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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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统一管理、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严禁由办案民警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管理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收录涉案财物相关法律文书、清单复印件及有关凭证,并按照规定输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装财部门)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监察、督察、审计、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

监察部门对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作出处理。

督察部门负责对执行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群众举报反映涉嫌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核查。

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第五条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财物,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财物转移、损毁。

案件移交制度

案件移交制度

案件移交制度篇一:案件线索排查和移送制度案件线索排查和移送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林业系统与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服务案件查办,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央、省、市、县纪委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线索的收集。

案件线索来源于三个方面,其一是日常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二是群众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举报;其三是上级部门交办。

案件线索的来源、基本情况、获取时间、案件线索发现(接获)者等等,要通过格式化的收集,为案件线索的进一步判别和排查提供原始的信息和依据,防止线索残缺和灭失。

第三条案件线索的报批。

案件线索格式化收集记载后,由局纪委提出拟处理意见,报请局长审批。

第四条案件线索的排查。

经报批的案件线索,由局纪委牵头组织实施初查。

第五条案件线索的处置和移送。

经过初查的案件线索,如在局纪委处置权限内,则由局纪委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局长审批;如需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由局纪委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后报请局长审签;如情节较为严重,影响较为恶劣,需移送县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的,移送县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六条林业系统案件线索的排查和移送在局党委和局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县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篇二: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移送制度麻柳镇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移送制度为有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制售假冒药品的行为,坚持全面依法行政,规范办案,及时准确查处违法案件,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我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案件的移送制度。

一、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以下检查监管单位)在执法中发现或经调查,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二、各监管单位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由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涉案款物管理相关规定

涉案款物管理相关规定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涉案案款财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案款管理,确保涉案案款的收取管理和支付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按照《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案款是人民法院在办理各类案件时,由当事人或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缴纳、或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扣押、提取、变价等方式收缴,并由人民法院暂为保管,应在案件审理或执行程序中按规定发还相关当事人、上缴相关单位或本院依法处理的款项.第二条案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明确责任.案件承办部门、财务部门、案件承办人分工负责,各司其责、协调工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差错,加强案款管理和监督;建立定期核对清理制度。

违反案款管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统一管理。

所有案款由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非财务部门和非财务管理人员不得经办管理案款。

(三)统一单据。

收取案款应统一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监制的正式票据。

(四)统一账户.案款由法院统一设立案款专用帐户,所有案款收支全部通过专户核算管理.(五)支付及时.财务部门在接到业务部门划款通知后,在五个工作内,按规定办理划款手续.第三条案款分类按照来源分类如下:(一)执行案款。

是指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对当事人不履行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的暂由人民法院代为统一管理的款项,包括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现金、人民法院从金融机构扣划的属于被执行人的存款、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变价的款项以及其他用于清偿债务的款项。

(二)刑事案款。

是指人民法院收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收取涉案款项。

(三)民事案款。

是指人民法院收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当事人缴纳的保证金或处罚的罚金等款项。

(五)罚金。

是指人民法院收取已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确定应当由服刑人员缴纳的罚金。

涉案物品管理制度

涉案物品管理制度

稽查科涉案物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涉案物品的管理,规范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药品监督行政执法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涉案物品,是指稽查科在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中先行登记保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没收的药品、医疗器械及生产药品所需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等物品。

第三条:涉案物品管理设2名兼职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当与办案人员相分离。

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严格管理,根据不同物品建立涉案物品台帐,并做到帐、物相符。

第四条:案件承办人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及《(x x物品清单)》原件,经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由案件承办人与管理人员在《(xx)物品清单》复印件签名,管理人员留存并登记入帐,及时移交涉案物品。

第五条:涉案物品或物品清单与实物不符的,管理人员有权拒收,不得入库,并立即向办案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管理人员接管后必须登记、造册、按要求妥善保管。

第七条:依法应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物品,案件承办人持《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及《xx物品清单》,由管理人员销帐出库。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所有凭证复印件留存管理人员备查。

第八条:凡涉及没收物品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人凭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凭证》复印件,向管理人员办理由“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转入没收物品管理帐工作。

第九条: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当在超过诉讼期由办案人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条:没收物品的处理应当符合财政、物价、药品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需销毁等处理的没收物品,部门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持主管领导批准的《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没收物品处理清单》,由管理人员消帐出库并保存上述处理清单凭证的复印件备查。

第十二条:销毁没收物品,必须由2名或2名以上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参加,凭《没收物品处理清单》,由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如实记录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以及经办人等。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涉案物品操作指引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涉案物品操作指引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涉案物品操作指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涉案物品的操作是一个关键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证据链的完整性和案件的审理结果。

为了确保涉案物品的操作规范和科学,特制定了以下涉案物品操作指引。

首先,涉案物品的保全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在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刑事案件移送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保全涉案物品。

保全工作包括对涉案物品的封存、登记和保管。

封存时,应在涉案物品上粘贴封条,并在封条上注明封存时间、封存人员和封存地点等信息。

登记时,应详细记录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来源等信息,并拍摄照片或录像作为备案。

保管时,应将涉案物品妥善存放在专门的保管室或保险柜中,确保安全可靠。

其次,涉案物品的取样工作需要严格遵守规定。

在取样时,应根据案件需要选择合适的取样方法和工具。

取样时,应注意保持涉案物品的原貌,避免对其造成损坏或污染。

取样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取样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取样后,应将取样物品进行封存和登记,确保取样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再次,涉案物品的检验工作需要专业人员进行。

在涉案物品的检验过程中,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的人员进行。

检验时,应根据案件需要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和仪器设备。

检验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检验后,应将检验结果进行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确保检验结果的可信度和可证明性。

最后,涉案物品的移交工作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在涉案物品移交时,应由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共同参与。

移交时,应将涉案物品进行清点和核对,确保移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移交时,应将涉案物品进行封存和登记,确保移交的可追溯性和可证明性。

移交后,应及时通知刑事司法部门进行接收,并签署移交记录,确保移交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涉案物品的操作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才能确保涉案物品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试行)

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试行)

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试行)篇一: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局、监察局:为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出如下意见:一、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三、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经审查或者调查后认为情况基本属实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派员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

确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的书面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

5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学习资料之五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5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学习资料之五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学习资料之五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09 扣押和调取证据0902.调取证据3.执行调取。

(1)执行主体。

执行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调取前告知。

向被调取人出示有关法律文书、工作证件,告知其调取理由、依据以及如实提供证据、配合调取的义务和责任。

(3)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

侦查人员向证据持有单位或者个人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证据持有单位或者个人在通知书副本上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

侦查终结时,副本存入诉讼卷。

(4)清点调取的物品、文件。

对于调取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

调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应当是原物、原件。

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取得原件的困难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4.制作《调取证据清单》。

当场制作《调取证据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证据保管人员,一份与《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一并存入诉讼卷。

0903.保管、处理扣押、调取的证据1.保管。

对于扣押、调取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原始设备品牌型号、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

侦查人员应当将所扣押物品、文件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一同交保管人员,当场查验、清点,登记在册后签收。

保管人员对所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装入保管袋中,并在封口处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能装入保管袋的,应当采取能保持其原始状态的方式存入。

浙江省(法制办)行政处罚参考文书样式

浙江省(法制办)行政处罚参考文书样式

浙江省行政处罚参考文书样式目录一、立案审批表二、调查(询问)笔录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四、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五、(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六、(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抽样取证通知书七、(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八、(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九、(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十、(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查封(扣押)通知书十一、(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十二、(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十三、(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听证通知书十四、听证笔录十五、听证报告十六、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十七、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通用)十八、(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九、(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案件移送函二十、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二十一、罚没物品处理记录二十二、(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二十三、(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强制执行通知书二十四、(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强制执行申请书二十五、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二十六、(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十七、(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案卷封面二十八、案卷目录参考文书样式一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一、制作要求(一)准确填写案由及案件来源。

案由应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在表述时应当加“涉嫌”二字,其书写形式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

案件来源应注明检查发现、投诉举报、群众来信来访、新闻媒体披露、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

(二)有当事人基本情况根据不同情况填写。

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填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等;当事人为公民的,填写姓名、性别、职业、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

其中,个人住址以户籍所在地为法定住址,有经常居住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其住址;单位住所以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等部门的登记材料上注明的地址为住所。

(三)有案件简要情况。

应写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情况。

涉案物品管理制度

涉案物品管理制度

涉案物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涉案物品管理工作,保障国家财产安全,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承担刑事执行任务的单位。

三、涉案物品定义1. 涉案物品是指具有一定价值,与刑事案件有关的证据、赃物、违法所得、没收的私人财产等。

2. 涉案物品主要包括:财物、文书、证物、罪证等。

四、管理责任1.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进行征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

2. 检察院、法院:负责对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进行审查、监督、监管等管理工作。

3. 监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进行收押、保管等管理工作。

五、涉案物品鉴定1. 对于财物、文书、证物、罪证等涉案物品,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准确确认其价值和性质。

2. 鉴定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结果应当做好记录并报相关单位备案。

六、涉案物品征收1. 对于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的征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的私人财产等,应当进行征收,并依法予以处置。

七、涉案物品保管1. 涉案物品的保管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安全有序。

2. 对于不同性质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八、涉案物品使用1. 涉案物品的使用应当经审批,并严格依法进行。

2. 对于需要用于案件办理、调查取证等工作的涉案物品,应当做好记录和管理,防止遗失和滥用。

九、涉案物品处置1. 涉案物品的处置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违法私设。

2. 对于没收的私人财产等,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置,确保合法、公正、公开。

十、涉案物品管理流程1. 对于涉案物品的征收、保管、使用、处置等过程,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流程,并确保每个环节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对于每一起刑事案件所涉及的涉案物品,应当建立档案并做好记录。

十一、监督管理1. 涉案物品管理工作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规定(试行)

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规定(试行)

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以下简称委部机关)自办案件涉案款物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委部机关自办案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款物,是指委部机关自办案件中与案件有关的涉嫌违纪违法的钱款和物品,如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房产、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名贵字画、家具、电器、交通和通信工具等。

第三条委部机关自办案件中暂予扣留、封存,责令不得变卖、转移,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涉案款物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必须合法、公正、准确、及时,案件承办人与保管人相分离、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各司其职。

严禁暂予扣留、封存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在案件调查中,需要采取暂予扣留或封存措施的,由案件承办人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呈批表,经办案部门或调查组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委部领导批准后执行。

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经办案部门或调查组负责人审核批准,可先予执行,但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补办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案件承办人不得擅自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

第六条采取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措施的承办人不得少于二人。

执行时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见证人一起对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当面逐件清点,当场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一式四份),由承办人、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后,交办案部门或调查组、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机关事务管理局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

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拒绝在登记表上签名或盖章的,承办人应当注明。

第七条暂予扣留的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除当场摄影、摄像或制作谈话笔录外,办案部门或调查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进行鉴定的,可先封存保管,条件允许时再进行鉴定。

解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解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解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许山松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石献智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案件质量管理处处长201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针对实践中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机制以及操作规程,对检察机关规范司法、公正司法、严格司法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为便于理解和适用,现对《规定》的起草背景、思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规定》的修改背景和思路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高检院对此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制定多个文件来保证这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

如2010年修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规定》)、2012年修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2013年修订出台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等工作作了规范。

再加上多年来检察机关加强管理、严格监督、适时检查,检察机关涉案财物工作在整体上有了很大的改善和进步。

但也毋庸讳言,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依法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现象,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损害了检察机关形象。

法律案件卷宗装订要求(3篇)

法律案件卷宗装订要求(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案件卷宗是记录案件全过程的重要资料,其装订质量直接影响到案件档案的保存、查阅和使用。

为规范法律案件卷宗的装订工作,确保卷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要求。

二、卷宗装订原则1. 完整性原则:卷宗装订应确保所有案件材料齐全,不得遗漏任何一份文件。

2. 顺序性原则:卷宗内文件应按照案件发展顺序排列,保持逻辑清晰。

3. 可读性原则:卷宗装订应保证文件整洁、易读,便于查阅。

4. 安全性原则:卷宗装订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卷宗受损或丢失。

三、卷宗装订材料1. 装订工具:装订机、装订针、剪刀、胶水等。

2. 装订材料:卷宗夹、线、纸带、封面、封底等。

3. 文件材料:案件相关文件、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

四、卷宗装订步骤1. 文件分类:将案件材料按照类别进行分类,如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判决书等。

2. 文件排序:按照案件发展顺序,将分类后的文件进行排序。

3. 装订封面:制作卷宗封面,包括案件名称、当事人信息、案件编号等。

4. 装订内页:将排序后的文件依次装入卷宗夹,确保文件平整。

5. 装订线装:使用装订机将卷宗夹固定,确保卷宗牢固。

6. 装订封底:在卷宗夹底部贴上封底,保护卷宗内部文件。

7. 编号:在卷宗封面和封底处标注案件编号,方便查阅。

8. 装订防护:在卷宗外层使用保护套,防止卷宗受损。

五、卷宗装订注意事项1. 文件整洁:装订前应确保文件整洁,去除污渍、皱褶等。

2. 文件完整:检查文件是否齐全,如有遗漏应及时补充。

3. 文件顺序:确保文件按照案件发展顺序排列,避免混乱。

4. 装订牢固:使用装订机将卷宗夹固定,确保卷宗牢固。

5. 文件易读:装订时应保持文件平整,避免皱褶影响阅读。

6. 装订防护:使用保护套等防护措施,防止卷宗受损。

六、卷宗装订质量要求1. 卷宗外观整洁,无破损、皱褶、污渍等。

2. 卷宗装订牢固,不易脱落。

3. 文件顺序清晰,便于查阅。

4. 卷宗编号准确,便于管理。

5. 装订材料符合规定,无质量问题。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涉案财物处理的规范操作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涉案财物处理的规范操作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涉案财物处理的规范操作作者:尹伟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6期摘要: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涉案财物处理,有着众多的规范文件规定,对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供了规范指引。

但是,对于延长涉案财物处理期限的程序,并未有对该审批程序做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是口头审批或是书面审批,如果是书面审批,到底该用何种检察法律文书,其次,涉案财物处理的“负责办理”和“协助配合”应该如何理解,再者,当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时,承办人该如何进行文书制作,另外,如果存在涉案财物违规处理的情况,当事人该如何救济,司法人员应承担何种责任,如此等等,都是实务操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自侦案件涉案财物延长处理文书制作出库手续违规后果2015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处置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

2015年3月6日,为了细化实施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一、涉案财物处理期限延长程序亟需规范根据《管理规定》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刑事诉讼终结的,需要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后,30日以内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

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由此,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一般期限是在诉讼终结后30日内,特殊期限为60日内。

而且根据第23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必须是情况特殊且需检察长批准,方可延长30日。

所以,作为原则的例外,要延长处理期限的,必须是情况特殊,实务操作中不可滥用该规定。

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一、制作要求(一)详细列明物品的名称、数量、品级、规格、型号、形态等事项。

(二)移送案件接收人和移送案件移送人办理交接手续后,有签名及日期。

二、注意事项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与案件移送函一并存档备查。

参考文书样式二十一罚没物品处理记录处理机关名称(印章):处理时间:处理地点:处理物品执行人:、记录人:见证人(监销人):处理物品原持有人:处理物品名称、数量和规格:(见《处理物品清单》第号)处理物品的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文号:处理理由及依据:处理方式及处理结果:执行人员签名:、、年月日见证人或监销人员签名:年月日批准机关负责人签名:年月日第页(共页)罚没物品处理记录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一、制作要求(一)本文书适用于依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处理记录,主要适用于罚没物品的处理。

(二)有处理机关名称及印章。

(三)有罚没物品处理的时间及地点。

(四)记录物品处理执行人、记录人、见证人或监销人的姓名及职务。

(五)记录处理物品的原持有人和处理物品的名称、数量及规格等,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当事人和罚没物品的清单相一致。

(六)有处理物品的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文号。

(七)陈述处理理由及依据。

(八)载明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

处理方式一般有直接上缴国库,依法拍卖、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依法销毁,其他国家规定的处理方式。

依法处理后,应有相应的缴销凭证。

(九)有执行人员、见证人或监销人、审批人等签名或盖章。

二、注意事项对有保存、扣押财物的案件,由经办人填写《证物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处理程序进行审批。

对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的保存财物,办理退还手续;对依法予以没收的财物经批准后依法处理,并向当事人开具财政部门的罚没财物统一收据。

参考文书样式二十二(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执法文书送达回证罚回证字[ ]第号提示: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和期限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的,应由被送达人签收,被送达人不在时可由其他有关人员代签收,但应注明与被送达人的关系;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作留置送达,但应在备注栏注明情况,并邀请有关证明人签字证明;邮寄送达的,应用挂号信,并作登记和索要回执;公告送达时应登记公告时间和公告范围、形式及载体,并将公告载体作附件存档。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可编辑上饶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保证金、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保证金,以及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收缴、追缴、没收、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能够附卷的书证、照片、图片等证据,不列入涉案财物管理范围。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来去向明晰、妥善保管、案结物清、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保密。

第四条办公室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统一归口管理和指导;纪委、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纪委部门负责对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法制部门负责对办案过程中获取、处理涉案财物的执法规范性进行检查监督。

可编辑第五条分局办公室应当设立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并指定专人负责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和保管措施应当适合被保管财物的特性,符合防火、防盗、防腐等安全要求;对不同各类的涉案财物应当进行分类或者分案保管。

未经办案部门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涉案财物保管场所。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管理第六条办案人员提取或者固定涉案财物时,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程序、时限,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第七条涉案财物是款项的,办案部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户,不得账外存放或者挪作他用,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反馈法制和办公室部门。

第八条涉案财物是下列特殊物品的,办案部门应当如实登记账册,并进行拍照或者录像,经办公室、法制部门审核后,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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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一、制作要求(一)详细列明物品的名称、数量、品级、规格、型号、形态等事项。

(二)移送案件接收人和移送案件移送人办理交接手续后,有签名及日期。

二、注意事项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与案件移送函一并存档备查。

参考文书样式二十一罚没物品处理记录处理机关名称(印章):处理时间:处理地点:处理物品执行人:、记录人:见证人(监销人):处理物品原持有人:处理物品名称、数量和规格:(见《处理物品清单》第号)处理物品的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文号:处理理由及依据:处理方式及处理结果:执行人员签名:、、年月日见证人或监销人员签名:年月日批准机关负责人签名:年月日第页(共页)罚没物品处理记录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一、制作要求(一)本文书适用于依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处理记录,主要适用于罚没物品的处理。

(二)有处理机关名称及印章。

(三)有罚没物品处理的时间及地点。

(四)记录物品处理执行人、记录人、见证人或监销人的姓名及职务。

(五)记录处理物品的原持有人和处理物品的名称、数量及规格等,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当事人和罚没物品的清单相一致。

(六)有处理物品的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文号。

(七)陈述处理理由及依据。

(八)载明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

处理方式一般有直接上缴国库,依法拍卖、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依法销毁,其他国家规定的处理方式。

依法处理后,应有相应的缴销凭证。

(九)有执行人员、见证人或监销人、审批人等签名或盖章。

二、注意事项对有保存、扣押财物的案件,由经办人填写《证物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处理程序进行审批。

对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的保存财物,办理退还手续;对依法予以没收的财物经批准后依法处理,并向当事人开具财政部门的罚没财物统一收据。

参考文书样式二十二(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执法文书送达回证罚回证字[ ]第号提示: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和期限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的,应由被送达人签收,被送达人不在时可由其他有关人员代签收,但应注明与被送达人的关系;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作留置送达,但应在备注栏注明情况,并邀请有关证明人签字证明;邮寄送达的,应用挂号信,并作登记和索要回执;公告送达时应登记公告时间和公告范围、形式及载体,并将公告载体作附件存档。

送达回证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一、制作要求(一)有送达文书的名称和相应的文号。

(二)有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

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使用全称;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应与案件当事人一致。

(三)有送达日期和送达地点。

(四)注明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

(五)收件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件日期。

收件人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收的,应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被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在备注栏注明拒收的理由,并请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六)送达人签名。

二、注意事项(一)对重要的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强制执行通知书等,使用本文书。

对其他知照性文书可使用本文书,也可以要求当事人在复式法律文书的签字栏签字后留作收件凭证。

(二)由代收人签收的,应在签收栏或备注栏内注明代收人与被送达人的关系。

参考文书样式二十三(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强制执行通知书罚强执通字[ ]第号:本机关对(案件名称)一案,于年月日下达的(政处罚决定书名称、文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该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单位)在年月日前履行其义务,但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本机关依照(《××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决定于年月日时对你(单位)下列项目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年月日强制执行通知书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一、制作要求(一)有相应的文书名称及文号。

(二)有被强制执行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三)有强制执行的理由。

应写明强制执行所依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执法文书及当事人拒不履行决定的情况。

(四)有实施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依据,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五)有强制执行的具体日期。

(六)有强制执行的内容。

(七)有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机关的名称、印章及日期。

二、注意事项(一)行政机关采取自行强制执行的,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否则不得自行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应当在强制执行前送达被执行人。

对需要告诫的,应当同时告诫被执行人,促使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

(三)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应予终止。

(四)在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有法定中止执行情形出现的,应当中止执行。

(五)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制作执行笔录。

参考文书样式二十四(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强制执行申请书罚强执申字[ ]第号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邮编:委托代理人:单位:职务:被申请人:性别:民族:职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身份证号码:住址或地址:电话:邮编:申请人对(当事人及其违法行为)一案,于年月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名称、文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法定义务,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下列项目:。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材料件。

1.x x x2.x x x此致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年月日强制执行申请书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一、制作标准(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清楚。

应写明申请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等。

(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清楚。

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邮政编码等,如被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写明个人姓名、性别、民族、职业、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邮政编码等。

(三)有申请强制执行的事实与依据。

应写明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事实、送达日期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及文号、当事人履行决定的情况等;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和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内容。

(四)应提供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材料。

(五)有送达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

受理法院一般为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执行标的为不动产的,受理法院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

(六)有申请人的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

二、注意事项(一)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经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持原处罚决定,受处罚人拒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避免发生当事人故意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参考文书样式二十五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单位:(公章)填表人:年月日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一、制作要求(一)填写案由和案件来源。

(二)根据当事人区别填写基本情况。

(三)准确填写案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四)载明立案时间和案件承办人员姓名。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栏,应填写决定书的全称及文号。

(六)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栏,应简要反映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违反的法律规范;调查取证经过和主要证据。

(七)行政处罚内容栏,应写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条款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幅度等内容。

(八)处罚执行方式及罚没财物的处置栏,应注明该行政处罚系当事人自动履行,还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有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应写明处置方式和处置结果,如上缴国库、依法拍卖或变卖、就地销毁或择期销毁等。

(九)承办人意见栏,应有承办人建议结案的理由、签名及日期。

(十)承办机构审核意见栏,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结案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十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栏,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十二)填表人签名及日期。

二、注意事项(一)《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适用于行政处罚决定事项履行完毕、罚没财物依法处置结束的结案文书。

(二)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同意分期履行或延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事项的,应在行政处罚执行方式栏注明。

参考文书样式二十六(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联)统一编号:当罚字[ ]第号(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于年月日时,在(违法地点)因(行为方式)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依据名称条款)的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

现依据(法律依据名称条款),本机关当场决定对其处以警告和罚款千百拾元的处罚。

缴款方式:(1)当场收缴。

(2)要求其在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银行名称、账号、账户)。

当事人签名: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号:联系地址:邮编:电话:执法人员签名:年月日………………………………………(加盖行政机关骑缝章)……………………………………(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统一编号:当罚字[ ]第号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地址:你(单位)于年月日时,在(违法地点)因(行为方式)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依据名称条款)的规定,事实确凿。

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你们)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并听取了你(你们)的陈述申辩(或:对此,你(你们)未作陈述申辩)。

现依据(法律依据条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千百拾元整(大写)。

¥:缴纳罚款方式:(1)当场收缴。

(2)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路×号××××银行)。

账号:0000000000户名:(×××专户)。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名称)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年月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一、制作要求(一)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使用预定格式和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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