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华通电器配件有限公司、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南皮县分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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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全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的通报-沧政发[2011]3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全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的通报-沧政发[2011]3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全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的通报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全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的通报(沧政发〔20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201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污染减排,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全市环境安全,创新举措,狠抓落实,全市环保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圆满完成了“十一五”环保任务目标。

按照《沧州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沧政办字〔2009〕165号)的要求,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进行了考核,16个县(市、区)及渤海新区、开发区全部完成了年度环保工作目标。

为激励先进,更好的落实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市政府决定授予肃宁县、青县、泊头市、沧县、东光县、任丘市“2010年度沧州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优秀县(市、区)”称号,颁发奖牌并奖励人民币3万元;授予河间市“沧州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进步奖”,颁发奖牌并奖励人民币1万元。

希望受到表彰的县(市、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扎实工作,为“十二五”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圆满完成环境保护目标管理任务,为促进沧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结束——。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沧州坚强智能电网发展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实施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沧州坚强智能电网发展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实施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沧州坚强智能电网发展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18•【字号】沧政办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沧州坚强智能电网发展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沧州市人民政府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共同推进沧州坚强智能电网建设战略合作协议》精神,加快建设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的沧州坚强智能电网,构建安全、可靠、清洁、高效的电力供应体系,提升沧州市电力用户“获得电力”水平,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满足沧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电力需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电网规划管理(一)按照《河北省电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电力发展规划编制电力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并在项目选址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二)需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架空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电力部门应按照控规深度编制《电网设施布局规划》后,按程序将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电力设施与地块基础设施同步推进。

新建铁路、公路、渠道、广播、通信等工程建设,相关业主单位应按照电网规划征求电力部门意见后实施,并预留输电线路通道。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三)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架空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的要予以保留和严格保护。

电器低压配电柜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环评验收建设评价范本

电器低压配电柜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环评验收建设评价范本

电器低压配电柜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环评验收建设评价范本【项目名称】电器低压配电柜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项目简介】本项目是为了满足市场需求,进行电器低压配电柜的生产加工,并为相关领域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

该项目的目标是提高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电力设备的升级换代。

【项目环评目的】本项目环境评价的目的是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环境并可持续发展。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为项目申报环评验收提供科学依据,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得以落实,从而达到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的目的。

【项目环评范围和方法】范围:本项目主要涉及到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弃物等对环境的影响。

方法:基于详细的现场调研和数据统计,使用综合评价方法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项目环评内容】1.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对环境的潜在影响-项目建设期:土地利用、水资源利用、能源利用、生产工艺、噪声和震动等。

-项目运营期:废气排放、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处理、噪声和震动等。

2.环境保护措施和减排措施-选址和土地利用:选择合适的土地用于项目建设,确保与周边环境协调。

-废气排放:引进先进的废气处理设备,实施废气净化和排放标准控制。

-废水排放:建设合规的废水处理设施,确保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固体废物处理:建立科学的固体废物管理体系,分类收集和处置。

-噪声和震动控制:采取隔音、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和震动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环评评价结论】对于本项目,我们认为:1.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对土地、水资源、能源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但通过合理的规划和控制措施,可以有效减轻这些影响,保护环境。

2.项目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减排措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能够有效控制和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

3.本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对周边居民的噪声和震动影响较小,通过适当的隔音和减振措施可以进一步降低影响。

【环评验收建议】基于以上评价结论,我们对该项目的环评验收提出以下建议:1.确保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制定并执行详细的环境管理方案,监测和评估环境影响。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23•【字号】沧政办字〔2022〕98号•【施行日期】202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3日沧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30号),加强和规范全市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管,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全面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目标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排污口排查;制定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推进大清河流域排污口整治,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

2024年底前,完成子牙河、大清河、黑龙港及运东、漳卫南运河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详见附件1)排污口整治。

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所有排污口整治;建立科学、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实现排污口分类监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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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沧州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沧州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沧州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2•【字号】沧政办字〔2017〕77号•【施行日期】201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沧州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2017年沧州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2日2017年沧州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实施办法根据《沧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为做好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一)沧州市高速合围区内和任丘市全域实现散煤“清零”。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二)青县、沧县、河间、肃宁确保全域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三)其他县(市、区)至少确定一个乡镇试点示范,全市农村散煤治理取得明显进展。

其中,农村服务业分散燃煤全面取缔,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完成50%。

(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二、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30日前),各县(市、区)要专门召开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具体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集中施工阶段(7月1日-9月30日),各县(市、区)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先易后难、有序推进,合理负担、惠及民生的原则,结合城乡规划进行集中施工,确保9月30日前全部完成任务目标。

(三)验收通暖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施工完成后,各县(市、区)要按程序组织验收,确保10月31前具备通气(电)取暖条件。

沧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清单

沧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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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河北省主体功能 《河北省主体功能区 区规划》实施相关工作 规划》
1.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各级各类区域规 划及专项规划的衔接 未按照《河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开 2.按照《河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做好相 展工作的行为 关工作 1. 在发展循环经济管理工作中对资 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河北省发展循 源消耗指标和资源循环利用情况不 环经济条例》,对资源消耗指标和资源循 依法监督检查的。 环利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 对浪费资源的行为不依法调查处 理的。 1.组织编制风电、光伏、地热能、生物质 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实施计 划 )。 2.落实省下达的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年度 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备案项目 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按照程序和权限组织上报生物质发电项 目及并网光伏电站项目申请省级备案。 1.贯彻落实国家资源价格改革有关政策。 1.不落实国家资源价格改革政策、擅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 《循环经济促进》 理本行政区域的发展循 《河北省发展循环经 环经济工作。 济条例》。 《可再生能源法》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核准实施办 2 县发改 局 发展可再生能源 法》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备案管理办 法》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 三五规划》 《价格法》 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 《关于印发〈河北省 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 定价目录〉的通知》 环境保护 (冀价政调〔2015〕 143 号)
2.落实省制定的差别电价、城市生活垃圾 自出台违反国家政策的价格政策和 处理费有关政策。 措施并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3.做好差别水价、农业水价、城镇污水处 2.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滥用职 理费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4.对居民用水、用气实施阶梯价格。 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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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3家电镀厂被环保局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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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年4 0 1 月起 ,根 据市政 府部署 的环保专项 行动 ,北 京市对 重金属 污 染源、污 染物减 排两项工作进 行 了重点整治 。截至 目前 ,全市 共出动 执法人 员3 0 余人 次 ,检查 企业1 0 余 家次 ,立案查 处 1 2 30 0 40 0 4 件环境
违 法 行 为 , 已办 结 1 6 。 2件
证 企 业
2 1 年 8 初 ,浙 江 玉 环 县 召 开 了 环 0 1 月
对两电镀厂进行执法检查
上海市崇明县 的崇 明岛已定 为生态 岛。但 是在堡镇地 区至今 还 有2 电镀 厂 ,它们 的排 污 口竞在 大河 里 ,离 水厂的取水 口很 家 近 。现 堡镇地 区患癌症病人在增 多 ,一 个小队 ,近几年就 有7 、 8 个得此病 ,出现 了一 方面长寿老人 多 ,另一 方面癌症 病人 多的

法 行 动 为 契 机 ,进 一 步 重 视 整 治 金 属 表 面
用 性 , 得 以 引入 中 国。质 才
企业 的 电镀 废水通 过管道 到达处理装置 ,经过初步的金属回 收处理 ,固液分离装置处排 出绿色污泥 ,其 中含有少量金属 ,仍 可继续进 行 回收利 用 ,而 在C 干燥机蒸 发后 ,最 终排 出 白色污 D 泥。企业负责人介绍说 ,这些 白色污泥里含有盐等成分 ,不会对 环境 造成 污染 ,最终由环 保公司回收统一处理 , 这样 的做 法 是否 可 以推 广 到其他 电镀企 业? 环保 部 门介绍 说 ,因为整套零排放装置造价太贵 ,并不适宜全面推广 ,但如果
改造等措施 实施停产整治 。 目前 ,
各企业忙于车 间与废水 处理 设施改 造 ,直至通过整治验 收合格后 再恢
复 生 产。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实施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实施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5•【字号】沧政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6〕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沧州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及环境整治六项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一)各级政府的监管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要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明确责任,落实专人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管委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本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加强对本级政府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对职责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对各县(市、区)相应部门负指导和监督责任。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单位证后监督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单位证后监督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单位证后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冀市监函〔2024〕134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单位证后监督检查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计量院、省计量中心:根据省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安排,为加强全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后监管,有效保障和提升计量器具制造企业计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水平,省局定于2024年4月至7月份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单位证后监督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检查对象依托“河北省双随机执法监管平台”,从2021年6月至2023年6月获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单位中,按30%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抽查该单位制造的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42号公告)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产品。

对于每个检查对象,按50%的比例,遵循四舍五入原则,现场随机抽取型式批准证书(若证书不超过2份,则抽取全部证书)。

三、检查内容及结论评定主要对生产场所、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生产环境、人员配备及培训、型式批准、产品型式控制、样机管理、产品性能等9个方面进行检查,按照《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单位证后监督检查细则》(见附件,以下简称“细则”)进行结论评定。

四、实施方式及时间省局委托省计量中心牵头组织监督检查工作。

省计量中心为组织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结果核查和检查情况汇总等。

省计量院是技术支持单位,负责选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辅助现场检查,对检查事项中所涉技术项目进行评定。

沧州华通电器部件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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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沧州华通电器部件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沧州华通电器部件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沧州华通电器部件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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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压件、塑料零件、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配件、汽车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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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南皮县环海电气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南皮县环海电气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南皮县环海电气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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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电柜、五金冲压件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企业信用报告_沧州中持环保设施运营有限公司南皮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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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5.10 司法拍卖 ....................................................................................................................................................9 5.11 股权冻结 ....................................................................................................................................................9 5.12 清算信息 ....................................................................................................................................................9 5.13 公示催告 ....................................................................................................................................................9 六、知识产权 .......................................................................................................................................................10 6.1 商标信息 ....................................................................................................................................................10 6.2 专利信息 ....................................................................................................................................................10 6.3 软件著作权................................................................................................................................................10 6.4 作品著作权................................................................................................................................................10 6.5 网站备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0 七、企业发展 .......................................................................................................................................................10 7.1 融资信息 ....................................................................................................................................................10 7.2 核心成员 ....................................................................................................................................................11 7.3 竞品信息 ....................................................................................................................................................11 7.4 企业品牌项目............................................................................................................................................11 八、经营状况 .......................................................................................................................................................11 8.1 招投标 ........................................................................................................................................................11 8.2 税务评级 ....................................................................................................................................................11 8.3 资质证书 ....................................................................................................................................................11 8.4 抽查检查 ....................................................................................................................................................11 8.5 进出口信用................................................................................................................................................12 8.6 行政许可 ....................................................................................................................................................12

沧州市印发《“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方案》

沧州市印发《“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方案》

沧州市印发《“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沧州市印发《“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环境管控体系,沧州市于2019年7月开始启动沧州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暨“三线一单”编制工作。

2021年4月,市“三线一单”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技术成果,并通过了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成果审核。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三线一单”审核及发布要求,结合成果主要内容,充分征求了各方意见,起草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市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后,6月23日,沧州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方案》(沧政字[2021]10号)。

《方案》明确了“三线一单”的指导思想和基础原则,提出了2025年、2035年沧州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主要目标。

到2025年,建立健全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资源高效利用,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人居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提升。

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成蓝天、碧水、净土的美丽沧州。

《方案》构建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一是划分生态环境管控单元。

将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海洋红线区及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等一般生态空间划为优先保护单元。

将城市规划区、产业园区、港区和开发强度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区域划为重点管控单元。

将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划为一般管控单元。

南皮县绿源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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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环保咨询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工程管理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南皮县三和电器配件厂生产五金冲压件、电子、电器配件加工项

南皮县三和电器配件厂生产五金冲压件、电子、电器配件加工项

南皮县三和电器配件厂生产五金冲压件、电子、电器配件加工项目选址于南皮县冯家口镇常庄村,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5万元),占地面积2533.33平方米,年加工生产电子传感器外壳产品200万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选址要求。

一、同意该项目建设,本表可做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企业要严格落实好本表所确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同时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废水:生活污水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得外排;防渗旱厕,须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得外排。

2、噪声:须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置减震垫,并采取建筑隔声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严格控制生产时间,休息时间段不得进行生产,以免扰民。

3、固废:残次品、下脚料收集后外售,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规定;厂区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不得外排,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

三、对厂区地面、生产车间地面须做好硬化及绿化措施。

四、项目建成后须按《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报我局备案。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

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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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华通电器配件有限公司、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南皮县分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5【案件字号】(2021)冀09行终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树国张春明李艳华【审理法官】孙树国张春明李艳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沧州华通电器配件有限公司;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南皮县分局【当事人】沧州华通电器配件有限公司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南皮县分局【当事人-公司】沧州华通电器配件有限公司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南皮县分局【代理律师/律所】邓斌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刘健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斌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刘健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斌刘健【代理律所】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沧州华通电器配件有限公司;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南皮县分局【本院观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罚款变更行政处罚现场笔录合法性维持原判自由裁量权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华通公司2018年新上一台激光切割机,为防止生产中产生铁沫,垒了一条室外全封闭式排尘沟。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华通公司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因华通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所以华通公司的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

关于处罚告知问题,原南皮县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即向华通公司送达,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福华签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按捺手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明确告知华通公司实施的违法行为,经原南皮县环保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拟对该公司罚款21万元。

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以及提出陈述和申辩权的期限,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亦明确告知华通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申请期限,华通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故华通公司关于原南皮县环保局在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前未告知其应有的权利,认定该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属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罚款数额,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除了应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还应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了过罚相当原则,即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规定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从轻、减轻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二款规定了不予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最低限以上适用较低限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最低限以下处罚。

具体到本案,原南皮县环保局适用了从轻处罚,将罚款数额裁量确定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限之上,即21万元。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裁量,一般予以认可,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本案21万元罚款是否明显不当,应结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禁止行为所需要保护的法益,以及案件的具体违法情形予以综合认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一部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政法规。

该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禁止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不仅可能起不到保护环境的作用,而且可能产生新的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危害人身健康。

对华通公司的违法行为既要予以惩戒,同时也应过罚相当,应根据案涉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考量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

首先,华通公司为防止生产中产生铁沫,垒了一条室外全封闭式排尘沟,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主观过错较轻。

其次,原南皮县环保局亦不能证明华通公司采取该措施后是否仍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造成何种程度污染。

第三,原南皮县环保局对华通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华通公司及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原南皮县环保局,原南皮县环保局于2019年11月5日出具了审核意见,认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选址要求,同意该项目建设,并要求华通公司在三个月内自主验收,华通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验收合格。

对于华通公司,既要坚持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又要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可以认定华通公司的案涉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处以21万元罚款,在处罚数额的裁量上明显不当。

根据本案前述具体情况,将罚款数额变更为10万元可以达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目的。

二上诉人相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对沧华通公司、原南皮县环保局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沧州华通电器配件有限公司、南皮县环境保护局均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8 00:16:52【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9年9月24日,被告原南皮县环保局对原告华通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激光切割和五金冲压正在生产,五金加工项目无环评审批手续,激光切割设备配备自制除尘器,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被告原南皮县环保局于当日制作《监察登记表》并向原告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9年10月12日被告对原告华通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现场照片,2019年10月29日被告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2019年11月28日召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2019年12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原告,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的书面申请,2019年12月24日被告作出南环罚(2019)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原告华通公司处以罚款21万元,12月30日被告原南皮县环保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原告华通公司。

被告于2019年11月5日为原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出具了审核意见,2019年12月3日原告华通公司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2020年6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南环罚(2019)150号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监察登记表、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南皮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原南皮县环保局对原告华通公司作出南环罚(2019)15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一、在事实认定方面,被告原南皮县环保局于2019年9月24日发现被告华通公司存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情况后,即对原告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给原告,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于2019年10月12日对原告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制作《现场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现场照片,两份笔录中被告法定代表人周福华对公司存在五金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没有异议,并在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原告主张被告提交的笔录中的签字系后来补签字,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原告华通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二、法定程序方面,被告提交的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中最后一栏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中签字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与前两栏签字日期2019年9月24日存在时间出入,本院认为被告机关负责人对日期的签署笔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审核过程中的轻微瑕疵,不影响对原告违法行为的认定,且被告原南皮县环保局在本案行政执法和处罚中履行了立案登记、审批、询问、现场勘察、形成调查报告、集体讨论、处罚事先告知、处罚听证告知、处罚审批、依法送达程序,以上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故被告原南皮县环保局作出的南环罚(2019)15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第三、在适用法律方面,被告原南皮县环保局对原告华通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系原告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原告华通公司处以21万元罚款,适用法律正确;第四、在处罚是否适当方面,本案中被告原南皮县环保局对原告华通公司处以罚款21万元涉及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本案中,原告华通公司因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被告原南皮县环保局给与其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是否适当,应结合原告的具体违法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予以综合认定。

首先,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均能证实原告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原告在安装布袋式除尘塔之前为防止生产中产生铁沫,垒了一条室外全封闭式排尘沟,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其次,2019年9月24日,被告原南皮县环保局因原告的违法行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原告于2019年10月即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11月5日被告原南皮县环保局出具了审核意见,要求原告在三个月内自主验收,2019年12月3日原告公司的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且符合限期验收的要求,根据以上的时间节点判断,原告在收到被告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能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整改,且其环保设施经验收后已经合格,故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污染环境的严重社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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