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汽车排放标准和排放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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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汽油车都必须进行此项试验。两用燃料车 仅对燃用汽油进行此项试验。
进行Ⅳ型试验时,蒸发污染物排放量应小于
2g/试验。
Ⅴ型试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试验在跑道上、或道路上、或底盘测功机上进行80000km 耐久 性试验,确定实测劣化系数,劣化系数应不大于表3中的数值。
表3 劣化系数表
从试验开始(0km),每隔10000km(±400km)或更短的行驶里 程进行一次Ⅰ型试验,测量排气污染物。
试验装置
测量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采用的试验 装置主要有: 底盘测功机 定容取样器 分析设备 控制系统
测试内容与仪器
一氧化碳(CO):采用不分光红外线吸收型分折仪(NDIR)
碳氢化合物(HC):采用氢火焰离子型分析仪(FID),其原理
是利用某些气体在高温火焰中的电离现象,通过检测电极间 的离子电流来测定气体浓度。 氮氧化物(Nox):采用化学发光型分析仪(CLD),其原理 是:被测气体中的NO与O3反应产生化学发光现象,这种化学 发光的强度与NO浓度成正比。NO2转换为NO后(转化器), 再进入化学发光室,转化效率应大于90%。
造厂规定的范围内。进行λ测试前,应按照制造厂使
用说明书的规定预热发动机。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 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四、测试内容与测试方法
双怠速法 稳定工况法 瞬态工况法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Ⅲ、Ⅳ阶段)
一、测试内容与方法
Ⅰ型试验: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第五章 汽车排放标准与排放试验
目前,几乎所有国家对汽车排放均作出了严格的 规定,这种规定以汽车排放标准或法规的形式颁布并 执行。从某种意义上讲,汽车排放控制技术产生和应 用的动力就在于这些具有法律效应的汽车排放法规。 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及技术水平等诸多因素都 不一样,所以制定的汽车排放标准也有所不同。从现 在世界汽车工业发展情况来看,汽车排放标准已经形 成三大体系。汽车排放实验则是围绕着汽车排放标准 进行,它包括研究和评价两个方面。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 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一、组成部分
压燃式发动机排气烟度排放控制要求 型式核准已批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排气烟度排放控制要求 为单独进行发动机型式核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排气烟度排放控 制要求 在用汽车的排气烟度排放控制要求
二、测试内容与方法
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的不透光烟度 自由加速试验的不透光烟度(新车、在用车) 在用车加载减速试验的不透光烟度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 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二、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 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三、过量空气系数(λ)的要求 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
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
发动机转速为高怠速转速时,λ应在1.00±0.03 或制
双怠速试验:测定双怠速的CO、HC 和高怠速的λ值 Ⅲ型试验: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 Ⅳ型试验: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 Ⅴ型试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Ⅵ 型试验:低温下冷起动后排气中CO 和HC 排放试验 车载诊断(OBD)系统试验
Ⅰ型试验
Ⅰ型试验由两部分(1 部和2 部)组成。试验1 部包括4 个城区循环,每个城区循环包含15 个工况;试验2 部由1 个 城郊循环组成,该城郊循环包含13 个工况。经制造厂同意, 可以在1 部结束和2 部开始之间加入不超过20 秒的不取样时 段,以便调整试验设备。
车载诊断(OBD)系统试验
车载诊断(OBD)系统应满足下表的要求。 试验在Ⅴ型耐久性试验用汽车上、Ⅴ型耐久性试验结束时进 行。如果没有进行Ⅴ型耐久性试验,可使用经适当老化(经 检测机构确认相当于行驶了80 000km)并具有代表性的汽车进 行车载诊断(OBD)系统验证试验。 当失效导致排放超过下表规定的极限值时,车载诊断(OBD) 系统必须指示出与排放相关的失效部件或系统。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 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一、怠速与高怠速工况
怠速工况:发动机无负载运转状态。即离合器处于接合位置、 变速器处于空档位置(对于自动变速箱的车应处于“停车” 或“P”档位);采用化油器供油系统的车,阻风门应处于全 开位置;油门踏板处于完全松开位置。
高怠速工况:利用油门踏板将发动机转速稳定控制在50%额定 转速或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时的工况。本标 准中将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2 500±100r/min,重型车 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1 800±100r/min;如有特殊规定的,按照 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
劣化系数 80000 km 的排放量 6400 km 的排放量
Ⅵ 型试验 低温下冷起动后排气中CO 和HC 排放试验
试验应在环境温度266 K (-7℃)下进行。试验由Ⅰ型试验1 部的 四个城区循环组成,共持续780 秒,试验期间不得中止,并在 发动机起动时开始取样。 试验应进行三次。CO 和HC 测得的排放量必须小于表4 所示限 值。对于每种污染物而言,只要这三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 值小于规定的限值,三次测量结果中允许有一次的值超过限 值,但不得超过该限值的1.1 倍。
汽车排放标准来自百度文库
GB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 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 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 国Ⅲ、Ⅳ阶段) GB 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 GB11340—2005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 放限制及测量方法 GB14763—2005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 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
申报的控制范围内。
Ⅲ型试验(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
除装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外,所有汽车都必须进行 此项试验。 对于两用燃料车,仅对燃用汽油进行此项试验。 对于单一气体燃料车,仅对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此项 试验。 进行Ⅲ型试验时,发动机曲轴箱通风系统不允许有 任何曲轴箱污染物排入大气。
Ⅳ型试验(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
双怠速试验
试验在Ⅰ型试验结束后立即进行双怠速试验,制 造厂在型式核准时,应提交双怠速的CO、HC 污染物 排放值和高怠速的λ值的控制范围。并保证在出厂后
24 个月内车辆的高怠速λ值在控制范围内。制造厂应
对生产下线的汽车进行双怠速试验。汽车的双怠速
CO、HC 排放值和高怠速λ值都应在制造厂型式核准时
进行Ⅳ型试验时,蒸发污染物排放量应小于
2g/试验。
Ⅴ型试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试验在跑道上、或道路上、或底盘测功机上进行80000km 耐久 性试验,确定实测劣化系数,劣化系数应不大于表3中的数值。
表3 劣化系数表
从试验开始(0km),每隔10000km(±400km)或更短的行驶里 程进行一次Ⅰ型试验,测量排气污染物。
试验装置
测量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采用的试验 装置主要有: 底盘测功机 定容取样器 分析设备 控制系统
测试内容与仪器
一氧化碳(CO):采用不分光红外线吸收型分折仪(NDIR)
碳氢化合物(HC):采用氢火焰离子型分析仪(FID),其原理
是利用某些气体在高温火焰中的电离现象,通过检测电极间 的离子电流来测定气体浓度。 氮氧化物(Nox):采用化学发光型分析仪(CLD),其原理 是:被测气体中的NO与O3反应产生化学发光现象,这种化学 发光的强度与NO浓度成正比。NO2转换为NO后(转化器), 再进入化学发光室,转化效率应大于90%。
造厂规定的范围内。进行λ测试前,应按照制造厂使
用说明书的规定预热发动机。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 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四、测试内容与测试方法
双怠速法 稳定工况法 瞬态工况法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Ⅲ、Ⅳ阶段)
一、测试内容与方法
Ⅰ型试验: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第五章 汽车排放标准与排放试验
目前,几乎所有国家对汽车排放均作出了严格的 规定,这种规定以汽车排放标准或法规的形式颁布并 执行。从某种意义上讲,汽车排放控制技术产生和应 用的动力就在于这些具有法律效应的汽车排放法规。 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及技术水平等诸多因素都 不一样,所以制定的汽车排放标准也有所不同。从现 在世界汽车工业发展情况来看,汽车排放标准已经形 成三大体系。汽车排放实验则是围绕着汽车排放标准 进行,它包括研究和评价两个方面。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 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一、组成部分
压燃式发动机排气烟度排放控制要求 型式核准已批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排气烟度排放控制要求 为单独进行发动机型式核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排气烟度排放控 制要求 在用汽车的排气烟度排放控制要求
二、测试内容与方法
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的不透光烟度 自由加速试验的不透光烟度(新车、在用车) 在用车加载减速试验的不透光烟度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 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二、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 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三、过量空气系数(λ)的要求 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
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
发动机转速为高怠速转速时,λ应在1.00±0.03 或制
双怠速试验:测定双怠速的CO、HC 和高怠速的λ值 Ⅲ型试验: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 Ⅳ型试验: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 Ⅴ型试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Ⅵ 型试验:低温下冷起动后排气中CO 和HC 排放试验 车载诊断(OBD)系统试验
Ⅰ型试验
Ⅰ型试验由两部分(1 部和2 部)组成。试验1 部包括4 个城区循环,每个城区循环包含15 个工况;试验2 部由1 个 城郊循环组成,该城郊循环包含13 个工况。经制造厂同意, 可以在1 部结束和2 部开始之间加入不超过20 秒的不取样时 段,以便调整试验设备。
车载诊断(OBD)系统试验
车载诊断(OBD)系统应满足下表的要求。 试验在Ⅴ型耐久性试验用汽车上、Ⅴ型耐久性试验结束时进 行。如果没有进行Ⅴ型耐久性试验,可使用经适当老化(经 检测机构确认相当于行驶了80 000km)并具有代表性的汽车进 行车载诊断(OBD)系统验证试验。 当失效导致排放超过下表规定的极限值时,车载诊断(OBD) 系统必须指示出与排放相关的失效部件或系统。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 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一、怠速与高怠速工况
怠速工况:发动机无负载运转状态。即离合器处于接合位置、 变速器处于空档位置(对于自动变速箱的车应处于“停车” 或“P”档位);采用化油器供油系统的车,阻风门应处于全 开位置;油门踏板处于完全松开位置。
高怠速工况:利用油门踏板将发动机转速稳定控制在50%额定 转速或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时的工况。本标 准中将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2 500±100r/min,重型车 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1 800±100r/min;如有特殊规定的,按照 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
劣化系数 80000 km 的排放量 6400 km 的排放量
Ⅵ 型试验 低温下冷起动后排气中CO 和HC 排放试验
试验应在环境温度266 K (-7℃)下进行。试验由Ⅰ型试验1 部的 四个城区循环组成,共持续780 秒,试验期间不得中止,并在 发动机起动时开始取样。 试验应进行三次。CO 和HC 测得的排放量必须小于表4 所示限 值。对于每种污染物而言,只要这三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 值小于规定的限值,三次测量结果中允许有一次的值超过限 值,但不得超过该限值的1.1 倍。
汽车排放标准来自百度文库
GB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 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 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 国Ⅲ、Ⅳ阶段) GB 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 GB11340—2005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 放限制及测量方法 GB14763—2005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 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
申报的控制范围内。
Ⅲ型试验(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
除装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外,所有汽车都必须进行 此项试验。 对于两用燃料车,仅对燃用汽油进行此项试验。 对于单一气体燃料车,仅对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此项 试验。 进行Ⅲ型试验时,发动机曲轴箱通风系统不允许有 任何曲轴箱污染物排入大气。
Ⅳ型试验(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
双怠速试验
试验在Ⅰ型试验结束后立即进行双怠速试验,制 造厂在型式核准时,应提交双怠速的CO、HC 污染物 排放值和高怠速的λ值的控制范围。并保证在出厂后
24 个月内车辆的高怠速λ值在控制范围内。制造厂应
对生产下线的汽车进行双怠速试验。汽车的双怠速
CO、HC 排放值和高怠速λ值都应在制造厂型式核准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