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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小三
给小三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
婚外情一直是婚姻的致命伤。从“第三者“到“二奶”再到“小
三”,这些词语大家想必已不陌生。之前婚姻法有规定,在离婚时 无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没有走到离婚这一步,为保护婚姻、 对付小三,“意见稿”也给出了法律的硬性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 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 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按此规定,对于“分手费”,以是否已实际交付来分情况处理, 如果已经给付了,包养一方是不能反悔的,反悔了法院也不会支持; 如果只是承诺了或写了协议,但并没有给付,“小三”想打官司要 回“分手费”,一样不能得到支持。但是,徐亚兵律师指出,“分 手费”“来源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的另一方是有权通过起诉要 回财产的。具体如何来处理,法院必须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夺。至于要考虑哪些情况,“意见稿“没有明确规定。
票子
夫举债想让妻一起还,拿证据来
社会经济往来十分复杂,特别是结了婚的男子去借债,到底是老公
来还呢还是夫妻一起还?“意见稿“第十八条明确离婚时,夫妻一 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 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徐亚兵律师说,司法解释还照顾另一种新的情况,就是婚内夫妻间 的借债行为。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 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 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 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 也就是说,老公也可以向老婆借钱,不过 离婚时这笔账是要算清楚的,“还一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培训讲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培训讲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已于 2011年 7月 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 8月 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2011年 7月 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本条乃关于婚姻登记瑕疵问题。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这里主要针对结婚登记瑕疵。

宣告婚姻无效,必须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兜底条款。

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法院予以受理,不符合的,驳回诉讼请求。

如果是婚姻登记存在瑕疵情形的,由法院驳回诉请,同时告知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

最高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认为, 如果符合婚姻实质, 但是存在登记程序瑕疵的情形, 除非该程序瑕疵特别重大, 比如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 应当予以撤销登记, 否则, 对于婚姻实质不产生重大影响的程序瑕疵,比如夫妻婚后感情很好, 但是登记时一方未到场,行政庭一般也不宜予以撤销登记。

对于 1994年 2月 1日之前的同居关系, 依然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此后的同居关系,不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在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处理方面,同居与婚姻之间依然区别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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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婚姻法解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三概述 • 婚姻财产的认定与处理 • 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 离婚程序与法律后果 • 相关案例分析
01
婚姻法解释三概述
背景与目的
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念 的转变,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 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完善婚姻家 庭法律规范来应对。
目的
离婚的法律后果
夫妻关系解除
离婚后,夫妻关系依法解 除,双方不再具有夫妻间 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抚养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由双 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不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支 付抚养费。
财产分割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原 则上应平分,但也可协商 或由法院判决确定分割方 式。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分 ,但也可协商或由法院判决确定分割 方式。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02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方式获得的财产,除非
另有约定,否则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所有的房产
03
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均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
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包括个人所有的房屋、车辆、存款等,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多久,均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应当互相支持 、照顾和帮助。
夫妻间的住所决定权
夫妻双方有权决定共同住所,并相互尊重对 方的意愿。
夫妻间的忠诚义务
夫妻应当互守贞操,保持对彼此的忠诚,不 得有婚外性行为。
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并为 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保障。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PPT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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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内财产分割弱者为王 v 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能分割吗?新的司法解 释告诉我们,法律将保护弱势一方。 Evaluation only. 【条款】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 tedv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 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 Copyright 2019-2019 Aspose Pty Ltd. 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 有隐 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 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 大疾病需要医治,另 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 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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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 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 Evaluation only. 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 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 方名下 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 Copyright 2019-2019 Aspose Pty Ltd. 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 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 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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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啃老房产”归个人 v 当下适婚的年轻人,已多为80后、90后独生子女,接受父母 的房屋馈赠比较常见。那么,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离婚时该归谁? Evaluation only. tedv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 【条款】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 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 Copyright 2019-2019 Aspose Pty Ltd. 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v 【解读】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 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予,而父母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 但这个约定实际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很难发挥作用。因为 迫于观念,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时,很少有人去签协议或做 公证。而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更为合理, 也更符合国情。

婚姻法律及其司法解释(课件)

婚姻法律及其司法解释(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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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的分类
第二类是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包括一方接受继承或受赠时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 一方的财产;一方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伤残补偿费、补助金、人身保险金等;复员、转业军人的复 员费、转业费、医药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第三类是夫妻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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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继承权
b、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 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 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在一方死亡后, 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如果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 男女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 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但若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 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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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夫妻个人财产
同时,对婚前或婚后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及其特有财产所生债务等,均应由其个人财产负担清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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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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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姻法解释(三)
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 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 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 出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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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及其效力
1、区别: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 ,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法发布1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全文)2011年08月12日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法释〔201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精选)PPT文档59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精选)PPT文档59页

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精
选)
21、没有人陪你走一辈子,所以你要 适应孤 独,没 有人会 帮你一 辈子, 所以你 要奋斗 一生。 22、当眼泪流尽的时候,留下的应该 是坚强 。 23、要改变命运,首先改变自己。
24、勇气很有理由被当作人类德性之 首,因 为这种 德性保 证了所 有其余 的德性 。--温 斯顿. 丘吉尔 。 25、梯子的梯阶从来不是用来搁脚的 ,它只 是让人 们的脚 放上一 段时间 ,以便 让别一 只脚能 够再往 上登。
44、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 难的遭遇里百折不饶。——贝多芬
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苏联

讲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讲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 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 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 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 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 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 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 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 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 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 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 行补偿
该司法解释共19条,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重点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婚姻法解释三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 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 否认婚生子女 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 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 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 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 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 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 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 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

最新学习婚姻解释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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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仍可分割
• 个案:小易和丈夫一起创建的公司生意挺红火。后来 小易当起了专职太太,再后来,夫妻以离婚收场。离 婚时,小易并没有要求分割丈夫在公司的股权。离婚3 年后,小易想自己开家公司,于是她想到和丈夫分割 股权,以便拿到一笔创业资金。前夫不干了,“谁叫 你当初离婚时没有要求分割,现在离婚都3年了你又想 打这个主意,门也没有。”前夫答道。小易要求分割 曾经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能不能得到支持?
•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 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 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 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 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 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 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 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律师解读:在过去,这个协议是否有效,全在法官的判决,不 同的法官可能会给出不同的答案。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 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 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 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 规定,对此明确了,这种协议是无效的,一方因为妥协达成的 协议,显失公平。加上双方并没有离婚,协议也就失去效力。
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
产权登记方所有
•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 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 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 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 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 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 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 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 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 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 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 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法释〔201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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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普遍认为,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征: • (1)发生于家庭内部,较一般的虐待行为有更大 的危害性、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 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是在家庭中 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受害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 弱势地位的成员。这些受害者(大多为妇女、儿童 或老人)往往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 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所以,长期对 暴力行为采取哭泣、忍让或沉默态度,从而导致施 暴者有恃无恐,气焰更为嚣张; • (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 例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性 权利等; • (3)施暴者在主张上出于故意的,而且,施暴行 为在时间上具有一定连续性的。
二、如何认定家庭暴力
• 怎样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主要 表现为家庭某成员对本家庭内另一成员所实施 的人身方面的强暴行为。其实施手段上具有多 样性:如殴打、罚跪、伤害甚至杀害,以暴力 限制人身自由,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以暴力 强迫对方从事性行为,以暴力将对方逐出家门, 以暴力强迫对方就范等。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 的行为,也应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某些国家 的有关规定和学者的见解是有差别的,在第48 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宣言》中,把对妇女的暴力界定为:对身体的 暴力、性暴力以及心理上的暴力。心理上的暴 力包括侮辱漫骂、精神恐吓等行为。它可以给 我们提供一定的启示。总之,国际社会对家庭 暴力的界定是比较宽泛的。
什么是虐待和遗弃,对虐待和遗弃行 为有哪些处罚?
• 一、什么是虐待和遗弃 •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 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 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 饿、患病不予治疗、给予居住条件上歧视性待遇、限制 人身自由等。 •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 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 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 如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由兄 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妹妹,对于缺乏劳 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兄姐,不尽抚养义务等 • 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残,和 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最新版-婚姻法解释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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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三规定
❖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 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 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 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 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 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相关解读
❖ 通常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均有支配 权,没有分割的必要。即使分割了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像 一个人的钱从左兜放到了右兜。但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 医治,另一方又拒绝支付医药费,或者一方隐藏、转移、变 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 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重大情形时,出于对生命健 康权以及夫妻财产利益的正当保护,可以在不侵犯其他债权 人利益的情况下,支持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
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解释三第十条的概括
❖ 买房时间:婚前 ❖ 买房方式:按揭贷款 ❖ 房产证登记:买房者个人 ❖ 还贷人:夫妻双方 ❖ 离婚时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处理 (2)不动产产权归产权登记方,产权获得者给予另
❖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 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 “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 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 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小赵婚前买的黄金,在婚后价值增高,但增值

婚姻法司解三

婚姻法司解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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