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财政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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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了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性资金存量结构,规范和创新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我县经济发展中的杠杆和导向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财政资金存款是指县财政局各股室监管的,非定期存储的财政性间歇资金。
第一类:由上级或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列支,并核拨到专户管理的专项用于支持某项事业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类:依据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征收或向社会募集、具有专门用途并在财政专户中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以及社保基金等。
适用本办法的商业银行包括所有具有存贷职能,国家批准的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
二、实施原则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创新管理模式,不改变专户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对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实行“指标管理、预算总控、资金集中、统一调度”。进一步改善金融环境,调动银行业金融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促进鄄城县财政性资金和金融
部门信贷资金的良性互动,将财政性资金的存放与鄄城县辖区内各金融部门信贷规模挂钩,鼓励县内金融部门积极投放贷款,服务县域经济建设。
三、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述的以贷款规模定存款额度,就是要依据纳入范围的金融部门,在某一期间的新增贷款额和某一时点的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计算财政资金的应存款额度。期间新增贷款额占70%的权重;某一时点的贷款总额占30%的权重。
计算公式:某金融部门应得的财政专户存款=财政存款总量×【某金融部门新增贷款额/全部金融部门新增贷款额×70%+某金融部门贷款总额/全部金融部门贷款总额×30%】。
时点贷款额为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四个月的月末贷款余额。期间时限为每3个月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3月、6月、9月、12月四个月的月末前。
四、实施步骤
第一步:收集数据。从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收集各商业银行基础资料信息。其中:贷款总额和新增贷款额,包括各商业银行通过运营新型贸易融资产品(票据保付业务)等方式为我县企业取得的融资贷款。
第二步:计算结果。财政部门根据计算结果确定财政存款在各商业银行的存放比例。
第三步:资金调整。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存款规模,对在各商业
银行开设的财政专项资金专户及其存款额,按照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鉴于专项资金目前在各商业银行的存款存量,与按本办法确定比例计算的应存放量,存在正负落差,为避免银行存款在各商业银行间的大幅调整,将对各商业银行的现有存款存量设定过渡期逐步平稳调整,并且以增量资金调整为主,将增量资金优先用于调整落差大的银行的存放量,并通过控制陆续到期存款的续存,来解决各商业银行存款存量调整到位的问题。
五、其它事项
(一)实施中各家金融部门的有关数据,由县人民银行提供,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二)县财政在各商业银行的专项资金存款,财政部、省财政厅对开户问题有专门规定的,根据其规定管理。
(三)各金融部门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对于财政局开具的资金收支拨款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天及时给予拨付。每推迟拨付一天,扣减10%的财政存量资金,推迟拨付资金三次以上的,将取消财政在该金融部门的对公账户。
(四)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年4月份起试行。本办法实施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县政府办召集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另行研究解决。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