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出租车经营权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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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出租车管理办法_办法_

2020年出租车管理办法_办法_

2020年出租车管理办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经建设部、公安部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20xx年3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发布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对于出租车的相关管理办法,大家又知道多少呢?下面是相关信息。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合法经营,维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含市辖行政区,下同)经营(含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含旅游客运,宾馆、旅社、招待所、接待站客运业务)的国营、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者(以下统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公共交通的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客运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一)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制定有关出租汽车管理的;(二)在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歇业或停业前,对其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制发有关出租汽车经营的证件;(三)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票据(国际旅游(涉外)出租汽车收费标准按国家旅游局和国家价局制定的《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五)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六)负责处理乘客的投诉;(七)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进行教育、处罚。

第五条各市的客运管理机构必须按所管车辆数的适当比例建立并充实专职和兼职的稽查队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以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客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

关于《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03年4月21日在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主任苏文利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这个《条例(修订草案)》已于2001年7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一、对原《条例》进行修订的必要性客运出租汽车作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组成部分,对方便群众生活、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改善投资环境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和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使客运出租汽车成为我市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1月7日颁布了《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为行业管理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执法依据,有效地推动了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依法管理。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发展,出现了大量需要依法规范的新矛盾和新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企业结构松散、经营不规范。

由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在行业发展过程中,车辆规模发展过快,长期以来形成了企业户数过多、比较松散的格局。

经过近年来的重组改造和政策调整,企业户数已经从1998年初的379户缩减到目前的196户,户数虽减少了近一半,但是企业结构松散的状况没有发生质的改变。

现有的196户企业中,100部车以下的企业126户,约占总户数的64%,但车辆仅有5351辆,平均每户企业42辆车;另外拥有50部车以下的企业还有64户,仅有1313辆车,平均每户企业20辆车;10部车以下的企业有9户,仅有49辆车,平均每户企业不足6辆车。

由于这些企业规模小、经营管理既散又乱,就出现了投资人不明、产权不清、经济法律关系不规范、客运出租汽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这类问题已经成为困扰行业发展的痼疾,必须下决心加以解决,实现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的规模经营、规范化管理。

关于出租汽车新一轮经营权有偿使用、新增运力投放和行业管理方案

关于出租汽车新一轮经营权有偿使用、新增运力投放和行业管理方案

关于客运出租汽车新一轮经营权有偿使用、新增运力投放和行业管理方案(征求意见稿)为确保我市客运出租汽车新一轮经营权有偿使用平稳过渡和新增运力顺利投放,尽快改善客运出租行业整体形象,提高客运出租行业服务质量,为市民出行提供“方便、快捷、安全、优质”的公共交通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建设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建城字第386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经初步征求客运出租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和部分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经营者及驾驶员的意见,考察学习苏州、杭州、温州等城市的管理经验,现结合我市实际,按照“老车过渡,新车公营;利益调节,兼顾各方;有效制衡,便于操作;强化管理,优质服务”的总体要求,就出租车新一轮经营权有偿使用、新增运力投放和行业管理提出本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客运出租汽车新一轮经营权有偿使用方案在营出租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终止后,新一轮经营权有偿使用具体方案按照“先退后进,统一自愿,等量有偿;倡导公车公营,鼓励公司化改造,实行多样化经营;规范管理,年度考核,违者出局”的总体原则制定。

(一)先退后进,原车优先,统一自愿,等量有偿。

所有在营600辆出租车第一轮出租车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使用期满后即自动退出。

退出后造成的运力空缺,在新一轮补充时,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依照考核结果,优先考虑原公司和出租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参与。

新一轮经营权证统一向公司发放。

鼓励现有公司进行兼并重组。

自愿进行公司化改造的原经营者,可与兼并重组后的公司进行双向选择;自愿选择按照原有方式继续经营的原经营者,必须随原公司进入兼并重组后的公司。

新一轮经营权有偿使用由公司统一向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营权份额按兼并重组后公司的实际数量补充;自愿选择公司化改造的,公司的经营权份额由政府调剂。

2020出租车经营权新政策_规章制度_

2020出租车经营权新政策_规章制度_

2020出租车经营权新政策导语:出租车是否要降低“份子钱”一直是出租车司机所关注的问题。

出租车经营权无偿使用成趋势去年10月份,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逐步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

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考虑市场公平竞争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近日,深圳提出将要推行出租车行业改革,实现经营权使用无偿化,这一消息引发关注。

除了深圳,今年以来,苏州、无锡、常州、徐州、南昌、宁波、金华、义乌等一些城市也已推行出租车经营权无偿使用。

其中,自2019年1月1日起,宁波、金华取消收取市区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义乌也全部取消。

南昌2月份也明确,从今年起停止征收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并将预先实际征收的2019年1月1日以后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予以退还。

自今年3月1日起,江苏省苏州市区、无锡市区、常州市区(不含金坛区)、徐州市区停止征收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金,实行经营权无偿有期使用。

更早前,杭州、南京、武汉等城市已陆续出台政策,从2019年起停止征收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其中,杭州还明确,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每期为6年。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刘小明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记者会上表示,这次出租车改革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指向,就是出租汽车的经营权要无偿、有期限,目的是为了使出租车服务能够进入良性循环,而且用优质的服务来取得经营权。

或将倒逼企业降低“份子钱”“我平均每天工作至少10个小时,前8个小时是挣份儿钱,多干的那2个小时挣的才真正是自己的收入。

”北京银建一位出租车司机表示。

在受到网络“专车”冲击、乘客数量和收入下降的背景下,能否降低“份子钱”,是广大出租车司机尤为关心的问题。

那么,取消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是否意味着的哥的姐们不用再交“份子钱”了?事实上并非如此。

2020年国家对挂车的新政策标准

2020年国家对挂车的新政策标准

2020年国家对挂车的新政策标准新交规扣12分的违章行为1、驾驶营运客车超载20%以上(将校车列入其中)在明年,营运车辆超载20%以上的车辆将受到扣除12分的处罚,其中除了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辆等常规营运车辆外(不含公交车),在新规则中还首次加入了校车。

2、严重超速(新规定加入校车)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3、故意遮挡号牌(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对于之前有过故意摘掉车牌、遮挡号牌的驾驶者要注意了:从1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一律会被一次性扣除12分。

另外,对于牌照架也更新了规定,对于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牌照架会受到200元并扣6分的处罚。

4、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在高速公路上停车是十分危险的做法,此次更新对于营运长途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如果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上擅自停车(没有事故、车辆故障等原因)将受到一次性扣除12分的处罚。

5、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6、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新增)由于近年来关于校车的规定越来越完善,在新扣分规则中也将关于校车的处罚力度提升。

校车准驾驾驶资格:1、驾龄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3个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4、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5、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6、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徐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徐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徐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施行日期】2024.0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徐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2014年10月1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37号令公布,2024年2月28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61号令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取得、转让、延续、收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是指经营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权利。

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投放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实施,有利于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一台巡游出租汽车对应一个经营指标,经营指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一)招投标;(二)兼并重组;(三)考核奖励;(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个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个体经营者对应一个经营指标。

第六条取得经营指标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经营许可决定后,应当与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订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

合同应当包含经营权期限、经营指标数量、车辆使用年限、经营模式、服务质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本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为七年,县(市)、贾汪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2020年度农村客运及出租车燃油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2020年度农村客运及出租车燃油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2020年度农村客运及出租车燃油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根据2020年度农村客运及出租车燃油补贴发放的实施方案,
具体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对象范围
该补贴政策适用于农村客运机构和出租车企业。

二、补贴标准
1. 农村客运机构:按照车辆实际消耗的燃油量,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补贴。

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公布。

2. 出租车企业:按照车辆实际运营情况,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补贴。

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公布。

三、发放方式
1. 农村客运机构:采取补贴实物、电子券等形式发放,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车辆燃油消耗实际。

2. 出租车企业:采取直接发放补贴款项到企业账户等形式进行。

四、申请和审核程序
1. 农村客运机构和出租车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车辆车牌号、行驶里程、燃油消耗量等信息。

2. 当地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确认符合条件的车辆,并核定补贴标准。

3. 审核通过后,当地政府将通知农村客运机构和出租车企业,按照补贴标准发放补贴款项或实物。

五、监督与管理
当地政府将建立相关监督系统,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用于燃油消耗,并避免滥用和浪费。

六、法律责任
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相关资金。

七、其他事项
具体的实施细则、申请材料和流程等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并公布。

以上为2020年度农村客运及出租车燃油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细则请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和龙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和龙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和龙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和政办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和龙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和政办发〔2020〕17号各相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促进行业稳定有序可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76号)要求,经市政府决定,成立和龙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卢春兼任,副主任由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左航担任。

组长: 李庆文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副组长: 都宏宇市政府副市长成员:卢春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赵美子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邹辉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韩明哲市信访局局长郑玉连市工信局局长田日市司法局局长杨虹玉市人社局局长金明学市财政局局长林海龙市社保局局长林永吉市市监局局长张宏市税务局局长金得万市发改局局长全男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宋永哲市融媒体中心主任阚权市公安局副局长附件:和龙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和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8日附件和龙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研究分析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牵头制定《和龙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研究完善改革配套政策和措施,开展出租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工作,做好出租汽车行业市场监管工作。

市委政法委:负责协调改革牵头部门做好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密切关注改革过程中的涉稳动向,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020年出租车改革最新消息

2020年出租车改革最新消息

2020年出租车改革最新消息导语:如何破解市民“打车难”和的哥“赚钱难”,这在全蕊范围内都是一个待解的难题。

交通部:出租改革将有突破鼓励多样化约车服务。

《意见》提出,交通运输部将继续深化大部制改革,提速“大交通”的形成;完善交通运输现代市场体系,逐步建立负面清单,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施行“黑名单”制度;深化收费公路改革,政府投资的收费公路实行收支两条线,改革收费公路通行费率形成机制,实现通行费率与营运服务水平等挂钩。

在城市交通综合治理方面,意见提出要“探索新机制,完善现代运输服务体系”。

此外,意见还就统筹地方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管理,加快形成“大交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各地加大综合交通运输改革探索等方面提出了改革方向。

出租车改革:该跟与民争利的运营证说再见了去年开始,多地发生的出租车停运、政策打压“专车服务”等反映出整个出租车行业的困境,亟待深化改革。

各地和有关部门需清醒地认识到:出租车行业垄断之源是政府有偿发放营运证,与民争利,过分插手甚至包办微观市场。

如此一来,地方政府部门傻眼了。

再想卖证来增加市场容量,政策不允许;若不卖证直接投放出租车,对现有的花了几十万元持有营运证的出租车似乎又是“不公”。

于是,有的城市找到了变通的方法,委托国有企业经营。

例如,合肥市即委托江淮汽车集团成立了和瑞出租公司。

然而投放的出租车数量极为有限,杯水车薪,供需矛盾依旧难解。

与此同时,价格居高不下的营运证,成了政府可支配的稀缺资源,为权力寻租制造了土壤,更为“黑车”等非法营运提供了空间。

更为人诟病的是,地方政府部门出让营运证,实际上是找到了堂而皇之与民争利的“法规借口”。

很显然,几十万元的营运证必然增加运营方负担,最终将转嫁到市民或乘客的身上。

目前,无论是出租公司自主经营,还是挂靠经营,营运证都是靠“烧钱”得来的。

先是公司从政府手中花大价钱拍来营运证,公司聘请或转租给一般司机经营。

司机缴纳的“份子钱”,其实就是无力一下子付清动辄几十万元的营运证费用而向公司按月支付的本息。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12.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9日经第3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12月20日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公平竞争。

第五条国家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实行规模化、网络化经营,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

第二章经营服务第六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第七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

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2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2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天津出租车疫情补助标准文件

天津出租车疫情补助标准文件

天津出租车疫情补助标准文件
目前,出租车行业除了燃油补贴之外,新增了一项补贴项目。

就在前几天,天津市出租车公司向广大驾驶员发布通知,如下:一,驾驶员带上营运证、行驶证、身份证前往公司登记申报,准备领取出租车疫情补贴。

二,领取金额大约为每月400元,时间2021年全年,领取条件为2021年营运超过15天的车辆。

该消息公布后,引发全国各地出租车司机关注,纷纷希望当地相关部门能够效防。

事实上,这并不是政府部门第一次向驾驶员发放疫情专项补贴。

2020年6月,因疫情严重,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转发支持出租汽车行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维护健康稳定发展工作经验做法的通知》,提出三大举措,缓解行业压力。

一,鼓励各地企业减免份子钱,根据实际情况与出租车驾驶员进行风险共担,共度难关。

二,政府部门向出租车发放疫情补贴。

三,对于因疫情防控而造成的长时间停运,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经营权延期。

以上三项措施很快在全国各地落实贯彻下来,多地推出份子钱减免政策,对于无力承担的城市,还推出了无条件退车方案,驾驶员无需缴纳任何违约金、押金。

依然有部分城市在沿用着减免份子钱的举措,在行业收入和客流量大幅度降低的情况下,政府支持是出租车能够生存下去的唯一希望。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深刻影响,共享经济模式在出行领域内迅速崛起。

不同于传统的出行方式,共享出行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为用户提供更为便捷、经济、环保的出行服务,备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和支持。

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维护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共同发布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以下是该规定的全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规定本规定目的在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巡游出租汽车乘客的安全、方便和合法权益。

巡游出租汽车与传统的出租车相比,具有行驶范围广、起步价低、行驶价格透明等特点,深受市民和游客的欢迎。

而在使用过程中,一些不良商家对巡游出租汽车乘客违法经营、高价收费等行为时有发生。

因此,本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市场主体、从业人员以及广大巡游出租汽车乘客。

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市场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服务的利益主体,对全面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运营产生了积极的意义。

规定的适用范围中体现了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是一个综合性的生态圈,不仅包括生产和销售,还包括售后服务、技术维护等多方面内容。

第三条准则本规定以规范经营、便捷出行、安全可靠、服务至上的准则为指导。

遵循本规定的准则,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将更加注重自身的生产流程和服务质量,提升用户的出行体验和产品的可信度。

乘客体验最佳的渠道,能够赢得市场,成为成功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第四条服务宗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把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优质的出租汽车代步服务作为宗旨,为乘客提供周到、优质、舒适、便捷、廉价的服务。

本条规定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宗旨,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优质的出租汽车代步服务。

2020年出租车改革最新消息

2020年出租车改革最新消息

导语:如何破解市民“打车难”和的哥“赚钱难”,这在全蕊范围内都是一个待解的难题。

交通部:出租改革将有突破鼓励多样化约车服务。

记者15日从交通运输部获悉,交通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日前出台,在综合交通运输体制、交通运输现代市场体系、收费公路体制、现代运输服务等领域的改革将取得突破。

对于社会普遍关心的收费公路、出租车等问题,意见都有提及。

《意见》提出,交通运输部将继续深化大部制改革,提速“大交通”的形成;完善交通运输现代市场体系,逐步建立负面清单,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施行“黑名单”制度;深化收费公路改革,政府投资的收费公路实行收支两条线,改革收费公路通行费率形成机制,实现通行费率与营运服务水平等挂钩。

对于收费公路问题,意见提出“大胆破冰,深化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投资的收费公路实行收支两条线”。

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多元化的出行需求,按照使用者付费、债务风险可控等原则,完善收费公路发展机制。

意见明确,要制定收费公路改革方案,加快推进《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

改革收费公路管理模式,对政府投资的收费公路实行收支两条线,通行费收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对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经营性高速公路,实行特许经营。

改革收费公路通行费率形成机制,实现通行费率与营运服务水平等挂钩。

完善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制度。

在城市交通综合治理方面,意见提出要“探索新机制,完善现代运输服务体系”。

对于普遍关心的出租车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意见表示,要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完善运力投放机制,科学调节出租汽车总量,推进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等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完善出租汽车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形成与公共交通合理的比价关系。

加强对手机召车等新型服务模式的规范管理,鼓励发展多样化约车服务。

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实行公司化、集约化经营和员工制管理,进一步形成畅通有序的行业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机制。

此外,意见还就统筹地方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管理,加快形成“大交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各地加大综合交通运输改革探索等方面提出了改革方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6•【文号】国办发〔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07.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

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

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

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拉萨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23年)

拉萨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23年)

拉萨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14•【字号】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拉萨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2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强2023年12月14日拉萨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质,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取费用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巡游车可以巡游揽客或者在站点候客,也可以通过电信、互联网等预约方式承揽乘客;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承揽乘客。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市场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编制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本市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2020年度农村客运及出租车燃油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2020年度农村客运及出租车燃油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2020年度农村客运及出租车燃油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2020年度农村客运及出租车燃油补贴发放实施方案如下:
一、补贴对象:
1. 农村客运企业: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农村客运企业,包括公交车公司、客运站等企业。

2. 出租车驾驶员:在农村地区从事出租车驾驶工作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个人。

二、补贴标准:
1. 对于农村客运企业,按照企业拥有车辆的数量和车辆行驶的里程给予相应的补贴。

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上限。

2. 对于出租车驾驶员,按照每月出租车行驶里程给予一定的燃油补贴。

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上限。

三、补贴发放方式:
1. 农村客运企业: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补贴发放到企业指定的账户。

2. 出租车驾驶员:由地方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发放补贴。

出租车驾驶员需要向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补贴发放到个人指定的账户。

四、监督和管理:
1. 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客运企业和出租车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补贴发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推行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补贴发放过程的在线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提高管理效率和公开透明度。

以上是2020年度农村客运及出租车燃油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
基本内容,具体实施细节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20〕4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20〕4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汽车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牢牢把握中央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包容审慎,深入分析出租汽车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制定改革攻坚任务,努力破解长期形成的行业积弊,凝心聚力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创新管理,全面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推动巡游出租车转型升级和网约出租车规范发展,实现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融合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重点(一)深化巡游出租车改革1.全面落实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

把巡游出租车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作为破解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关键抓手,进一步完善经营权管理制度,推行经营权证管理,鼓励“两权归企”。

对于现有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仍实行有偿使用或变相实行有偿使用的,各有关区县政府要出台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协商依法确定经营期限,解决遗留问题。

2016年8月以后新增巡游出租车一律按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的要求规范,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与此规定不符的要抓紧整改,并于2020年6月底前整改到位。

2.加快经营权制度改革。

所有权、经营权归个人或挂靠经营的区域巡游出租车,鼓励逐步转变为“两权归企、承租经营”模式。

要科学制定过渡方案,经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利益相关方意见后稳妥实施,实现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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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出租车经营权新政策
导语:出租车是否要降低“份子钱”一直是出租车司机所关注的问题。

出租车经营权无偿使用成趋势
去年10月份,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逐步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

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考虑市场公平竞争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近日,深圳提出将要推行出租车行业改革,实现经营权使用无偿化,这一消息引发关注。

除了深圳,今年以来,苏州、无锡、常州、徐州、南昌、宁波、金华、义乌等一些城市也已推行出租车经营权无偿使用。

其中,自2019年1月1日起,宁波、金华取消收取市区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义乌也全部取消。

南昌2月份也明确,从今年起停止征收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并将预先实际征收的2019年1月1日以后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予以退还。

自今年3月1日起,江苏省苏州市区、无锡市区、常州市区(不含金坛区)、徐州市区停止征收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金,实行经营权无偿有期使用。

更早前,杭州、南京、武汉等城市已陆续出台政策,从2019年起停止征收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其中,杭州还明确,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每期为6年。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刘小明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记者会上表示,这次出租车改革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指向,就是出租汽车的经营权要无偿、有期限,目的是为了使出租车服务能够进入良性循环,而且用优质的服务来取得经营权。

或将倒逼企业降低“份子钱”
“我平均每天工作至少10个小时,前8个小时是挣份儿钱,多干的那2个小时挣的才真正是自己的收入。

”北京银建一位出租车司机表示。

在受到网络“专车”冲击、乘客数量和收入下降的背景下,能否降低“份子钱”,是广大出租车司机尤为关心的问题。

那么,取消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是否意味着的哥的姐们不用再交“份子钱”了?
事实上并非如此。

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是由政府向公司收取,它只是“份子钱”的一部分。

刘小明透露,“份子钱”各个地方虽然标准、项目有所不同,但是整体上来说,它包含了车辆的折旧、保险、维修费、驾驶员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企业管理的成本、税金、利润,还有经营权使用费的分摊。

不过,取消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后,出租车公司的负担会得到减轻,“份子钱”也就有了下降的空间。

根据媒体报道,无锡市区现有4040辆出租车,有偿使用费为每证每年8000元,取消出租车经营权使用
费,相当于每年让利3000多万元。

文章仅作为参考使用,请依据实情需要另行修改编辑(2020年2月2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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