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危害防治措施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一、职业健康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1、公司成立以主管经理为首,行政、人力资源、工会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分公司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3、定期或不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4、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因素。
5、经常对职业病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新职工人入职后,应进行健康检查,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
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5)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三、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方针,实行“行业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
职业卫生等相关标准规范
一、职业危害有关原则及规范(源卫生部网站)《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 8195-202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 噪声》GBZ/T 229.4-2023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23《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4-202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 229.3-2023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GBZ78-2023《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2023》GBZ23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 化学物》GBZ/T229-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GBZ/T231《核电厂职业照射监测规范》GBZ232-2023《职业性铊中毒诊断原则》GBZ226-2023《职业性航空病诊断原则》GBZ93-202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原则》GBZ75-2023《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原则》GBZ78-2023《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原则》GBZ28-202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23《密闭空间直读式气体检测仪选用指南》GBZ/T222-2023《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23《消防员职业健康原则》GBZ221-2023《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213-2023《工作场所物理原因测量第7部分: 高温》GBZ/T 189.7—2023《工作场所物理原因测量第6部分: 紫外辐射》GBZ/T 189.6—2023 《工作场所物理原因测量第2部分: 高频电磁场》GBZ/T 189.2—2023 《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防止控制指南》GBZ/T212-2023《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原则》GBZ51-2023《工作场所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GBZ/T210.1-2023《工作场所粉尘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GBZ/T210.2-2023《工作场所物理原因职业接触限值: 第3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测定措施: 第4部分》《生物材料中化学物质测定措施: 第5部分》《工作场所物理原因测量第10部分: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23《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醇类化合物》GBZ/T160.48-202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4-202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 204-2023《使用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程》GBZ/T 198-2023《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23 《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GBZ/T 173-2023《工作场所有害原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原因》GBZ 2.2-2023《工作场所有害原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原因》GBZ 2.1-2023《工业场所物理原因测量第2部分: 高频电磁场》GBZ/T 189.2-2023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行导则》AQ/T 3034-202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23《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应用导则》AQ/T 3049-2023 《电子工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01-2023《作业场所空气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原则》AQ 4202-2023《作业场所空气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管理原则》AQ 4203-202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础信息数据》AQ/T 4206-202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构造》AQ/T 4207-2023 《有毒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AQ/T 4208-2023《革类加工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10-2023《家俱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11-2023《氧化铝厂防尘防毒技术规程》AQ/T 4212-2023《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13-2023《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14-2023《制革职业安全卫生规程》AQ 4215-2023《钢铁冶炼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规范》AQ/T 4216-2023 《铝加工厂防尘防毒技术规程》AQ/T 4218-2023《焦化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 4219-2023《石材加工工艺防尘技术规范》AQ 4220-2023《粮食加工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21-2023《酒类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定》AQ 4222-2023《自来水生产供应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定》AQ 4223-2023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24-2023《印刷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25-2023《城镇燃气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26-2023《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AQ/T 4227-2023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23《粮食立筒仓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9-2023《粮食平房仓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30-2023《散粮码头爆炸性粉尘环境施工及装卸设备维修安全规范》AQ 4231-2023《塑料生产系统粉尘防爆规范》AQ 4232-2023《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AQ/T 8008-2023《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措施》GB/T 934-2023《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23《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23《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23《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T 5817-2023《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2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6514-2023 《袋式除尘器技术规定》GB 6719-2023《气体检测管装置》GB/T 7230-2023《工业管道旳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2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2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7692-2023《矿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GB 8159-2023《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23《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 8959-2023《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GB 11341-2023《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2023《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23《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规定》GB 12142-2023《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23《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规定》GB 12358-202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 12367-2023《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 12434-2023《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旳防毒规程》GB 12475-2023《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2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定》GB 12942-2023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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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82-1999《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17750-2023《港口散粮装卸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918-202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2023《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安全规定》GB 17957-2023《手持式机械作业防振规定》GB/T 17958-2023《激光防护屏》GB/T 18151-2023《监控式抑爆装置技术规定》GB/T 18154-202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23《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19041-2023《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081-2023《打火机生产安全规程》GB 19288-2023《亚麻纤维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881-202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妆置安全技术规定》GB 20231-2023 《橡胶加工炼胶车间防尘规程》GB 21657-2023《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 22340-2023《矿用炮烟净化妆置通用技术条件》GB/T 22584-2023《自给闭路式压缩氧气呼吸器》GB 23394-2023《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23525-2023《防尘防毒基本术语》GB/T 29053-2023《生产过程危害和有害原因分类与代码》GBZ/T13861-2023《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23《工作场所有害原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原因》GBZ2.1-2023《工作场所有害原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原因》GBZ2.2-202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2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工作场所有害原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原因》GBZ2.1-2023《工作场所有害原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原因》GBZ2.2-202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23《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旳采样规范》GBZ159-2023《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23《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195-2023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烃类化合物》GBZ/T160.42-2023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酮类化合物》GBZ/T160.55 -2023《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GBZ/T160.63 -2023《工作场所物理原因测量第8部分: 噪声》GBZ/T189.8-2023《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 总粉尘浓度》GBZ/T192.1-2023 《呼吸防护用品旳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23《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23《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
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措施
设置的符合性
发生源分析及 防护设施选择
设置的适宜性
技术分析与防护设施设计
设置的有效性
防护设施维护管理
第20页
管理的符合性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情况 收集相关法规标准对防护设施设置的要求
依据要求评价防护设施设置的符合性
第21页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
(一)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情况 收集产生危害场所或建设项目评价所需相关资料
第24页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
(二)收集相关法规标准对防护设施设置的要求
通用法规与标准: GB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33-201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26189-2010《室内工作场所的照明》 GB50582-2010《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
第6页
常见职业病防护措施
✎ 车间含毒含尘气体和废气的处理技术 ✎ 建筑物通风、采暖和空气调节工程技术 ✎ 生产性噪声与振动控制 ✎ 辐射防护 ✎ 工作场所采光和照明 ✎ 其他卫生辅助设施(如浴室、女工休息室、卫生间等)
第7页
职业病防护措施选择、设计和评价原则
☞ 遵循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措施的优先顺序 ☞ 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 应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标准和设计规定
• 优化组合的 综合措施
• 经济、技术、 时间上可行
• 有法规标准 依据
• 便于应用和 操作
• 具体国情
• 建设项目的 经济、技术 水平
• 进一步发展 的需要
☞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标 准和设计规定。
工程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
工程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行业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工程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建筑材料生产等领域。
第三条工程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施策、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档案,记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定期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
第八条工程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配合企事业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和监测,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降低职业病风险。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率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规范作业流程,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避免职业病危害。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高危人群的监测和保护,及时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例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应急预案,做好职业病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预防技能。
第三章确诊与治疗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病例报告和登记制度,及时报告职业病病例。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业职业病医生,对疑似职业病病例进行确诊和治疗。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职业病患者进行病因分析和病情评估,制定个性化疗程方案。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职业病患者的康复指导和心理疏导工作,帮助其尽快康复。
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因患病而降职、辞退或歧视。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业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气体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效用,体现以人为本,防止职工发生急、慢性中毒,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作业场所。
本规范的执行主体是各类含有有毒作业的工矿企业。
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为职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三条本规范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
第四条本规范主要对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厂区平面布局和车间设备布置、建筑设计卫生要求、辅助卫生设施、防毒设备及设施中一般规定、毒物源控制、毒物排放控制、测试评价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五条本规范可作为拟建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对已建建设项目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依据。
第六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设计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章节,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实施效果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篇章。
第八条凡涉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卫生工程防护监督管理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九条有毒有害作业。
有毒有害作业是指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十条职业中毒。
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性疾病。
职业中毒主要表现为急性、亚急性及慢性中毒三种类型。
最新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业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气体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效用,体现以人为本,防止职工发生急、慢性中毒,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作业场所。
本规范的执行主体是各类含有有毒作业的工矿企业。
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为职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三条本规范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
第四条本规范主要对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厂区平面布局和车间设备布置、建筑设计卫生要求、辅助卫生设施、防毒设备及设施中一般规定、毒物源控制、毒物排放控制、测试评价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五条本规范可作为拟建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对已建建设项目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依据。
第六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设计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章节,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实施效果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篇章。
第八条凡涉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卫生工程防护监督管理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九条有毒有害作业。
有毒有害作业是指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十条职业中毒。
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性疾病。
职业中毒主要表现为急性、亚急性及慢性中毒三种类型。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ICS 13.100C52 GB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194—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Hygienic engineering measures for preventing and controllingoccupational poisoning in the work place2007-08-13发布2008-0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安全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强、刘江、施瑾、刘光铨。
GB/T 194-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工作业场所的设计与防毒设备、防护措施、管理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的工矿企业、事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60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毒有害作业toxic and hazardous work指在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业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气体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效用,体现以人为本,防止职工发生急、慢性中毒,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作业场所。
本规范的执行主体是各类含有有毒作业的工矿企业。
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为职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三条本规范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
第四条本规范主要对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厂区平面布局和车间设备布置、建筑设计卫生要求、辅助卫生设施、防毒设备及设施中一般规定、毒物源控制、毒物排放控制、测试评价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五条本规范可作为拟建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对已建建设项目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依据。
第六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设计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章节,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实施效果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篇章。
第八条凡涉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卫生工程防护监督管理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九条有毒有害作业。
有毒有害作业是指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十条职业中毒。
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性疾病。
职业中毒主要表现为急性、亚急性及慢性中毒三种类型。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年版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年版————————————————————————————————作者:————————————————————————————————日期: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业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气体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效用,体现以人为本,防止职工发生急、慢性中毒,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作业场所。
本规范的执行主体是各类含有有毒作业的工矿企业。
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为职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三条本规范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
第四条本规范主要对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厂区平面布局和车间设备布置、建筑设计卫生要求、辅助卫生设施、防毒设备及设施中一般规定、毒物源控制、毒物排放控制、测试评价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五条本规范可作为拟建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对已建建设项目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依据。
第六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设计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章节,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实施效果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篇章。
第八条凡涉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卫生工程防护监督管理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九条有毒有害作业。
(完整word版)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业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气体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效用,体现以人为本,防止职工发生急、慢性中毒,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作业场所。
本规范的执行主体是各类含有有毒作业的工矿企业。
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为职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三条本规范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
第四条本规范主要对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厂区平面布局和车间设备布置、建筑设计卫生要求、辅助卫生设施、防毒设备及设施中一般规定、毒物源控制、毒物排放控制、测试评价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五条本规范可作为拟建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对已建建设项目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依据。
第六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设计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章节,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实施效果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篇章。
第八条凡涉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卫生工程防护监督管理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九条有毒有害作业。
有毒有害作业是指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十条职业中毒。
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性疾病。
职业中毒主要表现为急性、亚急性及慢性中毒三种类型。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要求措施要求规范(GBZT194-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业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气体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效用,体现以人为本,防止职工发生急、慢性中毒,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作业场所。
本规范的执行主体是各类含有有毒作业的工矿企业。
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为职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三条本规范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
第四条本规范主要对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厂区平面布局和车间设备布置、建筑设计卫生要求、辅助卫生设施、防毒设备及设施中一般规定、毒物源控制、毒物排放控制、测试评价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五条本规范可作为拟建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对已建建设项目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依据。
第六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设计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章节,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实施效果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篇章。
第八条凡涉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卫生工程防护监督管理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九条有毒有害作业。
有毒有害作业是指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十条职业中毒。
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性疾病。
职业中毒主要表现为急性、亚急性及慢性中毒三种类型。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3 毒物排放控制
1 当车间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天窗排出时,在该 车间屋顶应避免设置机械通风进风口。 2 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 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宜由经常使用 的排风系统和事故排风的排风系统共同保证。 事故排风的排风量应根据工艺资料计算确定。 当缺乏上述资料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 12次。
防毒设备及措施
1 一般规定 2 毒物源控制 3 毒物排放控制
1 一般规定
1 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均应积极创造条 件采用新工艺,以无毒、低毒的物料代替有毒 和高毒的物料,采取无毒害或毒害较小的工艺 流程。 2 应将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过程与其他无 毒无害的工艺过程隔开。 3 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应用密闭的 方法防止逸散,在密闭不严或不能密闭之处, 应安装通风排毒设施维持负压操作,并将逸散 的有毒有害物质排出。
6 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可能突然增高,或空气 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毒有害物质能对人体 具有叠加或增强作用时,不得采用循环空气作 空气调节或热风采暖。 7 工作场所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毒物,混合后 具有协同作用时,应隔开进行生产,分别单独 设置排风系统,不得将两者的排风系统联在一 起,通过工作场所的排风管道必须保持负压。
辅助卫生设施
1 一般规定 2 应急救援设施
1 一般规定
1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辅助卫生设施的设计应 符合GBZ 1的有关要求。 2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都应设置盥洗设备、淋浴 室及存衣室,专用更衣箱。 3 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可 兼学习、取暖、进餐之用。休息室设在工作附 近的地方,并应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影响。室 内可设桌、椅、洗手池、饮水设施及空调设备。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讲解
基本规定
1 总平面布局应符合GB50187的有关规定 2 工作场所设备布置 3 建筑设计卫生要求 4 卫生工程防护设施管理 5 个人防护
1 总平面布局应符合GB50187的有关规定
1 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和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 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应布置在夏季最小频率 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 段。
2 工作场所设备布置
1 毒物易逸散的工业场所,可能发生剧毒物质 泄漏的设备均应有隔离措施。
2 放散不同有害物质的设备布置在同一建筑物 内时,毒性大与毒性小的应隔开。如布置在多 层建筑物内时,散发有害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 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 应采取有效的源头控制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空 气。
4 卫生工程防护设施管理
10 在工作场所贮存有毒物质的容器,都应贴上 醒目的标识,以示该物质名称及危险性。
11 输送有毒物质的管道系统、设备、阀门、安 全设施、泵及其他固定设备均应贴上标签或注 明记号以识别所输送的有毒物质。
12 用人单位使用新的有毒、有害原材料或化学 品时,应在使用前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 提供毒性鉴定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4 卫生工程防护设施管理
6 应定期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损坏,以便及时更 换,防止失效。面具和口罩应定期清洗、消毒, 特别是公用的应在每次使用后立即进行清洗消 毒,呼吸防护器应放置在阴凉干燥处。
7 用于紧急救援的呼吸防护器应定期严格检查 并妥善存放在邻近可能发生事故的地点,便于 及时取用。
4 卫生工程防护设施管理
4 为了保证车间内良好的通风和自然换气,产 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不宜过于狭窄,厂 房的高度应不低于3.2m,人均面积不少于 4.5m2,人均占有体积不小于15m3为宜。
通风参考标准
风速标准:
GBZ/T 194—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6.2.6有毒有害物质被吸入排毒罩口的过程,不应通过操作者的呼吸带,排毒要求的控制风速在0.25~3m/s之间,常用风速为0.5~1.5m/s。
管道风速采用8~12m/s。
AQ 4214—2011《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6。
10 a) 局部通风应控制焊接电弧附近的风速,吸尘罩控制点的控制风速应为0.5~1。
0 m/s。
6.10 c)使用固定式排烟罩时,有毒气体、粉尘等不经过操作者呼吸带,排放口的风速以1.0 m/s为宜。
AQ/T4274-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2016年3月1号实施)
AQ4211-2010家具制造业手动喷漆房通风排毒设施技术规程
工业通风第四版
36页
40-41页
通风除尘设备设计手册---胡传鼎30页
简明通风设计手册—--孙一坚
125页
126页
ﻬ
128页
136—138
254页
GB 7692-2012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
化
AQ2013。
1—200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
GB20698 化工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
通风参考标准
风速标准:GBZ/T 194-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6.2.6有毒有害物质被吸入排毒罩口的过程,不应通过操作者的呼吸带,排毒要求的控制风速在0.25〜3m/s之间,常用风速为0.5〜1.5m/s。
管道风速采用8 〜12m/s。
AQ 4214-2011《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6.10 a)局部通风应控制焊接电弧附近的风速,吸尘罩控制点的控制风速应为0.5—1.0 m/s。
6.10 C)使用固定式排烟罩时,有毒气体、粉尘等不经过操作者呼吸带,排放口的风速以1.0 m/s为宜。
AQ/T4274-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2016年3月1号实施)«>32 li i.rra WW*B^5* 4 ft遶« (m/i) ir嘖療 潦*浮«和1«« «气LO*-LS inn^A.iuiA确(1 ■内WAMr-400r' W 牝 r-rJM'C 二盎聘电《 o.a 0.3 10 tk« 鬣《化呑*尘廉 D.a IS 17 5 DU>P I' C!武柚 ;岂擁*暫盖》笔 1对fcfta .1优台w*气 5电*6. 5—0. ft0. SY- 7也U 勺 IJ 小T 忡舍« ■wit 水审敲康® It 嘛 BfW偿« Z4 11 I «« I* AM 忆和砖《 «豪弋(■峥!氢0. ei_ 0 0. 57 7 1.&-U5 13 14 甲:亠甲,爾會M «亦%»*2”ft Kitt ]& 尤甲flb 皿A 、乙 «威■的》16 fri 内比学悵・ TfT (&尘丸^笑Mar.HJhi^Li' 口下 VIT 水 7: 新尘丸柞ttBTlorn 鮮m 』UT -4ml/DI* Ut f [ 小于 lrT<-in^ > tt宝允睥建«, I ⑹ns/n* in K ' ei ]呷"》讣 耳》址» __ 水撷匚 ~ 许離《 O.T 也?=-l. 0 I.Qf 】1.0L35i.i 0.7 0. 77 C El,5 CU301 M 允W«度 ftrttcifTwd. 轉 r !i otn#k 岳于'Dioim^L 0.5-0,7rtsTicinw^b 0.3-0, e (罚闻・軸葛« 事酋1ft 的■ «1 ( ■『 h * / /Uta w Z5<I»H» 和具 ft |不含« Wg ・ 「F SE 2i 0. 57 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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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7 工作地点的S 度和平均凤iff3+ LI。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三篇)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为此,公司根据国家、北京市、集团和公司有关的管理规定,特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如下:一、市政工程易发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项目1、地下管线有毒、有害气体引起的职业中毒2、电焊作业有害物质、有毒气体引起的职业中毒二、地下管道有毒、有害气体引起的职业中毒的作业场所的防护措施1、在施工作业范围内,施工前应由作业人员采取强制通风措施,由安全检查人员使用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仪进行检测,达到安全标准后,方准进入地下管道进行施工作业。
2、施工前,应由施工负责人向全体参与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履行签认手续。
3、在施工区周边要设立围挡或护栏,同时设立安全警告标志。
4、一旦发生管道破裂,有毒、有害气体溢出,施工负责人应及时组织作业人员的撤离工作,疏散周边人员,封闭施工现场,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三、地下管道有毒、有害气体引起的职业中毒的个人防护措施1、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带和使用各种防护用品、用具。
2、作业人员应在作业前进行个人体检,符合条件者方可从事地下管道的作业。
3、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避免连续加班作业,进行轮换作业,保证合理的膳食和充足的睡眠。
四、对地下管道有毒、有害气体引起的职业中毒的安全检查1、检查对从事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2、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可行性,检查安全交底的可操作性。
3、检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到位,是否满足使用需要。
4、检查从事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佩带齐全、有效。
5、检查施工区域作业人员,有无遇险自救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6、对以上检查范围内如发现问题,一律采取先停工,后整改的原则,进行逐项跟踪复查落实,直到存在的问题解决完为止。
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先撤人,封闭现场,后研究补救措施,绝不允许冒险蛮干的情况发生。
五、电焊作业有害物质、有毒气体引起的职业中毒的作业场所的防护措施:1、在施焊作业区内设立排烟、送风设备。
职业病防治操作规程(5篇)
职业病防治操作规程一般规定1、优先采用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旧技术、旧材料、旧工艺。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必需设有公告和警示标识,标明危害因素、后果、急救措施等。
3、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
4、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场所,设报警装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和应急通道和泄险区。
前期预防1、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配备与职业病防治相适应的救护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相分开的原则。
4、设备、工具、用品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防治措施1、要建立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测定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源,防止因密闭性能不好、设备管理不善、检测检修不到位,而造成“跑、冒、滴、漏”现象严重,有毒有害气体大量逸出,而酿成急性职业中毒等伤亡事故。
2、对进入高毒物品作业场所人员要加强劳动保护措施。
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应事先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要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3、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4、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与自动报警装置。
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对少数高毒物质,必须采取严格密闭,隔离式操作,以避免或减少直接接触等。
5、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资料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业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气体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效用,体现以人为本,防止职工发生急、慢性中毒,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作业场所。
本规范的执行主体是各类含有有毒作业的工矿企业。
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为职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三条本规范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
第四条本规范主要对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厂区平面布局和车间设备布置、建筑设计卫生要求、辅助卫生设施、防毒设备及设施中一般规定、毒物源控制、毒物排放控制、测试评价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五条本规范可作为拟建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对已建建设项目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依据。
第六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设计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章节,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实施效果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篇章。
第八条凡涉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卫生工程防护监督管理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九条有毒有害作业。
有毒有害作业是指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十条职业中毒。
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性疾病。
职业中毒主要表现为急性、亚急性及慢性中毒三种类型。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日期:2007-08-13 实施日期:2008-02-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业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气体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效用,体现以人为本,防止职工发生急、慢性中毒,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作业场所。
本规范的执行主体是各类含有有毒作业的工矿企业。
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为职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三条本规范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
第四条本规范主要对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厂区平面布局和车间设备布置、建筑设计卫生要求、辅助卫生设施、防毒设备及设施中一般规定、毒物源控制、毒物排放控制、测试评价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五条本规范可作为拟建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对已建建设项目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依据。
第六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设计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章节,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实施效果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篇章。
第八条凡涉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卫生工程防护监督管理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九条有毒有害作业。
有毒有害作业是指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十条职业中毒。
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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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1 2 3 4 5
总平面布局应符合GB50187的有关规定 工作场所设备布置 建筑设计卫生要求 卫生工程防护设施管理 个人防护
1 总平面布局应符合GB50187的有关规定
1 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和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 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应布置在夏季最小频率 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 段。 2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 技术的工作场所,应远离居住区。
5 个人防护
2 毒物呈粉尘、烟、雾形态时,从业人员需使 用机械过滤式防毒口罩;毒物呈气体、蒸汽状 态,宜使用化学过滤式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 在毒物浓度过高或空气中氧含量过低的特殊作 业情况下,应采用隔离操作或供氧(气)式防 毒面具。
5 个人防护
3 作业环境毒物污染严重,暂时又难以改善的 作业,应合理安排劳动和调配劳力,进行轮换 操作,减少劳动时间或缩短接触时间。 4 如发生职业危害在当地无紧急救援机构和措 施的情况下,应立即报国家中毒控制中心。
4 卫生工程防护设施管理
1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所采用的各类设备和 材料必须是相关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产品。 2 职业危害卫生防护工程设计与施工单位必须 具备相应资质,禁止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承 揽此类工程设计与施工。 3 对易发生跑、冒、滴、漏的生产设备要加强 维修和管理,各种防毒设备必须建立必要的操 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特殊有毒作业应调整劳动 制度与劳动组织。
3 产生剧毒物质的车间,其墙壁、顶棚和地面 等内部结构的表面,应采用不易吸收、不吸附 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 车间内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 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地面 应不透水,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应纳入工业 废水处理系统。
3 建筑设计卫生要求
4 为了保证车间内良好的通风和自然换气,产 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不宜过于狭窄,厂 房的高度应不低于3.2m,人均面积不少于 4.5m2,人均占有体积不小于15m3为宜。 5 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最好设计成多层建 筑,底层布置抽气管道,过滤器及通风设备, 以及泵房、排水贮槽及化学品库等。
1 总平面布局应符合GB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 应与其他建筑物隔离。 4 厂区道路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厂 区尽端式道路应有足够的消防车回转场地。产 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内应留有足够宽度 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2 工作场所设备布置
4 卫生工程防护设施管理
6 应定期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损坏,以便及时更 换,防止失效。面具和口罩应定期清洗、消毒, 特别是公用的应在每次使用后立即进行清洗消 毒,呼吸防护器应放置在阴凉干燥处。 7 用于紧急救援的呼吸防护器应定期严格检查 并妥善存放在邻近可能发生事故的地点,便于 及时取用。
4 卫生工程防护设施管理
4 卫生工程防护设施管理
4 凡产生一氧化碳的工作场所,应经常监测空 气中一氧化碳的浓度,并安装一氧化碳警报器。 生产过程要加强密闭、通风,对管道、阀门、 设备应注意维修,防止漏气。 5 对于每个化学过滤式防毒面具或供氧(气) 呼吸防护器应配备专用记录卡,以便记明滤毒 罐(盒)或供气瓶的最后检查和更换日期,以 及已用过的次数等。滤毒罐在不用时应将通路 封塞,以防失效。
术语和定义
有毒有害作业 指在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进行的 作业 卫生工程防护措施 指应用工程技术手段控制工作场所产生的有 毒有害物质,防止发生职业危害的一切技术措 施。
术语和定义
事故应急救援设施 指有毒有害物质工作场所由于误操作、违章作业、 生产设备破损或其他人为因素,引起有毒有害物质大 量逸出,为避免发生急性职业危害或控制事故危害程 度而设的个人防护。 毒物排放控制 指排毒系统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向大气排放之前控制 其浓度或排放量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各类技术措施。
4 卫生工程防护设施管理
13 用人单位不能提供新的有毒、有害原材料或 化学品鉴定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 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复验的,应当向卫生行 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申请进行毒性鉴定。
5 个人防护
1 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作业人员需穿特殊质地 或式样的防护服。强酸、强碱作业者应着耐酸、 耐碱工作服;接触有毒粉尘者应穿防尘工作服; 接触局部作用强或经皮中毒危险性大的物质, 应戴相应质地的防护手套;接触经皮肤进入能 力强的化学物质,除工作服外尚应穿衬衣。
辅助卫生设施
1 一般规定 2 应急救援设施
1 一般规定
1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辅助卫生设施的设计应 符合GBZ 1的有关要求。 2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都应设置盥洗设备、淋浴 室及存衣室,专用更衣箱。 3 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可 兼学习、取暖、进餐之用。休息室设在工作附 近的地方,并应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影响。室 内可设桌、椅、洗手池、饮水设施及空调设备。
4 卫生工程防护设施管理
10 在工作场所贮存有毒物质的容器,都应贴上 醒目的标识,以示该物质名称及危险性。 11 输送有毒物质的管道系统、设备、阀门、安 全设施、泵及其他固定设备均应贴上标签或注 明记号以识别所输送的有毒物质。 12 用人单位使用新的有毒、有害原材料或化学 品时,应在使用前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 提供毒性鉴定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1 毒物易逸散的工业场所,可能发生剧毒物质 泄漏的设备均应有隔离措施。 2 放散不同有害物质的设备布置在同一建筑物 内时,毒性大与毒性小的应隔开。如布置在多 层建筑物内时,散发有害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 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 应采取有效的源头控制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空 气。
3 建筑设计卫生要求
8 在有毒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张贴符合 GBZ158的规定的警示标识和职业卫生作业守 则,并有专门部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9 用人单位办公室应备有本单位使用的各种有 毒、有害化学品特性说明的复印件,其内容包 括:商品名称、化学品成分、理化特性、对人 的危害及其他危险性、安全预防措施、有毒有 害标识、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电话。该说明 应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