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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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制度的法律适用(2篇)

抵押权制度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抵押权制度的法律适用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抵押权制度的基本概念、法律适用原则以及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抵押权制度的基本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实现。

抵押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 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设立以债权存在为前提。

2. 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即抵押权不得单独存在,必须依附于债权。

3. 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即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4. 抵押权具有公示性,即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上应当进行登记或公告,以使第三人知晓。

三、抵押权制度法律适用原则1. 合法原则: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 公平原则: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公平合理。

3. 公开原则: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公开进行,以便第三人知晓。

4. 实质审查原则:抵押权制度的法律适用应当以抵押权的实质要件为依据,而非仅仅审查形式要件。

四、抵押权制度法律适用具体规定1.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抵押物为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抵押合同;(3)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4)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或公告。

2. 抵押权的变更抵押权的变更包括抵押权的增减、抵押物的变更等。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抵押权变更协议;(2)抵押权变更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3)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或公告。

3. 抵押权的消灭抵押权的消灭包括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放弃、抵押物的灭失等。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抵押权的消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抵押权实现,即债务人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受偿;(2)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3)抵押物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

《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

《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

《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一、定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抵押权1、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5、标的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留置权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质权1、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质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标的物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抵押权和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

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成立和保持要件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2022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2022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

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A.发生上的从属性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转移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C.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

由于不可分性非常抽象,特举二例说明如下:例1: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其对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甲将其中一间转让给丙所有,那么乙的抵押权不受任何影响仍然是对原有的三间住房享有抵押权,盖担保物权作为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与其分割转让等没有任何关系。

例2: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对其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乙将自己债权中的20万元转让给丙,那么担保物权不受任何之影响,即甲的三间住房仍然担保乙和丙的40万元债权整体。

(5)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均具有物上代位性,所谓物上代位性乃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并不消灭而是及于该替代物之上。

例如,保险金、损害赔偿金等。

物上代位性是由担保物权的价值权性导出的。

由于担保物权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价值而非其实体,所以不像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那样标的物实体灭失的即归于消灭,而是只要其价值没有灭失就不会归于消灭。

第十三章抵押权-PPT课件

第十三章抵押权-PPT课件


2、法律特征
⑴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⑵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上设定

的物权。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特定权利。
⑶抵押物不移转占有。 ⑷抵押权的价值功能是抵押物卖得价金的优先受

偿权。
3、抵押权的种类
(1)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法律依据不 同) 特殊抵押权如:共同抵押权、浮动抵押权和最 高额抵押权。(第四节再细讲) (2)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 权利抵押权的客体是特定的不动产物权。
第十三章 抵押权
案例导入 P267

第一节 抵押权与抵押财产
一、抵押权 1、抵押权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 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 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法律关系: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 (债务人或其提供的第三人)、抵押物。
3、抵押财产的特别规定
⑴房地一并抵押原则 ⑵未确定财产(动产)的浮动抵押 ⑶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 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二节 抵押权的取得



一、抵押权的设定 通过法律行为设定抵押权,也叫约定或意定抵押, 是抵押权取得的基本方式。 (一)抵押权关系的当事人 抵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也就是被担保债权的债权人。 抵押人又称设抵人或出抵人,是指以自己所有的 或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为他人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 的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教学课件第十五章担保物权

教学课件第十五章担保物权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确定(原因)
《物权法》第206条: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 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 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一)抵押人的权利
设定抵押后,抵押人仍享有对抵押财产 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1.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孳息收取权
2.抵押人的处分权。具体表现在三个方 面:
(1)仍可就抵押财产为他人设定抵押权。
(2)仍可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经抵押 权人同意转让的,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 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 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如果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 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 要求提供担保。当然,抵押财产价值未减少的部 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3.抵押权的处分
当被担保的债权发生转移时,抵押权也随之 一并让与或者一并提供担保。
另外,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 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 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 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即 不得加重其他抵押权人的负担或减少其本应 得到的利益。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84条)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 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担保物权习题(整理版)

担保物权习题(整理版)

担保物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 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D无效2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00 万元,乙公司要求提供担保,甲公司遂以其在A 有限责任公司所占股份质押给乙公司,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同日,A 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甲公司以其股权质押给乙公司并作出董事会决议。

为保险起见,乙公司为股权质押合同及相关质押资料办理了公证。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该股权质权设立有效B.该股权质权的设立不生效力C.该股权质权自 A 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并作出董事会决议之日起有效设立D.该股权质权自办理公证之日起有效设立3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起成立。

A质押合同订立B交付股票C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D公司同意之日4下列选项中,可以质押的是()。

05年法硕A动产和智力成果B动产和权利C智力成果和权利D人身利益和权利5担保物权包括()。

A典权和抵押权B地役权、典权和质权C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D典权、质权、留置权6下列合同中,当事人不能行使留置权的是()。

05年法硕A借款合同B运输合同C承揽合同D行纪合同7甲将汽车一辆作价10万元抵押给乙,由甲继续使用。

甲在开车外出时不慎翻车,造成汽车严重毁损,该损失()A 应归甲承担B 应归乙承担C 由甲、乙共同承担D 双方协商承担8抵押权实现方法中的以抵押物折价是指()A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协商以抵押物折价B在抵押人资不抵债时以抵押物折价C在抵押合同成立后以抵押物折价D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同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9留置权下的标的物应该是()A 债务人所有之物B 特定物C 种类物D 双方合同项下之物10业经保险的抵押物毁损、灭失而发生抵押人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抵押权得以继续存在,这是抵押权的()的表现。

A从属性B物上代位性C优先性D不可分性二、多项选择题:1、根据法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留置权。

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抵押权的法律特征(一)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故从抵押权的性质与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81条、185条与《担保法》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

当事人能够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与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要紧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 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与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标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

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

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是指:(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假如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法定抵押权的特征及实现合同法第286条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能够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农信社抵押权的法律调研思考

农信社抵押权的法律调研思考

农信社抵押权的法律风险
01
抵押物权利不清晰
在接受抵押物时,农信社需要对抵押物的权利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如果
抵押物存在权利纠纷、被查封或限制等情况,将直接影响农信社的抵押
权。
02
抵押物处置困难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当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农信社在处置
抵押物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例如,抵押物的转让、拍卖等程序可能受
农信社抵押权的风险来源
抵押物价值波动
农信社抵押权的实现依赖于抵押物的价值稳定。然而,市 场环境的变化、经济形势的波动等因素都可能导致抵押物 价值大幅波动,进而增加农信社的风险。
借款人违约
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期偿还借款,农信社将面临违约 风险。
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关于农信社抵押权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存在一些法 律空白和模糊地带,这给农信社在实践操作中带来了一定 的风险。
02
农信社抵押权的法律规定
Chapter
农信社抵押权的法律框架
农信社抵押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涉及农信社抵押权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物权法》、《担保法》等。
农信社抵押权的法律地位
农信社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农信社抵押权的登记制度
登记机关及程序
农信社抵押权的登记机关通常为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或农信社 本身。登记程序包括提交申请、审查材料、公示等环节。
案例三:农信社抵押权登记错误案
总结词
农信社在办理抵押权登记时,应认真核实相关信息,避免出现错误登记的情况。
详细描述
如因登记错误导致后续纠纷,农信社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登记的准 确性和可靠性。
05
农信社抵押权的法律建议

法硕民法已考简答题

法硕民法已考简答题

1.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

(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2.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所谓依法成立,一是指法人的目的、成立宗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方式等合法,不得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二是指其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要合法。

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后才能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保障。

所谓“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指与法人开展的各项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简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及特征。

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有特征如下:(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4.简述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它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3)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简答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2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简答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2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简答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2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1.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具体类型。

(2015年非法学基础课简答第53题)正确答案:(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涉及知识点:民法学2.简述遗嘱的有效要件。

(2013年非法学基础课简答第54题)正确答案: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1)立遗嘱人必须有立遗嘱能力,即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涉及知识点:民法学3.简述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形式。

(2015年法学基础课简答第33题)正确答案: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1)产品有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缺陷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人身、财产受损害。

(3)损害与缺陷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形式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警示、召回。

涉及知识点:民法学4.(2011年真题)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功能。

正确答案: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有以下两点:(1)指导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要求。

(2)诚实信用原则赋予法官司法裁判的自由裁量权。

土地抵押权

土地抵押权
(3)土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灭失。
3、土地抵押权实现。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并就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转归第三人。此时,抵押权 实现,设立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抵押权也随即消灭。
4、抵押权无效。抵押权因抵押合同或者主合同具有法定无效事由而被依法确认无效。抵押权无效是土地抵押 权消灭的一种特殊情况。例如,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设立抵押的,以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 用权单独设立抵押的,以划拨土地房地产设定抵押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审批的。
1、土地抵押登记的作用
(1)抵押权的公示及生效的作用。土地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因此,对土地抵押权的设立应 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展示土地抵押的设立、变更及消灭的法律状况;并且登记制度对土地抵押权的生效起着决 定性的作用。如前所述,抵押权的生效均以登记为必要条件。
(2)警示效力。土地抵押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告知公众土地抵押权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的法律信息。其目的, 是让公众了解该抵押权的变动情况,自己决定是否进行有关的法律行为。因为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对 债权人对自己是否成为土地抵押权人以及成为第几顺序的抵押权人的事宜无权作出禁止性规定。如果在土地使用 权上已经存在着顺位优先的抵押权,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就会存有风险,但如果进行土地抵押登记,就可以给抵 押权人提供足够的警示,使之了解设立后顺位抵押权的风险,从而为其行为选择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
其次,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为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与抵押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但土地抵押权必须是基于 土地使用权(主权利)才能成立,并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实现抵押权的标的。土地抵押权成为他项权利,因其标的物 为土地,地上物及某些土地权利,抵押在于确保债的经济价值的实现。故提供担保之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出让 土地使用权是使用者以出让金钱为代价而取得的,因此,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标的物。我国尚无法律明确规 定其他土地他项权利可以作为抵押,故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仅是土地具备抵押权的共同属性,适用抵押权制度的共同规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土地抵押不是实物抵押而是权利抵押 2、抵押权的客体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即权利客体的限制性 3、抵押人必须是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影响土地上其他权利人的权利 可以设定土地抵押权的权利: 1、法律允许单独流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依法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被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依法承包并经登记的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乡(镇)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 权

物权法练习题1

物权法练习题1

物权法试题1一、单项选择题1、对当事人创设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之效力,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 无效 B.有效 C. 生效,但不生物权效力 D.如法无明文禁止,则有效2、陈平是某村村民,有房屋三间。

大学毕业后,陈平留在省城工作,很少回家,便委托表弟陈进替自己代管房屋。

半年后,陈进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便擅自将陈平的房屋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同村的王林,但没有办理房产登记。

不久后,陈平得知自己的房屋被卖。

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哪一项?( )A. 陈平只能要求陈进返还3万元房款 B.陈平有权要求王林返还三间房屋C. 陈进与王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陈进与王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3、甲有一套别墅,甲的以下何种行为不能表达物权的性质?( )C.甲居住于此房的行为 D.甲出卖此房后要求买主支付房款的行为4、2004年2月,甲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向乙借款5万元,期限二年,并以自己所有的一辆小轿车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5年4月,乙向丙购买了一批价值4万元的原材料,但因没有资金周转,便决定将自己对甲的5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丙,作为合同款。

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哪一项?( )A.乙必须将抵押权也一并转让给丙 B.乙不必将抵押权一并转让给丙C.乙可单独将抵押权转让给其他人 D.以上说法都不对5、某酒店为8月8日的开业典礼,于8月7日向租赁公司租借一台摄像机,开业典礼当日,酒店工作人员不慎摔坏该摄像机,酒店遂决定将其买下,并于8月9日致电租赁公司负责人说明上述意思,对方同意。

8月15日。

酒店依约向租赁公司支付了价款。

请问摄像机的所有权于何时转移?(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6、甲、乙二人结婚已有十年,甲为一机关单位干部,乙为个体户,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和储蓄。

一次乙驾车送货时发生车祸,造成货物损失13万元,债主找甲要账。

甲有存款14万元,是其多年的工资收入以及二年前继承其父亲财产所得。

9第九讲 抵押权

9第九讲 抵押权

禁止抵押的财产:a.184; 《担保法解释》a.48
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事人应当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权设定的公示
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禁止流押 流押是指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 未受清偿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抵押。 《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 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 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押禁止条款、绝押禁止 条款) 若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对流押有约定,则此项约定无 效。
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标的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 3.抵押权的设立不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 4.抵押权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抵押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6.抵押权原则上是意定担保物权,因此需要抵押人和 抵押权人订立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
《担保法》第35 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 抵押物的价值,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物权法》删去了所担保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价值的规定。 物权法允许重复抵押的理由 贯彻物尽其用原则 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抵押物价值为变量 兼顾未来和既存债权
三、抵押权的设定
如上例中案情假定为:在先抵押后租赁情形下, A、B订立租赁合同时A隐瞒了该房已设立抵押的 事实。现B被D赶出,B无奈,只得另租办公房, 由于租金上涨,B为此多付租金2万,B的2万损失 由谁承担?反之如果订立租赁合同时抵押人A将 抵押事实告知了承租人B,那么2万损失又由谁承 担?

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

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

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1)、合同标的不同。

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浅谈土地抵押权法律特征及客体范围

浅谈土地抵押权法律特征及客体范围

识、 合作意识和集体观念。 另一方面通过组织文艺 演出 、 体育 比赛 、 影视欣 赏 、 演讲 、 专题讲座 、 辩论 会、 读书会等文体活动 , 培养学生公平竞争 、 与他 人合作的精神。 还可 以充分利用诸如校庆、 国庆等 节 日庆典 , 入学 、 毕业仪式活动 , 培养学生的主人 翁意识 、 集体主义和爱 国主义精神。 第五 ,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要与教学 改革相结合 。 我们应当不断探索和改革教学方式 ,
分利 用 网络 技术 ,建 立高 校思 想 道德 教育 网络 阵
第 四,大学生 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要与校园
文化建 设 相结合 。开 展思想 道 德建设 是先进 文 化 的重 要 内容 和 中心环 节 。 良好 的校园 氛 围能为 学 生的健康成长创造 良好 的条件。一方面可 以组建 科技、 化 、 文 艺术 等 社 团组织 , 行形 式 多样 、 进 内容 丰富 的社 团活 动 ,这样 有 助于 培养学 生 的创 新意
地, 建立德育信息资料库 , 开发德育软件 , 加强网 络阵地文化建设 、 安全保障机制建设 、 网络伦理道 德建设等, 把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延伸到新 的领域 , 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影响力、 渗透力和覆盖面。 第六 ,大 学 生思想 道德 素 质 教育 要 与家庭 教
育和 社会 教育 相结 合 。对 大学 生 的思 想道 德 教育 是一 个综 合 教育 的过 程 ,单靠 高 校是 难 以顺 利完 成 的 ,学校需 要 与家 庭 和社会 形 成 教育 合力 来共 同完成 对大 学 生 的思 想 道德 素质 教育 。 因为 在这
地 使 用权 以 外 的其 他 土地 他 项权 利 的抵 押 有 明 确 规 定 。
【 关键词 】土地抵押权 ; 法律特征 ; 体范围 客 【 中图分类号 】D 2 . 【 923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 0 6 0 60 — 0 3 0 一 0 9 3 3 ( 0 )3 0 8 — 1 2

出卖抵押房屋的法律后果(3篇)

出卖抵押房屋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的一种形式,在我国的金融领域和房地产市场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出卖抵押房屋的行为时有发生。

那么,出卖抵押房屋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二、抵押房屋的定义及法律特征1. 定义抵押房屋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房屋设定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

2. 法律特征(1)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抵押物价值超过债务数额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2)抵押房屋的转让需征得债权人同意。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房屋。

(3)抵押房屋的出租需征得债权人同意。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出租抵押房屋。

三、出卖抵押房屋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行使抵押权(1)实现抵押权。

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包括拍卖、变卖抵押房屋等。

(2)赔偿损失。

在实现抵押权过程中,若因债务人、抵押人的过错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债务人、抵押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1)违约金。

抵押人出卖抵押房屋,未经债权人同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抵押人应当支付违约金。

(2)损害赔偿。

抵押人出卖抵押房屋,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第三人责任(1)善意取得。

若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房屋,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则第三人可依法取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

(2)恶意取得。

若第三人明知抵押房屋设有抵押,仍取得抵押房屋,则第三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法律后果的具体表现(1)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人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在出卖抵押房屋过程中,若抵押权人已支付部分款项,可要求抵押人返还。

(2)抵押权人可请求法院解除抵押合同。

在出卖抵押房屋过程中,若抵押人违反约定,抵押权人可请求法院解除抵押合同。

物权法简答 论述 名词解释 特征

物权法简答 论述 名词解释 特征

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

2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基本特征1物权法是财产法2物权法是强行法3物权法是普通法4物权法是固定法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种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3主物权与从物权4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力2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之物的权利3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权利4物权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概念: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内容:1物权类型强制2物权类型固定理由:1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2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的复活3确认和巩固社会经济制度,维护社会秩序4便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和迅速5去报完全的契约自由违反效果: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特别规定2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2)一物一权原则: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内容:1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3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理由:14明确权力的范围2避免物权关系复杂化3避免公示方法上的困难(3)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失并保护交易的安全。

物权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经过公信以后产生的公信力。

理由1物权是对世权,物权变动涉及的范围大,不公示不利于保护权利人。

2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

1公示:理由,1物权是对世权,物权变动涉及的范围大,不公示不利于保护权利人2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是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

第五章 合同的担保

第五章 合同的担保

(六)抵押权的实现
•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 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 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 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 分由债务人清偿。 •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 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六、留置
•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 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 款优先受偿。 •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 留置权的费用。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 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 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 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 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 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 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 人清偿。
•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 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 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 不得对抗第三人: 1、无权追及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抵押物; 2、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五)抵押的效力
•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 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 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孽息以及抵押人就 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孽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 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孽息的义务人的, 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孽息。 •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 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 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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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法律特征(一)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81条、185条以及《担保法》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

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 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标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

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

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法定抵押权的特征及实现合同法第286条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我国法律首次确立了法定抵押权,有效地制约了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行为,切实保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一、法定抵押权的特征。

所谓法定抵押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的抵押权,它具有以下特征:1、权利法定性。

(1)主体是法定的,即只限于承揽合同中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其他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依法可享有动产的留置权,但不享有法定抵押权;(2)成立的形式是法定的,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法定抵押权就产生,无需当事人另行再签订抵押合同;(3)权利实现的时间是法定的,即在所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时才能行使,如果工程验收不合格或发包人已如数支付了价款的,均不得行使法定抵押权;(4)抵押权的范围是法定的,即抵押权的客体:一是指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的建筑物。

二是有偿取得的基地使用权,但如果基地是划拨的,基地使用权不包括在内。

三是建设工程与装璜工程属同一承包人承揽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装璜而增值的部分,如果装璜工程系不同的承包主体,则应将这部分价值排除在外。

(3)权利行使的方式是法定的,即: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二是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无权自己直接折价或拍卖,否则就构成侵权。

2、无须公示性。

法定抵押权属于物权范畴,是否应贯彻公示原则,即是否应进行登记才能成立,各国和地区立法并不相同,德国民法规定应进行登记,法国民法规定无须进行登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规定不须登记就可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286条之规定,法定抵押权无须登记就可成立。

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是可取的,其理由:(1)以法定抵押权成立时间看,承包人无法进行登记,因为法定抵押权是于建设工程合同同时成立,但这一权利的成立,不等于承包人必然会行使,具有不确定性。

那时承包人无法预计在工程竣工后发包人能否支付价款,如果发包人能够全额支付价款,则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就应自然消灭,不得行使,故对这种不确定权利的登记也就无法进行。

(2)从法定抵押权人实现权利的时间看,登记并无意义,因它属于一种事后追溯的权利,且成立时抵押权的范围是不确定的,因发包人在支付价款的问题上完全可能出现几种情况:一是大部分工程款未付,二是少部分工程款未付,三是全部工程款均由承包人垫付。

如果事先要求在登记时就明确抵押权的范围,显然是不现实的。

(3)这种抵押权并非有当事人自己协商确定,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其实际上已具有不言而喻的公示作用和效果,所以也就无须再由当事人登记。

3、权利竞合性。

(1)数个法定抵押权的竞合,即在同一建设工程中,由于勘察、设计、建筑和安装分包给几个承包人,这时就会出现几个法定抵押权的竞合,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建筑与装璜的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竞合。

(2)一个或数个法定抵押权与一个或数个约定抵押权的竞合。

实践中发包人将工程发包之后,一方面要承包人垫支,另一方面即以在建工程抵押,甚至多次向数个银行贷款,这样就形式了法定抵押权与约定抵押权折竞合。

(3)法定抵押权与债权的冲突。

如果建设工程为商品房,发包人在竣工之前就将在建房屋进行预售,分别与消费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一旦发包人不能按期交付价款就会出现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银行的约定抵押权、消费者要求发包人履行合同的债权之间竞合和冲突。

二、法定抵押权的效力。

所谓抵押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在其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对其财产的限制和影响力。

它包括抵押权范围的效力、抵押物的效力、优先受偿的效力,而法定抵押权的效力,关键是优先受偿的效力。

法定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效力,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或请求人民法院以该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受偿,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优先受偿的效力及于该工程的约定抵押。

这效力表现为一种溯及力,也就是说发包人将该建设工程向其他债权人进行抵押时,无须征得抵押权人(承包人)的同意。

但一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清工程款,此时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及于发包人与第三人约定的抵押权。

2、优先受偿的效力及于该工程的转让。

这效力同样表现为一种溯及力,即发包人(开发商)可将在建工程进行出售、转让,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它不同于一般抵押权,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必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但是,法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承包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条件一旦成就,其效力及于所出售、转让的房屋。

3、优先受偿的效力及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根据我国破产法(试行)第28条第二款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如果发包人发生破产,作为法定抵押权的“该工程”也应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

三、法定抵押权的实现。

1、实现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首先应进行催告,即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催告,限定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未经过催告,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其次是协商,即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将该工程折价归承包人,但这里应注意:一是该工程不宜折价的除外,所谓“不宜”是指所建工程的性质和作用“不宜”,如机场、港口、军事设施及影响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等,而不能理解为发包人“不愿”。

二是法条规定是可以协商,而不是必经程序,它不同于催告是必经的,有一方不愿协商的就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

再次是申请拍卖程序,即承包人经催告仍不能取得工程款的,即可以与发包人协商,也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进行拍卖,从中优先受偿。

但一旦承包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后,法院又该如何进行操作?法条并未规定,立法时也未作详尽的考虑。

这种申请是否要经过诉讼程序,还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如果不经过诉讼程序,实践中存有二大难题:一是法定抵押权的权利范围如果确定,实践中承建人与发包人对工程款的结算,往往是有分歧的,必然要委托有关部门鉴定或审计,这种鉴定(审计)结论未经质证,显然有悖程序公正。

二是如果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法院的执行依据是什么?当事人的申请书显然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如由法院执行庭应直接下裁定,结论又根据什么下。

所以我们认为,这里的“申请”,应先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经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判,尔后进入执行程序进行拍卖。

2、实现的顺序。

法定抵押权与约定抵押权何为优先,在理论上存有三种观点,一是法定抵押权优先说;二是约定抵押优先说;三是同等效力按比例受偿说。

笔者认为合同法之所以规定法定抵押权的目的,就在于其优先于约定抵押权。

所以当法定抵押权与约定抵押权竞合时,应先保证法定抵押权的实现。

如果同一工程有数个法定抵押权竞合时,应分别按其自己设定的抵押物进行拍卖、优先受偿。

如同一抵押物有数个法定抵押权,应按比例受偿。

法定抵押权与消费者的债权发生冲突时何为先的问题也存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消费者属于生存利益应当优先,承包人属于经营利益应退居其次”。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因为:(1)承包人所享有的法定抵押权,未必全是“经营利益”,这里面包含大量的职工工资、雇工的报酬,同样有“生存利益”,况且,承包人垫支投入的材料或设备,在发包人未付清价款之前,所有权未必已全部转移,对某一些事先有约定在未付清价款之前,该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对这一部分财产还有一个物上请求权的问题。

(2)法定抵押权有可能难以实现,如果所建工程全部是商品房,而且发包人已全部进行预售。

这样承包人完全可能因“退居其次”,而无法实现法定抵押权,这显然有悖立法的初衷。

(3)特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应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在发包人尚未交房或虽交房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该房屋仍属发包人所有的情况下,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应优于消费者的债权请求权。

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另行向发包人(开发商)进行索赔,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否则众多的职工、雇工的工资、报酬不能兑现,会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的法律特征(一)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设定受范围限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并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可以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有(1)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2)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本文网3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土地使用权。

(4)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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