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规范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目录适用于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第三条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本科教育中称为“专业类”,下同)和二级学科(本科专业目录中为“专业”,下同)三级。
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学科目录实行分层管理,采取规定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第五条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
其设置应符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并兼顾教育统计分类的惯例。
第六条学科门类的设置应保持相对稳定。
如需调整(包括增设、更名、撤销,下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教育统计分类的要求提出调整方案;(二)广泛征求学位授予单位和专家意见;(三)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部批准后,编制成学科门类目录。
第三章一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第七条一级学科是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学科集合。
一级学科原则上按学科属性进行设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形成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二)一般应有若干可归属的二级学科;(三)已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
在构成本学科的领域或方向内,有一定数量的学位授予单位已开展了较长时间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四)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较稳定和一定规模的需求。
第八条一级学科的调整每10年进行一次,调整程序为:(一)一定数量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动议,并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出论证报告;(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学科评议组对调整动议和论证报告进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调整方案;(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调整方案再次征求学位授予单位和专家意见;(五)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部批准后,编制成一级学科目录。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规范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目录适用于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第三条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本科教育中称为“专业类”,下同)和二级学科(本科专业目录中为“专业”,下同)三级。
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学科目录实行分层管理,采取规定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第五条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
其设置应符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并兼顾教育统计分类的惯例。
第六条学科门类的设置应保持相对稳定。
如需调整(包括增设、更名、撤销,下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教育统计分类的要求提出调整方案;(二)广泛征求学位授予单位和专家意见;(三)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部批准后,编制成学科门类目录。
第三章一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第七条一级学科是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学科集合。
一级学科原则上按学科属性进行设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形成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二)一般应有若干可归属的二级学科;(三)已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
在构成本学科的领域或方向内,有一定数量的学位授予单位已开展了较长时间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四)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较稳定和一定规模的需求。
第八条一级学科的调整每10年进行一次,调整程序为:(一)一定数量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动议,并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出论证报告;(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学科评议组对调整动议和论证报告进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调整方案;(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调整方案再次征求学位授予单位和专家意见;(五)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部批准后,编制成一级学科目录。
澳大利亚研究生教育及其启示

澳大利亚研究生教育及其启示作者:张立毅来源:《中国校外教育·高教(下旬)》2013年第10期在阐述我国研究生教育面临的机会与挑战的基础上,介绍了澳大利亚研究生教育的起源、学位体系等,分析了澳大利亚研究生教育在学科设置、课程设置、招生制度、学术服务体系等方面的特点,提出了对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启示及思考。
研究生教育特点教育改革一、前言研究生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结构中的最高层次,担负着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任。
目前,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对研究生教育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首先,研究生招生人数逐年增多,据有关资料统计,2000年招收硕士研究生6.5万,2010年招收47.2万,十年翻了近三番。
其次,研究生培养专业增多,在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中,学术型一级学科由原先的88个增至110个,且近年来还增加了39个专业硕士学位和5个专业博士学位。
第三,研究生培养规格日趋多样化,在原有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的基础上,2010年又增加了全日制专业型研究生培养,逐步实现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
第四,随着经济全球化、竞争激烈化的进程加快,研究生教育国际化也成为发展趋势。
因此,如何适应新形势,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研究生教育理念,逐步完善我国现有研究生培养体系,成为目前研究生教育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2011年8~10月,笔者作为天津市“高等教育政策与领导体制的国际化研究”赴澳大利亚培训团成员在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RMIT(Royal Melbourne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进行了学习考察,其间参观访问了墨尔本大学(University of Melbourne)、迪肯大学(Deakin University)、拉筹伯大学(La Trobe University)、澳大利亚国立大大学(Australia National University)和悉尼大学(Sydney University)等高校,较为系统地学习考察了澳大利亚的研究生教育。
常州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

常州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试行)(讨论稿)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优化学科结构,加快创新人才培养,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原则(一)在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必须是已具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二)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有利于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有利于创新人才的培养。
(三)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结合学校人才培养条件,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对社会需求旺盛、就业前景良好的学科优先发展。
(四)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满足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条件,统筹规划,严格论证,避免二级学科设置的随意性和短期行为,应体现科学性、稳定性的原则。
二、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范围及类型(一)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
(二)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可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和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三)二级学科目录由教育部按照国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编制,已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设置的学科为交叉学科,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
三、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条件(一)学科队伍有独立于现有学科、知识和年龄以及专业技术职称结构均较合理的学术队伍。
关于印发《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0‟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局(司),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和《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
现将两个文件印发,请遵照执行。
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大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是当前和今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有关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业学位教育工作,充分认识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与学术型学位人才培养是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两个重要方面,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抓住机遇,着力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深化培养机制改革,加强教学条件建设,重视构建和形成一支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师资队伍,建立健全合理的教学科研评价体系。
强化过程管理,建立和完善包括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各个环节的专业学位质量保证体系。
切实加大投入,加强教学基础设施、案例库以及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
树立服务意识,为学生学习、实践、创业等提供良好条件。
充分调动社会、行业和有关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发挥学校、院系和导师的作用,积极争取各方面资源,拓宽就业渠道。
积极探索全日制、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促进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健康、积极地发展。
附件:一、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二、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八日附件一: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是随着现代科技与社会的快速发展,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2.25•【文号】学位[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0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在学位授予、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特制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规范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目录适用于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第三条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本科教育中称为“专业类”,下同)和二级学科(本科专业目录中为“专业”,下同)三级。
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学科目录实行分层管理,采取规定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第五条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答记者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4.26•【分类】法律问答正文完善学位法律制度保障学位工作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答记者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请介绍一下学位法的制定背景和过程。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位工作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党的二十大提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
2023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作为重中之重,要求不断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
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学位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建立了我国学位制度,开启了教育法治建设进程,在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学位条例已不能满足实践需求,需要修改完善。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学位条例(修改)列入立法规划。
教育部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送审稿)》,于2021年11月提请国务院审议。
2023年6月,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草案,2023年7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此后,教育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学位法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和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0.11.24•【文号】教研厅[2010]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教研厅[2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优化学科结构,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特制订《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育部办公厅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一级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
为规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二、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3.09.15•【文号】教学〔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为做好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23年9月15日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
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高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管理办法

高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规定,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一级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
第二条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包括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
第三条我校可在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
第四条为规范我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进一步加强我校学位授权点建设,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指导思想第五条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学科特色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第六条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要结合学校的学科基础和研究生培养现状,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
要坚持质量第一的观念,避免盲目地追求学科数量,要注重学科点的内涵建设,形成学科特色和优势,扩大学科影响力,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和最低要求第七条二级学科是组成一级学科的基本单元。
二级学科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2.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3.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一定规模的需求。
4.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第八条二级学科博士点自主设置的最低要求1.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且团结协作、学术思想端正、活跃的学术队伍,其中主要在该专业开展工作的教授(本人第一专业,下同)不少于3人、副教授不少于4人,具有博士学位者不少于5人。
关于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专业暂行办法

关于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专业暂行办法为了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专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以及国务院学位办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科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此暂行办法。
一、只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才能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目录》以外的二级学科、专业,可以是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也可以只是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二、在博士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专业,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选择和确定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
要注意从学科建设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全局出发,统筹规划,严格论证,科学、合理地设置学科、专业,避免学科、专业设置的随意性。
三、对于拟自主设置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要填写《自设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由相关学院组织外单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七人以上的专家组进行评审。
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填写《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表》。
每年的十月底以前,学院把专家组名单、专家组评审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结果、《自设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备案表》(各一份)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交给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获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总数的至少一半同意,即为通过。
五、研究生处在年底前,把备案材料报送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六、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专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备案,可以列入招生专业目录。
自主设置学科、专业代码的前四位为该学科、专业所在一级学科代码,后两位从“20”开始,依次顺排。
七、按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招收、培养的研究生,其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相应位置必须填写一级学科名称,同时也可以填写学科、专业名称。
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各位学院、研究所: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需要,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特此将有关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进行通知。
一、背景和目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工作是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也是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自主设置能够更好地适应学科建设的需求,增强学科的独立性和特色,提升学校整体水平。
因此,我们决定推行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工作,以满足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
二、原则和方法1.自主设置的原则:高起点、高定位、高标准、高质量是我们自主设置的基本原则。
要注重培养具备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高层次人才,使其在学术研究和学科发展方面具有一定的领导和推动作用。
2.自主设置方法:学院和研究所可以根据学科实际情况自主提出自主设置的需求,并提交申请。
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估申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最终确定是否批准自主设置。
三、具体程序1.提出申请:学院和研究所根据自身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拟定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目录,并结合申请书提交至学校科研处。
申请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自主设置的学科名称、起点、方向等基本情况;(2)自主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3)学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和目标;(4)设置自主学科所需的师资力量和实验平台等资源保障情况。
2.专家评审:学校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进行评审。
评审主要从学科建设规划的合理性、学科发展前景、学科特色和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并对学院和研究所现有的学科基础、师资队伍、研究平台等进行调研和评估。
3.审批和批准:经过专家评审,学校将综合评估结果进行审批,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自主设置。
对于通过评审的学院和研究所,学校将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并鼓励其积极开展科研和学科建设。
四、支持和保障学校将为自主设置的学科提供以下支持和保障:1.教学资源:学校将提供一定的教学资源,包括教师配备、实验设备、实验室等,以保障学科的正常运转和学生的学习需求。
中国农业大学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大学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实施办法(试行)研生 [2017]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为规范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仅在我校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包括增设二级学科,撤销二级学科和二级学科更名等三种方式。
第三条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
目录内二级学科指拟设置的二级学科在教育部定期公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二级学科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内;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是指拟增设的二级学科不在《学科目录》内。
第二章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原则和要求第四条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基本原则是服务需求、科学论证和公开公正。
1. 服务需求。
主动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遵循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律,适时调整学科设置,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突出学科和办学特色,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
2. 科学论证。
结合学校发展定位和办学特色,对学科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广泛听取意见,科学论证,宁缺毋滥,避免盲目增列和重复设置。
3. 公开公正。
审核工作要严把质量关,坚持标准,规范操作,做到程序公平,过程公开,结果公正。
第五条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 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2. 目录外设置或更名二级学科,要从学科概况、必要性和可行性、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建设规划四个方面进行论证。
按一级学科进行硕士研究生课程改革

按一级学科进行硕士研究生课程改革摘要:文章基于国家学位制度调整与研究生教育改革政策的演进脉络,系统梳理了国内按一级学科进行硕士研究生课程改革的历史背景、改革进程和课程特色,从中发现课程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三个突出问题:二级学科特色面临危机、课程设置“拼盘”现象严重、不同群体课程诉求未得到解决。
基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文章从现有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培养的需要和教育教学规律角度入手,提出了研究生课程改革需要做到明确课程设置目标、构建合理课程体系和加强素质教育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课程改革按一级学科进行学位授予已成为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重要方向,硕士研究生的一级学科培养还需相关学者的深入探索。
课程建设和学习是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核心,学科环境的变化为其带来了新的机遇,需要在新的理念和实践模式上继续深化改革。
为理清这一改革的政策背景、发展历程和未来的发展方向,笔者对其进行了系统梳理。
在理论层面,从国家政策和学术研究两个层面出发,理清按一级学科进行课程改革的历史发展进程,把握一级学科研究生课程改革存在的问题,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人才培养需要和教育教学规律对其提出建议,对这一改革方向的深入研究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在实践层面,为一级学科硕士点的课程改革提供一些指导,促进课程改革的深入发展。
一、按一级学科进行硕士研究生课程改革的进程重视课程建设和学习是研究生阶段人才培养的核心部分,按一级学科进行课程改革是在按一级学科行使学位授予权的基础上进行的,课程改革与学位授予权改革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以重大国家政策的发布为依据,对按一级学科进行改革做了阶段性划分:(一)初期探索阶段中国的研究生教育于1977年开始恢复,1981年学位制度被重新建立,此后研究生教育经过不断地改革、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
然而研究生教育原本的体制已经不能继续满足中国社会和研究生进学的需要,并衍生出许多新问题。
基于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召开了学科评议组会议,颁布了按一级学科行使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和学科名单。
教育部印发实施细则 规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

教育部印发实施细则规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中新网12月30日电教育部日前印发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以规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优化学科结构,加快创新人才培养。
具体细则如下:《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一级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
为规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二、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三、学位授予单位可在本单位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
四、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可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和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
二级学科目录由教育部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编制。
已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
五、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学位授予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本一级学科下的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四款的要求。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doc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规范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目录适用于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第三条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本科教育中称为“专业类”,下同)和二级学科(本科专业目录中为“专业”,下同)三级。
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学科目录实行分层管理,采取规定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第五条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
其设置应符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并兼顾教育统计分类的惯例。
第六条学科门类的设置应保持相对稳定。
如需调整(包括增设、更名、撤销,下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教育统计分类的要求提出调整方案;(二)广泛征求学位授予单位和专家意见;(三)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部批准后,编制成学科门类目录。
第三章一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第七条一级学科是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学科集合。
一级学科原则上按学科属性进行设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形成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二)一般应有若干可归属的二级学科;(三)已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
在构成本学科的领域或方向内,有一定数量的学位授予单位已开展了较长时间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四)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较稳定和一定规模的需求。
第八条一级学科的调整每10年进行一次,调整程序为:(一)一定数量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动议,并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出论证报告;(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学科评议组对调整动议和论证报告进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调整方案;(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调整方案再次征求学位授予单位和专家意见;(五)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部批准后,编制成一级学科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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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
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研厅[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优化学科结构,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特制订《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一级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
为规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二、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三、学位授予单位可在本单位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
四、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可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和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
二级学科目录由教育部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编制。
已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
五、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学位授予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本一级学科下的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四款的要求。
(二)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适时调整学科设置;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结合本单位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三)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决定。
(四)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等材料由本单位归档、备查。
六、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学位授予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符合《管理办法》第四章之规定及本细则第二条所列基本条件。
(二)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遵循以下程序:
1.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增设或更名方案,并进行必要性、
可行性论证;
2.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议;
3.学位授予单位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目录外二级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4.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公示结果,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决定。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国家人才需求和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的变化,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及时撤销不满足本细则第二条之规定的目录外二级学科。
(四)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七、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二)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三)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交叉学科须按照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论证。
(四)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五)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变化,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及时撤销不符合条件的交叉学科。
(六)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八、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
都应纳入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其设置清单由教育部定期向社会公布。
九、学位授予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增设或撤销的目录内二级学科名单;拟增设、更名或撤销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公示结果和数据库文件;以及本单位各二级学科(含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招生人数、在学人数、授予学位人数和学生就业情况等数据,报教育部备案。
十、教育部将视各二级学科的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学科发展情况,不定期地向有关单位提出调整(包括增设、更名和撤销)二级学科的建议。
十一、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规定及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措施。
十二、本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