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1)
销售合同分期收款收入如何计算
一、概述在销售合同中,分期收款是一种常见的付款方式,即买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将付款金额分若干期支付。
对于卖方来说,如何准确计算分期收款收入,是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销售合同分期收款收入的计算方法。
二、分期收款收入的确认原则1. 收入确认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1)商品或服务已交付买方,或者服务已经提供完毕;(2)买方已接受商品或服务;(3)卖方已收到或取得了收取款项的权利。
2. 收入计量原则:收入应当按照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即买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所支付的金额。
三、分期收款收入的计算方法1. 确定分期收款金额:在销售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每期应支付的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
本金即为商品或服务的成交价格,利息可根据市场利率或双方约定确定。
2. 计算每期收入:(1)当期收入 = 当期本金收入 + 当期利息收入(2)当期本金收入 = 当期应收账款余额× 当期收款比例(3)当期利息收入 = 当期应收账款余额× 当期市场利率其中,当期应收账款余额为截至当期收款日的应收账款总额,当期收款比例为每期收款金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当期市场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双方约定的利率。
3. 收入确认:(1)当期收入确认条件:当期收入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且已实际收到或取得了收取款项的权利。
(2)收入确认时间:当期收入确认时间应与当期收款时间一致。
四、案例分析假设某公司于2021年1月1日与客户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约定分4期付款,每期付款时间为3个月,每期付款金额为25万元,市场利率为4%。
根据上述计算方法,计算如下:1. 每期收款比例为25万元/100万元 = 25%2. 当期本金收入 = 当期应收账款余额× 当期收款比例 = 25万元× 25% =6.25万元3. 当期利息收入 = 当期应收账款余额× 当期市场利率 = 25万元× 4% = 1万元4. 当期收入 = 当期本金收入 + 当期利息收入 = 6.25万元 + 1万元 = 7.25万元五、总结销售合同分期收款收入的计算涉及多个环节,包括收入确认原则、分期收款金额确定、每期收入计算等。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与计量【摘要】分期收款销售属于特殊销售事项,基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不一致,使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的相关规定方面存在差异。
笔者分析了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并辅以案例探讨了不同方式下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和计量。
【关键词】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纳税调整分期收款销售属于特殊销售事项,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
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后,修改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区分了不具有融资性质和具有融资性质两种情况。
基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不一致,使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时间和金额确认方面存在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只对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情况之一的“发出商品,并一次性收取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
因此,有必要对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加以完整地举例说明。
所以,笔者对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提出如下建议:一、不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与计量企业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数额较小,收回的时间较短(通常在三年以下),收取的货款不具有融资性质。
这时,企业应当按照正常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应收款项,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同时应结转相关成本。
案例1:2009年12月5日,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合同价款200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价款及增值税134万,余款于2010年12月5日收回。
该批商品成本130万。
2009年12月5日,会计处理为:2009年12月会计确认收入200万元,结转成本130万元;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扣除成本65万元,当期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130-65)-(200-100)。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09年12月31日确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5万元,形成8.75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010年企业不再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而按照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扣除成本65万元,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分期收款销售所得税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所得税会计处理作者:刘秋玲来源:《财会通讯》2007年第07期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5条规定:企业应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与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人当期损益。
[例]甲公司售出大型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末分4年收款,每年200万元,合计800万元。
发出货物当日即开出发票,金额800万元。
假定购货方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只须付600万元即可。
应收款项金额的公允价值可认定为600万元,与协议金额800万元差额较大,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计算得出将协议金额800万元折现为当前售价600万元的利率为12.62%,具体计算过程如表1所示。
则其会计分录为(不考虑增值税因素):销售成立时借:长期应收款8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2000000第一年末借:银行存款2000000贷:长期应收款2000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757200贷:财务费用757200第二年末借:银行存款2000000贷:长期应收款2000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600400贷:财务费用600400第三年末借:银行存款2000000贷:长期应收款2000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23700贷:财务费用423700第四年末借:银行存款2000000贷:长期应收款2000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218700贷:财务费用218700由此可以看出,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金额,短期内推迟了部分收入确认的时间,从而减少了当期损益和权益;长期上看不影响企业的损益和权益状况,但改变了企业的收入结构,减少了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收入,增加了财务费用。
会计经验: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如何记账-
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如何记账?分期收款销售,在商品实物交割之时,就表明商品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嫁给购买方,其货款应在合同期间内按约定的时点分期回收,强调的只是货款结算的时点,与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无关。
故而,销货方应当于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收入,不能在收款时点分期确认收入。
其会计核算分两种情况: 1、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收款期限较短 收款期限较短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一般认为不具有融资性质。
故而所售商品,销售方应按正常销售价格(公允价格)结算。
其账务处理:在商品交付时确认收入,即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即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按约定合同的时点分期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
2、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收款期限较长 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时期较长(通常超过3年),则视为具有融资性质。
销货方应当在发出商品之时,按照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或现值)确认销售收入(但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合同或者协议期间内,运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并分期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核算收款期限较长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企业应按收合同或者协议的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者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例:ABC公司2010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H公司售出大型设备一套,协议约定从销售当年末分3年分期收款,每年收款600万元,合计1800万元,成本为13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
假定实际利率为5%。
则: (1)2010年1月1日,销售实现之时: 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价值=600x(P/A,5%,3)=600x2.7232=1633.92(万元) 借:长期应收款1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633.92 未实现融资收益166.08 借:主营业务成本1400 贷:库存商品1400 (2)在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收款时点,除按金额收款外,还需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运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期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所销售的商品价值较大,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收款期限较长,有的几年,有的长达几十年。
相应地,收取货款的风险也较大,因而如何确认收入成为这种特殊销售业务会计处理和增值税处理的关键。
一、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对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很显然,准则中所指的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是具有融资性质的,也就是说分期收款的期限较长,相当于为购买方提供一笔贷款。
对于这样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一般应在销售成立时,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入金额。
此时的具体会计处理为,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然而,目前有些商场为了促销,对于一些家电等产品也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但期限不长,金额也不算很大。
此类业务实质上不具有。
销售合同分期收款账务处理
一、概述分期收款销售是指销售方与购买方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约定将款项分若干期支付的销售方式。
这种方式对于销售方来说,可以提前回收部分货款,降低资金风险;对于购买方来说,可以缓解资金压力,分期支付。
以下是分期收款销售合同的账务处理方法。
二、账务处理步骤1. 发出商品时: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2. 确认收入时: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收到预付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合同负债4. 收到各期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5. 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6. 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时: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财务费用三、案例分析某公司于2021年1月1日销售一批设备给甲公司,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率为13%,实际成本为80万元。
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6月1日。
(1)2021年1月1日,公司发出设备: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021年6月1日,甲公司支付第一期货款: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3)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4)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财务费用四、注意事项1. 分期收款销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期款项的支付时间、金额和方式。
2. 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并在合同期间内进行摊销。
3. 企业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确保税务合规。
4. 企业在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执行过程中,应注意防范购买方违约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总之,分期收款销售合同的账务处理较为复杂,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操作。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认销售收入?【标 签】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收入【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问:某工程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乙方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付款70%,工程初验合格时付款20%,合同最终验收时付款10%。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收款的当天或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即上述工程的设备对应的增值税纳税时间也分别为:到货时70%,初验时20%,终验时10%。
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企业所得税上对收入的确认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即权利义务实现的当期确认收入。
对上述工程业务,乙方在初验合格日与终验合格日,才能确知是否能如期收款,对应的收入确认日期也是初验与终验的当天,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其中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并签订了书面合同的情形,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是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
因此,问题中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乙方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付款70%,工程初验合格时付款20%,合同最终验收时付款10%。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分别为:到货时70%,初验时20%,终验时10%。
关联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为例,探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业务处理之间的异同。
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与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一)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1.营业税收入确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暂行条例中的上述规定又做了详尽的阐明,即“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预征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明确条款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但从土地增值税属于流转税范畴看,笔者认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与营业税等流转税相同,这在部分地方税务局的文件中有所体现,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30号)中规定,就项预征与定率预征,均是在收到每笔预收款时计算应纳税额并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并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实务: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
例:假定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若B公司一次性付款,则需支付该商品售价8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B公司有暂时资金困难,双方协议分3年等额付款,每年末支付3万元,共计9万元(不含税)。
在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按新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如下:第一年借:长期应收款9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期末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880①贷:财务费用4880第二年借:未实现融资收益3348贷:财务费用3348第三年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772贷:财务费用1772注①:采用插值法计算可得实际利率约为 6.1%,按此实际利率计算的每期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分别为4880元、3348元、1772元,合计10000元。
计算过程如表1所示:表1单位:元未收本金A利息收益B=6.1A本金收现C=D-B总收现D销售日800002007年末80000488025120300002008年末54880334826652300002009年末2822817722822830000总额100008000090000二、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式:一是在销售时一次性计缴增值税,二是按收款期分期计缴增值税。
由于会计上在销售时即按公允价值确认了销售收入,因此,分期计缴的部分只有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额。
仍沿用上例,分期收款销售及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80000(元)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0000x17%=13600(元)不含税利息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1.17=8547(元)利息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547x17%=1453(元)应交增值税总额=13600+1453=15053(元)长期应收款=80000+8547+15053=103600(元)采用插值法计算出实际利率为5.25%,每期实际确认利息收益如表2所示:(一)增值税销售时一次计缴会计分录如下:(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借:长期应收款1036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854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053(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34533未实现融资收益4200贷:长期应收款34533财务费用4200(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34533未实现融资收益2871贷:长期应收款34533财务费用2871(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34534未实现融资收益1476贷:长期应收款34534财务费用1476(二)增值税分期计缴会计分录如下:表二单位:元未收本金(含税)A利息收现(含税)B=5.25%A利息收益(不含税)C=B/1.17*17%本金收现D-E-B总收现(含税)E销售日9360000002007年末639814914420029619345332008年末328073359287131174345332009年末0172714763280734534总额10000854793600103600(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借:长期应收款1036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计算的应交增值税=(4914÷1.17)x17%=714(元)借:银行存款34533未实现融资收益4914贷:长期应收款34533财务费用4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14(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计算的应交增值税=(3359÷1.17)x17%=488(元)借:银行存款34533未实现融资收益3359贷:长期应收款34533财务费用287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88(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计算的应交增值税=(1727÷1.17)x17%=251(元)借:银行存款34534未实现融资收益1727贷:长期应收款34534财务费用147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1由以上会计处理可见,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不论一次确认还是分期确认,均不影响所缴纳增值税总额,也不影响每期实际确认的利息收入。
第23条:分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形
第23条:分期确认收⼊实现的情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释义 第⼆⼗三条 企业的下列⽣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的实现: (⼀)以分期收款⽅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期确认收⼊的实现。
(⼆)企业受托加⼯制造⼤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进度或者完成的⼯作量确认收⼊的实现。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以分期确认收⼊实现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是对原内资税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五⼗四条第⼆款的规定进⾏修改后形成的。
原内资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四条第⼆款规定,纳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制为原则。
纳税⼈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分期收款⽅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应付价款的⽇期确定销售收⼊的实现。
(⼆)建筑、安装、装配⼯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进度或完成的⼯作量确定收⼊的实现。
(三)为其他企业加⼯,制造⼤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年的,可以按完⼯进度或者完成的⼯作量确定收⼊的实现。
这次修改,主要是对上述规定作了简化,内容基本⼀致。
本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权责发⽣制原则的例外。
根据本条的规定,可以分期确认收⼊实现的情形及具体⽅法主要有: (⼀)以分期收款⽅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期确认收⼊的实现。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期确认收⼊的实现,这其实是对权责发⽣制原则的⼀个例外,接近于收付实现制原则,主要是出于纳税必要资⾦的考虑。
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货物(货款回收期⼀般超过3年),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向购货⽅提供了⼀笔信贷资⾦,因⽽企业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按实际利率法进⾏摊销,并相应冲减财务费⽤。
考虑到在整个回收期内企业确认的收⼊总额是⼀致的,同时考虑到与增值税政策的衔接,税法拟不采⽤会计准则的规定。
确认销售收入的方法主要有哪几种【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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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销售收入的方法主要有哪几种【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对于销售收入进行确认的方法其实有很多种,它包括①它销售成立时确 认营业收入;②在收到货款时确认营业收入;③根据生产完成程度确认 营业收入。此外,它在不同的销售方式下也有不同的确认标准,对此,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不同的销售方式下,销售收入是怎么来进行确认 的。 不同的销售方式下,销售收入的确认: 1)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若货款已经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发 票账单和提货单已交给购货方,无论商品、产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销 售收入实现。 2)托付承收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的方式销售。以商品产品已经发出, 劳务已经提供,并已经将发票、账单及运输部门的提货单等有关单据提 交给银行并办妥托收手续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3)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以本期收到的现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 收现款的日期作为本期收入的实现。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在商品、产品发出或劳务提供给接受方作为收 入的实现。 5)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方式销售。在代销的商品、产品已经销出,收 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6)出口商品的销售。陆运的以取得货物承运单或铁路运单,海运的以
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的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 销售收入的实现。 7)自营进口商品销售。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物到达我国港口已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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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运公司的船舶到岸通知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销售收入 的实现;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账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 销售收入的实现。 8)采用商业汇票方式销售。在发出商品和取得商业汇票后作为销售收 入的实现。 上面的内容为大家介绍了八种不同销售方式下的销售收入是怎么来进 行确认的,希望大家都能分清楚,不要产生混淆了。此外,销售收入的 发生,是以商品产品所有权的转移和已提供的劳务为依据,其主要标志 是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三)银行按揭方式 专题:假按揭的税务处理 1、假按揭的特征 (1)购房人员能在工资表中看到(本企业人员) (2)内部人员买房不便宜,反而贵。 (3)将按揭销售收入计入短期借款,混同融资行为。 (4)财务费用中列支个人按揭利息。 (5)企业代替个人还按揭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 (6)房子没有卖出去前的租金,冲销个人应收款。 2、稽查查到以后的交涉。(不要轻言放弃,作退房处理) 利用银行和税务信息的不对称,争取“实质重于形式”。
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五、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五)专题:关于土地及不动产差额征收问题(见总结的表格) 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19款: 1、差额征税基本规定。(财税【2003】16号文件) 2、上一个环节没有征税,是否可以差额征收?(国税函 [2005]83号) 3、扣税凭证问题。(16号文件第五条、新实施细则第19条、 国税函[2005]77号) 4、房地产业购进土地,销售房屋是否能够差额征收?(平行 和交叉)
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四)委托销售方式(财税[2009]29号文件)
1、必须是支付给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 2、必须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了代办合同 和协议。 3、支付给单位的款项,必须是通过银行转账。 4、无论支付给单位还是个人,其支付金额均不得超过服务合同或协议 金额的5%。 5、佣金和手续费是支付给交易双方以外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第三方), 而不包括交易双方、代理人、代表人之间支付的款项,防止将返利、回扣 混同手续费和佣金。(反腐败措施) 6、强调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做为销售方支付的手续费不能作扣服务金 额;做为购买方支付的佣金和手续费不能直接扣除,而是做为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7、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8、文件执行时间:2008年1月1日。
关于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方法的研讨
X3年 1月分 录 ( 同上 )
成 本 回收法 :
于每年 1 1日等 额 支付 { 月 不考 虑增
监督 。筹集 资金 使用情况 的好坏 , 直接决定公 司收益 的
到期偿还本 金和付息而导致 的财务危机 , 而且还能通过
配股等形式 , 筹得更多 资金 。 上市公司借助不健全 优 劣。只有所 筹资金有 良好 的投 资项 目, 才能取得 良好 增 股 、 的股票市场 , 使得这一行 为能够频频 得手 , 最终促成上 的使用效 益 , 高公 司的收益 , 提 进而提 高股东的收益 , 促 使股东 收益最大化得 以实 现。其次 , 关注上市公 司的股 市公司出现 了“ 圈钱 ” 和资本 成本 不合理这一怪现象 。 我 利分配情 况 。 上市公 司股利 分配方式 的选择及 分配现金 股利 的 比例在一定程度 上决定股权筹资成本 的大小 。 我 国上市公司 目前 之所 以偏 爱股权融资方式 , 多是 由于股
起码 保证 了 利润 与现 金 流人 在时 间上 的一 致性 ,同时 也避 免 了 巨额税 收 费
用 的压 力 。 然而 , 个优点 正是 收款法 这 的致命 之 处 。 首先 , 保证 利润确认 与 现 的特点 ,而 我们 现行 会 计实 务都 是 以 权 责发 生制 作 为核算 原 则 。把不 同 核
算 原则 产生 的 会计 数据 糅合 在一 张 报 10 0 表上 ,将在 很 大程 度上 影 响会计 信 息 的决 策有用 性 。其 次 ,我 国 的税 法 规 定 ,对分期 收 款销 售收 入按 合 同规 定 的收款 日期确认 收 入 :因此 , 放弃 收款 法 也 不会对 企 业 的现金 流 量造 成很 大
壤。
付救信 用期 限, 没有发生情 赞业务 , 并 却 能产生 毛利 , 这根明显是不合理 曲。
cpa会计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按现销价格确认收入
cpa会计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按现销价格确认
收入
CPA会计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按现销价格确认收入的会计准则
1. 定义
分期收款,即企业按照与客户的买卖双方签定的分期付款约定,将所销售的商品转换为实物商品和/或服务产品,而客户付款时是按照一定期限分期付款。
2. 会计原则
CPA会计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按现销价格确认收入,应完全遵守相关会计准则,并采取以下重要措施进行确认:
(1)确认收入。
企业应按照有效购销合同确认销售商品的收入,在除去相应折扣和手续费外,收入以卖家购买商品时所支付的实际价格为准,同时,对于货币类流动资金收入,应按照现金销售价格进行收入确认,以便确保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受收款的当期收益。
(2)处理账务结余。
针对分期收款商品,应按照实际受收的款项数量,正确登记未收回款项,收回款项登记分摊有关分期收款对应的未收回款账款和应收账款。
(3)收款进行关联性检查。
针对分期收款方式商品,应当通过与历史的客户跟踪记录,检查现金流动情况,并与财务记录进行对比检查。
3. 结论
CPA会计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按现销价格确认收入,需要按照有效购销合同严格遵守会计准则,准确确认收入,正确处理未收回款项,并进行关联性检查,以确保企业正常运营并取得最大利润。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及纳税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及纳税处理
西安 工程大学产业发展集 团 聂素娟
分期收款销售 , 是指销售的商 品或提供 的劳务 , 其金额按买卖
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实利率 , 或者将应收 的合同或协议及款折现为商 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 。 应收的合同 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 间的差额 , 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与直线 法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 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统交易 中所可能承担的风 险。 当然 , 销售方为了尽可能地保护 自己
[ 12 0 年1 1t 甲公 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 向乙公司出售 例 ]0 7 月 , 1 5
的利益 , 均衡 风险 , 在最后一笔分期货款支付之前 , 往往要求保 留 销售货物的所有权 。 从财务的角度来看 , 以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可
分为两种 : 不具有融资性质和具有融资性质 。 区分两种销售的标准 是, 根据销售合同的规定 , 未来各期收款总额之和是否高于合 同签
大型设备一套 , 合同约定的价款为20 0 00 万元 , 该售价 为产 品当时
公 允 的市 场售价 ,分 别于2 0 年7 1 20 年 l 月3 日收款 07 月 日、0 7 2 1 10 0 0 0 万元 。 该套设备 的成本为 10 0 5 0 万元 。 不考虑相关税费。 要求 编制2 0 年企业对该交易的账务处理。 07 从交易条件上看 , 该分期收 款销售商品不具有融资性质 。 账务处理如下 :
贷: 库存商 品——估计退 回
4O O OOO
需要说明的是 , 运用此方法进行账务处理时, 估计销售退回率
1 3 月 1日确认估计的销售退 回:
销售合同的确认收入时间
一、销售合同确认收入时间的原则1. 实际销售原则:销售合同确认收入时间应以销售方实际将商品或服务交付给买方的时间为准。
2. 收到货款原则:销售合同确认收入时间应以销售方实际收到货款的时间为准。
3. 合同约定原则:销售合同中如有明确约定收入确认时间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销售合同确认收入时间的具体规定1. 商品销售:(1)交货后确认:销售方在商品交付给买方后,买方验收合格并签收,视为收入确认。
(2)预收款销售:销售方在收到买方预付款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比例确认收入。
(3)分期收款销售:销售方在收到买方每期付款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比例确认收入。
2. 服务销售:(1)完成服务后确认:销售方在完成服务后,买方验收合格并签收,视为收入确认。
(2)预收款销售:销售方在收到买方预付款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比例确认收入。
(3)分期收款销售:销售方在收到买方每期付款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比例确认收入。
三、特殊情况下的收入确认1. 延期收款:如合同约定延期收款,销售方应在买方支付款项后确认收入。
2. 退货:如合同约定买方有权退货,销售方应在收到退货通知后,将已确认的收入予以冲减。
3. 降价销售:如合同约定销售方有权降价销售,销售方应在降价销售后确认收入。
四、销售合同确认收入时间的注意事项1. 确保合同条款明确:销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收入确认时间,避免后续纠纷。
2. 及时沟通:销售方与买方应保持良好沟通,确保双方对收入确认时间达成共识。
3. 合理运用会计政策:销售方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合理确定收入确认时间。
总之,销售合同确认收入时间的确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企业所得税-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的税务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案例概览2013年1月1日,J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Y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
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
J公司在收到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7%。
假设J公司每年会计利润为1亿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请问:J公司的该笔分期收款销售应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税会处理上是否会有区别?假设J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获知公司在2014年及以后年度可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在税率改变的情况下,J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及税务处理?案例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J公司的该笔分期收款销售会计上一次性确认收入,并按照公允价值1600万确定销售设备收入金额,合同约定的价款2000万与其公允价值1600万之间的差额,采取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上不管是所得税还是增值税,均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400万的实现,因此,税会处理存在时间性差异。
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而言,《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案例中现销一次性收取1600万,而5年分期收款共2000万,多出的400万实质上就是融资性质的利息收入,所以应按照1600万,而不是2000万确认收入,对两者间的差额比照金融资产计量的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对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方法的思考
1 账 救 2 ( 玎 儿 ; : 营 业 务 收 ^ 3 0万 元 : 直收 0I 贷 主 0 借 主 营 业 务 成 书 I( 元 ; : 仔 商 品 1 0万 元 I 3 贷 库 5 年 与 20 O 3年 n 01
认]渡斡器考 8 『
1 万 元 ; : 存 商 品 1 0万元 : 鲫 贷 库 5 借 银行 存 款 1 0万 0
元 ; : 收 账 款 1 0万 元 。 : 营 业 务 收 ^ 3 O万 贷 应 0 借 主 0 元 ; : 营 业 务成 本 10万元 . 延 毛 利 1 万 元 。 贷 主 5 递 ∞
同棱算 ^法 的会 汁处理 如下 : 1销 售 法 1.() J 2 R1年 1月 : : 行 存 款 1 o万 元 . 借 银 o
得 收 人 的 付 出 已 经 得 到 承 认 . }没 有 后 续 费 用 发 生 . 井 1 l 因 此 有 理 由 认 为 该 笔 业 务 的 收 ^ 和 成 本 可 以 进 行 配 此 , 在 设 时 点 计 算 毛 利 问 但 分 期 收 款 销 售 交 易 的 金 额 大 、收 款 期 长 刚 绘 收 款 法 和 成本 回收法 提 供 了生 存 的条 件 。 款 浊认 为 , 收 在
的 正 确 判 断
一
( 0 +10 5 ) ② 2 0 10 0 —10 。 0 3年 15 借 : 行 存 款 1 0万 1: 银 0 元; : 贷 应收 账款 1 0万元 。 : 延 毛利 10万 元 ; : 0 借 递 0 贷 毛 利 1 0万 元Fra bibliotek。 O 、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1)
案例一:【案例1】1、2×08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2、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
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
3、假定甲公司在收到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7%情况1:假设每年会计利润为10000万元,2×08和2×09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则甲公司在2×08和2×09年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情况2:假设每年会计利润为10000万元,2×08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甲公司于2×09年1月1日获知公司在2×09年及以后年度的可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则甲公司在2×09年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分析:1、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2、分期收款销售的税务处理,与会计的区别;3、税率改变时,债务法下所得税的处理。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又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规定:1、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2、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冲减财务费用)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1、销售商品时:借:长期应收款(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未实现融资收益注意:“未实现融资收益”属于资产类科目的备抵科目,作为“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抵减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
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收入确认
一、合同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买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买方购买卖方商品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分期收款销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二、商品信息1. 商品名称:_______2. 商品规格:_______3. 商品数量:_______4. 商品单价:_______5. 商品总价:_______三、分期收款方式1. 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货款。
2. 本合同商品总价为_______元,买方应分_______期支付,具体付款期限如下:第一期:_______(日期)前支付_______元;第二期:_______(日期)前支付_______元;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期。
四、收入确认1. 本合同项下,卖方在商品交付买方后,按照实际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2. 对于分期付款的,卖方应在每期付款到期日,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确认收入。
3. 若买方逾期付款,卖方有权按照逾期付款金额计收滞纳金,并相应调整收入确认时间。
五、税费承担1. 本合同项下产生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2. 买方应依法缴纳增值税等税费,并按照卖方开具的发票金额支付。
六、违约责任1. 若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2. 若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商品,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生效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注: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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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案例1】1、2×08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2、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
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
3、假定甲公司在收到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7%情况1:假设每年会计利润为10000万元, 2×08和2×09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则甲公司在2×08和2×09年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情况2:假设每年会计利润为10000万元, 2×08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甲公司于2×09年1月1日获知公司在2×09年及以后年度的可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则甲公司在2×09年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分析:1、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2、分期收款销售的税务处理,与会计的区别;3、税率改变时,债务法下所得税的处理。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又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规定:1、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2、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冲减财务费用)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1、销售商品时:借:长期应收款(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未实现融资收益注意:“未实现融资收益”属于资产类科目的备抵科目,作为“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抵减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2、分期收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应收款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财务费用3、案例分析: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600万元。
根据下列公式: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可以得出:400×(P/A,r,5)=1 600(万元)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
当r=7%时,400×4.1002=1 640.08>1 600万元当r=8%时,400×3.9927=1 597.08<1 600万元因此,7%<r<8%,用插值法计算如下:现值利率1 640.08 7%1 600 r1 597.08 8%(1640.08-1600)/( 1640.08-1597.08)=(7%-r)/(7%-8%)r=7.93%每期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表1所示。
表1 财务费用和已收本金计算表单位:万元*尾数调整。
甲公司各期的会计分录如下:(1)2×08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借:长期应收款 20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 400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15600000贷:库存商品 15600000(2)2×08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借:银行存款 4680000贷:长期应收款 4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268800贷:财务费用 1268800(3)2×09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借:银行存款 4680000贷:长期应收款 4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052200贷:财务费用 1052200三、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税务处理1、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就甲企业而言,其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设备,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大体一致。
2、成本确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甲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涂料,销售成本也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按收入比例扣除。
3、案例分析:A、依照税法要求,企业每年末应确认的收入是400万元,不认可每年抵减的财务费用。
成本的结转按配比原则,每年按收入比结转,即每年312万元。
B、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表现:一是收入确认的时间差异,会计上是发出商品风险转移时确认收入,如上一次性确认,税法是分5次确认。
二是收入确认金额差异,会计上是1600万元,税法分5年确认了2000万元。
三是成本结转时间差异,会计一次结转,税法分了5次。
四是费用扣除的差异,会计上抵减的财务费用,税法上已确认收入。
C、所得税分析:a、2008年末根据资料,甲企业:(1)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2000-400-(400-126.88)=1326.88(万元)长期应收款计税基础=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326.88-0=1326.88(万元)即,递延所得税负债=1326.88*25%=331.72(万元)存货账面价值=1560-1560=0(万元)存货计税基础=1560-1560/5=1560-312=1248(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248万即,递延所得税资产=1248*25%=312(万元)递延所得税=331.72-312=19.72(万元)(2)应纳税所得额=10000-1600+400+1560-312-126.88=9921.12(万元)应交所得税=9921.12*25%=2480.28(万元)(3)所得税=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2480.28+19.72=2500(万元)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费用 2500万递延所得税资产 312万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480.28万递延所得税负债 331.72万b、2009年末(1)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1326.88+105.22-400=1032.10(万元)计税基础=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32.10万元即,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1032.10*25%=258.025(万元)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258.025-331.72= -73.695(万元)存货账面价值=0(万元)存货计税基础=1248-312=936(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936万即,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936*25%=234(万元)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234-312=-78(万元)递延所得税=-73.695-(-78)=4.305(万元)(2)应纳税所得额=10000+400-312-105.22=9982.78(万元)应交所得税=9982.78*25%=2495.695(万元)(3)所得税=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2495.695+4.305=2500(万元)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费用 250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495.695万递延所得税资产 4.305万四、税率改变时,债务法下所得税的处理对于递延所得税,应当根据适用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即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按照税法规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量。
因税法变化,导致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新的税率进行重新计量。
甲公司于2×09年1月1日获知公司在2×09年及以后年度可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则甲公司在2×09年账务处理如下:(1)2×09年1月1日税率降低,需调整年初递延所得税余额:调整后,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331.72/25%*15%=199.032(万元)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负债=331.72-199.032=132.688(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312/25%*15%=187.2(万元)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312-187.2=124.8(万元)此时: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32.688万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4.8万所得税费用 7.888万(2)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1326.88+105.22-400=1032.10(万元)计税基础=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32.10(万元)即,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1032.10*15%=154.815(万元)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154.815-199.032=-44.217(万元)存货账面价值=0(万元)存货计税基础=1248-312=936(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936万即,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936*15%=140.4(万元)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140.4-187.2=-46.8(万元)递延所得税=-44.217-(-46.8)=2.583(万元)(3)应纳税所得额=10000+400-312-105.22=9982.78(万元)应交所得税=9982.78*15%=1497.417(万元)(4)所得税=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1497.417+2.583=1500(万元)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费用 150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497.417万递延所得税资产 2.583万1-2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1.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的几种情况◢除所得税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除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以及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相关的以外,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应增加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二、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有些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出于各方面考虑,所得税准则中规定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主要包括:(1)商誉的初始确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会计确认为商誉。
在按照税法规定计税时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
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准则中规定不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题】A企业以增发市场价值为15 000万元的自身普通股为对价购入B企业100%的净资产,对B企业进行吸收合并,合并前A企业与B企业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