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性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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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案例分析

通过对我市近年发生的几起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典型案例专门分析,探索对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具体处置措施、程序、方法,旨在进一步提升基层派出所民警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及其引发案事件的处置水平,减少社会危害的发生,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提供参考对策。

一、“武疯子”现场处置

【案例】2019年10月3日,石泉县城郊派出所接改县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城关镇一四村村民李某将谭某砍伤,请立即处警。接警后,城郊派出所2名民警及1名辅警迅速赶往现场。发现李某在室内。民警一面与其对话,让李某开门出来,一面安排同伴在门口埋伏,就在与李某对话中,李某突然开门扑出门外,拔出一把菜刀,直接向民警头部砍来,民警用警棍格挡躲避后撤退到安全距离。李某手持菜刀、木棒躲回房间。民警迅速向县局报告情况,县局组织警力赶到现场,李正全再次冲出,使用菜刀等攻击民警,处警民警用钢叉、盾牌对其进行制服。民警柯某在同其他民警合力制服李某时左腿髌骨骨折。

①案例反映问题:

(一)思想缺乏重视。当前基层一线民警在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警情时,当做一般打架肇事警情,在出发前缺乏认真思考,导致装备携带不全,出警力量单薄,到了现场发现情况严重后,增援慢,为控制事态,只能顶着头皮硬上,往往造成处置民警或辅警受伤。

(二)指挥信息不准。指挥中心的反馈信息不准确,在下达处警命令时,常常不能明确是否是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暴力犯罪,导致派出所民警处警装备携带不全,临控时只能借助非专业控制用具或直接赤手上阵,从而导致民警或群众受伤,精神病人控制不及时,不良影响持续扩大。(三)装备携带不全。当前很多民警在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警情时,其中很重要一点就是携带的处置装备不全。一方面认为携带太多装备不便;另一方面基层所队装备配发不到位。在遭遇严重暴力倾向的武疯子时,现场处置缺乏装备。(四)缺乏处置训练。装备使用不熟练,不能快速准确判断处置方法,人员配合不默契,导致控制过程中出现意外或受伤。

②警情处置方法:

(一)带齐装备。在接到出警命令时,处警民警一定要装带齐全,带上单警装备、防暴头盔、防刺服、防刺手套、警绳或者约束带、抓捕器、盾牌、长棍。

(二)合理分工。定人定责、协调行动,一要尽快疏散围观群众,划定警戒范围,确保周围群众安全;二对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防止患者自伤,如从高空处落下、跳水、自焚、服毒等;三要排除现场环境隐患。尽快转移患者可能当作武器的物品,清理现场环境中的危险品。四要救治现场伤员,若已出现了伤者,立刻拨打120,尽快移走救治。

(三)仔细观察。观察攻击性精神病患者的一举一动,随时做出应急处理和防范措施。

(四)快速处置。对正在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机公民生命安全的,暴力抗拒、阻碍公安民警依法履职的,暴力袭击公安民警威胁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武器。

(五)安全送治。对被制服的精神病人,依法报请所属区县公安机关批准,送指定康复医院进行收治。

(六)做好记录。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做好案件处置的台账。

③法律依据:

(一)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

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4条)

(二)人民警察遇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伏性警械: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第1款第7项)

二、病情复发肇祸

【案例】汉阴县汉阳镇夏某系精神病患者,2019年7月21日因精神病复发,汉阳派出所会同汉阳镇民政所等相关单位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但因其患肺结核,医院以肺结核病传染性极强为由拒绝接收入院治疗,只进行门诊开药治疗。2019年11月3日,夏某病情不稳定,将自己家中席梦思床垫烧毁,其母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将夏某制服,将情况通报政府领导,安康残联精神病医院汉阴分院才勉强接收夏福安住院治疗,汉阳镇为其缴纳5000元住院费用。2019年2月13日,医院称医药费用完,且夏某病情基本稳定,通知其母将其领回。2019年9月13日,夏某精神病复发,持水果刀捅杀7群众,致2死5伤。汉阳派出所民警在当地群众的协助下将其控制。经陕西省精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

①案例反映问题:

(一)医疗救助不到位。在社会救助模式上,仍停留在由家庭出资治疗、救助的传统模式上,多数家庭因经济能力有限,无力承担巨额治疗费用,被迫放弃或中断治疗,因此出现了精神病人由于治疗不及时、不彻底,形成了发病、肇事、缓解、再发病、再肇事的恶性循环。

(二)部门协作不到位。医疗部门的病患准入机制与公安机关送治机制存在矛盾,造成履送不入,难以治疗。本案在发生放火后,由镇政府协调才勉强就医,《精神卫生法》未对公安机关强制送医的高危人群,对医疗部门进行不得拒收规定,从而产生困难。

(三)信息交换不及时。此案中,在夏某治疗中断出院时,有关部门及其监护人、监护单位未与公安机关进行及时的信息交换,导致在公安机关无法在病人出院时,无法准确掌握病人的现况、状态、动向。

(四)病患送鉴困难重重。精神病人鉴定费用较高,送鉴成本过高,除涉嫌或构成刑事案件的精神病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出资送西安进行鉴定外,其他肇事行为和有精神病治安违法行为嫌疑人大多未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有潜在危害的精神病人大多未做精神病危险性等级评估,无法及时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系统,造成“先出事,

再登记,后管理”的被动局面。

②警情处置方法:

(一)在病患发病,出现轻微肇事行为时,控制病患,协助民政单位对病人进行送治,在医疗单位拒收的情况下,派出所需遵循村委会及家属等监护责任人的决定,与其签订管控责任书后,协助监护责任人及部门将病人带回居住地静养,并将情况通报镇政府。每月定时走访一次,更新档案信息,掌握动态。

(二)在出现暴力行为或行为倾向时,向政府领导汇报情况,判断其暴力倾向明显,在其家属及村委会的陪同下,由镇政府或民政部门出资,公安机关对其实行强制住院治疗。

(三)在病人治疗中断时,由于病人领回过程中,医疗部门未与公安机关进行接洽,派出所需主动进行走访,与村委会及监护家属进行沟通,并向镇政府提出报告,提出病患危险性和继续治疗建议,说明脱管责任与公安机关无关。

(四)在出现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行为倾向时,对其实行强制住院治疗,由于监护家属经济困难,派出所可酌情向镇政府进行情况汇报,建议按照“无家属、无工作单位、无经济来源”的情况由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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