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车经营权能否质押的法律分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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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租车经营权能否质押的法律分析意见

(2012-02-07 13: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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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一、《物权法》实施后,出租车经营权不能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同时,还以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可以质押。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法释[2000]44号)之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属于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所以,《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依法”,是指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规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也就是说,只要有广义的法律规定可以质押即可。因此,担保法规定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十分广泛。因此,依据《担保法》之规定,出租车经营权可以依法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七项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很显然,第一项至第五项都不包含出租车经营权。目前,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规定出租车经营权可以出质,因此,出租车经营权质押不属于第七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综上,《物权法》实施后,出租车经营权不能质押。

二、建议采质押出租车经营企业的应收账款

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出租车经营质押的变现方式为拍卖、变卖出租车经营权,拍卖、变卖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出租车经营权的价值从根本上来讲,取决于出租车经营企业的客运服务收入。《物权法》实施后,我认为仍然还是把握客运服务收入这一主线,可以考虑质押出租车经营企业的应收账款。

依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销售产生的债权;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因此,出租车经营企业的应收账款属于提供客运服务而产生的债权。

目前,出租车经营企业通常采取责任承包和公车公营的形式经营。所谓责任承包形式,是指由出租车经营企业收取承包人承包款,由承包人以出租车经营企业名义自主提供客运服务,收取客运服务费。承包人一次性支付首期承包款,该笔款通常上不会超过承包总金额的30%。尔后,由承包人按月或按年向经营企业支付承包款。对于责任承包方式,出租车经营企业的应收账款即承包款相对稳定和明确。所谓公车公营方式,是指由出租车经营企业聘请司机,司机代出租车经营企业履行职务,将收取的客运服务费全额缴纳至出租车经营企业。对于公车公营方式,质权人需要采取更多的监管措施。

三、关于出租车经营权质押与经营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衔接

根据法律不具有朔及力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施行之前依法办理的出租车经营权质押,在原登记部门办理的质押登记继续依法有效。《物权法》实施后关注出租车经营企业的应收账款,依法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同时,为防止出租车经营企业转让经营权,还要采取一些相应的配套措施。比如:在当地管理部门允许的前提下,同时办理出租车经营质押手续或者由当地管理部门明确承诺在出租车经营企业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允许出租车经营企业转让经营权。

以上分析意见,供姚总参考。

本想将我所金融证券研究中心起草的《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实务》一文,一并给您作为参考,但因时间因素,稿件还没有最终确定。待稿件确定后,我将第一时间提供给您,并请您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王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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