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山林房屋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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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山林房屋面积计算
标签:合法权益说是农业人口征收与补偿计算方法文化
最近,笔者在电视、网络、新闻媒体中看到一些,有关关于农村征地拆迁补偿的新闻,地方政府是怎么怎么的为农民着想,又是怎么怎么的对农民进行了合理补偿。不过,笔者读后心里总不是滋味。
前几天,笔者看到一则对农民征地补偿新闻,一个城市征收农民土地,一块同样的,两个价,80%的土地按每亩8万(120元/平方米)给付,20%的土地按每亩100万(1500元/平方米)给付,这说明农民的土地至少值1500元1平方米的,同一块儿地能给出两个价来,不知道当地政府是怎么考虑的,土地要是你的,这种征收法,你会同意吗?耐人寻味。还有,在农权网上看到一则帖子,征收农民的房屋政府给补偿每平方米400元,不知道当地政府是怎么的想的,以笔者当地农民建房为例,农民建设一所新房子,每平方米就得花约1500元,试想,这样的补偿,让农民怎么购建房屋,又怎么来生活。
还有,就是农民的土地同地不同价,给农民的土地分片定价。无锡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全市划分为一、二类地区。这就好比说,同样的土地种稻子,你能说同样的大米在市场卖出两个价?农民的土地作为生产、生活必要的要素,不能完全等同于市场,要考虑农民的长远生计,显然这种征地补偿方式是不合理的。
目前建于,集体土地、房屋的征收法律法规滞后,不健全。那么,在情况下,农民在征地拆迁中,怎样来计算补偿款才合理?尊重农民,保障农民长远生计?在征地拆迁补偿款计算中,农民应当必要考虑的因素,应当注意的问题,只有抓住要点才能在征地拆迁中得到较合理的补偿。这里笔者,给农民朋友一个思路,供农民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参考。
农民在计算土地、房屋补偿款时,首先要了解: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土地市场价值等相关法律才能更好地维护农民合法的权益
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八条:土地所有权归属,“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之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因
此,凡是未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都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范畴。
地方政府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弄虚作假,主要是指使用土地的地方政府,虽然占地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并且取得了用地手续,但是他的用地手续是通过弄虚作假骗取来的,因此不具有合法性。地方政府最常用的手法是,将基本农田或其它农用地撂荒成未利用地向有具有土地审批权的管理机关申报。少报多占,主要指超出批准用地的面积占用土地。比如,某建设项目被批准占用土地50亩,在实施建设的过程中,却占用了500亩,超占的50亩不具有合法性。未批先占,是指用地地方政府未取得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以及办理用地手续即占用土地的行为。未转先占,即未经依法批转土地利用就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行为。未征先占,即未经土地征收程序改变土地权属就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行为。由此可见,没有取得手续批文违法占地,农民有权拒绝征地。
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规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虽然国家和农民集体拥有土地,但是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都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办理相关合法的手续,取得合理利用土地的权利关获得收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对土地的使用可以不受任何限制,还是应当承担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根据土地的属性不同,科学合理使用土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强占乱占侵犯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都错误的违法行为。
依据《宪法》、《民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的国家法律上来看,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权,物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直接支配和保护之绝对性。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指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对标的物为管领处分的权利。物权的绝对性,指物权人于其标的的物之支配领域内,非经其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入或干涉,否则即构成违法。对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员取得其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权。这种用益权一经设立,就具有物权的属性,即具有排除包括有权人(发包人)在内的一切人的干涉和侵害。
还有,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结束后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答中外记者说的话:“中国的总理懂得一个道理,就是知难不难,迎难而上,知难而进,永不退缩,不言失败。我们说要给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以长期的保障,15年不变,30年不变,就是说永远不变。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必须保护农民对土地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占用农民土地必须给予应有的补偿。土地出让金主要应该给予农民。必须依法严惩那些违背法律、强占乱占农民土地的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09年中央1号文件)也明确规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户,严禁借机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
这些规定都远远地突破了《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农民土地使用权限的所规定,都足以证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使用长久不变。因此,在土地征收中,只是按照《土地管理法》中所规定的,来进行征收,这对农民都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了解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可以说,地方政府目前的征地拆迁90%以上的都是违法的,因此,农民可要求最高的补偿。
土地自身价值
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律。只要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存在价值规律。(1)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但并不是商品经济中唯一的经济规律。商品经济中有许多经济规律,价值规律是基本的规律。(2)价值规律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同其他任何规律一样,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土地作为三大生产要素之一,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起着基础性、决定性作用。土地有偿使用,要符合价值规律。同样的土地,国有土地就有市场价值,集体土地就不具有市场
价值,显然,这是不符价值规律,也是不符合逻辑的。
便于农民朋友理解,这里多提一嘴,什么是土地自身价值?如果农民的土地不值钱,那政府、开发商就不会对农民的土地眼红了。打个不确切比方,就是农民的土地很值钱,假如说农民的土地是一个聚宝盆,年年会给农民家送钱,就是秋天土地里的收成,因为农民的收成有了钱就可以无忧无虑世世代代地去生活。这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