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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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2006]19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

鄂人[2006]19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

鄂人[2006]19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入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具体办法是:(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月增加标准为:副厅级940元,正处级670元,副处级490元,科级及以下350元。

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最新规定2024

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最新规定2024

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最新规定2024 2024年的最新规定将对事业单位退休工资进行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

这些新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保障事业单位的退休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退休后享受到相应的经济待遇,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首先,根据最新规定,事业单位退休工资将按照工龄和职务进行计算。

工龄是指员工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总年数,职务则是指员工在退休前的最后职位。

这种计算方式能够更加公平地对待不同工龄和职务的员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相对合理的退休工资。

其次,新规定还规定了事业单位退休工资的上限和下限。

根据其工作的性质和岗位等级,工资的上下限将会有所不同。

这个措施的目的是确保高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之间的工资差距不会过大,避免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同时,也可以鼓励员工通过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技术,来争取更高的职务,从而获得更高的退休工资。

另外,新规定还对事业单位的退休年龄做出了一定的调整。

根据这一规定,一般情况下,女性员工可以在60岁时退休,男性员工则可以在62岁时退休。

然而,对于某些特殊岗位的员工,比如一线特殊岗位或是过于高强度工作的岗位,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提前。

这实质上是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并给予其在退休之前适当的休息和调整的机会。

此外,新规定还对事业单位退休工资的调整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最新规定,事业单位的退休工资将会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挂钩。

如果国家的经济水平出现增长,那么事业单位的退休工资也将会相应增加。

这个措施可以让退休员工更好地分享国家经济发展的成果,使他们在退休后的生活更加稳定和富裕。

最后,新规定还强调了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信息公开和透明。

根据规定,事业单位必须向员工清楚地公布退休工资的计算细则和调整机制,确保员工对自己的退休工资有清晰的了解,并能够对其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维权。

综上所述,2024年的最新规定将对事业单位退休工资进行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

这些规定将更加公平地计算工资,保障退休工人的权益,同时设置了上下限,调整退休年龄,挂钩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并加强了信息公开与透明度。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7•【字号】鄂政发[2000]66号•【施行日期】2000.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0年10月17日鄂政发〔2000〕66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实施意见》(鄂发〔1999〕19号),促进我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省政府研究制定的《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改组企业的范围和安置职工的基本原则改组企业,是指进行国有经济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破产、兼并联合、租赁、出售和进行公司制改造等。

国有企业改组时,要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

要立足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妥善安置分流职工,坚持促进企业改革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重,切忌急功近利。

要依据《劳动法》、《破产法》及其配套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章、政策,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各项资金安排落实。

任何企业都不得以改组为由,随意辞退职工。

国有企业改组时,应按上述原则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安置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去向、再就业措施和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待遇、安置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安置方案的制度及执行要置于职工民主监督和政府依法监管之下。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分类制定企业安置职工的具体办法。

二、在岗职工的安置国有企业改组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应采取下列办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一)改组后的企业应实行竞争上岗办法,优先录用原企业的职工,并依法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25•【字号】鄂人社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二、调整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01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

每人每月以本人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

(三)适当倾斜1.202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4年1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3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43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薪函[2007]18 号) 鄂人薪函[2007]18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退休时遇到的具体工资问题,经研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时计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数额问题1、晋升级别工资问题。

工改后退休的公务员,在职工作考核年限达不到五年的,可按每工作一年(考核称职及以上)增加本人应晋升级别工资五分之一的数额计入退休费基数。

2、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次问题。

工改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在职工作考核年限达不到两年的,可按每工作一年(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增加本人应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差金额二分之一的数额计入退休费基数。

二、关于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时执行年终一次性奖金问题工改后退休的机关工作人员,凡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且结果为称职(合格)及以上,可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计发办法仍按鄂人薪函【2005】6 号文件执行。

三、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工资问题的处理工改后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且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可增加1 级薪级工资,其数额计入退休费基数。

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政策实施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原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额度仍可发放,当年退休的人员凡按规定参加了年度考核且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也可享受,其计发办法仍按鄂人薪函(2005)6 号文件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制度,是国家安置老弱病残工作的基本办法,是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退休政策,坚持到龄即退,并认真落实好退休人员应享受的退休待遇,使广大退休人员退有所养,安度晚年。

湖北省人事厅二00 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鄂有特殊贡献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政策文件鄂人[2007]29号

鄂有特殊贡献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政策文件鄂人[2007]29号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鄂人[2007]29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若干问题实施意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对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有特殊贡献的人员范围根据国发<1978>104号、<1983>141号和劳人险<1982>32号、国人部发<2006>113号等文件精神,列入有特殊贡献并相应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人员范围是:(一)受国务院综合性表彰,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受省政府和国务院部委综合性表彰,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

上述人员范围的界定以《湖北省总工会、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对省部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的规定的通知》(鄂工发<2001>10号)文件附件二中规定的具体范围为准。

(二)在各类专业技术岗位上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具体系指国家颁发的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四等奖以上获得者;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省政府(国家部委)颁发的科技进步奖或全国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得者;被授予“省(国家部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三)曾经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的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以上的人员。

(四)普通中学、普通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职业初中、成建制中、初等成人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龄满30年的男教师和教龄满25年的女教师。

二、关于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标准及对象(一)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15%的对象:1、受国务院综合性表彰,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3、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并保持荣誉者;4、在部队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8号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8号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8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8号)[来源:本站 | 作者:省人事厅 | 日期:2010年11月25日 | 浏览7148次] 字体:[大中小]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8号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有财政负担经费,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除外)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

(三)事业单位中集体所有制职工是否参照执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主管部门和单位决定。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一)。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标 签】工资制度改革,公务员工资改革【颁布单位】湖北省财政厅【文 号】鄂人﹝2006﹞17号【发文日期】1995-08-19【实施时间】1995-08-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政策规定,严肃工作纪律,不得自行其是。

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由省里统一研究处理,确保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平稳进行。

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附表一)。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二、三、五)。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

劳动⼈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资制度改⾰后奖⾦、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号:劳⼈薪[1985]33号颁布⽇期:1985-08-19执⾏⽇期:1985-08-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在⼯资制度改⾰后,必须有效地控制消费基⾦的增长。

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的奖⾦、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通知如下:⼀、切实控制奖⾦的发放⼀九⼋五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的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5〕6号和财政部(85)财⽂字第100号⽂件,已作了规定。

今年,凡有经济收⼊的事业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分成⽐例、各项基⾦⽐例和奖⾦限额。

超过规定奖⾦限额的,要交纳奖⾦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劳动⼈事部尽快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有关职⼯奖励升级仍按《国家⾏政机关⼯作⼈员升级奖励试⾏办法》的规定执⾏。

⼆、严格执⾏津贴、补贴办法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国务院⼯资制度改⾰⼩组、劳动⼈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地区⼯资补贴。

地区津贴、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中⼩学班主任津贴、取暖补贴等各项办法,都必须按规定执⾏,不得擅⾃扩⼤范围,提⾼标准。

各省、⾃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建⽴的各种津贴、补贴,除国务院明⽂授权地⽅制定的仍可继续执⾏以外,都要按照国务院⼯资制度改⾰⼩组、劳动⼈事部劳⼈薪〔1985〕19号《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资制度改⾰⽅案若⼲问题的规定》第⼗条处理。

即国家⼀律不予承认,这次⼯资制度改⾰时,应进⾏清理和整顿。

凡是从⾏政、事业费开⽀的,应停⽌执⾏;从事业单位收⼊留成的奖励基⾦中开⽀的,不能列⼊⼯资基数。

今后超过规定限额多发的部分,应按规定交纳奖⾦税。

三、整顿劳动保险、福利制度⼲部、职⼯的退休费标准要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件的规定执⾏。

参加了⼯资制度改⾰的⼈员,其退休费以本⼈的基础⼯资、职务⼯资和⼯龄津贴之和为基础计发。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精)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精)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贵州省人事厅黔人通〔2007〕115号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 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 (黔府发(2006)45号)及有关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我省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按以下处理意见执行。

一、退休(职)年龄和条件(一)正常退休的年龄和条件1、公务员 (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退休。

2、在机关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

3、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达到以上规定的退休年龄,除另有任职年龄界限规定,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应当退休。

4、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或政协委员的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退休决定的除外。

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女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5、机关工作人员因工致残,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

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二)提前退休的年龄和条件1、公务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公务员,因病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 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鄂人社函[2012]189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社函〔2012〕189号2012年5月2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厅领导同意,现就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享受“高知”倾斜资格的认定各地应严格按照政策,对参保人提供的职称(技能等级)申报材料、职称(技能等级)证书、单位聘书(聘文)、退休条件审批表等原始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其是否具有享受“高知”倾斜资格条件。

无法提供完整申报材料、职称(技能等级)证书的,各地可以提请发证机关审查认定。

二、关于退职人员是否享受倾斜政策退职人员,符合《关于全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享受相应倾斜政策。

三、关于“高龄”人员的认定22号文件所指“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及以上”,是指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年龄。

出生时间按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时间确定。

四、关于小三场农工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办理退休、退职的小三场农工,可按22号文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每人每月增发10元。

对于农业小三场的农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人事)部门已对其工龄进行认定的,按原认定的工龄执行;仍未认定工龄的,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其主管机关根据事业单位工龄政策抓紧认定。

五、关于市、州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2号文第三条第(七)款“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是指2011年市(州)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1[整理]

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1[整理]

关于印发《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现将《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一)》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二○○七年一月八日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一)一、关于工改实施范围、对象问题1、200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或招录(聘)的人员是否列入套改审核名单?答:原则上由现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承办套改事宜,特殊情况由现单位与原单位协商解决。

2、原参照公务员管理、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能否按职级工资套改?答:这次工改,只有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省委书记办公会议纪要(〔2006〕第1号)明确的单位可先按公务员职级工资制进行套改外,其他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

3、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是否不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答:工改文件规定,参加此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仅限于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4、有的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后,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确定了岗位工资,将原国家规定的工资作为档案工资记载。

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否一定要改变单位自己执行的工资分配办法,能否仍将套改后的基本工资继续计入档案?答: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政策。

5、单位的杰出人才实行年薪制,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这次工改后,他们的年薪是否不再执行?应从什么时间起执行新工资?答:这次工改,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

对于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等,其收入分配有关规定国家将另行制定。

二、关于职务、岗位认定问题6、1993年工改时,对1990年前后的中级职称比照正、副科套改,现在这些人如果现职务低于比照职务,可否按原比照职务套改?其任正科和副科的年限如何计算?此次工改能否继续延用这种比照关系?答:1993年工改时,已按鄂人薪〔1994〕33号文有关职务比照规定执行了的,如果现职务低于比照职务,可暂按原比照职务执行,其任正、副科的时间按33号文规定从聘任当年开始计算(仅限于这次套改工资,不涉及其它待遇问题)。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一、政策法规依据1、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之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险[1997]109号)2、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鄂人[2002]30号)二、核准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三、审批程序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实行年度复审制度。

首次办理,由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提出局面申请,由死亡职工的所在单位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通知单》一式三份,由主管部门审查后连同死者的《死亡证明书》(因公去世者需附有关证明)、补助对象的身份证、年龄证明(复印件)报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复审的带上上年度审批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通知单》原件报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四、办事时限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五、收费标准:免费《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险[1997]109号 1997年7月9日各地、市、州、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型事业单位: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职人员的工资普遍进行了调整,离退休人员也相继增加了离退休费,但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了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待遇偏低。

为适当解决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丧葬费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不分职务级别,一律按1500元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结余归已,超支不补;由单位负责安葬的亦在包干经费中按此标准开支。

2、丧葬费主要用于死者服装制做、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购买骨灰盒及其安放等殡葬开支。

二、一次性抚恤金1、计发标准: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按本人生前10个月的工资;因公死亡的按本人生前20个月的工资;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本人生前40个月的工资标准发给。

鄂人薪函[2007]2号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二

鄂人薪函[2007]2号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二

关于印发《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二)》的通知鄂人薪函〔2007〕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现将《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二○○七年一月十二日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二)1、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如何把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答:事业单位在三类岗位之间相互变动的人员,原则上比照同等条件(同职务或岗位、同任职年限和同套改年限)人员套改工资。

2、到乡镇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直接转正定级,在第一年里,其岗位工资按什么标准发给?答:到乡镇及以下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见习期内执行见习期满后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在岗位确定前,其岗位工资暂按下列办法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大专及以下毕业生按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执行,本科按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执行,研究生按十一级岗位工资标准执行;管理人员,大专及以下毕业生按十级岗位工资标准执行,本科按九级岗位工资标准执行,硕士研究生按八级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薪级工资按规定确定。

上述人员转正定级时,按正式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规定予以高定。

3、有些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称号人员,没有高定工资档次,也没有一次性奖励,这次工资套改时可否高定?答:我省93年工改后没有对这些人员规定高套工资,因此,这次他们可以高套工资。

4、曾获得有突出贡献专家并高定了职务工资后调入机关的公务员,此次套改能否高套级别工资档次?答:可以。

5、中小学教师执行提高10%工资标准的范围和对象如何界定?原为中等专业学校并执行了中小学教师提高10%工资,后升格或与其他学校合并为职业技术学院,以及职业技术学院中的中专部人员能否执行提高10%工资?答:中小学教师教师执行提高10%工资标准的范围和对象,原则上按国发〔1987〕102号文件规定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品合集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品合集

《湖北省⼈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品合集机关事业单位遗属⽣活困难补助审批⼀、政策法规依据1、湖北省⼈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员死亡之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险[1997]109号)2、湖北省⼈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死亡后遗属⽣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鄂⼈[2002]30号)⼆、核准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含离休、退休、退职⼈员)三、审批程序遗属⽣活困难补助实⾏年度复审制度。

⾸次办理,由遗属⽣活困难补助对象提出局⾯申请,由死亡职⼯的所在单位填写《遗属⽣活困难补助审批通知单》⼀式三份,由主管部门审查后连同死者的《死亡证明书》(因公去世者需附有关证明)、补助对象的⾝份证、年龄证明(复印件)报⼈事局⼯资福利科审批;复审的带上上年度审批的《遗属⽣活困难补助通知单》原件报⼈事局⼯资福利科审批。

四、办事时限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五、收费标准:免费《湖北省⼈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险[1997]109号 1997年7⽉9⽇各地、市、州、县(市)⼈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型事业单位: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关事业单位⼯作在职⼈员的⼯资普遍进⾏了调整,离退休⼈员也相继增加了离退休费,但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了在职职⼯和离退休⼈员死亡抚恤待遇偏低。

为适当解决职⼯遗属的⽣活困难,保障其基本⽣活,现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含离休、退休、退职⼈员)死亡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丧葬费1、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死亡后,丧葬费不分职务级别,⼀律按1500元发给其家属包⼲使⽤,结余归已,超⽀不补;由单位负责安葬的亦在包⼲经费中按此标准开⽀。

2、丧葬费主要⽤于死者服装制做、整容、遗像放⼤、遗体运送存放、⽕化、购买⾻灰盒及其安放等殡葬开⽀。

⼆、⼀次性抚恤⾦1、计发标准:因病或⾮因公死亡的按本⼈⽣前10个⽉的⼯资;因公死亡的按本⼈⽣前20个⽉的⼯资;批准为⾰命烈⼠的按本⼈⽣前40个⽉的⼯资标准发给。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10•【字号】鄂政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主要任务。

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二、改革的实施范围。

单位实施范围是: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

中央在鄂单位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人员实施范围是: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编制外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建立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机制。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鄂人社函〔2017〕16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16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3月21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单位参保登记第三章申报核定第四章参保人员管理第五章应收计划及月结办理第六章基金征缴第七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八章转移接续第九章定期待遇申领第十章待遇管理第十一章待遇发放第十二章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第十三章基金管理第十四章统计分析第十五章稽核和内控第十六章档案管理第十七章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第十八章信息管理第十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和我省系列配套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三条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按照“统一政策、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系统”原则,实行两个险种“统一登记、统一申报、统一核定、统一征收、统一发放”。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06•【字号】鄂政办发[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4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为配合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促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合理流动,我省部分市县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这项工作的开展,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增强了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为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国家尚未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试点工作缺乏相关政策指导,操作程序还不够规范,我省少数试点的全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县区养老保险金当期收支已经出现缺口,给地方财政增加了压力。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为保证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健康顺利进行,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立足于逐步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既要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又要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养老保险水平,保证新老制度平稳过渡和新老人员待遇水平有机衔接。

目前,国家正在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在国家政策出台之前,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改革办法,仍然执行原来有关政策。

二、各地普遍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省和市、县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部分市县经地方政府批准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全员养老保险试点,要按照“稳定队伍、规范管理、完善政策、稳步推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一)严格执行现行缴费比例。

湖北省公务员退休工资政策

湖北省公务员退休工资政策

湖北省公务员退休⼯资政策
⼤家都知道⾃⼰打到了退休年纪之后就可以领取退休⾦了,这个退休⾦的⾦额可能每⼀个⼈都会不⼀样,特别是公务员这些⽐较好的单位,要把关于公务员的退休⼯资是如何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退休⾦
退休⾦是企业或事业单位职⼯或⼯作⼈员退休后⼀次或分次⽀付给职⼯的服务酬劳的⼀部分。

⼆、湖北省公务员退休⼯资政策
1、职务⼯资和级别⼯资:该公务员退休前,职务⼯资为480元,级别⼯资为1335元。

退休后,根据国⼈部发〔2006〕60号⽂件的“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退休前职务⼯资和级别⼯资之和的⼀定⽐例计发。

2、其中,⼯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的规定,该公务员可以按90%计发,因此,他的退休费为1633.5元。

3、保留物价福利补贴:退休前后均为40元。

4、⼯作性津贴:退休前为870元,退休后不再领取。

5、⽣活性补贴:退休前为1320元,退休后领取退休补贴1540元。

6、住房补贴:退休前后均为105元。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公务员的退休⼯资肯定要⽐⼀般的公司员⼯要多很多的,公务员的退休⼯资包括了⾃⼰的级别⼯资,⾃⼰的⼯作性津贴,还有⾃⼰的⽣活性补贴等等,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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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
时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鄂人薪函[2007]1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
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退休时遇到的具体工资问题,经研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时计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数额问题
1、晋升级别工资问题。

工改后退休的公务员,在职工作考核年限达不到五年的,可按每工作一年(考核称职及以上)增加本人应晋升级别工资五分之一的数额计入退休费基数。

2、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次问题。

工改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在职工作考核年限达不到两年的,可按每工作一年(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增加本人应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差金额二分之一的数额计入退休费基数。

二、关于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时执行年终一次性奖金问题
工改后退休的机关工作人员,凡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且结果为称职(合格)及以上,可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计发办法仍按鄂人薪函【2005】6号文件执行。

三、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工资问题的处理
工改后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且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可增加1级薪级工资,其数额计入退休费基数。

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政策实施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原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额度仍可发放,当年退休的人员凡按规定参加了年度考核且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也可享受,其计发办法仍按鄂人薪函(2005)6号文件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制度,是国家安置老弱病残工作的基本办法,是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退休政策,坚持到龄即退,并认真落实好退休人员应享受的退休待遇,使广大退休人员退有所养,安度晚年。

湖北省人事厅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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