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第2单元·探究与分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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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政治·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第二单元(第5-6课)探究与分享相关链接等材料答案及解读

5.1

P42“探究与分享

◆上述情形中家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一:父母拒绝赔偿的理由无法成立。原因有以下两点。

(1)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

(2)民法典第一千ー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未成年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中学校也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案例二:小芙的父亲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无法成立。原因如下。

父母离婚并不影响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父母作为监护人理应支付抚养费,不因探望权等而发生变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P43“相关链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体系结构

材料通过介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体系结构,帮助学生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主要内容;引导学生树立民法典是调整家庭成员关系的基本法律的意识;帮助学生了解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法规。(1)家庭关系在民法上被称作婚姻家庭关系或亲属关系,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或亲属关系的民法规范被称作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属于身份法。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规范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基于两性关系、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血缘关系也包括法律拟制血缘关系,法律拟制血缘关系是家庭生活中自然血缘关系的必要补充。

(2)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立法作为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涉及家家户户的利益。为进一步弘扬夫妻互敬、孝老爱亲、家庭和睦的中华传统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稳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婚姻法和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ー妻,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共五章七十九条,分为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其中第三章“家庭关系”分两节。第一节为“夫妻关系”,对夫妻地位,夫妻的姓名权、人身自由,相互扶养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相互遗产继承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等作了规定。第二节为“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义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等作了规定。教师可以结合具体条文和法律制定过程中的相关讨论,引导学生明确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帮助学生理解婚姻家庭制度。

P43“相关链接”: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材料阐明离婚后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引导学生认识到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帮助学生加深对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理解。

关于离婚对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的影响及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1)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夫妻双方的基于婚姻而存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归于消灭,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为了子女的合法利益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离婚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夫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自愿而结成的婚姻关系,可依法律程序而成立,亦可依法律行为而消除;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民法典关于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

(2)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要依法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P43“相关链接”:可以承担监护人责任的家庭成员

讲述了父母之外的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的情形,帮助学生了解可以承担监护人责任的家庭成员的范围,引导学生分析家庭成员承担监护责任的条件。

(1)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条规定的第二款对父母之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可以承担监护责任的父母之外的家庭成员的范围。

(2)父母之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

(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成为监护人,必须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要具有监护能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P44“探究与分享”:“常回家看看”法律条款的司法适用

材料通过一起老年人赡养案件,引导学生分析“常回家看看”法律条款的内容和意义,明确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帮助学生懂得敬老是义务,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观念。

◆请你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的“常回家看看”条款,思考赡养的含义。

1.关于“常回家看看”条款。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就是“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内容

首先,“常回家看看”条款属于倡导性规范,制定这一条款的目的并不是惩罚忽视老年人的行为,而是针对社会现状,以法律形式引导社会风气,表达立法机关的态度。

其次,该条款体现了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常回家看看”入法是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的表现,是保护弱者、赋予弱势群体应有权利的举措。“常回家看看”条款的诞生呼吁全社会关注老年人精神健康,关注老年人晚年生活,弘扬中华民族传承几年的孝的传统美德。

最后,“常回家看看”条款诞生之前,关于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诉讼法院很难立案,即使立案,原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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