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审查细则分析
浅谈规范性文件审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规范性文件审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管理,对于规范政府和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结合工作实践,就当前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存在问题(一)规范性文件界定不清,多备漏备现象普遍规范性文件广义上讲是各级行政机关用以指导人们社会活动的行为规范和进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手段,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
因此从概念上理解应当是只要对管理相对人产生影响和要求的均应属规范性文件。
但在实际工作中,作为政府和行政机关,本身就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除了个别只涉及内部管理,纯内部事务的活动外,都不可避免地与外界管理对象产生联系,因此,在文件的制定中也均会涉及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年初制定的工作要点、工作计划、工作安排中的职责划分和有关执法工作的纪检监察类文件等从严格意义上说对于管理对象均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应当属于规范性文件,但在其文件内容上规范性特征不明显,发放范围有限,只是做为单位或系统内部的文件要求进行学习、贯彻和落实,并没有面向全社会发布,该类文件是否按照规范性文件进行报备,没有明确的要求,仅从备案审核人的个人理解进行文件管理,多备漏备现象不可避免。
(二)文件制定主观随意性大,存在违法现象部分行政机关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开展工作、处理问题,法制意识淡薄,迫于工作压力,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追求规范性文件的“力度”,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违法设定了许多条款和内容。
还有一些过分追求开拓创新,对于一些管理新方法新举措缺少论证,或是仅仅根据上级领导的讲话、批示,不经调查研究,不走法定程序,草草出台文件,导致文件出现违法内容。
与法律法规内容相抵触,影响文件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不仅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直接影响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文(二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文一、概述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国家对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一种法定程序。
该制度旨在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维护公共利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
为此,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建立的背景1.保障权利的需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
如果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规定,将严重影响公众的正当权益。
因此,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2.规范行政行为的需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作用。
合理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够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减少不当行政干预,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因此,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有助于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制度的主要内容1.备案申请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实施前,必须向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备案申请应包含规范性文件的名称、鉴定依据、目的和内容等必要信息,以及拟实施的时间和范围等相关情况。
2.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由上级行政机关负责进行。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超越了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等。
审查过程中,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要求下级行政机关提供必要的解释和材料,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3.审查结果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审查,并对审查结果书面通知下级行政机关。
如果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如果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要求下级行政机关进行修改或废止。
4.法律追究对于故意违反备案程序的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追究。
追究的方式包括纪律处分、行政责任追究、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以实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和警示作用。
四、制度的意义1.维护合法权益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能够有效预防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其中,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于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机关、团体、组织等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
这些文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如果这些文件存在违法或不当内容,可能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十分必要。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指由制定机关或授权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审查过程中,需遵循法定程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如法律分析、实证调研等,以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存在一些问题,如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程序不规范等,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了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质量和效率,需要明确以下几点:要制定明确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使审查工作有章可循;要加强审查人员的培训和能力提升,提高审查水平和专业素养;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在建设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过程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要明确审查的目标和原则,如维护法律法规权威性、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要分析制度建设中的风险和挑战,如审查标准不统地方保护主义等;要提出解决方案和完善措施,如建立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公开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维护法律法规权威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通过对制度实施的方式、手段、效果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这一制度的价值和潜力。
未来,在制度建设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目标和原则,积极应对风险和挑战,不断完善这一重要制度,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发展。
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法律法规合法性、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制度概述、制度分析、实践探讨和总结等方面,全面深入地研究该制度。
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探讨
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探讨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规范性文件被出台。
规范性文件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明确的行政规范性和法律效力,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如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就成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概述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我国法律体系中已有明确规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对于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事项,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审查。
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内部审查、外部公示、合法性审查以及行政效力审查等环节。
首先,内部审查是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构对文件内容进行审查,确保文件的法律、法规、政策、行政职权和授权等方面符合要求。
其次,外部公示是指对已拟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公示,接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文件中给予确切回应。
第三,合法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等进行审查。
最后,行政效力审查则是指行政审批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超越法律法规的权限或超出固有的程序进行审查,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行政效力。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但在实际操作中,备案审查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备案审查的程序不够严谨,缺乏有效监管和管理机制。
某些部门和组织在进行文件编制过程中,往往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不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制度,甚至存在“违规出台、篡改转载、制度委托、替代规划”等行为存在。
其次,外部公示环节存在问题,公示公开的说明不充分、审查不足,致使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不能得到充分表达和回应。
再次,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执行问题,存在着监督不力、执行不彻底、效果不佳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威胁到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行政效力,不利于规范性文件的合理实施和执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13•【字号】张政办字〔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张政办字〔2019〕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13日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张家口市各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合法性审查适用于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制定的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及表彰奖励、人事任免以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范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工具,其制定、执行和监督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越来越受到重视。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作为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合理性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按照法定程序将文件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或专门机构进行备案和审查的制度。
该制度以依法治国、法治政府为指导思想,旨在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均建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该制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实施:1. 备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等。
2. 备案程序:包括提交备案材料、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等环节。
3. 审查内容:主要审查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方面。
4. 审查结果:对符合规定的文件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规定的文件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对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审查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在实施备案审查时,审查标准不统一,影响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监督力度不足:对行政机关在制定和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监督力度不足,导致部分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现象。
五、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立法工作,明确规定备案范围、程序、审查内容和审查结果等方面的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监督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机关为实施某个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特定对象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它的主要作用是指导和规范公务活动,确保行政机关的决策合法、合理、公正。
为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与监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是确保法律合规性的重要环节。
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确保其进行了法律合规性审查,即判断该文件是否与上位法律相符合,并在合法的权限范围内进行。
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合规性进行审查,确保其具有法规范的约束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需要注重合理性。
合理性审查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款、内容和目标等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基本的合理性要求。
合理性审查应注重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审查机构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效果进行全面的评估,确保其在实施过程中不会给各方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害。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还需要注意其合法性。
合法性审查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权限和法定程序要求进行评估。
审查机构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进行全面监督,确保文件的制定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确保相关程序的合法性。
同时,还应关注文件的制定是否超出了规定的权限范围,以免产生非法、无效的行政行为。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是审查工作的延续,也是确保其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监督机构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
同时,监督机构还应对需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抽查和评估,确保其在执行过程中没有超出法定权限和范围,且对各方的权益和利益无不当侵害。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监督工作还需要注重公开与透明。
审查与监督机构应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结果和执行情况,增加透明度,提高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公信力。
同时,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读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确保公众能够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范。
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一、引言在当今社会,规范性文件是各个行业与部门中常见的文件形式。
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能够帮助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然而,随着规范性文件的数量不断增加,其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质量不高或者不合理的文件。
因此,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与评估是至关重要的,能够保证文件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本文将重点探讨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必要性和具体操作方法,以及意见书的撰写方式。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必要性1. 提高文件质量:规范性文件是指对某一领域、行业或问题制定而成的具有强制性的文件。
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之前,对其进行审查能够发现其中的不合理之处,提前解决问题,并确保文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效率与公平:审查规范性文件能够确保文件的逻辑性和操作性,避免冗长繁琐的表达,提高执行效率。
同时,在审查的过程中可能发现文件中的一些偏差或不公平之处,及时予以调整,确保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
3. 保护各方权益:规范性文件涉及到各个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包括企业、员工、消费者等等。
审查规范性文件能够平衡各方的利益,避免对某一方的不合理限制或不公正待遇。
三、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操作方法规范性文件审查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和方法。
1. 文件背景分析:审查人员首先需要全面了解规范性文件的背景和出台目的,明确文件适用的场景和对象。
2. 条文逻辑性分析:审查人员要对规范性文件的每一条文进行逻辑性分析,确保各条文之间的衔接和合理性。
3. 文件与实际情况对比:审查人员需要将规范性文件与实际情况进行对比,看是否存在误导或不合理之处。
4. 制度配套研究:审查人员在审查文件的同时,也需要了解相关制度的配套情况,确保文件的配套制度存在。
5. 合规性检查: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还需要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规性,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意见书的撰写方式1. 清晰明了:意见书应该用简洁明了的文字表达审查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避免使用过多的专业术语。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备案审查的操作流程
申请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需向立法机 关或司法机关申请备案。
审查结果处理
审查结果包括通过审查、修改或撤 销等处理方式。
审查程序
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收到备案申请 后,需按照审查程序对行政规范性 文件进行审查。
公开与告知
审查结果需向社会公开,并告知制 定机关处理结果。
04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总结词
制定标准化操作流程
VS
详细描述
为解决审查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应建立完 善的审查标准体系。通过制定详细的审查 标准和操作细则,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 体,确保审查结果的客观公正。同时,针 对不同地区和部门的差异,可以制定相应 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提高制度的可操 作性和可执行性。
问题:审查效率低下
备案审查制度的意义
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
有利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 能转变。
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有利于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 。
02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制度概述
备案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法》
建立多重审查机制
除了常规的合法性审查外,建立多重审查机制,包括合理性 审查、公平性审查、社会影响评估等,全面提升审查质量。
增强审查独立性
提高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减少其他部门的干预,保证审查结 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提高审查能力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培养专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人才 ,提高审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其实是一个很重要的程序,而且也极其复杂。
它不仅需要考虑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还需要考虑是否符合政策精神,是否合理有效,并且不能与其他法规相抵触等。
那么,怎样才能够保证这个程序的有效实施呢?首先,审查的程序必须严谨。
这意味着所有的审查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来进行,不能随便跳过某个环节或偏袒某方。
更重要的是,审查人员必须对所审查的文书或文件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避免出现误判和差错的情况。
其次,审查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业务素质。
这包括知识面广泛、行业背景丰富、具备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细心、严谨、公正等。
如果审查人员缺乏这些素质,就会对审查结果产生影响,导致审查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第三,保证审查过程的透明公正。
这意味着所有的审查程序必须公开可见,审查结果也必须公布。
同时,受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有权提出异议或申诉,以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审查结果上出现瑕疵或争议时,应及时作出调整和纠正,确保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四,对审查结果作出管理和监督。
这需要建立健全的机构,设立专业的管理监督人员,制定标准化的管理和监督程序,以确保审查结果的法律效力和可信度。
同时,通过定期评估,不断完善和改进审查程序和标准,使其更加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总之,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必须充分重视。
只有通过严谨的审查程序,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的审查人员,透明公正的审查过程,以及对审查结果的管理和监督才能够保证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这也是证实一个法律制定机构的法律水平和认真程度的表现。
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问题探析
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问题探析《经济师》2019年第7期摘要: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规章外的规范性文件的集合,能够有效地弥补立法缺陷与不足,在行政管理实践中无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设立主体众多,程序不规范,范围广泛,数量庞大,内容多种多样,质量低劣,其合法性经常受到质疑。
因此,文章针对目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标准,完善备案、复议以及司法审查机制,细化处理方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的建议,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标准合法性审查机制中图分类号:F06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9)07-058-04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规章外的规范性文件的集合。
它有多种称呼,如“官方红头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等等。
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这一重要手段来进行行政管理。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只要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构成违法,一般优先适用。
但由于建立主体众多、程序不规范、内容广泛、数量庞大、质量低劣等原因,纵向超越法律权限和横向相互冲突的现象十分普遍。
行政规范性文件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并不罕见,这使其自身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也有损政府的信誉。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析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问题。
一、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的现状分析(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标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更高层次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是此过程中的一个主要问题。
从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来看,“抵触”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与上级法律的明文规定相冲突或相违背;第二种情况与上级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相冲突或相违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列举了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冲突情形,主要是指下级法律扩大或缩小上级法律适用范围。
浅谈行政性文件的审查规范的问题及其研究
浅谈行政性文件的审查规范的问题及其研究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分析(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概念学术界一直以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一概念的内涵、适用及其外延,存在不同的见解。
通常把行政规范性文件分成两大类:一类是行政法规和规章;另一类是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的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
前两类共同组成广义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一类也即狭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文是从狭义上使用这一概念,这点与《通知》的规定趋同。
而对其内涵的理解,作者认为,选用“要素法”为宜,其特征如下:行政性:一方面,突出表现为此类文件的制定主体仅限于行政机关,而不是其他权力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更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另一方面,表明这类文件所调整的内容是行政管理实务,而不是权力机关、司法和监察领域的事务,也不是私权领域的事务。
行政性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与非行政机关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本质区别。
规范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文件针对的不是特定、具体的对象,而是不特定的人或事;文件的约束力具有范围和受众上的普遍性,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内可以反复适用。
行政性文件是行政行为的载体:一方面,用“文件”二字和“法”做了一个明显的区分。
在《立法法》的柜架下,法规规章是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对应的概念,二者同属于立法范畴。
这也就意味着虽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严格复杂的制定程序,且明显带有具有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等特征,但它依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只能说其有行政立法的特征。
另一方面,不同于其他文体或其他形式,如口头命令等,它的存在是物质的、有形的、可见的。
要想深入剖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就不得不提及“红头文件”这个名称。
实践中,人们常常将二者简单地等同起来,实际上二者在上述三个特征上有明显的差异。
首先,两者的制定主体明显不同,“红头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其范围更广;其次,“红头文件”所涵盖的内容不仅仅包括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文件,更多的部分是涉及具体行政管理事务、针对特定行为人和事项的文件;第三,“红头文件”在制定的程序、形式、技术上的科学性、规范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审查监督机制等,都不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严格。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几点思考(精)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几点思考监督法实施以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各地逐步开展起来,无锡市人大常委会也将这项工作纳入日程。
从目前各地工作实际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总体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
下面,结合无锡市的实际情况和各地的实践经验,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制度形成、重要意义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确立、发展与基本形成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
应当指出的是,这一制度并非监督法新设定的一项制度,其从最初确立到完善形成,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初步确立阶段。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命令,以及下一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
这是宪法基于国家职权所进行的分工,是宪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制度安排。
这一规定赋予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宪法依据。
二是逐步发展阶段。
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地方组织法进一步扩大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范围。
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命令,以及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
立法法则对备案审查制度作了专门规定,使备案审查制度更为明确具体,并取得了重要突破。
第八十九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十二条明确授权接受备案的机关可以对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进行规定。
正是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使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从原有的形式性审查范围中脱离出来,从而真正具备了实质性审查的意义。
无锡市也正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专门制定了有关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逐步将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开展起来。
三是基本形成阶段。
2006年的监督法设专章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了全面规范,这是在立法法已有的立法监督的基础上,在新形势下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化。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范本(2篇)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范本一、文件审查的目的和基本原则1. 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组织内部各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保证文件的质量和有效性,以及保护组织利益和形象。
2. 基本原则:文件审查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法律依据原则: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
(2)合规性原则:文件内容应与组织内部的政策、规定和指导思想相一致,保证合规性和一致性。
(3)科学性原则:文件内容应基于科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确保具备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4)准确性原则:文件内容应准确无误,阐述清晰明了,避免产生多义性和歧义性。
(5)合理性原则:文件内容应合理,采取合理的措施和办法,不过度限制组织内部的自主权和创新性。
(6)及时性原则:文件制定和审查应及时进行,确保文件的更新性和适用性。
(7)保密性原则:文件内容涉及的保密信息应得到妥善保管,防止泄露和滥用。
二、文件审查的责任和程序1. 责任分工:文件审查涉及的责任主体包括:(1)制定机构:负责制定和起草规范性文件,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审查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验证其合规性和科学性。
(3)管理机构:负责对审查结果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文件的及时执行和有效实施。
2. 审查程序:文件审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文件申报:制定机构向审查机构申报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提交必要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2)初审:审查机构对申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核,核查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3)专家评审:审查机构组织专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其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4)修改草拟: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制定机构修订和完善草拟稿,确保文件内容的准确和合理。
(5)审定发布:最终经过审查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管理机构审定发布,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6)备案管理:管理机构负责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管理,确保及时更新和修订。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加强对我乡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乡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规章”等文件。
二、乡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及起草说明书、有关依据、备案报告各1份,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三、乡党政办具体负责本乡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四、报送乡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乡党政办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二)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三)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乡党政办审查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乡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六、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
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乡党政办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
七、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乡党政办备查。
各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向乡政府报告。
第二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百德镇第一条为加强对全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一)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法律法规的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必然经过实践的总结和积累,才能达到完善的效果。
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各级政府、部门从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解决问题。
而对于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规范”,便成了一项有着重要意义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政府法制机构的职权,是对各级政府、机关进行权利制约的有效手段,促使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开展工作,确保行使职权的合法性。
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应当受到尊重和支持。
需要制约的是超出法律法规范围滥用的权力,而权力的滥用往往是通过发布和强制执行规范性文件的途径来实现的。
因此,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同级行政机关和下一级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是对权力进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的一种有力手段。
作为法制机构,要做好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是权力所在,更是职责所在,而这更多地体现在制定审核和备案审查两项工作中。
其中,制定审核是对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审查,备案审查是事后审查,因为是事后,所以更容易被忽略。
下面,仅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做一简要分析。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一)规范性文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机关、团体、组织制定和发布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
因为它的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特性,所以被称为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之外的由国家机关、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立法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为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其内容同样具有普遍约束力。
所谓狭义的规范性文件,就只包括这些非立法性文件。
作为政府法制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对狭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机会更多。
(二)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解读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解读
政策法规司
【期刊名称】《中国民政》
【年(卷),期】2011(000)007
【摘要】2010年12月,部务会议研究决定,起草规范性文件管理方面的规章.在了解各部委、各省(市、区)政府以及理论界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方面的成果,梳理我部和民政系统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方面的主要情况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结合我部工作实际,制定了《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有效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对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从收集到的资料看,全国有30个省(市、区)和多个部委都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因此,制定《办法》对全面推进我部依法行政,解决目前规范性文件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提高民政工作制度化水平,有力保障民政对象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总页数】1页(P45)
【作者】政策法规司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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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办公厅(室)转送或者部门直接报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制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在20 日内办结,并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第16条)部门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进行前置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第二部分材料审查和第三部分内容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第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界定一、判断一个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主要从文件实体内容上去判断。
凡是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需要公众知晓并遵照执行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论这种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负面的还是正面的。
判断规范性文件应注意以下常见情形:(一)名称和形式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标准。
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专门、固定的名称和形式,只要按照国务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文种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影响,不论采用何种名称,也不论采用条文式还是段落式,都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为实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项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其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遵守的程序、提交的材料等事项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机关针对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作出的批复、解释或者处理意见等,其内容和形式具有普遍适用规则特征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以下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除市政府转办外,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一)对行政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三)为明确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内部工作制度的文件;(四)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五)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实施方案。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名称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文件,若其内容除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配外,还涉及创设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内容,应当在出具意见时指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内容不具有对外效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部分内容应当另行出文,并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二部分材料审查审查报送材料是否提交了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其中,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必要性、依据、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等内容。
同时,还应当审查下列程序性材料:一、是否征求各相关单位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的意见部门代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如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权,或者法人、公民或组织利益的,应当征求相关主体的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
有重大分歧的意见,应当进行协调沟通。
对于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反映;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1条、第14条)二、是否经部门法制科室合法性审查部门代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首先经过起草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的合法性审查,起草部门报送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的材料中应当体现已经过本部门法制科室合法性审查的材料。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三、是否经过集体讨论部门代市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首先经过起草部门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提交合法性审查或者政府审议,起草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文本已经集体讨论的情况应当在其提交的起草说明或其他材料中予以体现。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四、属于重大决策事项的,是否经过风险评估对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若同时属于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公共安全的重大决策事项的,还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出评判,并制定应对措施。
在合法性审查阶段将风险评估相关材料一并提交。
如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起草部门补充材料;如缺少上述起草程序性材料,应办文退回起草单位,补充完善程序后再报审。
第三部分内容审查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尚未专门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依据与该行政管理事项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5条)(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性表述。
但是,规范性文件作出操作性、具体性规定时,可以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相应的原则性条文规定进行引用表述。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6条)(三)规范性文件不能以解释性表述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条文、相关定义、适用范围等的内涵进行规定,也不能采取其他表述做出扩大化或缩小化的规定。
(依据:《立法法》第42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等有关解释权的规定)二、制定主体(一)制定主体的范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都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二)在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和制定权限的范围内制定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
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管理事项必须在其法定职权内,既不能对未经法律授权的管理事项进行规范,也不能超出法律授权的范围对管理事项进行规范。
因此,规范性文件中有以下内容的,应予删除或者修改:1、涉及立法法规定的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保留事项;2、超越制定机关的级别权限,对不具有隶属关系的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将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作为本机关的职责或规范事项范畴;3、超越地域权限,内容跨越了本市管辖的范围;4、规定了属于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或者行业组织自律范围内的事项。
三、重点审查的内容(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收费事项,必须有上位法依据,不得无上位法依据而新设定相关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4-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9-13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第16条):1、行政处罚方面,包括设定、变更或废除行政处罚;扩大行政处罚的幅度、范围、对象;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冠以“依法”二字变相设定行政处罚;其他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单行法律、法规及《广西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定的内容。
2、行政许可方面,包括采用审批、核准、登记、资质(资格)认定或授予、事前备案等名目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将取得某部门审批作为另一项许可的前置条件;违反行政许可程序和期限;扩大或者缩小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范围;设定定期检验;其他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南宁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等规定的内容。
3、行政强制方面,包括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如隔离、查封、扣押、冻结等;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代履行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强行划拨存款、汇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等;违反行政强制程序;扩大行政强制幅度、范围、对象;延长行政强制期限;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内容。
4、行政征收方面,包括:设定对土地、房屋、税费、社会抚养费、社会保险费等的行政征收,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征收内容。
5、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包括:设定、变更或取消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对象;延长收费期限;其他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内容。
6、其他限制公民权利的强制性规定,包括:增设办理登记、年审等审批手续的条件;设置地方保护、行业保护;限制投标资格;限制交易权利;指定、限制购买或使用特定商品、服务或指定经营者;设定强制性培训、考试等。
(二)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等内容,设定的义务是否公平、合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为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草案中有涉及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的,应当要求起草部门提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直接依据。
(三)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包括违反无歧视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互惠原则等,以及其他违反WTO规则的内容。
四、与制定依据的衔接(一)是否有制定的空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文件都可以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
制定依据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再作重复规定,因此,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注意审查该文件在已有上位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制定空间。
制定依据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者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或者上位法律依据授权制定时,可以考虑制定规范性文件。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5、6条)如果大量引用、简单重复上位法或者上位阶文件的,考虑建议不出台。
(参看本部分第一点)(二)是否符合制定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应与上位法相冲突,应当与上位阶文件保持一致。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第16条)1、对上位法、上位阶文件的引用,其名称、顺序等表述应当准确,全名称引用。
引用的上位法律依据应当是与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直接联系、密切相关。
若规范性文件就规定事项,大量引用上位法、上位阶文件的,应予删除,或者综合该文中的其他内容简化表述,予以修改。
2、内容与上位法律依据冲突,即内容与上位法律依据相悖,最直接表现为:规定允许某项上位法律依据明令禁止的事项,或者超越制定权限的内容等,应予修改;内容与上位法律依据不一致的,需要分析不一致的情形及其原因,这里所说的不一致是指规范性文件在规范的行政处理流程、时限等方式方法与上位法律依据有所不同,若属于减化程序,提高效率、授惠于民等有利于管理相对人的,可以考虑保留,如果违背上位法律依据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建议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