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经营权改革(202010s)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以增量指标配置带动存量出租汽车经营关系的清理规范。对在2015
年12月31日Leabharlann Baidu完成经营关系清理规范工作的企业,按照“挂靠车总数
15%、买断和半买断车总数30%”的比例,给予其经营权增量指标的奖
励;未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的企业,今后不得参与
新增运力竞标,经营权期满后不再配置。
新旧分开处理
(十一)鼓励公司化规模化经营。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 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 组建公司,实现公司化、规模化经营。鼓励个体经营 者加入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公司或者组建具有一定规模 的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和抗风险能力。
(十二)发挥国企示范作用。鼓励国有出租汽车企业实 施兼并整合,做大做强品牌。组建国有出租汽车服务 管理公司,提供优惠优质服务。
交易规则
青岛改革
青岛市区共有巡游出租汽车10884辆,其中,车辆经营权和产权挂 靠在出租车公司的有8818辆,占81%。
(一)明确车辆产权和经营权
1.车辆产权属车主。原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存续 期间无纠纷的,企业应当主动会同车主申请将 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等 证件的所有人 变更为车主。对车辆产权有争议的,争议当事 人应 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通 过司法途径解决。
出租车经营权改革
2020年10月
提纲
杭州出租车经营权改革 青岛出租车经营权确权 广州经营权的歪打正着 有关经营权的典型司法判例
杭州经营权改革
2015年12月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 了《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标志着杭州市出租车行业改革正式实施。
是国内第一个开始启动改革的城市,此时,国 家的指导意见还没有出台。
无偿使用有期限使用
三、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
(七)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降低出租汽
车经营成本,提高驾驶员收入待遇,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
收取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金,对出租汽车实行经营权无偿使
用。已一次性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金且至2015年1月1日经营期
限尚未到期的,按照投入资金、剩余经营时间折算相应的余额,
(十)规范经营权交易行为。出租汽车经营权转 让交易应当进入杭州产权交易所(平台)(变相 承认是一种财产权),受让方须符合出租汽车 经营准入条件或持有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资格证 ;单独转让经营权的,应按照杭州市小客车限 牌政策的规定处置相应车辆。本次改革完成后 ,新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
国企服务
予以退还。有偿使用金退还后,原核定经营期限不变。
(八)实行经营权有期限使用。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每期为6年
。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每年评定考核等级。经
营权到期后,对经营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标的出租汽车,其
经营者可继续申请获得经营权。建立经营权退出机制,对在经营
期内屡次出现拒载等严重违规、发生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形的
。 (四)与车辆经营权相对应的车辆被吊销巡游出租车运输证的
法规配套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排除了个体直接经营,必须挂靠
一个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尚未取得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车辆经营权持有人
,在与持有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公司签订 管理协议后,可以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并按照约定接受其教育 、服务和管理。 鼓励前款规定的巡游出租车车辆经营权持有人在具备巡游出租车 经营许可条件时及时申请经营许可。
出租汽车,依法收回其经营权。
法规配套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辆经营权持有状况进行登记。 新增经营权不得转让。存量经营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转让。转让后三十日内,出让方和受让
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后,其持有人继续安排车辆从事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道
车主未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不以企业法人名义申请道路运输 经营 许可的,其车辆产权相关证件、经营权证明、道路运输证登 记在 车主个人名下,车主应当选择与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合作经 营,双 方自主选择,平等协商权利义务,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备案。 经 营权发生变更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申请按照规定的条 件和程 序变更道路运输证。
2.经营权实行有期限无偿使用。收回原特许给企业的 经营 权,特许给车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车主发放经 营权证明,使 用期限为8年 (自发放之日起计算);在此经 营权使用期限内, 车辆产权发生变更的,车主可以向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经营权变更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经营权 证明登记在新车
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延续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与该经营权相对应车辆的服务质 量信誉考核结果等条件,决定是否准予延续。 车辆经营权登记、延续和存量经营权转让的管理办法由市和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相应的车辆经营权并注销车辆经营权 持有登记: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车辆经营权的; (二)取得车辆经营权后一百八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车辆开展经营的; (三)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被准予延续的;
个体经营者考核
(九)清理规范经营关系。全面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不清、利益纠纷不 断等问题。对2015年1月31日前申报登记为挂靠、买断、半买断经营关 系的出租汽车,经企业与实际出资人共同申请,按照经营权有偿使用金
和车辆购置款实际出资情况,将经营权和车辆产权确定给实际出资人
。对已完成确权的车辆,应当与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公司或原企业签订服 务管理协议,实行公司化经营。
主名下,变更后使用期限为该车经营权剩余使用 期限 。收回原特许给企业的经营权后,给予企业一定补偿,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职权变更企业经营许可,企业与 车主原管理服 务合同作废。
(二)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道路运输证 车主可以成立企业法人, 以企业法人名义申请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并需符合 《山东省道路 运输条例》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条 件。车辆产权相关证件、经 营权证明、道路运输证登记在车主注 册的法人企业名下。鼓励 车主通过股份制、收购等方式集约化经 营,提高抗风险能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