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缴存财政性存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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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缴存财政性存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我国财政性存款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而财政性缴存款业务是金融机构日常业务中的一项。由于财政性存款是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一部分,其日常管理及使用效率之优劣直接影响到货币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正确执行,因而金融宏观调控对财政资金运用的有效监督是非常必要的。在对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的监管过程中发现部分金融机构在办理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值得密切关注并亟待解决。

【关键词】财政性存款问题建议一、财政性存款的历史地位和作用

财政性存款是金融机构缴存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之一,是中央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1983年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规定:财政金库存款和机关团体、部队等财政性存款,以及建设银行的转存款,划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各金融机构要全额缴存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吸收的企业存款,城镇储蓄存款和农村存款(包括信用社转存款)等,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存入人民银行,归人民银行支配使用。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缴存财政性存款是为解决国家重点建设的信贷资金来源和宏观上进行资金调节需要。而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中对财政性缴存款没有相应的补充规定。

根据这一原则,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人民银行除向商业银

行提供流动性再贷款外,还根据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将集中的部分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国家支持的产业发放部分专项贷款。在此背景下财政性存款作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既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调整经济结构,又在客观上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进行调控,其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明显。

二、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中的问题

(一)制度规定相对陈旧、零散,业务人员难以掌握操作。

关于对财政性存款的管理规定,人民银行总行除在1984、1985年分别以文件对财政性缴存款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规定外,平时只是根据金融机构会计科目体系的变化不断对相关金融机构缴存科目范围进行相应调整,再没有下发过相关文件或进行相应的制度修订。由于相关制度规定时间跨度很长,文件散落在各个年份,无论是基层人民银行还是金融机构手中掌握的文件资料都不齐全,再加上会计人员几经更换,目前熟悉和掌握财政性缴存款业务的人少之又少,靠传、帮、带传承相关业务,很难保持业务的连续性、准确性。换言之,对财政性缴存款管理办法、缴存范围掌握不准等原因,是金融机构产生欠缴、少缴、漏缴财政性存款的主要原因。

(二)央行财政性存款管理工作日趋弱化。

随着央行调控方式由直接调控向间接宏观调控的转变及货币政策工具选择的日益多样性、灵活性,财政性缴存款管理所起的作用较之改革之初明显弱化,不再受到各方高度的关注和重视。特别是1998年后,与准备金存款相比,商业银行的财政性存款规模显得很

小。由于《人民银行法》对财政性存款的监督检查至今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央行仅限于对商业银行报送的报表科目进行核对,对商业银行是否存在擅自挪用财政性存款和缴款科目核算使用的准确性难以有效界定,对该业务的监督检查基本处于“真空”状态,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处罚方式操作性不强。

相关文件先后对违反财政性存款规定的处罚方式定为罚息和罚款,而罚息和罚款在会计处理上有本质的区别,对于罚息,均是由营业部门自制传票,计算罚息额后,直接扣减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即可;而罚款则必须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处理时间长,惩处时效性差。

(四)柜面监督系统功能不够完善。

目前运行的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没有设计财政性缴存款单独的录入界面和提示功能,需要人工进行查询,不利于财政性缴存款业务的柜面监督管理。

三、完善和改进财政性缴存款管理业务的相关建议

(1)规范财政性存款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财政性存款的资金性质,对属于财政性存款的资金进行明确界定;统一金融机构缴存财政性存款的会计科目,进一步明确财政性存款的缴存范围,对财政存款科目的资金性质、核算内容加以明确;根据放松或收缩银根的需要动态调整财政性存款缴存科目范围,如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等科目,可以根据放松或收缩银根的需要,动态划分缴

存类别。

(2)适当提高财政性缴存款手续费或对财政性缴存款实行计付利息。随着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国库存款计息管理方式改变后,考虑到金融机构代理财政性存款业务的实际付出,人民银行应适当提高对金融机构财政性缴存款业务手续费,可比照存款准备金管理模式或国库存款计息模式对金融机构财政性缴存款计付相应的利息,充分调动金融机构财政性缴存款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加强对违反财政性存款的处罚规定进行分类。对迟缴、少缴、有意不缴、故意转移财政性存款等行为作统一规定;针对缴存款考核工作日常性的特点,对迟缴、少缴、有意不缴、故意转移财政性存款等行为由行政罚款改为罚息,通过相应的审批程序由营业部门直接扣收,尽可能地缩短处罚期限,达到及时惩戒的目的。

(4)加强各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作,在制度上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一方面加强信息沟通,加大对各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变动情况的了解,另一方面可责成人民银行货币信贷、会计、营业等部门共同组成的缴存款专项检查组,定期开展对金融机构财政性缴存款核算及缴存等工作的专项检查,以加大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制约力度,保证监督管理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胡立龙,毕野.规范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管理[j].中国金融,

2011,(17).

[2]孙冰心.完善财政性存款缴存研究[j].时代金融,2009,

(02).

[3]宁敏.财政性存款缴存制度执行中的五个问题[j].金融发展研究,2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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