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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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汇说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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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付汇说明模板篇一:付汇流程(个人)付汇流程(个人)paymentFlow-chart(foreignpersonal)一、各部门付汇时要提交财务的信息:i.allneededdocumentsanydepartmentshouldhandovertoFi nancedepartmentinpayment:1.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外文合同的复印件和翻译后的中文合同各一份1bothacopyofsignedcontract(inenglishorFrench)andaco pyofitstranslatedchineseversion.2.发票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2acopyofinvoiceanditstranslatedchineseversion.3.收款方名称、地址、邮编银行的详细信息3thename,address,postcodeanddetailedbankinformation ofthepayee4.其它相关资料4otherrelatedinformation二、财务需要填写的信息:iitheneededinformationthatshouldbesuppliedbyFinance department1.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的申请1applicationforinvoiceandothervoucherforpayment2.书面申请2writtenapplication3.付汇合同执行进度明细表3schedulefortheexecutionofpaymentcontract4.支付境外情况表4detailedinformationofinternationalpayment三、在一和二项全部准备齐全报税务局审批无误后税务局会在接受付汇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后批复(付汇说明模板)(节假日顺延)iiitherevenuewillapproveandreplyyouin15workingdays(weekendsandvacationsmaycausedelay)afterreceivingdoc umentsmentionedini&iiandconfirmingtheyhavenoerrors.四、拿到税务局批复后到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打汇款单,再到公司开户行丽都支行汇出到账需要七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iVafterbeenapprovedandrepliedbytherevenue,relativep ersonshouldgotobankofchina(beijing)fortheremittance paper,andthenfinishingremainremittanceworkatbank.yo ushouldnoticethatthepayeewilltake7work-daystoreceiv eyourmoney(weekendsandvacationsmaycausedelay).五、以上所用的二十二个工作日是在一中提到的资料都备齐后办理的时间Valloftheflow-chartwilltakeyou22workingdays,whichin cludingthetimeyouwilltakeinii,iiiandiV,exceptthetim eforinformationpreparingmentionedini.篇二:进口信用证开立付汇情况说明(20xx001版)进口信用证开立/付汇情况说明(20xx001版)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分/支行:我司在贵行开立一笔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信用证编号为lc______________,来单编号为ab______________,。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5.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6。外汇局长期留存《确认书》, 留存《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4。发生外汇局机构撤并或增加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变更操作.
1。属地管理原则。
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1。监测系统中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权限在外汇局各分局.中心支局、支局辖内企业需变更所属外汇局代码的,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分局,再由分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变更操作。
名录变更
1.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企业的名录登记信息.
3。企业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所属外汇局发生变化的,外汇局还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并迁移该企业业务数据。
3.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收汇。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外汇划出款项时,无需进入其待核查账户.
4.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转让信用证相关约定判断款项归属,并按照“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进行解付,其中属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划入第二受益人的待核查账户.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贸易进出口与收付汇统计差异动因及对策建议

贸易进出口与收付汇统计差异动因及对策建议

贸易进出口与收付汇统计差异动因及对策建议针对总局统计口径(以下同)2019年C市货物贸易进出口与收付汇差异达到7.75亿美元的现象,C市中心支局开展了快速调查,调查显示:剔除少数企业存在网络购物、买单出口情况外,辖区主要进口企业预付设备款导致的贸易信贷、以及主要出口企业特殊监管区贸易是导致总局统计口径差异的主要原因。

一、C市差异现状和成因2019年C市实际发生进出口业务企业412家,网络交易不到0.01亿美元,买单出口约0.5亿美元,贸易资金货物规模65.87亿美元,货物贸易进出口与收付汇差异达到7.75亿美元,占贸易资金货物规模为正向11.77%。

当期总计进口16.91亿美元、付汇14.73亿美元,少付汇2.18亿美元;总计出口14.33亿美元、收汇19.90亿美元,多收汇5.57亿美元。

本年度主要差异原因如下:(一)统计口径影响。

货物进出口方面,目前总局采纳的企业实际跨境(包括港澳台区域)的进出口(海关口径),该统计口径范围不统计企业进出境内特殊监管区的货物(全口径);外汇收支方面,总局采纳的是不包括与境内特殊监管区发生的跨境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收支数据。

总局统计口径与加上特殊监管区的统计口径数据相比较,两者结果有显著差异,按照前者总局统计口径计算,本期C市货物贸易进出口与收付汇差异达到7.75亿美元;若按照后者计算,实际差异只有4.85亿美元,统计口径影响率约37% (二)预付货款因素。

近年来,C市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和项目较多,带动了辖区大量生产线和生产设备的进口,由于境外厂家一般采取订单生产,所以辖区购买方预付款订购进口设备情况比较多。

另外,这些订单生产的设备普遍存在生产周期较长、货值较高情况,所以从预付设备款到订购的设备进口之间往往跨期较长。

辖区企业预付货款贸易信贷报告显示,2019年之前预付货款并于本年度跨境进口的约有3.18亿美元,相当于本年度进口不付汇,按照总局统计口径,实际增加了进出口与收付汇差异3.18亿美元,占当期7.75亿美元差异金额约4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二、错误数据处理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指因核心要素为空或者代码类数据项在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中不存在,无法正确入库而被自动存入错误数据表的报关单数据。
2.企业可通过下列方式修正报关单错误数据:
(1)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手工修正;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收付汇错误数据进行处理:
(1)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通过金融机构从源头修改并重新报送;
(2)不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在监测系统中直接删除。
贸易收付汇数据错误原因要紧包含企业代码、收付汇日期、币种、金额、交易编码、收付汇性质等信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
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
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报关单错误数据进行手工修正:
(1)报关单核心要素不全的,修改补全有关数据;
(2)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缺失的,可由分局以书面形式向总局申请,由总局审核并在监测系统中增加相应代码后,再修改有关数据。
1.核心要素包含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成交币种与成交总价;代码类数据项包含贸易方式与币种。
1.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者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者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2.外汇局审核有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企业的名录登记信息。
3.企业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所属外汇局发生变化的,外汇局还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并迁移该企业业务数据。
(1)属于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的资金误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手续;

汇发[2012]38号-附件1-5

汇发[2012]38号-附件1-5

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

第九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国家可以依法对贸易外汇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1.金融机构为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是否不再审核其纸质单证,仅审核电子单证?答:金融机构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

根据风险程度,确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条件和要求。

在对企业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对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

2.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哪些资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3)规定的资料。

3.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期限多长?辅导期结束后企业需报告哪些资料?答: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2018年最新进出口报关单表样详解及企业填报

2018年最新进出口报关单表样详解及企业填报

精心整理上图是改版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样本。

以前的报关单是竖版的格式,8月1日之后进出口报关单全部改为横版格式,需要横向打印,这样所能容纳的字段将会更多。

形成差异,该企业的进境关别是北京海关,但是入境口岸就是天津,这就是入境口岸和进境关别的不同。

3、货物存放地点货物存放地点字段也是检验检疫一直非常重视的填报要求,货物在进口上图是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变化,标黄的字段都被平移到了进口报关单当中。

“境外收/发货人”填报要求境外收货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填报合同买方,另外一种是合同中指定的收货人,那么这其中就存在三方贸易的问题。

企业在与境外客户签订合同过程中,可能会指定第三方的货物收货人,此收货人并不是合同中的买家,但卖方的合同是跟买家签署的,发票、外汇都是由买家来交付的,这种模式在国际贸易业务中非常常见。

如果买方在合同中指定了第三方收货人的话,那么境外收货人字段应该填报实际收货人。

进口报关单中境外发货人只有一种选项,合同中的卖方直接填报在此即可。

“境外收发货人”带来的疑问——进口位于中国的A企业和位于香港的B企业之间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外汇由A直接付给B,但是B本身并不生启运港、启运国和原产国需要要按照货物发运的实际情况来填报。

那么启运国是日本,启运港是日本的某一个港口。

原产国也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填报,如果货物本身是产自日本的,那么原产国填写日本;如果货物是由日本企业从其他国家采购的,那么就填写生产货物的企业所在的国家。

通知的后半部分还提到“……可以有效地杜绝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人从事国际贸易或者是受制裁的国家和企业从事国际贸易业务”,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货物报关进口和出口的时候,完全可以请那些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因此没有办法杜绝这样的行为。

“……银行在结付汇也将严格比照报关单提单等纸面信息中的收发货人进行收付汇业务,从而精准服务经济,从制度上杜绝违法买单、变相偷逃国家外汇监关单新政策,但同时也不要盲目乐观,要关注8月1日之后银行外汇以及税务局对这次报关单改版做出的新动作。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1、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 出口业务; 2、发生合并、分立的; 3、存在严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等行为的;
4、其他特殊情况,外汇局认为需要“禁用”的。
二、业务操作---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 180 天内收汇, 并于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 30天内,持核销单、 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 凭证,到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不齐全的,应当补充; 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与海关、银行传送的电 子数据不一致,出口单位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核 对、修改和补办手续。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基础培训
第一部分
出口收汇核销
一、 出口收汇核销概念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建立于 1991 年 1 月 1 日,是 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 汇收回国内的一种管理措施。
海关报关单 银行的收汇凭证 外汇核销单 出口单位的出口货款
二、业务操作---流程
境 外 境
二、业务操作---口岸备案及报关
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当通过“中国电子 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 口岸备案。 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对已备案成功的核销单在实际报关前可以撤消备 案。 出口单位报关时应当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 式,并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价格、数量、运费、 保费以及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号等信息,保证报关 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遗失单证的处理
核销单遗失
(三)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 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 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 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 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 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

对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进出口与收付汇主题

对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进出口与收付汇主题

对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进出口与收付汇主题一、名录登记问题1: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跨境电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如何确定客户是否为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 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

答:外汇局每月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公布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 万美元,以及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18 万美元且不足等值20 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

具体查询和下载路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企业信息查询”->“非名录企业名单查询模块”。

银行和支付机构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比对。

问题2: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大于等值20 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是否需要先督促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后,再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答:一是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 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原则上应要求企业先办理名录登记,再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

目前企业申请名录登记可通过线上和现场两种渠道办理。

二是外汇局每月公布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18 万美元且不足等值20 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银行和支付机构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比对,及时提醒此区间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免影响客户后续业务的办理。

问题3:银行为非名录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20 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外汇局如何进行管理?答:一是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 号),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 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进出报报关流程

进出报报关流程

一、报关流程(一)境外货物进区流程描述1.加工贸易所需进境料件、转口货物、仓储货物适用进境备案手续。

2.货物到达港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到预录入点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预录入手续(加工贸易进境料件在加工企业预录入,仓储、转口货物在仓库预录入),预录入按“进出境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填写。

3.将预录入数据向海关发送申报,待接到接受申报回执后,打印进境货物备案清单4.在备案清单上签署报送员名字,并加盖报关章,随附报送员证、提单(包括小提单)、相关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原产地证书、《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 付汇情况表》、审批单证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到海关里书面交单申报手续5.海关接单后,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手续齐全有效的,予以放行,并在有关单证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将盖单证返还报关员办理提货手续6.货物须由海关监管车辆从码头(机场等)承运至保税区内(二)区内货物出境流程描述1.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适用出境备案手续2.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到预录入点办理出境备案清单预录入手续,预录入按“进出境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填写。

3.将预录入数据向海关发送申报,待收到申报加执后,打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4.在备案清单上签署报关员名字,并加盖报关章,随附报关员证、相关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审批单证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到海关办理书面申报手续。

5.海关接单后,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手续齐全有效的。

予以放行,并在关单证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将盖章单证返还报关员办理货物装船出运手续。

6.货物须由海关监管车辆从保税区承运至码头(机场等)。

(三)其它境外货物进区或货物出区流程描述1.除加工贸易进境料件、转口货物和仓储货物外的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者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或者从境外通过保税区报关直接运往非保税区的货物适用进口报送手续。

2.收(发)货人或其他代理人到预录入点办理进口报关单预录入手续,按“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写;3.将预录入数据向海关发送申报,待接到接受申报回执后,打印进口报关单;4. 在报送单上签署报关员名字,加盖报关章,随附报关员证、相关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审批单证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到海关办理书面交单申报手续;5.海关接单后,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手续齐全有效的,予以放行,并在相关单证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将盖章单证返还报关员输提货手续;6. 入区货物须由海关监管车辆从码头(机场等)承运至保税区。

进出口收付汇操作流程

进出口收付汇操作流程

进出口收汇操作:一、进口付汇1.1进口付汇业务管理内容1.1.1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时,应按以下规定提交相应有交凭证和商业单据。

1.1.2 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

对于信用证项下信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的,还需提交信汇银行签注的审单结论和外汇划转凭证。

1.1.3 以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

1.1.4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形式发票。

1.1.5 以货到汇款方式结算的,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提交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提交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如图1)、商业发票;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提交相应凭证;“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

(目前我司用于货到汇款方式结算)图11.1.6进口付汇后因合同取消等原因产生的退汇业务,原则上退款人应当为原付汇收款人。

进口单位办理相关收汇手续时,应当提供原进口合同、退汇协议以及其它退汇证明材料。

对于退款人不是原付汇收款人等特殊情况,进口单位还需提供退款人与原付汇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说明。

1.2进口付汇业务信息填写1.2.1 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时,应根据结算方式和资金流向填写付汇核查凭证。

向境外付汇的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如图2)及提供付汇证明联原件、进口合同、形式发票;境内付汇的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如图3)及提供合同、发票;根据实际对外付款交易性质,按照“国际收支交易代码”(如图4)准确填写交易编码;按照付款性质选择本笔付款是否为“预付款货款”、“货到付款”、“退汇”及“其它”性质;对于货到汇款结算方式项下付汇的,应填写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如图1)信息;依据货物实际装运日期在境内/外汇款申请书填写“最迟装运日期”,预付货款业务,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合同约定装运日期,一笔进口付汇对应多份合同的同,其最迟装运日期应按最迟一笔货物装运日期填写写(应准确填写“最迟装运日期”,填写错误将影响总量核量结果,(如图5)图2 图3 图4 图51.3延期付款流程图: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平台(如图6)——延期付款合同登记(如图7)——延期付款提款登记(如图8)——查询已登记的合同及提款状态(如图9)——指定付汇银行(如图10)图6 图7.1 图7.2 图7.3图8 图9 图10.1 图10.2图10.31.4预付货款流程图: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平台(如图6)——预付货款合同登记及合同查询(如图11)——预付货款付汇登记及查询、撤单(如图12)——指定付汇银行(如图13)——注销申请(如图14)图11.1 图11.2 图11.3 图12.1 图12.2 图12.3 图12.4 图12.5图13 图14.1 图14.2二、出口收汇2.1.1 先出货后收款:先出货给客户——收到客户货款——向银行提供核销号——银行根据相应收款金额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给至船务到外汇局核注2.2.1预收货款: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后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实际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企业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课件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课件
一般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特点
核销周期短,手续简便,适用于大部分进口付汇业务。
一般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流程
进口单位在进口付汇时,需向外汇局提交进口合同、进口付汇备案表等相关单证,外汇局 审核无误后,进行核销操作。
加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
01
加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定义
是指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料件时,依据进口付汇备案表等规定提交的单证
是指除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以外的其他贸易 方式下的进口付汇核销。
其他贸易方式进口付汇核销 的特点
适用于特定贸易方式下的进口业务,如易货贸易、 Fra bibliotek境小额贸易等。
其他贸易方式进口付汇核 销的流程
根据不同贸易方式的具体规定,进口单位需 向外汇局提交相应的单证,外汇局审核无误 后,进行核销操作。
05
核销单据及档案管理
核销的基本流程
01
进出口企业向指定银行 申请办理购汇、结汇或 收入、支付等手续;
02
指定银行根据企业提供 的单证和资料进行审核 ;
03
外汇管理局对审核通过 的资料进行核对、审查 、确认;
04
进出口企业根据核销结 果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
02
进出口收汇核销
一般贸易收汇核销
一般贸易收汇核销的定义
一般贸易收汇核销的意义
,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02
加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特点
适用于加工贸易企业,核销周期较长,手续相对复杂。
03
加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流程
加工贸易企业需向外汇局提交进口合同、进口付汇备案表、加工贸易登
记手册等相关单证,外汇局审核无误后,进行核销操作。
其他贸易方式的进口付汇核销
其他贸易方式进口付汇核 销的定义

外汇局出口核销相关文件法规(新)

外汇局出口核销相关文件法规(新)

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

第九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国家可以依法对贸易外汇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

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

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单位:万美元
收汇出口进口付汇序类型差额差额原因差额差额原因出口出口收汇收汇进口进口付汇付汇号报关单号申报单号报关单号申报单号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
辅导
期内发生且匹
配信
息合计
出口收汇进口付汇序类型出口出口预计收汇申报收汇收汇预计出口进口进口预计付汇申报付汇付汇预计进口号报关单号报关单号日期金额日期单号日期金额日期日期金额日期单号日期金额日期辅导期内发生但未
匹配信息
合计填表人: 负责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联系电话:。

附表2 进出口收付汇总量差额报告表

附表2 进出口收付汇总量差额报告表

附表2 进出口收付汇总量差额报告表附表2 进出口收付汇总量差额报告表
企业名称(盖章): 所属外汇局代码: 企业代码: 单位:万美元收汇合计付汇合计进口合计出口合计 (收汇+进口)合计 (付汇+出口)合计总量差额引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外汇局内部审核
经办意见科长意见
1、本表为辅导期发生进出口收付汇业务的企业填写。

2、本表填写内容含进、出口报关及贸易收付汇(包括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退汇等业务)信息。

3、差额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引起总量差额的贸易信贷业务(预收、预付、延收、延付)、远期信用证、差额
业务(多收汇、多付汇差额,多出口、多进口差额)、转口贸易(先支后收、先收后支)、贸易主体不一
致等其他引起总量差额的原因说明。

4、总量差额=(进口额+收汇额)-(付汇额+出口额)。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

出口单位办理备案登记材料:
申请书;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正本及复印件; 正本及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 复印件; 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如果是 外资企业,需要提供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须提供) 中国电子口岸IC卡(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须提供) 中国电子口岸IC卡(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须提供)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所有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员管理制度 步骤: 完成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 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提出领单申请 持规定材料及“中国电子口岸” 持规定材料及“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 作员IC卡 作员IC卡
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所需材料: 出口合同(仅第一次领单需要提供) 出口合同(仅第一次领单需要提供) “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领单人身份证 *出口收汇核销单必须企业操作员IC卡的法定持卡人 出口收汇核销单必须企业操作员IC卡的法定持卡人
需要注意的问题: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003年 2003年2月1日后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须注明对应 申报单号码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申请核销 公布名录 申请名录
取得进口 货物报关 单核销专 用联
申请进口 货物报关 单核销专 用联
银行
申请付汇
外贸经营者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网上报告简易操作流程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要求,企业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或到外汇局现场对贸易信贷、远期信用证、转口贸易、进出口与收付汇存在较大差额、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可能导致货物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不匹配的交易进行报告。

企业义务性报告:如果企业未按规定对以下业务进行义务性报告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甚至处罚。

企业义务性报告包括:1、贸易信贷业务报告:1)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2)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3)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应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延期收款、延期付款应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物流或资金信息。

逾期报告的,需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

2、贸易融资业务: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金额等信息。

3、转口贸易收支业务:1)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金额等信息;2)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支后收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告预计收款日期、金额等信息。

4、辅导期业务: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告表报送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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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 货物流 合同号 报关单编号 报关日期 币种 金额 折美元 金额 国际收支申报号 码 资金流 收/付汇 币种 日期 金额 折美元 金额 是否做 企业报 告 备注
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 1、货物流与资金流有对应关系的,请将货物流与资金流信息填在同一行内。存在一对多或多对多的,请自行调整表格格式,明确 对应关系。 2、只有单边货物流的,对应的资金流应为空,可在备注栏内简单注明原因。 3、只有单边资金流的,对应的货物流应为空,可在备注栏内简单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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