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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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赣人防发〔2015〕11号各市、县(区)人防办,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省人防办《关于加强全省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的意见》(赣人防办发〔2008〕30号)同时废止。

2015年8月31日以前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人防工程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5年7月7日?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一、人防工程设计要求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及国家、江西省人防办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要求等进行设计。

2.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必须与工程施工图设计同步完成,形成项目平战转换设计专篇。

转换专篇中应明确平时准备事项和转换具体实施时间、内容、方式方法。

设计图纸中应明确转换部位、转换方式,并明确预埋件、预留孔(槽)等应在工程施工中一次性施工就位。

3.人防工程设计中应采用标准化、定型化的防护设备、防化设备和构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宜优先选用国家人防办标准图集型号。

4.人防工程不得采用结构后加柱设计。

5.人防工程开设顶板采光井或全填土式及半填土式窗井,必须按规范及图集规定,严格执行尺寸、开间、覆土、净高、配筋、预埋件的要求。

6.有防护要求的平时(平战两用)竖井应采用一墙两门加集气室的做法,人防门平时购置安装到位。

7.单建式人防工程的柱距及口部设置应遴选优化设计方案,采用最优柱距,尽量提高人防工程使用率,达到内部宽敞整齐的要求。

附建式人防工程应尽量结合上部建筑的剪力墙、柱、楼梯间设置人防口部,满足工程内部宽敞整齐、人员出入口疏散便捷的要求。

8.人防工程(指挥工程除外)设计应平战结合,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成本、合理利用空间,通风设备设施、电站设计应兼顾平战两用功能。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赣人防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赣人防发〔2012〕10号各市、县(区)人防办,省人防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西省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自检、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管理机制。

人防工程的安全责任由投资者负责;投资者委托管理者管理的,由管理者负责。

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当服从投资者、管理者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三条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全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利用人防工程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人防工程的投资者、管理者应当保证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

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当前人防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当前人防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当前人防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2.05•【字号】赣财建[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当前人防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赣财建[2009]22号二00九年二月五日)各设区市财政局、人防办: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在蔓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将更加明显,为积极应对和化解危机对我省人防建设造成的不利影响,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抓项目促发展,重民生稳社会的要求,全省人防系统要重点抓项目建设,利用建筑材料价格偏低的有利时机,抓紧加快建设一批人防地下指挥所工程和地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努力使全省人防基础性建设上一个新的台阶,为确保全省经济平稳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当前人防经费的使用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及直属单位要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集中有限的财力,抓好项目建设,在扩大投资,拉动内需,促进就业上有所作为。

二、从2009年起,中央补助我省人民防空经费,除基本支出外,项目经费补助原则上只安排到重点方向的人防地下指挥所工程、地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三、各级地方财政预算按2001年第66次常务会议要求安排的人民防空经费,原则上只安排用于人防地下指挥所工程、地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要严格按省定的标准和范围征收,仍未按省定标准征收的地区要尽快调整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并根据“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先收后支。

考虑到人防项目建设资金需求量较大,建设周期较长,需依靠多年的积累,对当年收取未安排使用完的收入,统一结转下一年度继续安排使用,专项用于人防建设,财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政府调剂使用,存在平衡财政预算或调剂使用的地区,应坚决予以纠正,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人防部门做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的保命钱真正用于人防建设。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专家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专家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专家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赣人防发〔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专家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人防发〔2019〕21号各市、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办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委省政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精神,全面提升人防建设管理水平,经省办研究决定完善建立人防专家咨询机制,现将《江西省人防专家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11月18日江西省人防专家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的选聘与管理第三章专家的权利、义务与纪律第四章专家的监督与考核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建立“政府监管、专家参与、部门协作、科学决策”的人防专家咨询评审工作管理机制,规范省人防业务评审专家的选聘、管理及评审行为,维护公平、透明的评审环境,保证科学、公正的评审结果,达到科学规范审批、阳光高效服务的目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江西省人防业务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业务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被江西省人防办聘任,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江西省人防业务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专家管理坚持“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

第二章专家的选聘与管理第四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较高的政策水平、良好的道德职业操守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审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精通本专业业务,熟悉人民防空发展状况、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人防技术研发及科研项目管理业务,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具有一定的人防业务工作经验,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非外籍、非港澳台籍的技术专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管理专家应担任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熟悉相关政策法规,从事人防相关教学、科研、管理工作10年以上;(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人防鉴定、咨询、评审等工作,并自觉接受省人防办的监督与管理;(六)信用良好,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七)各评审服务业务要求的其它条件。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规划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4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7〕44号),促进我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民防空建设融合发展,现就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人民防空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地上地下协调发展的原则,深入推进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促进城市安全、城市综合防护、城市防灾抗毁能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补充完善城市功能,各地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融合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暨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增强城市建设、人防建设的制度刚性。

(二)工作思路。

注重编制内容融合、空间布局融合、实施管控融合、控制指引融合。

人防工程规划是地下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又相对独立。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在实施管控上,将人防工程要求与地下空间管理系统“合二为一”,实现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功能互补,互相修正。

合理划分地下空间管理系统,注重地下空间功能定位、建设总量,注重开发范围、开发深度、开发层数、开发强度,注重地下空间设施和人防工程设施控制,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与环境指引,探索不同的开发模式,使规划更有针对性、更具科学性、更强实用性,让规划导向更加鲜明。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0年12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或者遇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卫生、审计、水利、市政、房管、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开发利用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享受国家、南京军区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2.07
•【字号】赣人防发〔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
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机关各处,省办各直属单位,各人防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人防办事业单位改革有关事项的批复》(赣编文〔2020〕47号)文件精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回归省人防办机关,为保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工作的延续性,确保监管服务不断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人防办2020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会议精神,鉴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工作专业性强,业务量大,省人防办工程处负责管理,具体工作暂时仍由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承担。

二、为便于开展工作,省人防办刻制“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专用章”,交由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用于业务专用。

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要制定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规范印章管理和使用程序,指定专人管理。

工程处监管印章规范使用。

三、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服务工作,依法依规实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服务,加快完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各项政策制度,不断优化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按照“互联网+监管”有关要求,认真落实“预约办”、“网上办”等便民措施,大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

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对来自空中或外层空间的敌方飞行器进行斗争的措施和行动也就是我们说的防空,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臣,必须纳入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法治人防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法治人防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法治人防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赣人防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法治人防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赣人防发〔2022〕11号各设区市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人防办机关各处、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西省法治人防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2年5月27日江西省法治人防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精神,加快推进江西人防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制定本实施纲要。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践行“作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部署,以深化“五型”政府建设为引领,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人防部门,为携手书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江西的精彩华章作出人防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人防行政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行政执法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效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各级人防法治建设协同并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人防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人防部门奠定坚实基础。

二、推进法治人防政府服务效能体系建设(三)优化人防机构职能。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赣人防办发〔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规定》的通知赣人防办发〔2008〕36号各设区市人防办,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现将《江西省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江西省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规定一、定位人防指挥工程既是战时本级党委、政府和军事部门组织指挥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指挥中心,也是平时政府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突发情况的指挥场所,人防部门是代建代管单位。

指挥工程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行政划拨,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工程列入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指挥工程的平战时使用功能、建设规模、防护级别、建设周期、工程代号等。

二、选址和勘察(一)选址。

应根据国家对城市的分类防护要求,城市防空袭预案,城市的政治、经济、军事目标分布现状和发展规划,进行综合分析比较,慎重选址。

选址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民防空指挥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同时要满足政府平时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突发情况指挥场所的需求。

(二)勘察。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单位开展工程勘察工作,逐步开展选址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编制工程勘察文件,满足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设计和施工等的建设需要。

三、成立组织机构(一)成立市人防指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分管人防工作领导担任市人防指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小组成员由军分区,市人防、发改、财政、建设、土地、规划、人事、通信、电力、监察等部门及工程所在区政府领导组成。

建立领导小组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相关问题。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规范开发利用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利用工作。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与工程隶属部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人防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人防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人防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赣人防综〔2022〕63号•【施行日期】202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人防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赣人防综〔2022〕6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年度工作部署,省人防办将于10月组织开展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人防行政执法检查(方案详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的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全力做好相关具体实施工作。

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检测企业)严格履责,依法依规落实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主体责任,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全面受控。

二、认真组织实施(一)在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上完成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的更新工作。

(二)制定检查表格,统一检查标准,规范检查程序。

(三)规划检查路线,做好行程安排。

(四)对接省住建厅,落实人防设计等联合检查事项的具体工作。

(五)做好检查记录,实现全过程痕迹化管理。

(六)按照闭环管理的要求,对发现问题的企业,督促整改落实。

(七)整理检查记录,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完成结果录入,并进行通报。

三、严肃工作纪律此次执法检查坚持执法不扰民和监管不缺失相结合的原则,不妨碍受检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参加检查的执法人员要佩戴执法证件,牢守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服从工作安排。

附件: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人防行政执法检查方案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2年9月23日附件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人防行政执法检查方案根据省办年度工作安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的工作要求,现将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人防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明确如下:一、检查内容检查全省人防行业从业企业(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检测),重点抽查在建人防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关联从业行为及质量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加强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9月27日附件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列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防护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

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业务。

第四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与开展的检验检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一)管理体系连续运行5年以上。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赣人防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赣人防发〔2013〕2号各设区市人防办、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范我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现就规范我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通知如下:一、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由人防工程建筑材料质量检测、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防护性能质量检测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出厂质量检测、现场安装质量检测)组成。

二、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一)人防工程建筑材料质量检测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江西省住建厅认定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二)鉴于人防工程的防护功能及战技术要求,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防护性能及防护设备现场安装质量检测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同时具有江西省住建厅认定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资质和国家人防办认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出厂检测由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委托具有国家人防办认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报监时,应告知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开工前应由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相关检测工作和今后工程验收时需查验相关检测报告。

四、在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的人防工程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报告、合格的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防护性能质量检测报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报告。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赣人防综〔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赣人防综〔2017〕62号各设区市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办各直属单位:为做好党的十九大和国庆、中秋假期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全省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深入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人防领域形势持续稳定,省人防办决定从即日起至2017年11月中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意识全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党的十九大和国庆、中秋假期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意义,坚持稳定压倒一切、责任重于泰山,始终绷紧安全稳定这根弦。

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落实信访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防治体系,将人防安全生产工作与构建平安人防、和谐人防结合起来,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坚决查处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与使用等方面违规行为,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实现人防系统安全生产“零事故”的目标。

二、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9月30日前)。

各单位要召开专门会议,深入动员,全面部署,抽调精兵强将,成立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检查领导小组。

要学好文件,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并制定科学可行的实施计划。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10月1日—2017年10月31日)。

各单位根据制定的实施计划,深入开展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和矛盾纠纷排查,重点对辖区内在建人防工程、早期人防工程和在使用人防工程及口部房的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治理,对人防建设和使用领域存在的社会矛盾进行一次排查梳理。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赣人防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防办: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全省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和人防专项审计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现将《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第三章易地建设审批第四章竣工验收及核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以下简称“结建”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结建”审批管理。

本细则所称“结建”审批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设区市)、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市、区)中心城区集中建设区、经济发达镇集中建设区规划范围内,规划范围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结合城市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进行的各类审批活动。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经营性建筑。

第二章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第三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突出战时效能和战备属性,做到布局合理、结构均衡、功能配套。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规范开发利用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与工程隶属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 5 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赣人防综[2016]18号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赣人防综[2016]18号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赣人防综〔2016〕18号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为规范档案工作“收、管、存、用”各环节,达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之目的,更好地为人防事业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归档制度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及时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凡是按规定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应归档的电子文件及传统载体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必须做到应归尽归。

综合处、各直属单位文秘(综合)部门要及时收集、各业务处室(部门)要主动清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各单位要注重收集本部门进行职能活动所生成的相关科技档案,各业务形成部门要在一项科技、项目活动结束或告一段落之后,按有关规定将该科技(活动、项目)文件材料整理后,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二、加大档案收集力度各单位档案室应集中管理本单位的各门类档案,依法接收属收集范围的各种门类与载体的档案,做到应收尽收。

在机构改革、企业改制等过程中,特别要妥善处置档案,严防档案流失,必要时可商请综合处、省档案局进行业务指导。

三、加强各门类档案的管理各单位档案室要根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等标准规范,加强对本单位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点建设项目等档案的管理,对收集的档案要及时进行规范化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并做好档案统计工作,使之系统化、科学化、现代化。

综合处要做好对接工作,督促各单位按规定向省档案馆定期移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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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
和维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发文字号】赣人防发[2012]5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1.19
【实施日期】2012.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防发[2012]5号)
各市(县、区)人防办:
近来,防空地下室使用权益纠纷日渐增多,导致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落实不到位。

为充分发挥防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落实维护管理责任,使防空地下室保持良好状态,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国家强制要求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设施,任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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