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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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概述
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基于人的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民事主体。
自然人是民法中最重要经常地主体,其他民事主体都是以自然人为根据而存在的。
自然人的属性←概念揭示
1. 自然属性(基本属性、生理属性、第一属性)
人的生物意义,即具有生命(独立存在)
?不能新陈代谢算是自然人吗
2.社会属性(本质属性)
人区别于其他生命体的本质属性,结成社会,组成国家。
3. 法律属性
人的法律属性同等主体资格本来就存在,这里只是法律加以追认。区别于拟制的“人”,如“法人”,他的同等资格本来说是不存在的。
含义:法律上的身份、资格、地位,源于自然法主义,(启蒙思想家最早开始思考,以人为中心。)强调人在法律、社会上的基础地位。
在奴隶、封建社会中,具有生命意义的自然人也有社会属性(有差异),但法律属性不同,曾有法律将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即使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层次也有差异。
人除了上两者之外,还需具有法律属性,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民法意义上的自然人。
自然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都要求了自然人应有法律属性。
三者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民法人)缺一不可的要素和特征。
自然人与公民
公民是宪法、公法上的概念
公民首先必须是自然人,然后是具有某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民法上的自然人强调的是基于市民社会人的共性,而非政治社会国家带来的差异性。
自然人作为私法上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与生俱来、不可转让、认为剥夺、被放弃的,唯一终止或丧失的原因是死亡。
自然人的人格基础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的特征
1.平等性
2.不可剥夺性
3.不可转让性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是自然人获得权利能力唯一的法律事实。
☞出生的法律定义
出生属于事件
法律意义上的出生必备条件:1须脱离母体成为独立生命体
☞出生的时间
☞出生的证明
☞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尚生存于母体内的胎儿不享有权利能力,不具有独立人格
1.1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