职务侵占罪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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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

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原系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一、案件背景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

公司规模不大,但发展迅速,员工约50人。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支付等工作,财务部经理李某负责全面管理工作。

二、犯罪事实1. 虚列开支:李某在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报销单据中虚列各项费用,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招待费等。

例如,李某在报销单据中虚构了5次差旅费,实际并未出差,但报销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 虚开发票:李某与某供应商勾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例如,李某在2018年10月,与某供应商虚构一笔业务,虚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人民币30万元,将发票金额转入个人账户。

3. 侵占公司资金:李某通过上述手段,累计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包括购买豪车、高档消费品等。

三、侦查过程2019年6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财务报表异常,经内部审计发现李某存在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

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通过调取公司财务资料、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了李某的犯罪事实。

四、判决结果2019年10月,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进行审判。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件,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手段隐蔽:李某利用财务专业知识,采取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手段,使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

2. 犯罪金额巨大:李某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职务侵占犯罪。

张文中案件法律分析(3篇)

张文中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文中,原系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8年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中国国企改革和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职务侵占罪张文中被指控的职务侵占罪,主要涉及其在担任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对于此指控,张文中及其辩护人提出了以下抗辩:(1)张文中在担任董事长期间,对公司进行了大规模改革,使公司从亏损走向盈利,其行为对公司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2)张文中在侵占公司资金时,并未侵犯公司合法权益,而是为了公司利益而进行的行为。

2. 单位行贿罪张文中被指控的单位行贿罪,主要涉及其在担任董事长期间,为谋取公司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对于此指控,张文中及其辩护人提出了以下抗辩:(1)张文中在行贿过程中,并未侵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公司利益而进行的行为。

(2)行贿行为发生在国企改革初期,当时行贿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被默认,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

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张文中被指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要涉及其在担任董事长期间,指使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此指控,张文中及其辩护人提出了以下抗辩:(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解决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税收问题,并非为了非法获利。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发生在国企改革初期,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

三、法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文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其侵占公司资金的目的和手段。

(1)关于目的:张文中在担任董事长期间,对公司进行了大规模改革,使公司从亏损走向盈利。

从表面上看,其侵占公司资金的目的似乎是为了公司利益。

职务侵占案件专题分析报告

职务侵占案件专题分析报告

外部监管机制优化方向探讨
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职务 侵占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
成本。
强化行业自律机制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建立行 业自律规范,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法 律法规和行业准则。
加强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力量参与监 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和谴 责,形成有效的社会舆论压力。
声誉损害
严重损害公司声誉和形象,降 低客户信任度和市场竞争力
管理漏洞
暴露出公司在财务管理、内部 审计等方面的漏洞和不足
法律风险
涉嫌违反《刑法》、《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面临法律
追究和严厉处罚
02
证据收集与审查过程
证据种类及来源途径说明
书面证据
包括合同、发票、收据、会议纪要等 书面材料,主要通过调查取证、搜查 扣押等途径获取。
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加强
1 2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培训、宣传典型案例等方 式,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操守。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增 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3
建立员工诚信档案
记录员工的诚信表现和不良行为,作为员工考核 和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05
总结反思与未来展望
案件处理过程中经验教训总结
证据收集与固定
务必全面、细致地收集证据,确保证据链完整,避免遗漏关键证据。
法律适用与解释
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注意法律解释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团队协作与沟通
强化团队协作,提高沟通效率,确保案件处理过程中信息畅通。
案件审查与把关
加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最新法律动态 和司法解释。

伪造销售合同涉嫌职务侵占

伪造销售合同涉嫌职务侵占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内部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其中职务侵占现象尤为严重。

近日,一起伪造销售合同涉嫌职务侵占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此案件进行简要分析,以警示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一、案件概述某企业销售人员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伪造了一份虚假的销售合同,将合同金额虚报至公司财务部门。

随后,李某将虚报的金额据为己有,涉嫌职务侵占。

经调查,该案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万元。

二、案件分析1. 伪造销售合同李某伪造销售合同,将合同金额虚报,这一行为本身就涉嫌职务侵占。

伪造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利益,还破坏了市场秩序。

2. 职务侵占李某将虚报的合同金额据为己有,涉嫌职务侵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 内部管理漏洞此案反映出企业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一方面,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监管不到位,导致销售人员有机会伪造合同;另一方面,财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疏于把关,未能及时发现虚假合同。

三、防范措施1. 加强内部监管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监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定期进行业绩评估,确保销售人员合规操作。

同时,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对合同签订、审批、执行等环节进行严格审查。

2. 提高财务人员素质财务部门应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加强对合同、发票等凭证的审核,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3.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业务流程,减少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4. 强化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明白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总之,伪造销售合同涉嫌职务侵占的案件警示我们,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通过加强监管、提高员工素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等措施,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职务犯罪案件分析

职务犯罪案件分析

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引言: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在执法、司法、监管、管理、行政等职务活动中,利用职权、职务便利或者职务之外认识、机密、资源等有关条件,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治环境的改变,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增多的趋势。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着重探讨其原因和启示,以期提供对职务犯罪问题的深入思考和有效防范。

一、案件分析1. 案例一:张某滥用职权受贿案2019年,张某在担任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土地规划公司老板陈某的贿赂。

张某通过为陈某的公司提供土地规划许可等特殊权益,以获取个人利益。

此案既涉及滥用职权罪,也涉及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84条和第389条规定,滥用职权最高可判处死刑,受贿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张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2. 案例二:李某职务侵占公款案2020年,李某在担任某公司财务主管期间,多次虚构报销、账务等手段,侵占公司公款,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

此案属于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386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较大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李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3. 案例三:王某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事故案2018年,王某在担任某石油公司生产主管期间,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并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此案涉及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381条规定,玩忽职守罪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案件原因分析1. 制度缺失在张某案中,国土资源系统的职权配置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导致张某能够滥用职权,为陈某谋取不正当利益。

加强职权配置和监督机制是防范职务犯罪的关键。

2. 利益诱惑职务人员往往掌握着权力和资源,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

李某案中,李某通过侵占公司公款追求个人利益。

预防职务犯罪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职务人员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3. 丧失职业操守在王某案中,王某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丧失了对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感。

大数据时代职务侵占犯罪侦查方式演变分析

大数据时代职务侵占犯罪侦查方式演变分析
(作者 :白雪婷,西北政法大 学公安学院,研究方向 :经济犯罪 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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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数据时代下职务侵占犯 罪的特点
1、 犯 罪 案 件 发 案 率 高。 职 务 侵占犯罪往往是行为人利欲熏心,利 益激发行为人贪婪的本性促使其犯罪。 从而一而再、再而三地借机运用其职 务上的便利,进行着非法占有公司、企 业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单位内部职员 与外部人员合谋共同犯罪,通讯方式的 方便更是为职务侵占犯罪提供了媒介。
4、 犯 罪 证 据 的 可 再 生 性。 大 数据时代下,犯罪分子的通讯交流极 易留下电子证据等蛛丝马迹,即使被 删除,也会有专业的技术可以对微信 的账号信息、聊天内容、转账记录等 进行恢复、提取,把电子证据转化成 证实行为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大数据时代下职务侵占犯 罪的侦查手段
1、 建 立 侦 查 大 数 据 库, 实 现 情 报 导 侦。整合政府信息资料库和 社会数据,加强公安机关与工商部门、 人民银行的协同作战,发现犯罪线索, “由案到人”严厉打击犯罪。
3、 综 合 运 用 视 频 侦 查 技 术。 监控密布在公共区域的各个角落,这 为侦查人员追踪犯罪分子的踪迹提供 了极大的帮助。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视 频监控推测犯罪嫌疑人去过哪些地方、 见过哪些人,对与其有社会关系的人 进行询问,从而获得侦查线索。
4、注重电子证据。犯罪分子在 手机、电脑操作违法犯罪活动时,都 会留下蛛丝马迹,即使被删除,随着 侦查技术的不断发展,涌现出电子数
参考文献 : [1] 戴 蓬 . 职 务 侵 占 犯 罪 案 件 侦 查方略初探 [N].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 报 ,2004-06-29. [2] 邹斌江 . 数据时代背景下的职 务犯罪侦查 [N]. 企业党建参考报 ,20154-20. [3] 贾 宇 . 刑 法 学 [M]. 北 京 : 中 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7.

典型法律犯罪案例分析报告(3篇)

典型法律犯罪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注:以下为虚构案例,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案件名称:李某涉嫌职务侵占案案发单位:某市A公司案发时间: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案发地点:某市A公司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5岁,某市A公司财务部经理案件概述:李某自2016年起担任某市A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在任职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资金,涉及金额高达人民币50万元。

2022年7月,公司内部审计发现李某的违法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件调查过程1. 初步调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李某进行初步调查。

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资料,初步确定李某存在职务侵占的嫌疑。

2. 深入调查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讯问,李某起初否认违法行为,但在大量证据面前,最终承认了其侵占公司资金的犯罪事实。

3. 证据收集(1)财务报表分析:通过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分析,发现李某在2017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虚构业务,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2)银行流水查询:通过查询李某的个人银行流水,发现其账户在案发期间多次出现大额资金转入,与公司资金流向存在高度重合。

(3)证人证言:公司内部员工证实,李某曾多次向其透露公司财务状况,并表示公司资金紧张,暗示其可从中捞取好处。

4.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案件分析1. 犯罪动机李某侵占公司资金的动机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

在任职期间,李某逐渐膨胀的个人欲望使其无法自拔,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2. 犯罪手段李某采用虚构业务、转移资金等手段,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

其犯罪手段较为隐蔽,具有一定的欺骗性。

3. 犯罪后果李某的犯罪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了公司的声誉。

此外,李某的行为还可能对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影响。

四、案件处理1. 逮捕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进行逮捕。

2. 审判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进行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付书亭案件法律分析(3篇)

付书亭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付书亭案件是指发生在我国某市的一起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

被告人付书亭,男,某市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和处罚成为焦点。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付书亭在担任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虚报收入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2. 被告人付书亭在侵占公司资金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3. 被告人付书亭在侵占公司资金后,将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三、法律分析1.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付书亭作为某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被告人付书亭作为某公司总经理,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2)主观要件:被告人付书亭在侵占公司资金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占公司财物,仍然故意为之,具有侵占的故意。

(3)客观要件:被告人付书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虚报收入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0万元,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2.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处罚如下:(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付书亭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 关于被告人付书亭的从轻处罚情节(1)自首情节:被告人付书亭在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2)悔罪表现:被告人付书亭在庭审过程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罪,并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

职务侵占罪处理报告范文

职务侵占罪处理报告范文

职务侵占罪处理报告范文尊敬的领导:根据您的要求,我将就某公司的职务侵占罪进行一份处理报告。

针对此案件,我将从案情概述、证据分析、法律适用和处理建议四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一、案情概述该公司职务侵占罪案件涉及某员工小李,在担任财务主管期间,将公司财产侵占个人使用。

经过我们的调查,发现小李在一年多的时间内,通过虚构报销、私自转移资金等手段,共计侵占公司财产100万元。

公司发现异常后立即对小李进行调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二、证据分析我们通过对公司财务记录的审查,确认了小李的违法行为。

首先,我们发现小李在报销单上虚构了多笔费用,并通过伪造发票和收据来骗取公司的报销款项。

其次,小李将部分公司资金转移到了他个人的银行账户,并在账目上进行了篡改,掩盖了自己的侵占行为。

这些证据充分表明了小李的职务侵占行为。

三、法律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小李的行为明显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他作为公司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了公司财产。

四、处理建议鉴于小李的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我建议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立即解除小李的财务主管职务,并停职接受调查;2.要求小李退还侵占的100万元,并追究其刑事责任;3.向司法机关报案,将此案移交给警方进行调查和处理;4.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

通过以上处理措施的采取,不仅能够保护公司财产利益,也能够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其他员工不要触犯法律。

同时,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审计机制,也能够有效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

我建议公司在处理此案件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同时,也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此致礼!。

职务侵占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建议

职务侵占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建议

职务侵占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建议在企业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职务侵占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职务侵占指的是企业员工或管理层利用职务之便,将公私财物转化为个人利益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职务侵占的案例,探讨其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关的法律合规建议。

案例分析:某公司A的财务经理B为了个人利益,将公司资金700,000元转移到了个人账户,并对账目进行了篡改。

由于财务经理的权限较高,他能够直接操作公司资金,因此长时间未被发现。

直到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时,才发现了巨额资金的失踪和账目篡改。

公司立即报警,并要求进行调查。

经过警方的调查,财务经理B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的罪犯,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要求赔偿公司全部损失。

法律合规建议:1. 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和审核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控措施,确保员工的职权与职责相匹配,避免职务滥用和侵占行为的发生。

内控制度应包括制度规范、权限分配、审计和监督机制等方面,确保公司的经营管理规范化和合规化。

2. 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企业应定期进行员工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培训内容可包括职务侵占罪及其后果、职业道德规范和企业内控制度等。

通过培训,提高员工对职务侵占行为的警惕性,减少违法风险。

3. 强化财务与审计监督公司应加强对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账目的真实性。

每年进行定期审计,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核,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同时,加强对财务人员的背景调查和信任度评估,避免不具备合规意识的人员加入。

4. 加强监控和预防技术手段运用通过运用监控设备、数据分析和风险管理技术等手段,对涉及资金和财务的关键岗位进行监控和预防。

对异常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报警,确保资金安全和预防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

5. 强化司法机关的打击力度对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应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起诉。

加强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为受侵害的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支持。

公务员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公务员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务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得到了很大提高。

然而,在公务员队伍中,依然存在一些违法违纪现象,严重损害了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影响了政府公信力。

本文将以一起职务侵占案为例,对公务员法律问题进行剖析。

二、案例介绍案例一:李某职务侵占案李某,某市文化局科员,负责管理单位财务。

2018年,李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开支项目,将单位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共计人民币10万元。

经调查,李某将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剩余5万元用于投资。

2019年,李某被单位发现,随即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案件分析1. 犯罪动机:李某犯罪动机主要是贪图个人利益。

他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开支项目,将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满足个人私欲。

2. 犯罪手段:李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开支项目,将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属于典型的职务侵占手段。

3. 犯罪后果:李某将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和投资,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单位利益。

4.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启示与建议(一)启示1. 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公务员是国家的栋梁之才,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素质,是预防和减少职务侵占犯罪的重要措施。

2. 强化廉政教育:加强廉政教育,提高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意识,是预防和减少职务侵占犯罪的重要手段。

3. 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公款的监管,是预防和减少职务侵占犯罪的重要保障。

(二)建议1. 加强廉政教育:加大对公务员的廉政教育力度,提高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邓宝驹案案例分析

邓宝驹案案例分析

邓宝驹案:2000年3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宝安区沙井农村信用社主任兼深圳都之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邓宝驹等四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经营案,最终邓宝驹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刑15年。

通过学习对上述案例有以上几点看法。

一、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分析1、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认定199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关于人员的认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

第二款是说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中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的人员侵占公司、企业财务,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法律规定故本案中邓宝驹因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没能以贪污罪论处。

二、职务侵占罪与近似其他犯罪的区别1、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分化而来。

二者有诸多相同指出:(1)主观上均为故意。

(2)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犯罪主体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犯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从所有制性质上看,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财物。

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法性。

保险职务侵占罪案例解析

保险职务侵占罪案例解析

保险职务侵占罪案例解析保险职务侵占罪是指保险从业人员滥用职务侵占保险资金或财产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一起保险职务侵占罪案例的解析。

案例描述:某保险公司的销售经理小李,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维护客户的保单费用侵占私用,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经过调查后,小李被公司发现并报警,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小李的职位使他能够接触到大量的保险资金和客户信息。

他利用这一位置,将公司应用于客户保单的资金转移到了自己的账户上,并进行了个人消费。

小李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他作为销售经理,有着管理和分配客户保费的权力。

然而,他却滥用职务,将公司的资金用于个人目的,违背了为公司维护客户利益的职责。

关键问题在于涉案金额。

案件中涉及的数百万元金额巨大,对保险公司和客户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这使得小李的行为被认定为严重侵犯了公司财产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职务侵占罪是一种犯罪行为,涉及金额非常重要。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犯罪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在这个案例中,小李被公司发现并报警,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也说明了保险公司对于防范职务侵占罪的态度是严肃的。

他们通过内部审计和监管机制,发现了小李的违法行为,并及时采取了行动。

保险职务侵占罪是一种滥用职务侵占保险资金或财产的犯罪行为。

对于保险公司和市场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

为了防范和打击此类行为,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管机制,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以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

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务侵占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例,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提高社会各界对职务侵占罪的认识,加强防范措施。

二、案例概述(案例名称:某科技公司员工张某职务侵占案)三、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科技公司员工。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张某利用担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报销、虚报支出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张某在担任财务部主管期间,负责公司财务收支的审批、报销等工作。

他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业务,开具虚假发票,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

此外,张某还通过虚报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

经调查,张某侵占公司资金的具体手段如下:1. 虚开发票:张某在明知某些业务并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开具虚假发票,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

2. 虚报支出:张某通过虚报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等手段,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

3. 报销侵占: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个人消费费用以公司名义报销。

四、案例分析1. 犯罪主体分析:张某作为公司财务部主管,具备职务侵占罪的特殊主体资格。

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手段分析:张某采用虚开发票、虚报支出、报销侵占等多种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资金。

这些手段具有隐蔽性、连续性和专业性,给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3. 犯罪动机分析:张某侵占公司资金的主要动机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

他在公司工作期间,逐渐积累了较大的经济压力,希望通过职务侵占来弥补自己的经济缺口。

4. 犯罪后果分析:张某的职务侵占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运用民事法律思维分析及认定职务侵占罪

运用民事法律思维分析及认定职务侵占罪

【 摘
要 】 据我 国《 法》 根 刑 的规 定 , 职务 侵 占罪是 指公 司、 业 或 者其 企
他 单位 的人 员 , 用职务 上的便 利 , 本单 位 财务 非 法 占为 己有 , 额 利 将 数
较 大的行 为 。但 在 司法 实践 中, 于个案 的特 殊情 况 , 得认 定职务 侵 由 使
案件简介 : 当事人李 某持 有某 商 贸有 限公司 3 % 的股份 , 6 且 被任命为公司经理 。2 0 0 7年其与 公司 的其他 两位 股东 在埃及 成 立 了国际实业公司 。2 0 0 9年 3月 1 l李某 以某商贸有 限公司代 2 E, 理人的身份与某 商行 签订了价值 4 0 0 的摄像 机买卖合 同 , 90 0元 合 同货款是以某商贸有限公 司的退税 款 4 5 0 以及李 某个人 的 8 10元 40 90元支付 的 , 这批货物至今还存放在某 商行 内。以上事实 均有 相关证 据进 行佐 证。之后 , 司 的另外 两名股 东对李某 的行 为提 公 出控告 , 检察机关 以涉嫌职务侵 占罪对李某批准逮捕 。

( ) 三 职务侵 占罪 的客体与对象 1客体 。犯罪客体是为 我 国刑法 所保护 , 被犯罪 行为侵 害 、 而 的一定 的社会关 系。职务侵 占罪 侵犯 的客体是公 司 、 业或其 他 企 单位 的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基 于物权而形成 的一种法 律上 的物 的支 配关 系 , 在积极方面 , 表现为所有人依法对 自己的财 产享 有 占有 、 使用 、 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 ; 消极方 面 , 在 则表现为独 占或排 除他人干涉 、 侵夺 和妨害的权 利。 2 犯罪对象 。职务侵 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 即犯罪行 为人 、
职务侵 占罪 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刑 事责任年龄 , 有刑 事责 任能力 这些 条件 , 具 还要具 备在 非 国有公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情介绍]1997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陕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某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柜柜员期间,发现可利用营业部证券交易系统软件存在的漏洞套出现金。

同年9月,王某将这一秘密告诉崔某和任某,3人共同预谋套取营业部现金,商定由崔某、任某偷看该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柜其他柜员的上机密码,由王某用该密码上机在崔某的股票账户上操作,套出资金、买入上海交易所的上市股票,再由崔某在另一证券营业部另开账户取出现金。

后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9月12日、10月28日、11月18日分三次利用偷看来的其同事的电脑操作密码上机,将营业部的69。

9万元资金划入崔某的股票账户,买成沪股四药股份、青岛海尔和四川长虹(当时上海股票交易所未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由崔某在另一证券营业所售出,共提取现金67。

9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分得20万余元、崔某分得37万余元、任某分得6万元,其余赃款共同挥霍。

[案情分析]对本案中3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共谋,利用其担任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只是利用其在单位工作中知悉的电脑操作系统存在的漏洞及容易接近犯罪对象的方便条件,即利用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近犯罪目标的工作之便,秘密窃取了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首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虽然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二罪在犯罪构成上的根本区别是客观行为不同。

构成职务侵占罪,客观上首先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其次,前者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盗窃只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之一。

法律职务侵权案例分析(3篇)

法律职务侵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为公司总经理。

乙在公司任职期间,因涉嫌职务侵权被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乙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造成公司损失。

现就本案进行详细分析。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乙于2005年担任甲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 2008年,甲公司开发一栋住宅小区,乙负责该项目。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乙与某供应商达成协议,将建筑材料采购权交由该供应商,并约定由乙负责监管材料质量。

3. 2009年,甲公司发现乙与供应商存在利益输送行为,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导致项目工期延误,公司损失巨大。

4. 2010年,甲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乙涉嫌职务侵占罪。

甲公司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侵占的财产,并赔偿公司损失。

三、争议焦点1. 乙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2.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3. 乙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律分析1. 乙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乙作为甲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其与供应商达成协议,将建筑材料采购权交由该供应商,并约定由乙负责监管材料质量。

然而,乙在监管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导致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给公司造成损失。

因此,乙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侵占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

本案中,乙作为甲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与供应商达成协议,将建筑材料采购权交由该供应商,并约定由乙负责监管材料质量。

陈财明相关案件法律分析(3篇)

陈财明相关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陈财明,男,某公司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起诉。

该案涉及公司内部管理、财务制度等多个方面,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典型性。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1. 案发单位:某公司2. 案发时间: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3. 涉案金额:人民币100万元4. 案件性质:职务侵占罪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陈财明在担任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业务、虚列支出、虚增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1. 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陈财明虚构业务,将公司资金100万元划拨至个人账户。

2. 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陈财明虚列支出,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

3. 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陈财明虚增费用,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个人债务。

三、法律分析1. 陈财明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陈财明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认定(1)主体资格:陈财明作为某公司经理,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2)主观故意:陈财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占公司财物,仍然故意为之,具有侵占公司财物的故意。

(3)客观行为:陈财明通过虚构业务、虚列支出、虚增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公司资金,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

(4)犯罪数额:陈财明非法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综上所述,陈财明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案件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陈财明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2)民事责任:陈财明应当赔偿公司损失,返还侵占的100万元。

(3)行政处罚:陈财明可能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如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等。

典型案件剖析材料

典型案件剖析材料

典型案件剖析材料标题:探究在典型案例中的问题与挑战引言:典型案例的剖析是法律专业学习中重要的环节之一,它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原理,并通过实际案例的深入研究,提高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本文将挑选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其中的问题与挑战。

一、案例一:职务侵占案职务侵占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犯罪行为。

在这类案例中,存在着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需要明确,以及如何确定侵占的财物价值等问题。

二、案例二:侵权案侵权案发生于民事领域,涉及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在这类案例中,常见的问题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等。

此外,还需要进一步讨论侵权行为的附带民事制裁问题。

三、案例三:刑事自首案刑事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前,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在这类案例中,需要分析自首的构成要件、自首与减轻刑罚之间的关系,并探讨其对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和刑事司法制度的作用。

四、案例四:劳动合同纠纷案劳动合同纠纷案常见于劳动法领域,包括工资付款纠纷、工时违规纠纷等。

在这类案例中,需要明确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要件、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的程序等问题。

结论: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实际法律问题的特点和解决办法。

在各类案例中,需要明确法律条文的适用和解释,同时也需要考虑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

法律专业学生在学习典型案例时,应通过不断研究和分析,提高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职务侵占罪主体认定实质分析

职务侵占罪主体认定实质分析

职务侵占罪主体认定实质分析作者:季成高文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7期摘要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用工形式更加灵活和多元化,行为人在何种条件下、基于何种理由与单位形成职务关系存在分歧。

本文认为,应当坚持实质判断,只要行为人基于单位的信任从事单位的业务,履行工作职责,拥有管理和经手单位财产的便利条件,就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要件,与单位形成职务关系。

关键词从事业务保护法益形式解释实质解释作者简介:季成、高文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29-02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从民事角度看,大致有三类,即劳动关系、临时雇佣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这三类人是否都能与单位形成职务关系?通说认为,前两类行为人能与单位形成职务关系。

而对于委托代理关系则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已经在单位任职,其接受单位委托从事单位业务,自然与单位形成职务关系;如果行为人不属于单位人员,则与单位形成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笔者不认同上述观点,笔者认为不能机械地用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来影响和规制刑事法律的适用,民法与刑法的基本逻辑不同,不能互为前提和基础,民法的目的是为了定纷止争,将各类民法现象区别开来,是为了更有针对性地解决纠纷;而刑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法益,不论何种民事分类的行为人,只要侵犯了法益,刑法就应按照程序科处刑罚。

不能只从形式上看行为人不具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 身份,就认定行为人未与单位形成职务关系,而要坚持实质判断,只要行为人事实上在从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所从事的事务,原则上就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一、职务侵占罪主体的本质特征应为“从事业务”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逐步转变,为了更好地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利益,职务侵占罪从贪污罪分化而来。

如果说刑法设立贪污罪是为了保护整个国家的公有财物,那么设立职务侵占罪就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非公经济体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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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分析
----------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王永生律师
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即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说侵占5000元以下的公司财物就不算违法,只是不构成刑法上的职务侵占罪,但同样应当受到治安条例的惩处,以及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的索赔。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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