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运输解析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简答题库 -机电运输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简答题库 -机电运输107、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哪些要求?【答案】答: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串联或者并联的电池组保持厂家、型号、规格的一致性。
(二)电池或者电池组安装在独立的电池腔内。
(三)电池配置充放电安全保护装置。
108、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哪些要求?【答案】答: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匹配。
(二)充电设备接口具有防反向充电保护措施。
(三)便携式设备在地面充电。
(四)机车等移动设备在专用充电硐室或者地面充电。
(五)监控、通信、避险等设备的备用电源可以就地充电,并有防过充等保护措施。
109、如何做好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工作?【答案】答: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气维修工进行。
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当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以根据书面申请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者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当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
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110、哪些地点应当装设局部接地极?【答案】答:下列地点应当装设局部接地极:(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低压配电点或者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带式输送机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111、电气信号应当符合哪些要求?【答案】答:电气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当能同时发声和发光。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试题 -机电运输学习题目+答案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运输学习题目一、选择题:1、第408条,在用的缠绕式提升机钢丝绳,专为升降物料和吊盘用的安全系数小于()应用及时更换。
A、5;B、6;C、6.5;D、72、第412条,摩擦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A、1年;B、2年;C、3年;D、4年3、第423条,超速保护中规定: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A、10%;B、15%;C、20%;D、25%4、第426条,提升机制动时,制动装置产生的制动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静荷旋转力矩之比,《规程》规定不小于()。
A、2;B、2.5;C、3;D、3.55、第427条,摩擦式提升机安全制动时,对制动装置产生的制动减速度计算值不得超过滑动极限,计算时钢丝绳与摩擦轮衬垫间摩擦系数的取值不得大于()。
A、0.2;B、0.25;C、0.3;D、0.356、第374条,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带式输送机同巷布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
A、安全B、隔离C、防范D、禁止7、第389条,人力推车时,1次只准推()辆车。
A、1B、2C、3D、48、第390条,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运行时绳道内()有人。
A、可以B、严禁C、必须D、允许9、第390条,无极绳连续牵引车应设置越位、超速、()等保护。
A、过负荷B、超压C、张紧力下降D、低压10、第486条,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地点()对电池()进行更换和维修。
A、禁止B、允许C、必须D、可以11、第168条,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系统。
A、供电B、供水C、通风D、瓦斯排放12、第374条,在大于()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当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
A、10°B、20°C、16°D、25°13、第438条,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个。
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运输数值汇总
第416 、419 、426 、427 、431 、435 条
5 压风
空压机和设 施
第437 、438 、439 条
供电电源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分列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 电监委要求,煤矿 电源专人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记录存档备查。10KV及以下 第411 必须双电源,并有 架空线不得共杆架设。 条 备用发电机。 对井下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 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 供电线路,并不得分接负荷,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 靠的备用电源。”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 的瓦斯浓度。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 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1140V。 (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轨道运输
运输 3
运输 3 猴车运输
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 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m。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
第368 条
皮带运输
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制动力矩与设计最大静拉力差在闸轮上作用力矩之比 不得小于2,也不得大于3。运送人员时,在上、下人员的20m区段内输送带至巷道顶部的垂 距不得小于1.4m,行驶区段内的垂距不得小于1m。下行带乘人时,上、下输送带间的垂距 第374 不得小于1m。输送带的宽度不得小于0.8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8m/s。钢丝绳牵引带式输 、375 送机的输送带绳槽至带边的宽度不得60mm。乘坐人员的间距不得小于4m。上行带下人平台 条 的长度不得小于5m,宽度不得小于0.8m, 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 分也不得超过40m;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罐道使用。罐笼的 第380 罐帘或罐门,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到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 、381 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最上层净高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m。罐笼 条 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m2。 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1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升降人员或升降 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 检验1次。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 1次。悬挂时的安全系数:专为升降人员的不低于9,专为升降物料的不低于6.5,提升物料 和人员的升降人员时不低于9,提升物料时不低于7.5。架空乘人装置的不低于6,拉紧装置 的不低于5,无极绳绞车不低于6。起重用的不低于6。定期检验时于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安全 系数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专为升降物料用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的钢丝绳必须更换。 新绳检验: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 不得用作升降物料;在用钢丝绳检验: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 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日常检查: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 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二)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 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三)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 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 算,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必须更换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机电运输方面的变化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与旧版的变化一、大件部分:旧版《规程》中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
新版《规程》第七十八条修订为:建井期间,井筒中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
2、旧版《规程》中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
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新版《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条修订为: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3、新版《规程》第一百六十条中加入了: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4、新版《规程》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加入了: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
5、新版《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加入了: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图像监视和专人巡检。
6、新版《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中加入了:下运皮带必须装设防超速保护装置。
在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当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
7、新版《规程》第四百二十八条中加入了:自动化运行的专用于提升物料的箕斗提升机,可不配备司机值守,但应当设图像监视并定时巡检。
8、新版《规程》第四百一十一条中将提升机罐道绳的检修周期从原来的每天修订为每周。
9、新版《规程》第四百二十三条中针对提升机各项保护,增加了:1)错相保护;2)当减速段速度超过设定值的10%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并且对保护的叙述进行了修订,如旧版《规程》中“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修订为“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护”,修订后言辞更准确,使用现场更容易设定保护。
二、运输部分:1、新版《规程》第八十条,关于斜巷提升增加了一项内容为:斜巷采用多级提升或上山掘进提升时,在绞车上山方向必须设置挡车栏。
2、新版《规程》第九十条,关于运输巷道净断面要求增加了一项内容为: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
2016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讲解宣贯
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 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 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 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5.一通三防专业:原版《规程》第二编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五章防灭火、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五部分合计共 203条; 2016版《规程》第三编第三章通风、瓦斯煤尘爆炸防治、第四章煤 (岩) 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第六章防灭火、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 爆破、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五部分合计共 196条; 其中未改动8条,改 动151条,新增8条,删除9条。 6.地测防治水专业:原版《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共43条; 2016版《规程》第二编地质保障和第三编第七章防治水两部分合计共 56条;其中改动41条,新增15条。 7.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应急救援专业:原版《规程》第二编第十章 煤矿救护和第四编职业危害两部分合计共 54条;2016版《规程》第五 编职业病危害防治和第六编应急救援两部分合计共 83条;其中未改动5 条,改动40条,新增34条,删除4条。
1.第一编
总则
原版《规程》第一编总则共14条, 2016版《规程》第一 编总则共21条,其中未改动1条,改动13条,新增7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编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 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 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 规程。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 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 《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 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 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新增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 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 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 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 防治责任制。 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 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 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 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 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 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 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议等制度。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运输
2016年月 机电运输科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四百三十五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 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 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 执行.
第四百三十六条 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 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 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 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 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 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 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 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 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 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 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 10min内启动和运行. 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 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 第四百三十七条 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 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 范要求.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四百三十八条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 电所和采 (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 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 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 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 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 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 配电装置.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 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 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 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 超过3个.
2016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 减人提效技术 已经成为很多人的共识,即实现井下“无人则安”
。《规程》修订确保体现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不迁就保护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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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重大变化
《规程》由原来的四编增加到六编,由原来的 751 条精简 为721条,进一步提高了安全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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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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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重大变化
(四)严格小型煤矿供电线路的要求。删去了“年产6万吨 以下(不含6万吨)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的要求,实现了大小矿一个标准,有利于推动小煤矿淘汰 退出。 (五)严禁使用专用排瓦斯巷。吸取2009年山西焦煤集团 屯兰煤矿专用排瓦斯巷“2,22”爆炸事故教训,专用排瓦斯 巷在排放瓦斯时浓度不可控,实际会形 成“瓦斯库”。删除 专用排瓦斯巷规定,就是要倒逼企业落实瓦斯先抽后采要求 ,实现抽采达标、抽掘采平衡,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 瓦斯事故发生。
《煤矿安全规程》法律地位
第76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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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法律地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87 号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 年12 月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第1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 年 11 月3 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 年10 月25 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 十八条的决定)), 2009 年4 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 的决定)) , 2010 年1 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 条款的决定)) , 2001 年1月25 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局长 杨焕宁 2016 年2 月25 日
煤矿安全规程(机电、通风采掘机械提升运输)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机电.通风.采掘机械.提升运输)部分1.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2.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3.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4.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
5.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除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6.倾角大于15度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倾角大于25度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7.当采高超过3M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防止伤人。
8.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9.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10.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
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
11.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内喷压力不得小于2MPa。
外喷压力不得小于1.5MPa。
如果内喷装置不能使用外喷压力不得小于4MPa。
12.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M以内有人工作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
并对工作面输送机实行闭锁。
13.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14.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水压3MPa,外喷雾水压1.5MPa。
15.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刮板机严禁乘人。
必须打牢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锚固支柱。
16.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17.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度,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度时,必须停止作业。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机电四)解析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
第四百五十二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 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过流、短 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 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 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去掉了: 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溶体】 •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 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 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者同时工作 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三)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当采用煤 矿用铠装或者非铠装电力电缆或者对应电 压等级的煤矿用橡套软电缆。
(四)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 用煤矿用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 气设备应当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第四百六十四条 电缆的敷设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一)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30°以下的 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吊钩悬挂。 (二)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在30°及以上 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夹子、卡箍或者其 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当能承 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四百五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 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安装、拆除、检修和运输 【原为: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 设备安装】等要求,并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五十八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 时, 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第四百五十九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 间应当留出0.5m 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之间留出 0.8m 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者后面进行检 修的设备,可以不留通道。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 第四百五十三条 矿井6000V 及以上
【新增】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 相接地电容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20A,新 建矿井不超过10A。【新增】 • 井上、下变电所【原为:地面变电所和 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 具备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向移动变 电站和电动机【增加】供电的高压馈电线 上,必须具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 接地保护。 •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 装置或者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 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解读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运输)
第384条规定,倾斜井巷运送人员及人车要 求中,要求“新建、扩建矿井严禁采用普通轨斜 井人车运输”。
一、修订情况简介
删除原《规程》第438条中 “空气压缩机排气 温度单缸不得超过190℃,双缸不得超过160℃”的 要求,不允许使用活塞式空气压缩机。
第312条,关于矿井主要泵房的规定中,新增 “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人值守,但 必须实现图像监视和专人巡检”。
一、修订情况简介
上述四条,明确了主通风、主排水、主提升 和采区变电所可以使用集中监控,视频监视等现 代化手段,实现减人提效。
另外,新增第685条,“矿井应当设置井下 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 指令”。
一、修订情况简介
(三)新旧版《规程》对比
在条款数量上,新版《规程》新增21条, 合并22条,修改82条,不变41条,变化数量 较大。
在条款内容上,新版《规程》将煤矿建 设期和生产期的条款分开,将强电和弱电条 款分开。
一、修订情况简介
在条款章节上,新增矿井建设和监控与 通信两个篇章,井下电池电源一个小节,以 及将原《规程》“电缆”小节名称变更为 “输电线路及电缆”。
一、修订情况简介
如新增第70条: 建井期间应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提升 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成上述永久系 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统。 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 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 此条款严格要求了矿井建设期间的生产辅助 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一、修订情况简介
第382条,采用机械运送人员要求中, 将原《规程》“严禁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 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 板车等运送人员”修订为“运送人员的车辆 必须为专用车辆,严禁使用非乘人装置运送 人员,严禁人、物料混运”。
《煤矿安全规程2016》解读
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相关文件
1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2 国家局的部门管理规章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2013年,总局令第58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总局令第52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1年,总 局令第42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总局令第31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总局令第16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总局令第15号)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6月20日,国家局令第3号)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7月2日,国家局令第4号)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7月4日,国家局令第6号)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国家局令第8号)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9月7日,总局令第33号)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总局令第13号)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总局令第12号
➢ 国务院法制办和总局政法司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法 理审查
➢ 总局局长办办会审议
9
2 《煤矿安全规程》
2.5 修订基本原则
➢ 突出依法依规、预防为主 ➢ 提高保安性和可操作性 ➢ 体现科学性和合理性 ➢ 保持权威性和稳定性 ➢ 鼓励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
2 《煤矿安全规程》
2.6《规程》修订的难点
➢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8)
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运输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 机电运输部分目录第八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2)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2 第二节 立井提升 ................................................................................................................................... 6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 8 第四节 提升装置 ..................................................................................................................................11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 15 第九章 电 气.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 15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 17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碉室 . (17)第四节 井下电缆 ................................................................................................................................. 18 第五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 19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 20 第七节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20)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第三百四十七条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机电图纸管理(检查)要点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机电图纸管理(检查)要点一.《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四条、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1.井上配电系统图。
2.井下配电系统图。
3.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4.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
5.压风系统图。
6.排水系统图。
7.供水系统图。
二.检查中图纸出现的问题。
1.图纸不标注图名。
由于制图员没有正规培训,认为标题栏有图名就可以了,另外,标题栏的图名字号小,不易看清;一张图纸没有图名,就像一个人没有头发一样;所以,图名非常重要,字号要特大,黑体,显得一目了然。
2.图纸内容绘制不全。
有缺保护接地地线,有缺高压开关、低压开关、变压器、电动机等接地线;还有井下配电系统图没有绘制主、副接地极。
3.图纸标注不全。
有的未标注过载整定值,有的未标注短路整定值;有的未标注电压及电流;还有接线盒未标注编号,还有未标注电缆长度、型号、截面、电压、用途;还有没有专责人。
4.图纸更新不及时。
图纸要求每季度更新一次,但有点煤矿设备已经安装或者拆除,但图纸没有及时更新;没有执行负荷审批制度,队组存在私拉乱接,这样,对安全管理松懈。
5.图纸布局不合理。
配电系统图每个配电室没有分区,图例比例不一致,数字比例不一致,有的数字及字体大小,甚至看不清,图纸布局不合理。
三.图纸要求。
1.图名要求。
图名应放在图纸上方,字体应宋体,字号应特号以上。
2.绘制要求。
图纸绘制在图纸左下角有图例;高、低压应用粗细线条分开;地线可以有彩色区分;高、低压开关、变压器、电动机、高压接线盒都必须接地;主、副接地极应绘制具体尺寸。
3.标注要求。
配电系统图高低压开关、变压器、接线盒、电动机应标注编号;高低压开关应标注过载整定值、短路电流整定值、型号、容量、功率;电缆应标注型号、截面、长度、电压、用途、专责人。
4.更新要求。
配电系统图应每季度更新一次;队组增加设备需要填写设备负荷审批单,机电科技术负责人审批;增加负荷需要在图纸底图临时绘制,到季度末绘制正规图纸。
2016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机电部分
检修或搬迁前,……
第四百四十八条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二使用时,罐耳和罐道的磨损量或总间隙达到下列限值时,必须更换:
1.木罐道任一侧磨损量超过15mm或总间隙超过40mm。
2.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
3.在调整双滚筒提升机滚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滚筒闸轮上所发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钢丝绳重量与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4.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的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0.35。
第四百二十七条各类提升机的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自悬挂使用后每6个
月进行1次性能检验;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12个月检验1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悬挂使用12个月内须进行第1次性能检验,以后每6个月检验1次。
(三缠绕式提升钢丝绳的定期检验,以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
试验结果,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出现下列情况的钢丝绳,应停止使用:
(六)矿灯应使用免维护电池,并具有过流和短路保护功能。采用锂离子蓄电池的矿灯还应具有防过充电、过放电功能。(七)加装其他功能的矿灯,必须保证矿灯的正常使用要求。第四百七十二条矿灯房应符合下列要求:(二)取暖应用蒸汽或热水管式设备,禁止采用明火取暖(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应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四)应有与矿灯匹配的可靠充电装置。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第四百七十六条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第四百七十七条……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和地面直接分区供电的电缆,不能与井下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单独形成分区总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第四百七十九条变为耐腐蚀的扁钢。第七节第八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井下电池电源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连接主接地极母线,……镀锌铁线变为耐腐蚀的铁线,扁钢第四百八十四条(一)串联或并联的电池组应保持厂家、型号、规格的一致性。(二)电池或电池组应安装在独立的电池腔内。(三)电池应配置充放电安全保护装置。第四百八十五条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匹配。(二)充电设备接口应具有防反向充电保护措施。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变化解析
限制普通轨斜井人车(第384条:新建、扩建矿井严禁采用普通轨斜井人 车运输)
严格管理井下空气压缩设备(第431条:矿井应当在地面集中设置空气压 缩机,在井下设置空压机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有人值守,自动灭火,独 立通风等)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2.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 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6.增加了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的新内容,删除了非行 政许可的审批、备案、评估等要求 删除行政审批:
放顶煤开采(原第68条:放顶煤开采设计应当报请集团公司或者 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三下”开采(原第79条:开采设计,报省级以上负责煤炭行业管 理的部门审批。第80条要求将适采后的总结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原第133条:每年必须对煤矿进行瓦斯等级和 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 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 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地质保障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二章 开采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 第六章 防灭火 第七章 防治水 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十章 电 气 第十一章 监控与通信 第四编 露天煤矿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六编 应急救援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1.突出了《规程》在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善处理 《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
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 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 员权力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 应急救援等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井下机电部分
ZF 3800/16/26
SGZ 630/220
SZZ 730/110
PLM1000
DTL80/40/2*40
BRW315/31.5
MG170/411-WD
ZZ8000/17/32
SGZ630/150
SZB730/90
PCM110
DSJ80/40
XRB2B80/31.5
MG200/491-WD
ZY4400/10/23
BRW200/31.5
ZF10000/22/43
PLM4000
S375
二、采掘机械
晋煤集团综采工作面设备配套名细表
回采方式 3#煤分层综采工作面(上) 采煤机 MG250/600-WD1 液压支架 ZZP-4400/17/35 刮板运输机 SGZ764/400 转载机 SZB764/200 破碎机 PCM110 带式输送机 DSP1080/1000/160 乳化液泵 BRW400/31.5
一、矿井建设
第七十条 建井期间应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 电、提升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 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统。 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二期建设),必 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臵监测、通信联络 系统。
一、矿井建设
第七十一条 建井期间应当形成两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 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暂不能 形成两回路供电的,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应当 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 进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二期建设),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巷 道施工前(三期建设),必须形成两回路供电。
二、采掘机械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厚度、倾角、 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工作面设计。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 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 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 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 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 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当 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 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有效支护高度。当 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护高度。
机电运输系统《煤矿安全规程》新旧对照学习
运
输
新增:第四百二十三条
提升装置必须按下列要求装设安全保护:
(十)错向运行保护:当发生错向时,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矿井
现状
发生错向时,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机 电 运 输 系 统 《煤 矿 安 全 规 程》(2016) 解 读运Biblioteka 输新增:第四百二十五条
机械制动装置应当采用弹簧式,能实现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
专家
解读
斜井提升绞车道是煤矿提升运输工作中发生事故较多的巷道,而轨道质量不好是造成斜井提升事故的 主要原因之一。斜井轨道受自重影响,在长期矿车运行的震动和对轨道接缝的冲击下,产生自动缓慢下滑, 下滑将使上部轨缝增大,下部轨道变形,使轨道状态变坏,严重的影响行车安全。下滑后的轨道调整是比
较困难的,因此,斜井绞车道的轨道铺设要保证质量,并必须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护需要重新购置电控系统暂未安装,待设备购置到位后,将组织安装。
机 电 运 输 系 统 《煤 矿 安 全 规 程》(2016) 解 读
二、提 升
机 电 运 输 系 统 《煤 矿 安 全 规 程》(2016) 解 读
提
升
变更:第四百一十二条 钢丝绳的报废和更换,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丝绳的报废类型、内容及标准应当符合表11的规定。达到其中一项的,必须报废。 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
机 电 运 输 系 统 《煤 矿 安 全 规 程》(2016) 解 读
四、通 讯
机 电 运 输 系 统 《煤 矿 安 全 规 程》(2016) 解 读
通
讯
新增:第五百零八条 矿井移动通信系统应当具有以下功能: (一)选呼、组呼、全呼等调度功能。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宣讲-1
倍,甚至几十、几百倍,在极短的时间内能造成电缆和电气设备烧毁、
供电中断和着火事故。所以,要求短路保护装置必须动作迅速,必须
在设造成危险之前切断故障电源。
I
(3) d
1.15
I
(2) d
②单相断线是三相供电系统中有一相断线。电动机在运行中发生一相 短路故障还能保持运行,但是功率减小,只有三相运行时的1/2~1/3。 随着负荷力矩的下降,电动机转速也相应减低,电动机电流增加,一 般比正常电流增大30%~40%,使电动机绕组烧毁。
煤安标志:
防爆设备标志“Ex” 例如,“ExdⅠ” 表示是Ⅰ类隔爆型防爆电气设备;“ ExibⅠ”表示是 Ⅰ类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气设备。
防爆合格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二、电气设备和保护
井下电气设备
对旋轴流式局部通风机:
矿用隔爆型压入式对旋轴流局部通风机
1(第449条).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
(1)高压,不超过10000V。 (2)低压,不超过1140V。 (3)架线电机车直流电压,不超过600V。 (4)照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5)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6)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解 释:本条是关于矿井电源线路的要求。 ①将井下供电电压增高到10kV, 电网输送能力可增加3倍,降低损耗,节约了投资、电力,提高了供 电可靠性。但由于但井下供电电压越高,电网对地电容电流越大,接 地电火花能量越大,人身触电伤亡的危险性及瓦斯煤尘爆炸的可能性 也越大。 ②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是为了保障远方 操作人员的安全而制定的。 ③供配电电压等级升高后,电路电容电 流、接地电流也随之增大,人体触电的危险和引发火灾或瓦斯、煤尘 爆炸事故的几率也增大,因而要求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 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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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五十一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 设备,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 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具有短 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具备短 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
第四百四十六条 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者2种以上 电压时,配电设备上应当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第四百四十七条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 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 化定期填绘.图中应当注明: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等装设地点. (二)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主要技术参数及其 他技术性能指标. (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 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第四百四十八条 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当检查产品 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 性.入井前,应当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四百四十九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 的断路器的开断能力,并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第四百五十条 井下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40kW 及以上的电动机,应当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第四百四十二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 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 受此限. 检修或者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 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 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开关把手在切断电 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 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第一部分 主要内容
2016年5月 机电运输科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四百三十五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 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 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 执行.
第四百三十六条 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 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 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 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 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 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 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 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 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 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 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 10min内启动和运行. 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 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 第四百三十七条 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者变流 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 范要求.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四百三十八条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 电所和采 (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 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 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 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 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 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 配电装置.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 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 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 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 超过3个.
第四百三十九条 采区变电所应当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 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图像监视的变电所可以不设专人值 班,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第四百四十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 供电. 第四百四十一条 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6的要求.
第四百四十三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人员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 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 必须有良好绝缘.
注:1������ 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 设备 (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 2������ 突出矿井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以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3������ 突出矿井应当采用本安型矿灯. 4������ 远距离传输的监测监控、通信信号应当采用本安型,动力载波信号除外. 5������ 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当采用EPLMa保护级别.非煤矿专用的便携式电气测量 仪表,必须在甲烷浓度1������ 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甲烷浓度.
第四百四十四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 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 第四百四十五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 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1140V. (三)照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五)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 门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