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篇一: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引言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过好法律关、程序关、证据关和人情关,才能确保所办理的林业行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法律关;熟悉法律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也是对执法人员最起码的要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获取案源后,只有熟悉了法律,接到案源后才能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制定工作方案,找准突破口,只有熟悉了法律,才能保证依法收集证据,准确完整地制作法律文书,作出正确的处罚结论。
也只有熟悉了法律,才能做艺高人胆大的执法者,不做黄昏胆子大的执法违法者。
程序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程序与实体居于同等的位置,在现实的实践中出现的行政败诉案件,其导致败诉的原因大部分都是程序违法。
因此,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时,从立案到执行,每个环节都不能马虎。
证据关:证据是查处案件的核心,是案件的载体,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都是通过依据体现出来的,固此,把好证据关十分重要。
人情关;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除了需要精通业务外,还必经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修养,对工作要有责任心,对学习要有上进心,对弱势要有同情心,对委曲要有忍耐心,正确处理情与法的关系,公平处理亲与疏的关系,不能对穿草鞋的从严,对穿皮鞋的从宽,对无关系的从严,对有关系的从宽,对老实的从严,对狡猾的从宽。
另外,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抵制近朱则赤,近墨则黑,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论调,学荷花出淤泥而不染。
林业行政执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对象、手段、组织等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因此,就应该亟待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指导工作。
本专栏从文书的概述、制作、立卷进行阐述,着重对每一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从概念、法律依据、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使用中注意的事项等四个方面作了具体分析、说明。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
职业是一个人在某行业从事的具体工作,职业是相对在业而言。无论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劳动,无论是固定职业或临时职业,都是在业人员。为此,在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对“职业’’概念的理解不应过于狭窄。对临时职业也要在职业栏中如实反映,不能填为无业。对于等待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复转军人和其他老弱病残人员,可在职业一栏里填写“非在业”或“不在业”,同时在其后注明属于哪一类情形。
十二、数字和计量单位的用法
数字和计量单位在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经常被使用,为了保证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规范性,应当对数字和计量单位的使用提出统一要求。其一,数字用法。在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凡涉及到时间、长度、面积、口径、材积和其他有关事项时均须使用数字表示。其二,计量单位用法。根据1984年2月27日同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使用计量单位的命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等法规的要求,应当停止使用一些非法的计量单位。同时,也应当停止使用我国人民习惯使用但已被国家规定停止使用的计量单位,如“尺”、“寸”、“斤”、“里”、“担”等,应换算成“米”、“千克(公斤)”、“千米(公里)”等法定计量单位。
三、内容要真实。
内容要真实是对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最根本的要求。只有文书内容真实可靠,才能切实保证案件查处顺利进行。反之文书内容虚假,必然会将查处活动引入歧途。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内容真实包含三层含义:
(1)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涉及到的有关人员基本情况要真实。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及职业等都必须真实无误。
工作单位是指违法嫌疑(行为)人工作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名称。在填写工作单位一栏时,应当填写全称。常见的错误是习惯于写简称,难以弄清,以致于让非填写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产生歧义。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林业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保障林业行政案件的公正、公平和便捷处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合法、高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应当严谨、准确、合法、规范,不得涉及法律行为无效、过错或其他超越行政处罚事实之外的内容。
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应当以公开、透明为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文书制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文书制作程序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案件分析:对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情况、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分析;(二)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分析的结果,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三)文书撰写:根据处罚决定,撰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相关文书;(四)文书审核:由主管单位的相关人员对文书进行初审,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五)文书校对: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对文书进行核对,确保文书的准确无误;(六)文书签发:由主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员签发文书。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程序应当形成书面文书和电子文书两种形式。
第八条电子文书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存档、检索、传输等功能,并经过合法授权的人员访问和使用。
第三章文书内容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编号、当事人信息、案发地点、案发时间等;(二)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对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确保实事求是;(三)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对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清晰和准确的说明;(四)处罚决定和执行方式:对处罚的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进行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五)法律救济的途径:对当事人享有的法律救济途径进行说明。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制作和卷宗管理规范国家林业局.doc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14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
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因书写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
附页应当加盖印章并经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在笔录上书写“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字确认。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一)“案件性质”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盗伐林木案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等。
(二)“简要案情”栏目,应当根据案件来源材料或者经过调查取证、审查认定的情况,用准确、简练的语言文字,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案件事实经过、后果等情况概括清楚。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文书制作式样、填写方法和要求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文书制作式样、填写方法和要求一、听证的概念听证也称听取意见,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决定时,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
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
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听证的范围、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听证的范围和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行政机关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对公民处罚款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海关、金融、国税、国家安全、外汇管理等部门对本部门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三、听证文书种类、制作要求及范例听证文书的种类主要包括《听证申请书》、《不予受理听证申请通知书》、《举行通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等五种。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PPT 71张)
第二十五条 暂扣木材决定书,是负责检查木材 运输的木材检查站决定对无证运输的木材予以暂 扣的文书。 暂扣木材的原因是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适用 法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暂扣木材由木材检查站予以保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向被暂扣木材持有人告 知暂扣木材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 取了被暂扣木材持有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其未作 陈述和申辩的,在相应选项注明。 暂扣木材决定书,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暂扣 木材持有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木材检查站 印章,署明日期。 暂扣木材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等应当具体 明确,并在暂扣木材清单中列明。
第十九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 是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 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 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 “证据持有人”栏目,填写内容应当 完整、详细,以便查找。 被登记保存物品的保存地点和名称、 单位、规格、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应当由林业 行政执法人员和证据持有人共同签字 或盖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署明 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 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 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 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解除暂扣木材决定书是木材检 查站依法对暂扣木材解除暂扣措施并告知被 暂扣木材持有人的文书。 解除暂扣的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体填写。 解除暂扣的木材应当核对无误,并在解除暂 扣木材清单中列明木材的名称、单位、规格 和数量等具体情况。 解除暂扣木材决定应当加盖木材检查站印章。 解除暂扣木材清单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 暂扣木材持有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署明林 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三)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四)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五)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六)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八)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九)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十)暂扣木材通知单(十一)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十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十三)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十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十五)听证通知书(十六)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林当罚书字[ ]第[ ]号注:(1)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2)本决定书当场处罚笔录。
(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三)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注:本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登记保存人。
(四)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共页)询问地点: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询问机关: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问:答:(笔录可附页)(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五)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登勘字()第()号勘验、检查地点: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案由:勘验、检查人:姓名职业单位职称记录人: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姓名职业单位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勘验、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六)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罚书字()第()号注:(1)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八)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注:本送送回证按送文件可重复使用并附卷。
(九)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林罚没字()第()号注:(1)本实物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处罚机关财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三)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四)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五)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六)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八)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九)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十)暂扣木材通知单(十一)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十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十三)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十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十五)听证通知书(十六)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林当罚书字[ ]第[ ]号注:(1)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2)本决定书当场处罚笔录。
(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三)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注:本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登记保存人。
(四)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共页)询问地点: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询问机关: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问:答:(笔录可附页)(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五)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登勘字()第()号勘验、检查地点: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案由:勘验、检查人:姓名职业单位职称记录人: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姓名职业单位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勘验、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六)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罚书字()第()号注:(1)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八)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林罚书字[ ]第[ ]号注:本送送回证按送文件可重复使用并附卷。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则
❖ 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以 及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告知违 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或者当事人未作 陈述和申辩的,在相应选项注明。
❖ 罚款履行方式,应当填写指定的收款银行 名称和账号。但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 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可以事先加盖林 业行政机关的印章并编有文号,由林业行 政执法人员签名并署明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号码。
❖ 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由勘验检查人员、 记录人员、当事人签名并署明日期。
❖ 第十九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 是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 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 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
❖ “证据持有人”栏目,填写内容应当 完整、详细,以便查找。
❖ 抽样取证的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 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并应当在现场 封样。
❖ 抽样取证通知书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 和被抽样物品持有人共同签字或盖章, 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署明日期。
❖第二十一条 封存/扣押决定书, 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和调查取 证的需要,在办理林业行政处 罚案件过程中,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决定对涉案的物品 进行封存或者扣押的文书。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适用于教师试讲、学校演讲、教学课件、说课大赛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 制作填写规范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正确实
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林业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适用本规范。 ❖ 第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 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 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制作要求
附件1:林业行政案件文书格式及制作要求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制作要求为了规范林业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的制作,切实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林业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要求说明如下:(一)文书制作的总体要求1、法律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填写齐全、准确、规范,没有填写内容的,应当在其空格划“——”线表明;属于清单、凭证等类法律文书,则在空格处划“/”斜线,线条应当顶格划定。
2、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应当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条件不具备的,可使用蓝、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
3、林业执法机构是依法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在查处所有林业行政案件中,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在•登记保存通知单‣、•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的法律文书上加盖委托机关(即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公章(或执法专用章)。
4、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附页记录,但首页和附页应由相关人员签名或捺指纹。
5、法律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户籍姓名,如果当事人不提供真实姓名,可以用其所提供的姓名填写。
属少数民族的,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民族文字姓名。
属外国人的,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文字姓名。
6、文书中所称“年龄”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
7、法律文书中所称“住址”,是指个人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地址。
8、法律文书编号由林业主管部门代字(如:蕉林)、文书代字(如:立)、年份、执法单位编码和顺序号组成。
年份用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并用六角括号…‟括入;执法单位编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顺序号”由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如:蕉林立…2009‟01001号。
9、“案由”或“案件性质”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责任条款中的表述准确填写林业行政案件的类别,不能填写简称或其它不规范的名称。
如:不能将“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填写成“无证运输”或“非法运输”。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样式及制作要求注意事项
立案登记(审批)表林立字〔〕第号案由受案时间案件来源违法嫌疑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姓名性别职业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住所)邮编案件简要情况受案人意见签字:年月日承办机构审核意见签字:年月日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签字:年月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字:年月日立案登记(审批)表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一、制作要求(一)准确填写案由及案件来源。
案由应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在表述时应当加“涉嫌”二字,其书写形式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
案件来源应注明本机关发现、单位或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等据实填写。
(二)有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根据不同情况填写。
违法嫌疑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填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等;违法嫌疑人为公民的,填写姓名、性别、职业、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
其中,个人住址以户籍所在地为法定住址,有经常居住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其住址;单位住所以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等部门的登记材料上注明的地址为住所。
以事立案,违法嫌疑人尚不明确的,本栏可不填写。
(三)有案件简要情况。
应写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情况。
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写明检查的时间、地点和检查结果,应注明受案人对违法事实、情节的判断,写明违法嫌疑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
(四)有受案人建议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同意立案的,提出具体承办人。
(六)有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签名及日期。
(七)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二、注意事项(一)行政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属本机关的地域管辖范围,二是属于本机关的职权管辖范围,三是属于本机关的级别管辖范围。
(二)同意立案查处的,应指定2名以上案件调查人员。
(三)对于已立案的案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案。
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第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 罚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 同意。
第二章 文书制作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 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 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封存/扣押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 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并在封存(扣 押)物品清单中列明。
第二十二条 解除封存/扣押决定书是指经 调查核实,依法对封存/扣押物品解除强 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文书。
解除封存/扣押的原因,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 体填写。
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需要由当事人、 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当事人、 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有关人 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见证人签 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条 对外使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 必须使用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 权组织的印章。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按照规 定编写文号,文号编写的基本规则为:行 政区划名称简称+文书种类名称简称+年份 +序号。
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由勘验检查人员、 记录人员、当事人签名并署明日期。
第十九条 先行登程中, 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 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
“证据持有人”栏目,填写内容应当 完整、详细,以便查找。
依据部分,填写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 据。
第二十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 利告知书,是对适用听证程序的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权要求 举行听证的文书。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20220801.doc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20220801.doc 1: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被处罚单位/个人:违法事实:违法行为:相关法律依据:处罚决定:罚款金额:缴纳方式及期限:使用处罚款项:附录1:违法证据材料清单附录2:罚款通知书附录3:申诉方式及期限说明附录4:法律名词及注释附件:被行政处罚单位/个人基本情况材料附件:证据材料复印件附件:缴纳罚款证明材料附件:申诉材料:以上事实属实,依据相应法律规定,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个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单位/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如不按照本决定书要求履行或申诉期限届满仍未申诉,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附件2: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提出处罚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2. 林业行政处罚:指针对林业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目的是维护林业资源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3. 违法事实:指被处罚单位/个人在林业领域存在的行为或状况,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林业资源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恶化等不良后果的发生。
4. 违法行为:指被处罚单位/个人在林业领域中实施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进行木材采伐、滥砍滥伐、盗伐林木等行为。
5. 相关法律依据:本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等。
6. 罚款金额:对被处罚单位/个人根据所犯罪行严重程度进行的罚款数额确定,旨在惩罚违法行为,防止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7. 缴纳方式及期限:被处罚单位/个人应按照规定的缴纳方式和缴纳期限将罚款款项缴纳到指定账户中,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行政处罚文书编号:被处罚单位/个人:违法事实及证据:相关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金额及缴纳方式及期限:附件1:违法行为证据材料清单附件2:缴纳罚款通知书附件3:行政复议申请方式及期限说明附件4:法律名词及注释附件:被处罚单位/个人基本情况材料附件:证据材料复印件附件:缴纳罚款证明材料附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以上事实属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个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制作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处罚的效力和公正性,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调查报告、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报告、处罚决定书等。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文书名称必须明确,反映案件的性质和内容;(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作出;(三)法律法规依据明确,适用正确;(四)程序合法,权利义务告知充分;(五)文书内容简明扼要、表述准确规范。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起草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格式,格式包括标题、文题、正文、结尾、签章等要素。
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起草应当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执法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必须经过严格审核。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及时报道到全市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流转和共享。
第二章立案决定书制作管理第七条立案决定书是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起始环节,对于立案的决定要及时、准确、有效。
第八条立案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点:(一)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由、案件的具体事实等;(二)案件的法律依据;(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四)案件的调查取证情况;(五)案件的处理意见;(六)案件处理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九条立案决定书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按照事实调查情况,合法程序和法律依据起草,并应当经过主管领导审核。
第十条立案决定书应当在依法立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立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应当妥善保存该文书,并在立案时及时在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中登记。
第三章调查报告制作管理第十二条调查报告是针对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调查的工作成果,是裁定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件的主要事实等;(二)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依据;(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情况;(四)案件相关证据的调查情况;(五)案件处理意见和裁定依据。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文档摘要本文档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模板,以方便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决定书内容。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处罚单位地址(住址)][邮编][处罚事由]鉴于您单位/个人在[处罚事由]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对您单位/个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行政处罚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第[X]条第[X]款,[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本行政机关对您单位/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二、处罚内容1. [罚款金额]: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处罚您单位/个人罚款[CNY x]元,款项自[日期]起缴至[日期]止,缴入[款项收入单位];2. [其他处罚内容]:根据违规情况,决定对您单位/个人采取其他措施[具体措施]。
三、申诉和履行方式1.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2. 您单位/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法定申诉期限]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机关的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机构]申诉;3. 您单位/个人如不履行或者不按照本决定书要求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送达方式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发文方式]送达,送达地址:[送达地址],邮政编码:[邮编]。
如未签收或拒收,则以送达邮政回执或其他证明送达。
五、附录[相关附件列表]本处罚决定书如有异议,请及时与本机关联系。
[行政机关名称][行政机关地址][邮编][][作出决定日期]。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目录01 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02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03 询问笔录04 案件移送书及回执(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05 勘验、检查笔录06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07 抽样取证通知书08 封存/扣押决定书(封存/扣押物品清单)·09 解除封存/扣押决定书(解除封存/扣押物品清单)10 (鉴定/检测/评估)聘请/委托书11 责令通知书12 暂扣木材决定书(暂扣木材清单)13 解除暂扣木材决定书(解除暂扣木材清单)14 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15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16 不予受理听证申请通知书17 举行听证通知书18 听证笔录19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20 不予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21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22 没收物品清单23(驳回/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决定书24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25 呈批表,式样01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林当罚决字[ ]第号处罚地点:处罚时间:被处罚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现住址被处罚单位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方式单位地址你(你单位)于年月日时分,在因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你(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你(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前两项可打√选择)。
现依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当场缴纳;□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账号:)缴纳罚款款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一、概述本文档旨在提供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格式要求,以确保文书的规范化,并为相关人员提供编写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参考。
二、文书要求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是依法对违反森林资源管理法规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正式文件。
编写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时,应遵循以下要求:2.1 标题文书的标题应准确明确地反映处罚内容。
标题应置于文档开头的正中央,并使用一级标题格式。
2.2 文书名称及文号文书名称应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唯一的标识号码,采用“罚决字YYYYNN”(为省份简称,YYYY为发文年份,NN为发文序号)的格式。
2.3 申请人信息文书应包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
按照次序逐行填写,每行信息之间使用英文逗号(,)分隔。
2.4 违法事实描述违法事实描述是文书的核心内容,应详细准确地描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描述应采用编号和条款的方式进行逐条叙述。
每条违法事实叙述需简明扼要,清晰明了。
2.5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是对违法事实进行法律依据的引用,以说明处罚的依据和合法性。
处罚依据应采用编号和条款的方式进行逐条引用,每条处罚依据需注明法规名称和编号。
2.6 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是对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明确表述处罚的内容和方式。
处罚决定可包括罚款金额、责令整改、暂停业务等具体措施。
2.7 处罚期限处罚期限是指对当事人执行处罚的时间期限。
处罚期限应明确规定,包括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并在文书中予以注明。
2.8 申请人权利文书应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包括申请复议、申请行政诉讼等。
在文书结尾处,应注明当事人可以对处罚决定进行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三、结语本文档介绍了编写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格式要求,包括文书标题、文书名称及文号、申请人信息、违法事实描述、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处罚期限和申请人权利等要素。
使用本文档的格式要求,可以帮助相关人员编写规范、统一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提高文书的可读性和权威性。
【精选】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
籍贯是一个人祖居或出生的地方,这一项也是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的常规项目。填写籍贯时应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在“籍贯”一栏里,填写违法嫌疑(行为)人的出生地为妥,因为对于案件查处而言,违法嫌疑(行为)人出生地远比祖居地价值大。二是如果违法嫌疑(行为)人出生地是某直辖市市区,可以填写某直辖市。如违法嫌疑(行为)人出生于乌鲁木齐市区,其籍贯可填写“乌鲁木齐市”;如果违法嫌疑(行为)人出生地是某直辖市市郊县或省辖市、县,其籍贯应在出生地市、县前冠以省(市、区)名。例如,违法嫌疑(行为)人出生地是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应写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如违法嫌疑(行为)人属外国籍,则应以其在国外的出生地为准。
十三、备注
在表格类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常有一栏“备注”,它是在表格上为附加必要的注释说明而留的一栏,在制作表格类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需要对案情注解说明的内容填在备注这一栏上。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林立字【200×】第(×××)号
案件来源
发现
案件性质
非法狩猎
受案机关
××市公安局
森林分局
受案时间
2009年3月6日10时20分
违法嫌疑人
姓名
张××
性别
男
年龄
32
工作单位
×个体餐饮户
住址
×市×县×街×号
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简要案情:(时间、地点、人员、事实经过等)
2009年3月6日10时20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林区巡逻时,发现违法行为人张××使用自制电网在林区内猎捕野生动物,当场没有发现猎获物。民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现场进行勘验并初步调查。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
•
二是林业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对林业行 政违法案件的证据调查,了解案件情况时所制 作的回答实录。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 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 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记录应当准确真实,不得使用推测性词语,涉 及案件主要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内容应当完整记 录。询问笔录是对询问过程的完整记载,一经 核实和被询问人认可,就成为林业行政机关裁 决林业行政案件以及日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的重要证据,对提高办案质量、保证依法行政 具有重要意义,必须依法认真制作。
本文书属于填充型文书,一式一份。要存入相应的林业行政 案卷备查。 文书文号:“ 林立字( )第( )号” “林”字前面的横线上填委托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的简称。例 如“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局”则填上“阿”字; “字”字前面的“林立”是指文书简称。即《林业行政处罚立 案登记表》的简称; “第”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制作文书年度,如“2013”; “号”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五位阿拉伯数,前面两位是执法单 位代码,后面三位是该执法单位当年度制作本文书的序号。如: 衡阳市林业局在2013年制作的第1份《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的编号如下:衡林立字(2013)第(01001)号。 如果单位没有代码所以直接在此( )中填写 当年度制作本 文书的序号 。
“案件性质”:案件在立案时,整个案情还未进 行调查,所以可以根据案件来源分析暂定案件性质, 但案件性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该条 款规定的行为来确定案件性质填写,如“无木材运 输证运输木材”、“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 工)木材”等。 “受案机关”:指的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 要写受案机关全称。例如:衡南县林业局、衡阳市 森林公安局。 “受案时间”:指案件来源的具体时间。(年、 月、日、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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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章文书制作的一般要求第五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
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第七条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林业行政处罚文书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错误内容,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
第八条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以及文书中涉及的清单,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逐页书写“以上记录属实”并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需要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条对外使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必须使用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印章。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编写文号,文号编写的基本规则为:行政区划名称简称+文书种类名称简称+年份+序号。
第十二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
附页应当加盖印章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一)“案由”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盗伐林木案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等。
(二)“案件名称”栏目,应当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加上案由组成。
(三)“简要案情”栏目,应当根据案件来源材料或者经过调查取证、审查认定的情况,用准确、简练的语言文字,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案件事实经过、后果等情况概括清楚。
(四)“法律依据”的填写,引用的法律依据,应当使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全称,并写明条、款、项、目,可以不写条款的具体内容。
(五)文书中行政复议机关和管辖法院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
(六)“时间”的填写,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均应署明具体时间。
日期应当填写年、月、日,特定的时间点应当填写年、月、日、时、分。
(七)文书中的序号、时间、价格等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三章文书制作具体规范第十四条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案件。
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以及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或者当事人未作陈述和申辩的,在相应选项注明。
罚款履行方式,应当填写指定的收款银行名称和账号。
但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可以事先加盖林业行政机关的印章并编有文号,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并署明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第十五条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立案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目,按照本机关发现、单位或者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等据实填写。
“承办人意见”栏目,填写承办人根据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栏目,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根据承办人意见填写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栏目,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承办部门意见进行审查后,批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内容,并签名、署明批示的日期。
第十六条询问笔录,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作记录的文书。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记录应当准确真实,不得使用推测性词语,涉及案件主要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内容应当完整记录。
第十七条案件移送书,是林业行政机关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的文书。
“案件移送书”,由移送机关填写后盖章并署明日期,交被移送机关。
“案件移送书(回执)”,由被移送机关填写后盖章并署明日期,交案件移送机关。
“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逐项填写随案件移送的涉案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和数量,分别由移送机关和被移送机关盖章、移送人和接收人签名,并写明具体的交接时间。
第十八条勘验、检查笔录,是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所作文字记载的文书。
“勘验、检查地点”栏目,应当写清具体的地点和方位。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栏目,应当按照勘验、检查的顺序,全面客观地记录;对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现场状况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况作详尽的记录。
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由勘验检查人员、记录人员、当事人签名并署明日期。
第十九条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是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
“证据持有人"栏目,填写内容应当完整、详细,以便查找。
被登记保存物品的保存地点和名称、单位、规格、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应当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证据持有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署明日期。
第二十条抽样取证通知书,是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抽取涉嫌违法物品样品保存作为证据或送交有关部门鉴定、检测而制作的文书。
抽样取证的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并应当在现场封样。
抽样取证通知书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抽样物品持有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署明日期。
第二十一条封存/扣押决定书,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和调查取证的需要,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涉案的物品进行封存或者扣押的文书。
封存/扣押的原因,填写因发现被封存/扣押物品持有人持有的物品与涉案的违法行为有关,有封存或者扣押的必要。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向被封存/扣押物品持有人告知封存/扣押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或者被封存/扣押物品持有人未作陈述和申辩的,在相应选项注明。
封存/扣押决定书,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署明日期。
封存/扣押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并在封存(扣押)物品清单中列明。
第二十二条解除封存/扣押决定书是指经调查核实,依法对封存/扣押物品解除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文书。
解除封存/扣押的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体填写。
解除封存/扣押的物品应当核对无误,并在解除封存/扣押物品清单中列明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和数量等具体情况。
解除封存/扣押物品清单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署明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第二十三条(鉴定/检测/评估)聘请/委托书,是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对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检测的证据物品或者需要对违法物品进行价值评估、对违法行为侵犯对象进行损害程度评估的,聘请、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其进行相应鉴定、检测或者评估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鉴定/检测/评估)聘请/委托书应当由被聘请/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并署明日期。
第二十四条责令通知书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文书。
依法查明的事实,简要填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危害结果等。
责令通知书应当写明责令的具体要求、时限和法律依据。
责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应当告知不予履行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条暂扣木材决定书,是负责检查木材运输的木材检查站决定对无证运输的木材予以暂扣的文书。
暂扣木材的原因是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适用法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暂扣木材由木材检查站予以保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向被暂扣木材持有人告知暂扣木材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被暂扣木材持有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其未作陈述和申辩的,在相应选项注明。
暂扣木材决定书,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暂扣木材持有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木材检查站印章,署明日期。
暂扣木材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并在暂扣木材清单中列明。
第二十六条解除暂扣木材决定书是木材检查站依法对暂扣木材解除暂扣措施并告知被暂扣木材持有人的文书。
解除暂扣的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体填写。
解除暂扣的木材应当核对无误,并在解除暂扣木材清单中列明木材的名称、单位、规格和数量等具体情况。
解除暂扣木材决定应当加盖木材检查站印章。
解除暂扣木材清单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暂扣木材持有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署明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第二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是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文书。
事实部分,简要填写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及证据。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
理由部分,填写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
依据部分,填写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是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文书。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应当写明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听证机关等。
第二十九条不予受理听证申请通知书,是对当事人的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听证条件而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
第三十条举行听证通知书,是向当事人发出的决定举行听证的书面通知文书。
举行听证通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主持人、书记员等。
举行听证通知书内容的公告地点,应当具体明确。
举行听证通知书应当写明林业行政机关的联系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