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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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城管执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城管执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城管执法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8.02.01•【字号】市城管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城管执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市城管发〔2008〕19号)各区执法局,市执法局各分局、局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现将《2008年全市城管执法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二月一日2008年全市城管执法工作安排2008年全市城管执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市十一次党代会、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和全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开展“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年”活动,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理顺体制,规范管理,不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切实提升思想境界、提升工作标准、提升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秩序,为加快建设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做出积极贡献。

2008年全市城管执法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市城管执法人员奋战五个月,全面实现创卫目标;行风建设争取在2007年基础上前进两个位次;在城六区53个街道办事处463个社区建立管理、执法、监督三位一体的“122”城市管理体制;在现有的11个区执法局和执法分局创建5个文明单位;在全市88个城管执法中队中创建10个星级文明中队;在全市再创建100条城管执法执法示范街;在商业和餐饮行业再评选1000户守法经营户;逐年在全市聘请城市管理义务监督员,最终达到10000名。

一、履行执法职能,加大执法力度,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经过近几年的持续整治,我市城市容貌和环境秩序发生了很大变化。

2008年,我市面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最终验收,同时要继续开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园林绿化城市和文明城市的创建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市政办发〔2015〕83号•【施行日期】2015.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6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2.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房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城市房屋产籍产权;负责房屋产权的初始、变更、注销、抵押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登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核发预售许可证及登记备案证。

(四)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指导、检查全市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五)负责全市房屋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审核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活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08•【字号】市政办发[2005]208号•【施行日期】200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208号2005年10月8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市政发〔2005〕70号)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05〕160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市城管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提出如下意见:一、与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工作衔接内容(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法;负责城市绿化方面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绿化管理方面违法案件需作技术鉴定的,由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勘验,并作出书面鉴定。

在城市绿化违法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的档案资料、价值标准、基价由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三)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需要补办有关手续的,应在查处后及时书面告知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绿化违法案件,应在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移交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9•【字号】陕办发[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发[2004]29号)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7月9日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发[1998]5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和事业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实施范围: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党委会机关,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和省级财政预算(含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体系。

低收入家庭承租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住房资源配置市场化、住房分配货币化。

(三)住房分配货币化实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新人新制度、老人老政策。

二、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一)2000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0%(个人缴交5%,单位补贴5%)建立住房公积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4•【字号】市政办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紧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4日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充分保障群众合法利益和选择权,满足群众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市政发〔2014〕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票安置是指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后自主购买西安市区域内的合法商品住房,由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奖励款额以房票形式补助给被征收人的行为。

合法商品住房是指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尚未出售的预售商品房及现房。

第三条本市由政府主导、政府出资,并取得棚户区改造方案备案批复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政府主导、民间投资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改造方案批复的项目,在符合房票安置要求和条件,并自愿将所需房票安置对应款额转入政府规定的监管资金专户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全市实行统一的房票样式(即房票安置协议)。

房票安置奖励政策期自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西安市城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西安市城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05]140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6.20【实施日期】2005.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制定的《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六月二十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河管委会范围内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作为执法主体查处的各类违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的,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临潼区、长安区、阎良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是本辖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对户外广告违法设置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机动车辆违法占用人行道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城市绿化违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区城管执法部门处罚不当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理,受理跨区案件。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城管执法局今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城管执法局今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城管执法局今冬明春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城管办发[2008]19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08.12.10
【实施日期】2008.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城管执法局今冬明春火灾隐患专
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城管办发〔2008〕19号)
局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
现将《西安市城管执法局今冬明春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西安市城管执法局
今冬明春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抓好我局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西安市今冬明春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政办发〔2008〕241号)要求,市城管执法局决定从2008年12月10日至2009年3月31日,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今冬明春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忧患意识,紧急行动起来,采取过硬措施,全面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安定。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城管执法局今冬明春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市执法局局长张建政
副组长:市。

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

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

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会计核
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布部门】825060196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03.28
【实施日期】2018.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住房补贴缴存单位:
为了践行市委市政府“最多跑一次”的精神,更好地为住房补贴缴存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减少单位资金挂账时间,及时将财政和单位缴存资金分配至缴存职工个人名下,经协商对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文件(市房发[2016]90号)的有关会计核算流程进行修订和优化,现就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全额拨款的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首先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审批的住房补贴清册进行核对,确认资金和
1 / 1。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2•【字号】市政发[2005]170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70号2005年12月22日)《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切实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碑林、莲湖、灞桥、雁塔、未央区行政区域内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的分配形式。

第四条市住房制度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是: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六条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

具体来源如下:(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三)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资金。

对财政供给经费的单位,住房建设资金转化后的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审核后,按全额或差额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2000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工资的12%逐月发放,住房补贴发放年限32年。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队伍工作配合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队伍工作配合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队伍工作配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6.02.23•【字号】市城管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队伍工作配合的通知(市城管发〔2006〕17号)局属各支队、城六区执法局:2005年9月25日市区城管执法局相继组建以来,各级执法队伍依据《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市政发[2005]70号)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05]1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认真履行职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各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执法队伍工作配合,搞好拾遗补阙,推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城市管理上台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市、区执法队伍工作职能。

市、区执法队伍依据《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05]160号)文件精神界定的工作职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各自管理辖区内从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市执法队伍要加强工作督导力度。

市级执法队伍在日常巡查执法中如发现应由区级执法队伍进行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12342特服热线报告,由特服热线通报给各区执法局进行查处。

三、区级执法队要积极搞好配合。

区级执法队伍在日常巡查执法中如发现应由市级执法队伍进行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12342特服热线反映,由特服热线通报给市级相关支队进行查处。

四、强化责任意识,搞好工作配合。

抓好全市城管执法工作是市、区执法队伍的共同职责,全市城管执法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不论在工作时间还是工余时间,如发现属于城管执法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12342城管热线反映,要不分份内份外,加大协作力度,使市、区城管执法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推动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发展。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05]160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7.13【实施日期】2005.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十三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及省人民政府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改革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提高执法水平,逐步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原则是:(一)坚持“两个相对分开”的原则。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策制定与监督处罚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相对分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二)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

合理划分政府职能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管辖范围,理顺各方面关系。

(三)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清理整顿、调整归并行政执法机构,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优化执法队伍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市政办发[2013]1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市政办发[2013]1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市政办发〔2013〕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巩固调控成果,稳控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采取有力措施,落实稳定房价责任。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按计划均衡供应住房用地,严格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切实承担稳定房价、稳定市场的责任,确保年度房价控制目标顺利完成。

二、继续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做好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引导工作。

对新申请预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参照周边前期项目价格,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定价高、涨幅大且不接受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

三、继续严格执行限购、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严肃查处住房骗购、违规信贷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增加普通住房用地供应,优先向保障房项目供地。

进一步加大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房用地供应,2014年一季度末,制定并公布2014年全市住房用地计划,确保201年4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在2013年的基础上增加10%。

建立保障房土地储备制度,优先向保障房项目供地。

五、优化保障房供应结构,完善保障房供应体系。

加快推进廉租房、公租房并轨,实行租补分离、阶梯租金,逐步增加廉租房、公租房的供应量,构建以租赁性保障房为主的保障房供应体系。

六、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土地、规划、建设、销售等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加大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国土部门要限制其参加土地竞买,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税务部门要对其项目土地增值税进行稽查和清算。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市政办发[2009]225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2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直属行政机构,挂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牌子。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绿化、户外广告、机动车辆占用人行道路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三)依据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非法占道及出店经营行为、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排污、违法建筑、建筑工地管理中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四)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专项活动和重大活动。

(五)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行政监察工作;组织查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

(六)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系统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协调、监督各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修订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修订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修订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办法和督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市城管发[2009]14号【发布部门】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日期】2009.02.10【实施日期】2009.0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修订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办法和督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城管发〔2009〕14号)各区执法局,市执法局各分局、直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根据《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对《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办法》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实施细则》(市城管发〔2006〕28号)作了补充和修改,已经2009年2月6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保证全市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纪守规,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管执法局成立督察委员会,负责全市城管执法队伍的督察工作。

督察委员会下设督察大队,负责对全市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纪守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区执法局、市执法局各分局、直属各支队应设专职督察人员(或纠风专干)1-2人,具体负责纠风工作和处理市城管执法局督察大队转办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市城管执法督察委员会督察长由市执法局纪委书记担任,副督察长由市执法局纪检监察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委员由市执法局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市城管执法督察委员会对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全市城管执法人员是指西安市城管执法局直属各支队及各区执法局、市执法局各分局履行城管执法职能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各区执法局、市执法局各分局、直属各支队的专职督察人员,对市城管执法局督察大队转办的检举、控告和投诉、举报的执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报告市城管执法局督察大队。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认真贯彻西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认真贯彻西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认真贯彻西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认真贯彻西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城六区、三个开发区执法局(支队),局属各支队、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西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按照市政府要求,现就市、区城管执法系统贯彻《西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评查标准》。

《西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市政府规范执法案卷的一份指导性文件,认真落实评查标准,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意义重大。

各单位要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准确领会精神实质,熟悉评查依据、评查范围、评查标准、评查办法和工作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对执法案卷重要性的认识,把执法案卷作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做好、做细、做到位,为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扎实做好案卷评查工作。

执法案卷质量直观地反映了行政执法质量的优劣,各单位要对所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一次全面的评查,对案卷的制作、填写、立卷归档工作,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统一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立即进行整改和完善,避免因执法案卷不合格引起行政诉讼甚至导致行政处罚无效等问题的发生。

案卷评查工作主要以行政处罚类案卷为主,按照统一标准、实事求是、评查并举的原则,采用自查与每月考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从今年2月份起,市执法局将对已经结案的案卷进行全面检查,各单位要做好结案案卷的立卷归档工作,以备检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城管发[2008]98号【发布部门】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日期】2008.08.26【实施日期】2008.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市城管发〔2008〕98号)各区执法局,市执法局各分局、直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8年8月18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为促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合法、高效履行职责,预防或减少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城管执法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城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正确行使职权,因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其他行为而导致执法错误,给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公民、法人、组织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作到客观、公正、公开。

三、西安市城管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局属各支队、各分局)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指导区城管执法局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因执法过错引发集体申诉、上访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追究。

市、区城管执法局的法制机构具体承办对过错责任的认定工作。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城管执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城管执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城管执法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城管执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城六区、三个开发区执法局(支队),局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2007年全市城管执法工作安排》已经2007年3月5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三月六日2007年全市城管执法工作安排2007年,全市城管执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市十一次党代会、市第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坚持并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牢固树立城市管理贴近市民、服务市民、惠及市民的理念,在城管执法各项工作中紧扣文明执法这根生命线,始终突出“人性化执法、精细化管理、主动性工作”这个主题,不断加强执法队伍作风建设;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调整完善执法体制;巩固发展工作成果,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突出四项重点工作,开展五项主题活动,扎实推进“四无四创五好”竞赛活动。

逐步建立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完善,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相结合,市、区县、街道责任明确,政府与市民良性互动的规范、高效城管模式,确保城管执法队伍形象全面提升,城管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城市容貌和环境秩序明显改善。

一、突出四项执法重点,进一步改善城市容貌和环境秩序(一)继续下大力气抓好违法建设及乱搭乱建的查处工作。

各区执法局(支队)要认真总结拆除违法建设及乱搭乱建工作经验,进一步加强同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对违法建设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查处,形成执法合力。

要提前拟定工作计划,对违法建设拆除工作做到分阶段、有步骤地开展,确保年内顺利完成90万?违法建设的拆除任务。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文件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文件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文件市城管办发〔2008〕15号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城管行政执法理论研讨会工作总结的通知各区执法局,市执法局各分局、直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2008年5月17日至18日,“全国城管行政执法理论研讨会”在西安召开,全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和广大城管执法人员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为会议的顺利召开提供了有力保障和优质服务,使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得到了上级领导和与会代表的充分肯定。

现将《全国城管行政执法理论研讨会工作总结》印发你们,望各单位在今后的工作特别是筹办大型会议时学习借鉴。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全国城管行政执法理论研讨会工作总结2008年5月17日至18日,由中国法学会城管执法专业委员会和西安市政府联合举办、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办的全国城管行政执法理论研讨会在西安市成功举行,本次会议的主题是“倡导文明执法、构建和谐城市”,会议层次高、规模大、范围广、效果显,是一次成功的盛会。

现将会议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会议概况及主要特点1页本次会议是继2005年北京首届全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发展论坛、2006年沈阳二届论坛后,在西安召开的全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理论研讨会,会议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次廉政会议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要求,努力在全国城管系统形成坚持文明执法、构建和谐城市的共识,促进城管执法事业健康发展。

各与会城市代表及著名行政法学专家会聚西安,积极探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相关问题,提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这对进一步推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和发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很有意义,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城管执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车克欣主持,全国政协副主席陈宗兴、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司长青锋出席会议并讲了话。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建设人民满意城管十项措施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建设人民满意城管十项措施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建设人民满意城管十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市城管发[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建设人民满意城管十项措施的通知(市城管发〔2009〕50号)各区执法局,市执法局各分局、直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市城管执法局建设人民满意城管十项措施》已经2009年4月27日下午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市城管执法局“建设人民满意城管”十项措施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把学习实践活动的实践载体确定为“践行科学执法理念,服务发展贴近市民,建设人民满意城管”。

市城管执法局坚持城管执法工作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从市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以广大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标准,通过采取十条新举措,贴近市民、服务市民、惠及市民、取信市民,建设人民满意城管。

一、机动车辆违法占用人行道不锁车。

在市城管执法局网站公布全市机动车辆人行道停放站点,向驾驶人员发放停车站点分布图。

对于驾驶人员在场的,只进行教育,劝其驶离。

从5月1日起,对人行道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辆不锁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优化大学生创业环境。

对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各区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分局建立联络员制度,主动送政策、送法规上门,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代办或协助办理城管执法方面的相关手续,相互密切协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秩序。

三、改善学校周边环境。

配合教育部门,整治学校周边违反城市管理的占道家教市场等问题;联合相关部门对中考、高考期间扰乱学生休息、考试的社会生活噪音、临街商业噪音等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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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通知
正文:
----------------------------------------------------------------------------------------------------------------------------------------------------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通知
直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
为积极落实住房分配货币改革政策,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70号)和西安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西房改字〔2006〕1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就我局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
为加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成立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局长张建政担任、副组长由吕强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办公室白军学、计划财务处刘学义、组织人事处邢飞、纪检监察室赵宗社、机关工会刘宝俊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冯银章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李醒怡同志担任。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个人准备(2006年12月20日至30日)
由各部门组织人员学习《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西房改字〔2006〕1号),并由个人填写《西安市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并提供住房现状相关材料。

第二阶段:建档登记(2007年1月1日至10日)
由局住房分配货币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核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无住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人数、
面积、补贴金额。

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第三阶段:单位审核(2007年1月10日至25日)
由局住房分配货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个人填写的《西安市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调查确认住房补贴对象,核实住房补贴,并将职工的工资、住房情况、补贴面积、补贴额等情况公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填写《西安市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西安市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西安市职工住房补贴清册》。

处级以上干部,由市监察部门审核,离退休干部由市委老干部局审核。

第四阶段:报送复核(2007年2月25日至28日)
由住房分配货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西安市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西安市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西安市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西安市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清册》一式四份送市房改办核准。

三、几点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组织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确保工作的落实。

(二)要如实汇报住房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及时提供详实材料,防止弄虚作假。

(三)对《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有关问题需要咨询的,由局住房分配货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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