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校长流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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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内外教师交流管理的

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健全教师流动机制,合理配置教师资源,现就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区外教师调进、区内教师调出管理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区内外教师合理交流,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区外教师调进、区内教师调出教师交流机制,不断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教师队伍活力,为办好每一所学校提供有力保障。

二、交流原则

(一)编制控制原则。外区县教师调进必须在学校(园)核定编制范围内,超编学校原则上“不进”。

(二)学校对等原则。外区县调进的教师原来是什么学校,原则上调进后安排到相同类别的学校任教。

(三)学科配套原则。外区县调进的教师所教学科,要与所进学校学科相匹配。

(四)人岗相适原则。教师的调进调出,统筹兼顾学校学科结构、办学特色,兼顾交流对象的工作、生活和家庭实际情况,保持教师队伍的动态平衡,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交流管理办法

(一)外区(县)调入

1.条件

外区(县)教师要求调入本区工作,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修养,在原单位工作表现良好(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及以上);

②幼儿园教师具备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中小学教师具备任教学科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教龄满3年及以上,有相应教师资格;

③女教师年龄一般要求40周岁以内,男教师一般要求45周岁以内;

④夫妻分居满3年或照顾父母需要;

⑤身心健康,体检合格,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⑥经考核,具有较强教育教学能力的。

上述条件中年龄和教龄的时间计算至当年8月31日止。

区(县)级以上名师名校长或培养对象及具有区(县)级以上教坛新秀、学科骨干教师、优质课一等奖获得者等荣誉的可优先考虑并适当放宽条件。

2.程序

由调出学校、教育局、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后,在7月底前发商调函到区教育、人事部门,经区教育、人事部门考察并审核,提交区人事调配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调动入编手续。

3.安排原则

原则上安排到同类别学校任教。

(二)调往外区(县)

1.条件

要求调往外区(县)的教师,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夫妻两地分居(3年以上)等特殊困难;

②服务期已满:

新参加工作的,在教育系统工作满5年以上;

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自晋升之日起在我区服务满3年和5年以上;

被评为区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教坛新秀、名师等荣誉称号的,自公布之日起在区内服务满3年以上。

2.程序

要求调往外区(县)的,须经所在学校同意,于每年7月10日前,向局党委申报,商调函必须于每年8月10日前,报局党委审定,按程序报批。

3.办理时间

暑假期间(8月10日前)办理有关手续,其他时间均不予受理研究。

4.要求调往本区外系统工作的,参照调往外区(县)执行。

四、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若区上出台相关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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