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销售会计与税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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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与计量【摘要】分期收款销售属于特殊销售事项,基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不一致,使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的相关规定方面存在差异。

笔者分析了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并辅以案例探讨了不同方式下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和计量。

【关键词】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纳税调整分期收款销售属于特殊销售事项,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

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后,修改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区分了不具有融资性质和具有融资性质两种情况。

基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不一致,使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时间和金额确认方面存在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只对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情况之一的“发出商品,并一次性收取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

因此,有必要对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加以完整地举例说明。

所以,笔者对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提出如下建议:一、不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与计量企业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数额较小,收回的时间较短(通常在三年以下),收取的货款不具有融资性质。

这时,企业应当按照正常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应收款项,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同时应结转相关成本。

案例1:2009年12月5日,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合同价款200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价款及增值税134万,余款于2010年12月5日收回。

该批商品成本130万。

2009年12月5日,会计处理为:2009年12月会计确认收入200万元,结转成本130万元;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扣除成本65万元,当期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130-65)-(200-100)。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09年12月31日确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5万元,形成8.75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010年企业不再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而按照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扣除成本65万元,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增值税账务处理探析

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增值税账务处理探析

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增值税账务处理探析作者:杨静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12期分期收款销售分为具有融资性质和非融资性质两大类,本文首先介绍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两类业务的具体规定,指出在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中,会计和税法规定存在差异。

然后重点针对差异,探讨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账务处理;通过分析提出增值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存在,但是真正实现时无法记入财务费用的困境;指出在会计处理中没有必要确认增值税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从而补充以往理论研究的内容。

最后提出针对不种类型企业,选择适当的账务处理方法。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规定的比较(一)会计准则的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非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另一种是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它的确认须符合两个条件:货款分期回收,且回收期通常超过三年;合同或者协议的价款(即分期收回款项的全额)大于商品现销价格。

对于非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和金额确认收入实现,同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既然销项税额的确认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为准,那么在该销售方式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约定付款日和付款金额分次开具,销项税额则应在以后各期收到款项时分别确认。

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增值税按照增值税发票载明的增值税额,对增值税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税法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时,应该按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比较及协调

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比较及协调
款 销 售 其 目 的 是 基 于 企 业 的 促 销 行 为 , 点 是 各 期 收 回 的 特
货 款合 计金 额 与购 货方 现 在一 次 性付 款在 金 额上 相 等 : 而
具 有 融 资 性 质 的 分 期 收 款 销 售 其 目 的 是 基 于 企 业 为 购 货
质。 其实 质 是 企业 向购 货 方 提供 信 贷 时 , 企业 应 当按 照应 收 的合 同或协议 价款 的公允 价值 确定 收入金 额 。应收 的合
期 收款 销 售 业务 在会 计 与 税务 处 理上 进行 充分 、 当的协 调 。 文 以企 业会 计 准则 和现 适 本
行 税 法为 依据 , 分期 收 款销 售 业务 的 会计 与 税务 处 理结 合 实例 进行 剖 析 . 对 为会 计 工作
提 供参 考


分期 收 款 销售 及 其类 型
式 。在 这 种 销 售 方 式 下 , 业 将 商 品 交 付 给 购 货 方 , 常 表 企 通
般 的分期 收款销 售业务 还是 具有 融资性 质 的分 期收 款销
售 , 计 和税法 在收入 确认 的时 间上均 存在 明显 的差异 , 会 这 种 差 异 将 导 致 每 期 报 送 的 财 务 报 表 与 增 值 税 纳 税 申报 表 上 的 销 售 额 以 及 年 度 纳 税 申报 表 上 的 收 入 总 额 不 一 致 。
的 , 是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款 日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论 是 也 无

异 及其 不 同的经济 影 响 。
( ) 分 期 收款 销 售 业务 的 目的 一 按 1一般 的分 期 收款销售 。( ) . 1 会计 上 的处理 。分 期 收款 销 售 商 品 , 指 商 品 已 经交 付 , 货 款分 期 收 回的销 售 方 是 但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所销售的商品价值较大,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收款期限较长,有的几年,有的长达几十年。

相应地,收取货款的风险也较大,因而如何确认收入成为这种特殊销售业务会计处理和增值税处理的关键。

一、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对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很显然,准则中所指的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是具有融资性质的,也就是说分期收款的期限较长,相当于为购买方提供一笔贷款。

对于这样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一般应在销售成立时,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入金额。

此时的具体会计处理为,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然而,目前有些商场为了促销,对于一些家电等产品也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但期限不长,金额也不算很大。

此类业务实质上不具有。

浅析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及涉税筹划

浅析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及涉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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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风险 同等重要 , 必须 同时考虑 , 缺一不可。寻 求企 业的最 佳资本结 构 , 最大限 度地 降低税 务成本 , 高企业价值 , 提 权衡避 税 和财务风险的利 弊, 才是企业财务管理努力的方向。 另外பைடு நூலகம், 在利用债务形式进行筹集资金 的时候 , 还应该注 意以下
业在生产经营期 间, 向非金 融机 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 出, 高于金融 机构同类借款利息的金 额部分 , 不能从税前所得 中扣除。三是外商 投资企业 和外 国企业 的债务 利息如果高 于一般 商业贷款利率 , 其 高 出部分也不能从税前 扣除。四是企 业从 关联方取得 的借 款金额
超过注册资本 5 %的 , 0 其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能从税前扣除。 以上四条均是 国家税务部 门的规定 , 业在纳税 的时候 必须遵 企 照执行。如果在这 四个 问题上想钻 法律 的空子 ,那是偷漏税 的行 为, 必然受到 法律 的制裁。 综上所 述 。 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 以形成纳税上的差异 , 可 产生 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国家税收政策上的差别,这些差别使得负债
商 品实 质 上 具有 融 资 性 质 的 , 当按 照 应 收 的 合 同或 协 议 价 应 款 的公 允价 值 确 定 商 品销 售 收 入 金额 , 收 的 合 同或 协 议 价 应
款的公允价值 , 通常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 公 允价 值 确 定该 大 型设 备 的 销售 收入 金 额 。
格计算确定。应收的合 同或协 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及涉税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及涉税处理

纳税类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所销售的商品价值较大,如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收款期限较长,有的长达数年,相应收取货款的风险也较大,因此如何确认收入成为这种特殊销售业务处理的关键。

本文以具体实务案例谈新收入准则下分期收款方式的账务处理及涉税注意事项。

一、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企业第14号一一收人》(财会[2017]22号)第十七条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

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很显然,准则中所指的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也就是说分期收款的期限如果比较长(超过1年),相当于为购买方提供一笔贷款。

对于这样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一般应在销售成立时,按公允价 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人金额。

此时的具体会计处 理为,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E"长期应收款"科0,按应收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按专 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 项税额)",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 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人,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 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实务中,存在一些企业为了促销,在销售商品时也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但期限一般不长(不超过丨年)。

此类业务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对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按准则规定,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直接按取得的公允对价确认收人。

根据新的收入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人。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为例,探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业务处理之间的异同。

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与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一)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1.营业税收入确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暂行条例中的上述规定又做了详尽的阐明,即“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预征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明确条款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但从土地增值税属于流转税范畴看,笔者认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与营业税等流转税相同,这在部分地方税务局的文件中有所体现,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30号)中规定,就项预征与定率预征,均是在收到每笔预收款时计算应纳税额并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并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浅谈企业分期收款销售财务相关处理

浅谈企业分期收款销售财务相关处理

浅谈企业分期收款销售财务相关处理浅谈企业分期收款销售财务相关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经济形式的多样化,分期收款销售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销售形式。

现针对此形式浅谈财务处理:一、会计准则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5条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应收或已收的协议或合同价款确定其商品销售收入金额,但是企业应收或已收协议或合同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如果企业采用递延方式所收取的协议或合同价款在实际上具备融资性质,企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的确定就应以其协议与合同价款的公允价值为依据。

同时,应当在协议或合同期间内,运用实际利率法对公允价值与应收协议或合同价款之间的差额进行合理摊销,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由以上准则可知,分期收款销售并不能一概归为具有融资实质的情况,而我们很多考试丛书中只针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销售商品容易造成大家的误区,以下对两种情况进行分别讲解:二、例题分解1.不具有融资性质的企业分期收款的销售会计处理【案例一】2012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B种药品,合同总价为100万元(不含税),交货后甲向丙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金额117万元(价税合计)。

丙公司收到发票起每月月末分三次分别向甲公司支付货款。

该批货物成本90万元。

分析:从题面分析“每月月末分三次”判断为属于分期收款销售,但收款时间很短(远远小于3年)所有不具有融资性质,所有我们应当按照一般收入的确认原则,在开具发票当月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至于收款则在实际收到货款予以确认。

具体分录如下:(1)借:应收账款―丙公司117万元贷:主营业收入―B药品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万元;(2)借:主营业成本―B药品90万元贷:库存商品―B药品90万元;(3)月末收到货款:借:银行存款:39万元贷:应收应收账款―丙公司39万元。

2.具有融资性质的企业分期收款的销售会计处理【案例二】2012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例析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例析
分期 收款销 售 商 品收入 的财税 处 理差异 及纳税调 整例析
苏 强


分期收款销售 商品收入 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上 , 由于分期 收款 方式销 售货 物应收合 同 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 式 , 实质上具有融资性 其 质, 应按照应收合 同或协 议价款的公允 价确定 销售商品
步骤半 成品成本金额为6 00 0 84 0 ,并来源 于第一 步骤 生 产的半成 品总成本 82 0 0 易言之 , 14 0 , 第一步骤 生产 的半 成品8 20 0 8 4 0 构成产成 品的 “ 14 0 有6 0 00 自制半成 品” 项 目,即由第一步骤 的半成 品转移到 了产成 品成本 中 , 转 移 比重为 :84 0 /14 0 = 37 % 6 0 0 082 0 0 8. 5
汇总第二步骤 的原始成本项 目, 计算最后 的成本还
原 金额 :
制造费用 :84 0 3 . %= 4 8 5 . 6 00 0× 58 2 3 5 3 4 6 将上述 还原为 第一步骤 原始成本项 目与第二 步骤 原始成本项 目汇总便可得产成 品所耗用 的各原始成本 : 直 接材 料 :5 16 . ( 1 1 18 4 原材 料在 开工 时一 次性 投 入, 第二步骤未投料 )
制造费用 :4 8 5 . 4 0 0 0 6 4 5 3 2353 +040=425. 6 6
性 。以直接材料 的还原 为例 , 在第一 种方法 中我们 的计 算是 :
1 0 0 0 81 4 0 =2 . % 8 4 0 / 2 0 0 221
【 方法二 】按各步骤耗用半成 品的总成本 占上一 步 骤完工半成 品总成本 的比重还原 从成本计算单 ( 表二 ) 可知 , 本月产成 品所耗用第一

分期收款销售——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和协调

分期收款销售——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和协调

方面安排 实践 教师定 期到 会计 师事务 所 、
企 事业单 位进行 顶 岗实训 , 不断积 累实 训 经 验 ; 一 方面 , 请有 经验 的 注册 会 计 另 聘
手 段 为支撑 , 过组 织 学生 参 加基 础 性 、 通 综 合性 、 新性 实训 , 现会 计 人 才培 养 创 实 的 通识 实训 和 专业 方 向实 训相 结 合 的动
短 学生 就业 的适应 期 ,真 正 提高 学 生 在
就 业市 场 的竞 争力 。
f ) 善 实践教 学考 核体 系 五 完
[] J 北京 教 育( 高教 版 )2 0( ) ,052.
[ ]胡 克 琼 , 3 杨侃 . 会计 实践 教 学存 在 的 问题 [ ] J 财会 月刊 ( 综合 )2 0 (0 ,0 7 1 )
规 定 ,企业 应 当按 照从 购 货 方 已收或 应 收 的 合 同或 协 议 价 款 确 定 商 品销 售 收 入金额 , 已收 或 应 收 的合 同或 协 议 价 款
显 失 公 允 的 除外 。在 某 种 情 况 下 , 收 应
款 销 售 的 差 异 和 协 调 及 所 得 税 会 计 处
协调沟通能力、 达能力、 新能力等 , 表 创 给 学生 以公 正 的评 价 ,从 而促 进 学 生实 训 的积 极 性和 主动 性。
健 全 会计 模拟 实 训 配套 用 品 ,还原 企 业 会计 交 易或 事 项的 环境 , 学生 产 生 “ 让 身 临其 境 ” 的直 觉 , 这不 仅 是保 证 学 生实 训
文 以 新 企 业 所得 税 法 和 新 会 计 准 则 体 系为 依 据 , 原 理 阐述 的 基 础 上 辅 以 实例 说 明 , 析 了 两 者 的 差 异 和 协 调 , 在 分 并提 出如 何 对 其 进 行 所 得

分期收款销售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

数, 他与实际情 况并不一定相符。 在会计期末 ,应付职工薪酬一 职 “ 工福 利” 目上往往是有余额 的 , 科 需要进 行进一步调整 , 这使得职
工福 利费金额要在会计期末 才能准确确定 ,因此不利于产品成本 的确定 。 产品的销售在整个年度随时都可能发生 , 因而产 品的成本 也是 随时需要确定 的, 无法准确知道产品成本 , 就可能会影响到产
( ) 计准则对 分期收款销 售业务 的相关规 定 《 一 会 企业 会计
准则第 1 4号—— 收人》 以下 简称“ ( 收入 准则” 第 四条规定 , ) 销售
商品收入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 的 , 才能予以确认 : 企业 已将商品所有 权 上的主要 风险和报酬转 移给购货方 ;企业既没有保 留通常与所 有 权相联 系的继续 管理权 ,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 收入的金额 能够 可靠地计量 ;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 可能 流入企业 ; 相 关 的已发生或将 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准则应用指南
际 t: 或付 出作 为确 定 本期 收入 和 费 用 的标 准 ,用 以 记 录 收 入 的 lN  ̄ 实 现 和 费用 发 生 。
的收 入 和费 用 , 加 以对 比 , 确 定盈 亏 , 有 客观 l 并 最后 具 生和可 比性 。
通过上述 比较可 以看出 先提后支所计提的比例是一个经验
或协议 价款 与其 公允价值之 问的差额 , 应当在合 同或协议期 间内,
般是 以销售实现 的当天。 在这方面 , 财税的相关规定之间存在着
明显 的差 异 。
按 照应收款项 的摊余 成本和实 际利 率计 算确定 的金额进 行摊销 ,
冲减财务费用。 即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收入金额 的确定 , 需分两种 情况: 一是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的 , 收入金额应按从购货方应收 的合同或协 议价款来确定 ; 二是实质上具有 融资性质 的, 收入金额 应 当按 照应 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的公允价值来确定 ,即按照其未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新法规下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已经发出,但尚未实现收入的产品、商品和物资,销售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先交付商品,货款以后分期收回,销售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我们一定要对两者有所区分。

相关规范及存在问题(一)税法的相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细则)第38条第(三)项规定: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条例)第23条第(一)项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消费税实施细则、营业税实施细则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指南都规定:企业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等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金额,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以下简称《讲解》),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提出了如下会计处理规范:1.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销售业务发生日,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含税价款确认长期应收款,按合同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按长期应收款扣除增值税后的余额为计税销售额确认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按其差额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同时结转销售商品的全部成本;2.分期收到货款时,首先按收到款项转销长期应收款,再按照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各期实现的融资收益,转销未实现融资收益冲减当期财务费用;3.合同价款的公允价值,《讲解》提出应按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三)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规范的解读和分析1.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计税基础或销售额确认上,税收与会计上的规范相同或基本相同:(1)会计上以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而不是以会计确认的销售收入为基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以下简称销项税额),这一点上,会计与税收上的规范相同;(2)会计上,销售商品对利润的影响分为确认销售收入和确认融资收益两部分,这两部分的总和与税收上历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的合计相等,这一点上,会计与税收上的规范应为基本相同,总体上不存在差异。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会计以及税法是具有完全不一样的立法根底的,会计的侧重点在于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及相关性,以下是一篇CPA行业论文,论文主题为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详细内容点击查看全文。

1 概念上的收入的差异从会计准那么角度来看,收入指的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引自《企业会计准那么第14号收入》2022)但是与此不同的是,对于收入还有一个这样的定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收入为企业日常活动所得收益,在这一点上我们国家税法上对于收入并没有做强调,同时税法上也没有严格区分收入以及利得,这也就是说,收入这一概念实际上在税法上是包含着会计上的收入以及利得这两个方面的。

这也主要是将我们国家的经济开展水平以及会计与税法的完善程度纳入考虑的结果。

2 收入确认原那么差异以会计作为基准来看待收入的话,收入那么是为了将企业的财务情况及其经营所得的成果等等更加真实并且全面和准确地进行反映,重于实质的原那么,谨慎性原那么以及客观性原那么是确认收入的主要原那么。

但是,倘假设我们以税法作为参照角度且由税法的本质属性作为决定性的因素的话,其侧重点主要在于实现收入社会价值,这也就是说企业的具体的实际经营活动到底有没有形成社会价值。

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是税法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在税法当中,实质重于形式原那么以及权责发生制原那么无疑是收入确实认原那么。

虽然说,不管是会计抑或是税法都以权责发生制为收入确认原那么,但是二者又有着具体的不同。

比方,税法明确要求了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金抵扣时(增值税税务处理中),一定要认证专用发票,只有认证通过后才可以抵扣,不是在发生的时候就抵扣的。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财税处理差异与财税差异协调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财税处理差异与财税差异协调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财税处理差异与财税差异协调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结算⽅式,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

通常认为,这种结算⽅式是销售⽅向购货⽅提供免息信贷,具有融资性质。

由于财务会计与税收对分期收款结算⽅式政策与处理规定的不同,造成许多企业在处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时感到⼗分棘⼿,对如何协调财税⼆者之间的关系感觉茫然。

本⽂在剖析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和税收处理差异基础上,试图为合理协调⼆者之间的关系提供参考。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收⼊准则)第五条的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递延⽅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实际利率法进⾏摊销,计⼊当期损益。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应⽤指南》(以下简称收⼊指南)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收⼊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额。

从购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

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额,冲减财务费⽤。

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等级的企业发⾏类似⼯具的现实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

在实务中,基于重要性要求,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进⾏摊销与采⽤直线法进⾏摊销数额相差不⼤的,也可以采取直线法进⾏摊销。

会计实务:分期收款收入会计以及税法的确认差异

会计实务:分期收款收入会计以及税法的确认差异

分期收款收入会计以及税法的确认差异
【问】分期收款收入,会计如何确认呢?税法上又如何确认收入计提销项税额?是否存在差异?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何核算?
【解答】按新会计准则,分期收款不是按合同约定期限确认收入的。

新准则规定:会计上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具有融资租赁性质,应以现值确认收入,分期收款额与现值的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中,销售时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
银行存款(所收到的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现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开具了全额发票,全额计税,如果销售时按当期收入额开票,以开票额计税)
未实现融资收益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按合同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分期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
税法上确认收入,不同的税种均有不同规定,比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小议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小议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小议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荆艳侠(天津渤海化工职工学院,天津300000)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14号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定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销售收入金额.1分期收款销售的方法及特点1.1分期收款销售的方法会计上分期收款销售可供选择的方法有三种:一是销售法;二是成本回收法;三是分期收款法.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选择分期收款法.该种方法是在分期收款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限内于每期收到款项时确认毛利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每期所收到的款项都视为一部分是成本回收,另一部分是毛利实现.每期实现的毛利数额需视分期收款销货毛利率和分期收到货款的数额而定.新会计准则选择销售法,这种方法是以销售作为营业收入实现的时点,即认为毛利随销售成立而产生,应归入销售成立的那一会计期间的方法.14号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1.2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所有权的转让一般以全部收齐货款为条件,在此之前商品已交付,但不转让商品所有权;第二,销售成立时,购货者需先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之后按合同规定分期付清货款;第三,双方通常需要订立合同,而且常见的合同为附担保合同.2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分期收款销售在实际会计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2.1对“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解释不够清晰14号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都没有将“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这个问题解释清楚.既然以“金额大、收款期长”为判断标准,就应该指出“金额大、收款期长”如何界定?但准则中没有明确给出,这就给实务操作带来疑问.虽然《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提到货款分期收回通常为3年,但目前有些商家为了促销,对于一些家电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其期限未到三年,金额也不是很大,此业务是否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很难下定论.2.2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缺乏稳健性销货方一般比较愿意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大单价商品销售较困难,销货方通过这一销货方式,可以为企业的产品打开销路;另一方面,分期收款销货的售价通常高于现货销售或普通赊销商品的价格.但是由于分期收款销售收款期限较长等原因,发生的损失通常也要比普通赊销要大,销货方承担了交易的主要风险,何时确认收入应根据谨慎性原则来考虑.14号准则中,企业对于分期收款销售按公允价值一次性计入营业收入,可能会虚增销售当年的利润,因此,这种做法是不稳健的.2.3分期收款销售在会计和税法处理上存在很大差异14号准则中,对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提出了“公允性”的要求.即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正如准则中所规定的,实质上具有摘要:本文先简要介绍分期收款销售的方法和特点,然后对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剖析,最后提出改进意见.关键词: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销售收入中图分类号:F27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 (2008)04B-0056-02Vol.24No.4Aug.2008第24卷第4期2008年8月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Journa l of Chife ng Univer sity (N a tural Sc ie nce Edition)56..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2.4分期收款销售容易诱发人为操纵利润行为14号准则,根据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但我国目前在公允价值的确定上还存在不确定性,这就为人为操纵利润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另外,由于公允价值的会计处理相当繁琐,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但目前我国大多数会计人员的素质还较低,极容易出现一些人为的会计差错,从而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削弱了公允价值的可靠性、相关性和可比性,从而为一些企业人为操纵利润提供可乘之机.3改进意见3.1合理确认销售收入企业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分期收款期可能在一年以内,也可能超过一年.这里所说的分期收款期是指企业发出商品时起到收回全部价款所涵盖的期间.如果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分期收款期不长于一年,此时,分期收款销售形成的应收销货款,为流动资产,在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下,企业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一次性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确认应收债权.这种情况与一般的商品销售相比,只是收款的方式不同,并不妨碍企业收入的确认.如果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分期收款期长于一年,此时,分期收款销售形成的销货款的收款期可能长于一年,收款时间长于一年的部分形成企业的长期资产,如果由于收款期长,收入的确认条件无法满足,企业可暂不确认销售收入.等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再做确认收入的账务处理.3.2谨慎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14号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金额.虽然公允价值能反映市场对企业资产或整体价值的评价,更具有相关性和有用性,但由于目前我国公允价值运用条件还不够成熟,再加上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素质偏低的问题,所以笔者建议,在运用公允价值时,应慎之又慎,必要时还应制定一些限制措施.3.3实现会计与税法的有效融合(1)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对于该种分期收款销售,应分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第一,发出商品时,一次性收取增值税的.在发出商品时,借记“长期应收款”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收到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增值税按公允价值计算.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在分次收到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长期应收款”账户.增值税发票管理,按公允价值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与税法计税口径一致,符合税控系统的开票要求,建议税法规定按公允价值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种情况下企业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第二,发出商品后,分次收取增值税及货款.在发出商品时,借记“长期应收款”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实际分次收到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长期应收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增值税按合同约定收取的金额计算.在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时,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贷记“财务费用”账户.增值税发票管理,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按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种情况下企业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2)普通的分期收款销售.对于该种分期收款销售,在发出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实际分次收取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发出商品”账户.增值税发票管理,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按收款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种情况下企业不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57。

新会计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及纳税影响

新会计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及纳税影响
16 0 0 16 0 0 13 6 8 2 .8 10 2 1 3 O 7 39 1 .5 3 05 7 .7 1 68 2 8 1 52 O _2 8 5 18 5 .2 66 2 .3 94 4 0 0 4 0 0 4 0 0 4 0 0 4 0 0 2 31 7 2 2 47 9 8 3 81 1 .5 3 33 4 .8 3 05 7 7
确 认 是 不 同 的 。 主 要 表 现 在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2差额作融资收益处理 。 例 如 :0 5年 1 1日 , 20 月 X公 司采取分 散 收款方 式 向 光华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 , 同约定 的销售价 格为 20 0 合 0
( ) 一 对收入总额的确认不 同 《 法》 税 不仅包 括企 业的基 本收入 ( 日常活动 形成 )还 , 涵盖各种利得 , 这些都 作收入处理。
特 点
《 业会计 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 得税法》 企 与《 及实施 收入的实现 。” 二者对收入确 认 明显存在 时间上 的差异 , 这
1以合 同或协议约定 的金 额在某一 时点上 的现值 作为
收入确认。
得的收入 , 为收入 总额” 。显然 ,税 法》 准 则》 “ 《 与《 对 收入” 的
所 有权相联 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 有对已售 出的商 品实施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有效控制 ; 收入的金额 能够 可靠地计量 ; 有关 的经济 利益很 本冲减压财务费用 , 其计算过程和会计处理 如下 : 计 量。而《 税法》 则没有这些限制条件。
计 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与税 法的差异进行 比较分析 , 并对其存在 的不足提 出了自己的看法。

【税会实务】融资性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与协调

【税会实务】融资性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与协调

我们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税会实务】融资性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
差异与协调
融资性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在企业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下是不同的,因此也产生相应的差异。

下面分述如下:一、不同会计制度项下融资性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2001)对收入的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

同时,按照商品全部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商品发出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照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营业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但未单独规定具有融资性的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

而财会[2006]3号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

分期收款销售所得税会计处理探讨

分期收款销售所得税会计处理探讨
3 81 1 5
20 0 9年 1 2月 3 1臼 21 0 0年 1 2月 3 1日
3 O5 5 7
5 2 66 2 .3 94 *
40 0 40 0
3 33 4 8 3 05 7 .7
总 额
尾数调整
4O O
20 0 0
16 O O
如何确 定财务报 告的成本 和效 益等 问题 。● 【 参考文献 】
值或商 品现 销价格计 算确定。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 条例》 《 第二十 三 得税税率为 2 %, 5 各年税前会计 利润 为 1 0 万元 , 未来期 间 0 0 估计
条规定 , 以分期 收款方 式销售 货物 的 , 按照 合同 约定 的收款 日期 能够取得足够 的应纳税所得额 , 以利用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 , 用 企业 确认收入 的实现。按 照税 法规定 , 业分期收款 销售时应按合 同 纳税 E ̄时根据税法规定 , 期确 定应税 收入并分期扣除相应成 企 P' E 分 约定 的收款 日期和收款 金额分 期确 定应税 收入 ,则相应 的成 本 本。( 年纳税 调整和应缴 所得税 额见 表 2 各 )
[ ] 葛家澍 , 1 杜兴 强.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会计 准则问题 研究[ M]
中 国财政 经济 出版 社 ,0 3 20
[ ] F B:C neta rme r fr Fnnil e ot g h 4 AS o cpul a wok o ia c R p rn :T e F a i O jcieo ia c lR p rn n ai t eC aatr t s bet f n ni eot gadQu lai h rce sc v F a i 业会计 准则第 1 企 4号一
收 入》 5条规定 , 业应按 照 认相应 的递 延所得税 负债 和递 延所得 税资 产。下 面通过 一个实 第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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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会计与税法差异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企业已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但货款分期(一般为3年以上)收回的销售方式。

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收入的确认方式、确认时间和确认金额方面存在差异。

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规定,满足销售实现条件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及财税处理差异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并按此时间(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金额为合同或协议分期收款的金额,当期确认应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

依此规定,企业按合同约定日期开具增值税发票,确认收入实现,收入金额为分期收款金额,并结转相应成本,计算应交增值税和所得税额。

通过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对比,发现分期收款销售在会计和税法规定上存在明显的差异:一是时间上的差异,会计上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在满足销售实现条件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而税法上则是依据收付实现制,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次”确认收入。

二是金额上的差异,会计上采用的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根据销售时商品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不是合同金额;税法上采用的是历史成本原则,根据实际收到的款项即合同金额进行计量。

纳税调整案例分析
甲企业(一般纳税人)分期收款销售设备一台,现价450万元,成本400万元,分3年付款,第一年末收200万元、第二年末收200万元、第三年末收100万元,以上均为不含税价,甲企业适用17%的增值税率、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会计处理。

公允价即设备现价450万元,合同中的总价款即
200+200+100=500(万元),企业按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两者差额50万元先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在每次付款时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销货方第一年初确认主营业务收入450万元,结转成本400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50万元。

用实际利率法摊销,采用插值法计算出利率6.08%,从而算出第一年应摊销的未实现融资收益11.5万元,第二年摊销22.3万元,第三年摊销16.2万元。

(二)税法处理。

企业每年应确认的收入是第一年末200万元,第二年末200万元,第三年末100万元,不认可每年抵减的财务费用。

成本的结转按配比原则,每年按收入比结转,第一年(200÷500)×400=160(万元),第二年(200÷500)×400=160(万元),第三年(100÷500)×400=80(万元)。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因财税收入不一致而产生差异。

销售收入为按税法调整之后的。

纳税调整
第一,收入的调整。

会计税法二者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第一年税法确认收入200万元,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50-200=250(万元),第二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第三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第二,成本的调整。

与收入相配比的成本也不一致,第一年成本调减400-(200÷500)×400=240(万元),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第二年成本应调增400×(200÷500)=160(万元),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元;第3年成本应调增400×(100÷500)=80(万元),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

第三,费用的调整。

首先看财务费用,会计上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时抵减的财务费用其实就是确认利息收入,而税法在确认销售收入时已经包含了这50万元的收入,所以抵减的财务费用应全额调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年调减11.5万元,第二年调减22.3万元,第三年调减16.2万元。

再看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招待费扣除限额按销售收入的5‰,收入调增(减)此限额也跟着调增(减)。

要重新计算扣除限额以确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相关费用。

第四,增值税的调整。

第一年调减销项税额250×17%=42.5(万元),第二
年调增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第三年调增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

第五,企业所得税的调整。

第一年调减企业所得税(-250+240-
11.5)×25%=-5.375(万元),第二年调增企业所得税(200-160-
22.3)×25%=4.425(万元),第三年调增企业所得税(100-80-
16.2)×25%=0.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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