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7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一〇年二月目录1总则目的范围2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目标工作任务3检查内容和依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4职责分工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5工作流程工作部署工作准备提取疑似违法图斑制发卫片土地监测图斑核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整改查处信息填报督查挂牌督办排序约谈通报验收奖惩组卷归档6施行时间和解释权附录1.名词解释2.地块编号方法3.判别标准4.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1总则目的为促进利用卫星遥感信息资料对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开展执法检查(以下简称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上的客观性、公正性及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制定本规范。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任务、内容、依据、程序、方法及相关要求等,适用于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2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目标利用以卫星遥感为主的现代技术手段,发现、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分析并探究违法成因,完善规范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制度,提高执法监察效能。
工作任务2.2.1调查统计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监测区内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
2.2.2调查统计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监测区域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
2.2.3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督促整改。
2.2.4分析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成因和深层次综合因素,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建议。
3检查内容和依据检查内容3.1.1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3.1.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3.1.3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检查依据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1.05•【字号】鲁国土资发[2008]191号•【施行日期】200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8]191号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各市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断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取得明显成效。
但土地执法监管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对外公示和内部制约机制创新土地执法观念,改变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的做法,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全员监管”、“全程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土地管理的各个机构都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防范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示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一周内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修改内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健全土地划拨、出让结果公示制度。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划拨、出让的每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土地用途、位置、面积、价款等信息及时在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向社会公布。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公示制度。
除保密建设项目外,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地竖立或悬挂公示牌,将用地批准文件予以公示,并加强监督检查。
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7〕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剩余服务年限2年以上)的采矿权人应当按本办法建设绿色矿山,做到应建必建。
第二章绿色矿山建设第四条绿色矿山建设由采矿权人组织实施。
新建矿山在新立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出让机关应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矿山企业应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
生产矿山和改扩建矿山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加快升级改造,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第五条矿山企业要按照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合法经营,规范管理,推进科技创新,落实节约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企地和谐等社会责任,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建设绿色矿山。
第六条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应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的编制、备案等工作按以下要求办理:(一)《方案》编制。
矿山企业可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法人单位编制方案。
《方案》须按编写提纲编制(详见附录一)。
本办法实施后,新建矿山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矿山开工建设之前完成《方案》编制工作,作为指导矿山建设依据。
改扩建和生产矿山,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方案》编制工作。
《方案》中绿色矿山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实施过程中,原方案编制依据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应及时对方案进行调整。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3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3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1日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立足省情,按照“以人为本、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同步共赢,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原则,全面构建科学、务实、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努力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主要指标。
(鲁国土[2017]12号)山东省国土厅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通知
鲁国土资发〔2017〕12号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公布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
指导价格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部署要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要求和省政府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暨服务区提升工作会议精神,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管护费用及区域差异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确定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为8.5
万元/亩。
指导价格执行期原则上为两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7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印。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9.06•【字号】鲁自然资字〔2019〕81号•【施行日期】2019.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山东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9月6日山东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819号)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2020年年底前,露天矿山突出问题基本整改到位,开采秩序明显规范,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破坏和扬尘污染隐患得到有效治理,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达到80%以上。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摸底排查。
以违法违规开采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为重点,全面查清我省露天矿山数量、分布、开发利用、环境保护与治理等基本情况,逐矿逐项统计分析汇总,分类建立整治工作台账,逐项制定“一矿一策”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标准。
1.查清无证非法开采行为。
要按照今年全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集中清理行动要求,继续深入排查。
重点查清是否存在无证非法开采行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批准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矿废弃地复垦、土地整理、工程建设项目名义行非法开采之实的行为,相关项目实施过程中附着矿产品是否依法处置,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查处到位。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19•【文号】国土资发[2009]127号•【施行日期】2009.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2009年9月19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山东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卫片执法检查和双保行动工作汇报会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 巡视员张新宝 作重要讲话
5 月 2 4 日 一 2 7 日 , 国 土资源 部 、 农业部 、 国 家统 局联合检查组一 行 8 人 , 由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巡 宝带 队来山东省就 2 0 0 8 年 耕地保护 目标 责任履行 情况 、 卫 片 执法检查 情况和保增 长保红线长徐景颜作重要 讲话
规 划处 、 财务处 、 耕保 处 、 地 籍 处 、 土 地利 用处 、 征 地处 、 执 法局 、 执法总队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业务人员参加了会议。
听取汇报后 , 检查组一 行分成 3 个专项组分赴 临沂 、 日照 、 莱芜等 地检查 耕地保护 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 卫片执法检查 情况 和保增长保红线行动有关工作情况 。 徐景颜厅长 、 周莲英巡视 员 、 王桂鹏局长 以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陪同检查 。
5 F ] 2 5 日 , 才利 民副省 长主持 召 开 了 山东省 耕地 保护 目标 责任履 行情况 、 卫 片执法检查 情况 、 保增 长保红线行动工 作汇 报会 。 会上 , 才利民副省长简要介绍 了山东省的经济发展 情况 , 省 国土资源厅 厅长徐景颜汇 报 了山东省耕地保护 目标 责任履 行 等 3 项 工 作 情况 。 省 国土 资源厅 巡视 员周莲英 、 副巡 视 员宇 向东 、 执法监察局局长王桂鹏 、 总规划师刘继宝 , 以及省农业 厅 、 省统计局负责同志参加了汇报会。 省 国土资源厅办公 室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15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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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相关规定,在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中,勘查实施方案评审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探矿权申请人收取费用。
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探矿权申请项目(油气项目除外)的勘查实施方案,仍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厅发〔2010〕29号)规定,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申请财政资金,切实保障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
2017年3月24日
——结束——。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2009年9月19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第六条市(地、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关于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
关于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X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X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183号)、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X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X土资厅函〔X〕852号)和X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X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X卫督办〔X〕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利益”的要求,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更好地依法依规管地用地,正确处理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的关系,严格执法监管,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主要任务(一)查清查实违法用地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和督促整改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确保全县违法占用耕地比例控制在8%以下,实现“零问责”。
(二)督促检查国土资源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评估各镇(街道)、开发区X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并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和《中共X市委办公室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X委办〔X〕74号),对违法用地严重的镇(街道)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行问责。
(三)检验各镇(街道)、开发区国土资源的日常执法监管情况,推动执法方式向“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转变,进一步建立健全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两网化”管理的责任机制。
三、监督检查对象国土资源部下发的X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图斑经合法性判定后,涉及违法用地的图斑。
四、进度安排X年12月-X年1月,结合X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核查;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指导、督查工作。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申请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申请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申请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采矿登记申报程序,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能,按照《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现就采矿登记申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问题凡因开采矿产资源可能造成土地破坏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规定》、《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审。
自2009年5月1日起,《土地复垦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将作为新建矿山采矿权申请的必备要件。
各市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对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在建和生产矿山提出要求,限期补做;不按规定时限补做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通过年检,不为其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
二、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规范》规定和《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理》要求,采矿权申请人应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并作为采矿权申请的必备要件。
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在建、生产矿山,应按《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8]70号)时限要求,2009年底前完成编制工作。
三、关于生产能力问题各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建设,严禁超能力生产。
经批准进行技术改造或经相关部门重新核定生产能力的矿山,其生产能力与采矿许可证生产能力不一致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拟定了《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是指依法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收回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申请、审查、批准。
第三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保护耕地,落实“占补平衡”;(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和产业政策;(五)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制度、审批备案制度和批后监管制度。
第二章报批方式和审批权限第五条建设用地报批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用地两种方式。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是指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项目,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的项目用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号,2010年2月1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号(2010年2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附件:1.《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2.《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统计报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一○年二月目录1总则1.1目的1.2范围2工作目标和任务2.1工作目标2.2工作任务3检查内容和依据3.1检查内容3.2检查依据4职责分工4.1国土资源部4.2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4.3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5工作流程5.1工作部署5.2工作准备5.3提取疑似违法图斑5.4制发卫片5.5土地监测图斑核查5.6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5.7整改查处5.8信息填报5.9督查5.10挂牌督办5.11排序5.12约谈5.13通报5.14验收5.15奖惩5.16组卷归档6施行时间和解释权附录1.名词解释2.地块编号方法3.判别标准4.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1总则1.1目的为促进利用卫星遥感信息资料对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开展执法检查(以下简称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上的客观性、公正性及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制定本规范。
1.2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任务、内容、依据、程序、方法及相关要求等,适用于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2工作目标和任务2.1工作目标利用以卫星遥感为主的现代技术手段,发现、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分析并探究违法成因,完善规范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制度,提高执法监察效能。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最新)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 X 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X〕8 号)及 X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省 X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X 国土资发 [X]14 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认真做好全区 X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通过对我区 X 年度土地矿产开发利用情况开展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并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评估我区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检查各镇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状况,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和日常监管情况,推动执法方式向“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状态”转变。
积极探索国土资源管理长效机制,保护国土资源,维护群众权益。
二、检查对象X年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我区的土地卫片遥感监测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三、时间安排X 年 2 月初,按照省、市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X 实际制定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区X 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动员部署和工作安排,抽调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立即开展相应工作。
X 年 3 月 15 日前,国土 X 分局结合 X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边核查、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开展图斑外业核查、内业审核、案卷组卷、成果归档,对所有违法违规问题准确定性、严肃查处,并向 X 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初步核查统计数据。
X 年 5 月 20 日前,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图斑性质,完善相关资料,要做到违法图斑查处到位,案卷完整归档,统计上报市局数据成果,做好工作总结报告和验收准备。
四、工作方式本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与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协调推进。
具体为:由国土 X 分局地籍规划股室牵头,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执法监察大队和基层国土所结合日常执法监管,在 X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基础上,与耕保、利用等股室共同完成对遥感监测图斑的合法性判定,对涉及的违法用地,要立即组织查处,并填报相应的查处结果;积极配合省市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土地变更调查抽查和评价,共同完成对土地遥感监测图斑合法性判定真实性、准确性的评估工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11.26•【文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自然资源执法和督察工作,促进土地卫片执法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土地卫片执法在保护耕地、保护资源、维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
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11月26日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为加强自然资源执法和督察工作,促进土地卫片执法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土地卫片执法在保护耕地、保护资源、维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则。
一、合法新增建设用地(一)具体情形1.卫片图斑下发时已依法供地的图斑或地块。
卫片图斑下发时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在动工建设以前办理了供地手续,且在批准范围内建设的图斑或地块。
政府为供地而进行土地平整的图斑或地块可以不提供供地手续。
对于各类基础设施用地,提供划拨决定书等供地文件。
2.卫片图斑下发时已依法取得先行用地手续的图斑或地块。
在动工建设以前,经有权机关批准,办理了先行用地审批手续,在批准范围内建设的图斑或地块。
3.卫片图斑下发时已办理其他合法用地手续的图斑或地块。
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权证等)的图斑或地块;符合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政策并办理了相应手续的图斑或地块;依据有审批权限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特殊政策,已取得相关用地文件的图斑或地块。
(二)补充规定1.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对建设项目下发的用地预审、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用海批复等文件,以及采矿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证件,不得作为合法新增建设用地的判定依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鲁国土资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67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矿函[2008]49号)、《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号)部署要求,现就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物质保障。
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是我省矿产资源领域的一次重要省情调查。
其目的是对全省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开采现状进行实地核查,核准探矿权采矿权实际范围,摸清探矿权采矿权分布现状及规律,及时纠正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更新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提高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水平。
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是加强矿政管理、推进政务公开、促进社会化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是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重要环节。
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将其列入2009年度国土资源重点工作,年底实施考核。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业权实地核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经费到位,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核查任务。
二、矿业权核查工作内容要求矿业权核查工作分核查准备、野外实测、问题处理、成果验收4个阶段进行。
勘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山东省矿业权核查工作方案》和测量规范等技术标准要求,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野外测量、数据整理和成果汇总。
具体内容:(一)核查对象为2009年6月30日前设置的有效矿业权。
广域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广域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吴建廷;杨仕勇;史鼎文【摘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创新的模式,设计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系统.在了解卫片执法检查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新形势、新政策,介绍了系统的关键技术,提出了系统的卫片执法业务逻辑设计,对系统的管理、填报、展示、统计、汇总、调查、取证等主要功能及组成进行了设计与实现,创新了图斑精细划分、智能比对分析和快速主动核查的卫片执法检查模式,提升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效率和核查精度.【期刊名称】《山东国土资源》【年(卷),期】2017(033)012【总页数】5页(P65-69)【关键词】卫片执法;综合监管;多源数据集成;智能比对分析【作者】吴建廷;杨仕勇;史鼎文【作者单位】山东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山东济南 250014;山东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山东济南 25001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山东济南 25001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208卫片执法检查是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分析等方式对辖区内的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进行监测,形成最新的遥感影像,并将同一区域两个不同时点的遥感影像文件进行叠加对比,直观的反应出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现状对应地表的变化,形成一个个有效的监测图斑范围,通过将遥感影像文件和监测图斑叠加到图斑区域来开展项目信息核查,掌握该监测图斑对应新增建设用地、矿产资源开采等用地情况,发现、制止并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传统的卫片执法检查手段或系统无法真实掌握辖区内年度监测图斑数据情况,在图斑核查、验证图斑填报信息正确性以及数据上报等方面核查效率低、准确性差,缺乏有效的日常监管模式[1-2]。
为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针对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新形势、新政策,缓解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压力,按时、保质的完成全省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主持建设了山东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遵循“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强化卫片检查日常执法监管,通过系统提取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并与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相互印证比对,提供覆盖全面、严谨可靠的违法用地情况数据,大大提升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效率和核查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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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7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勘查
【发文字号】鲁国土资发[2017]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7.01.19
【实施日期】2017.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7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17〕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2017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月19日
山东省2017年土地矿产卫片
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6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8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鲁办发〔2015〕3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针对全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工作任务。
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全面查处整改国土资源违法问题;科学评估管理秩序,依法依规实施约谈问责;检验日常履职情况,推动执法监管向“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转变。
(二)职责分工。
省国土资源厅是组织开展全省2017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卫片执法)工作的主体,负责做好图斑核查、数据审核、实地验收、警示约谈、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对各市、县(市、区)违法问题整改和日常监管成效进行检查,直接查处、挂牌督办、公开通报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市政府对本辖区卫片执法工作负总责,应当及早采取公开通报、警示约谈、责任追究、暂停审批等措施,督促所辖县(市、区)全面彻底整改国土资源违法问题。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组织业务培训、数据初审和实地验收,直接查处、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典型违法案件;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填报为拆除(复耕)、恢复土地原貌的地块逐宗进行核实;对所辖县(市、区)2016年度遥感监测图斑合法性判定以及卫片执法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审核责任。
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卫片执法工作负总责,承担整改主体责任;同时,要按照《意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
要职责是按照有关时间安排、政策界限和技术规范,严格履职尽责,依法依规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