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学生技能大赛管理制度
学生技能大赛管理制度一、组织机构学生技能大赛的组织机构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组委会、赛事部门等。
主办单位是学校的相关部门,负责全面协调和指导学生技能大赛的工作。
承办单位是具体执行学生技能大赛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组织和具体实施比赛。
组委会是学生技能大赛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比赛相关政策和规则。
赛事部门是具体负责组织学生技能大赛各项工作的执行机构。
二、赛事规则1.比赛类别:学生技能大赛可以分为技能类比赛和创新类比赛。
技能类比赛是指学生根据所学专业的技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定的任务。
创新类比赛是指学生在规定主题下展开创新设计和实践,突破传统思维,呈现出独具创意的作品。
2.比赛流程:学生技能大赛的比赛流程包括报名、初赛、复赛、决赛等环节。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选择参加不同阶段的比赛。
初赛是指学生提交作品或方案,并经过初步评审筛选出优秀作品。
复赛是在初赛基础上进行深入评审和筛选,确定进入决赛的作品或选手。
3.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学生技能大赛评委根据规定的评分细则对参赛作品进行评定的依据。
评审标准涵盖了作品的创意性、技术难度、完整性、实用性等方面。
评审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是保证比赛公平性的关键。
4.奖项设置:学生技能大赛的奖项设置应该体现出公平、公正和激励性。
一般来说,可以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奖项。
在每个奖项内,可以进一步设置金奖、银奖、铜奖等不同等级的奖项。
三、报名流程学生技能大赛的报名流程包括报名信息发布、报名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时间等环节。
学生可以通过学校官方网站、校园广播、校园海报等途径获取比赛相关信息,并了解报名条件和方式。
报名时间一般会提前至少一个月,以确保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比赛作品或方案。
四、评审标准学生技能大赛的评审标准应该由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评委组成,根据参赛作品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定。
评审标准应该包括作品的独创性、创新性、实用性、技术难度等方面。
评审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是保证比赛公平性的关键。
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1.总则第一条职业技能竞赛是检验学生职业技能的有效手段,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条各院系部应将职业技能竞赛当作展示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和学生技能训练水平的重要方式,积极组队参加国家级、省级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职业技能竞赛,力争取得好的成绩。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竞赛不包括大学生科技竞赛、科技创新、科技文化节、群众性竞赛、商业竞赛等活动。
第四条职业技能竞赛级别为国家级、省级、校(市)级。
第五条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三类。
1.国家级、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指由教育部、教育厅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竞赛;2.国家级、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指由教育部、教育厅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部门和行指委(教指委)举办的竞赛;3.国家级、省级三类职业技能竞赛指由行业协会组织举办的竞赛。
第六条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指由开封市教育局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
第七条校级职业技能竞赛指由学校主办,教务处牵头组织并以学校名义行文公布的面向全校的综合职业技能竞赛。
2.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与管理第一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学校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教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综合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教学院系部负责校级以上技能竞赛参赛学生的选拔及参赛准备、赛前集训工作。
第二条教务处作为学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参加省级以上综合性技能竞赛活动;2.负责审核或确定校级学生竞赛项目,组织或委托承办部门组织校级综合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活动;3.负责全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参加技能竞赛的教学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在学校组织下确定校级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组织竞赛活动;2.选拔或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学校组织的校级以上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活动;3.受学校委托作为承办部门或作为组织部门时,负责制定校级以上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或细则;4.负责确定指导教师,督促和指导竞赛指导教师开展赛前集训;5.负责本部门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学生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
学生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学院实践教学水平,激发师生参加校内外各级各类职业技能比赛的积极性,突出学生技能训练。
落实“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改、以赛促建”的原则,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成立技能竞赛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教学副院长为任副组长,教务处、各院(系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技能竞赛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各类技能竞赛的领导、审批、协调、组织、监督等工作,认定各类技能竞赛级别。
教务处负责技能竞赛的统筹工作。
第三条竞赛准备工作的审批。
除由学院统一组织参加或承办的各级技能竞赛外,各院(系部)根据教学需要参加或承办的职业技能竞赛,需由各院(系部)事前办理竞赛审批立项手续。
经院(系部)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初审,经学院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审批后立项。
参赛指导教师提交参赛计划书,经院(系部)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参赛计划书执行情况的监督。
院(系部)主要承担组织监督职责,教务处依据参赛计划书不定时抽查。
监督和抽查工作应有书面记录,以备查询。
参赛计划书通过审批后,应严格执行。
确需变动的须由教务处备案,如有较大变动的须提交主管院长审批。
第五条竞赛活结束后,获奖指导教师应由所在院(系部)初审后,将其上报至教务处汇总备案。
由教务处统一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奖励。
第六条校内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奖项包括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奖项人数设置视决赛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参赛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设定,其中一等奖不超10%,二等奖不超20%,三等奖不超30%。
第二章附则第七条本办法由学院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如有未尽事宜,请按补充条款执行。
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管理规定-教务处-泰山学院
泰院政发〔2016〕51号泰山学院关于印发《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现将《泰山学院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泰山学院2016年12 月7 日泰山学院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管理规定(试行)学科技能竞赛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实现学生个性化培养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我校学生参加学科技能竞赛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学科技能竞赛水平,丰富校园学术氛围,激励学生求知求学愿望,特制订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坚持育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并提升大学生实践和创新创业能力;激发创新思维,增强团队合作精神,鼓励学生全员参与,注重过程培养和训练;促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转变。
二、竞赛级别1.校级: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全校性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
2.市厅级:指由省辖市市级政府有关单位举办的全市范围的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或省内几个地区联合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或省教育厅教学指导委员会及相关省级政府单位的处级部门主办的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
3.省级:指省教育厅及共青团省委等省级政府有关单位举办的全省范围的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国家各地区(如华东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或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国家部委的相关厅级部门主办的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
4.国家级:指教育部及共青团中央等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范围的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
5.其他:学会(协会)举办的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只奖励泰山学院认定的竞赛项目(见附件1:《泰山学院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项目认定表》),且原则上只奖励进入全国决赛的项目。
具体级别的认定以获奖证书上的签章单位为准。
同一证书上有不同签章时,以最高级别签章为准。
三、参赛对象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的参赛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泰山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学生为第一署名人。
鼓励学生跨院组队参赛。
四、组织与管理1.学校的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工作在分管教学校领导统一领导下进行,教务处或竞赛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院、部负责具体实施。
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XXXX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师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积极组织师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培养师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提高办学质量,扩大学院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师生参加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学院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表彰。
第二章技能竞赛的级别及认定第三条技能竞赛分为院、市、区、国家、国际五个级别。
比赛级别由教务处认定,教务处无法认定的,委托学术委员会认定。
认定的基本原则为:1.院级竞赛:由学院组织的全院性技能竞赛。
2.市级竞赛: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等市级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市范围内的技能竞赛。
3.区级技能竞赛:由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等区级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的全区范围内的各类技能竞赛。
4.国家级技能大赛:由教育部、人社部等国家行政部门牵头举办的全国范围内的各类技能大赛。
5.国际性技能大赛:由国家行政部门筛选、推荐参加的国际性的技能大赛。
6.政府部门的下属部门举办的比赛降一级认定比赛级别。
7.教育部的教指委、行指委举办的比赛原则上认定为区级,自治区教育厅的教指委、行指委举办的比赛原则上认定为市级。
8.学会、协会举办的比赛根据赛项影响力认定级别,原则上低于同级教指委、行指委举办的比赛级别。
第四条比赛级别每半年认定一次。
师生参加比赛应得到学院批准,未经批准的比赛原则上不予认定级别。
学院重点支持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自治区级以上的竞赛项目,如教育、人社组织的全国、全区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等。
各类社会团体、企业组织的技能竞赛,学院根据需求决定是否参加。
第三章竞赛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技能竞赛的组织以立项的方式进行,其原则是“学院立项,系部承担,目标管理”。
技能竞赛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与管理,相关系(部)负责竞赛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教务处的职责:(一)主办院级竞赛和承接外来竞赛;(二)制定竞赛管理制度;(三)收集、公布各类竞赛信息;(四)负责竞赛的立项、管理和协调;(五)组织开展表彰、奖励、总结、交流、宣传。
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科竞赛与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与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风建设,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与技能竞赛是指由学校、省、国家等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科技竞赛委员会等部门或单位举办的针对某一领域的大学生知识、技能比赛等活动(不包括群众性的文化类、文娱类、体育类比赛)。
第三条对各级各类学科与技能竞赛,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竞赛类型与级别第四条竞赛类别包括学科竞赛、专业技能竞赛两大类。
第五条竞赛级别分为系部级竞赛、校级竞赛、省级竞赛、国家级竞赛等。
(一)系部级竞赛是指由学校各系部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二)校级竞赛是指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三)省级竞赛是指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主办的面向全省高校学生的各类竞赛;(四)国家级竞赛是指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主办的面向全国高校学生的各类竞赛。
第三章竞赛组织与管理第七条学生竞赛实行学校和系部二级管理。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学生竞赛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系部负责系部级竞赛的组织与管理和校级以上(含校级)竞赛的组织与具体实施。
第八条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协调和管理省级(含省级)以上竞赛活动。
(二)有计划的组织、确定校级学生竞赛项目。
(三)负责全校学生竞赛工作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九条系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确定系部级竞赛项目,并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二)选拔或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学校组织的校级以上(含校级)学生竞赛活动。
(三)具体负责制定校级以上(含校级)学生竞赛实施方案或细则。
(四)负责确定赛前集中培训的指导教师,督促和指导教师开展赛前培训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学生竞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东明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东明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校学生参加各级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级技能竞赛活动,加强学生技能培养,促进学风建设,激励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扩大学校影响力。
第二条.为了通过学生技能竞赛促进学校课程体系建设和教学内容的改革,达到“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练”。
同时为了把学生技能竞赛纳入到对专业部的量化考核体系当中去,把学生参加各级技能竞赛取得的成绩作为评价专业部教学质量高低的重要指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竞赛的级别与类型第四条.学生技能竞赛分为校级竞赛、市级竞赛、省级竞赛、国家级竞赛四个级别。
(一)校级竞赛是指科研处以学校的名义组织全校各专业部开展的学生技能竞赛。
(二)市级竞赛是指菏泽市教育局或菏泽市人社局主办的全市各职业院校参加的学生技能竞赛。
(三)省级竞赛分两种。
一种是全国性竞赛中的分区的比赛,第二种是由山东省教育厅或山东省人社厅主办的全省各职业院校参加的技能竞赛。
(四)国家级竞赛是指我国教育部或人社部主办的全国职业院校参加的技能竞赛。
(五)对非教育主管部门、人社主管部门的其他行政部门或高校主办的技能竞赛,相应的降低一个档次。
第三章:竞赛的组织管理第五条.科研处在业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各级技能竞赛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督导全校各专业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校级学生技能竞赛,负责确认、调整校级技能赛项目。
(二)指导各专业部制定参加市级竞赛、省级竞赛、国家级竞赛培训方案,督导检查各专业部落实培训方案的情况。
协助专业部聘请专家到校指导培训工作。
(三)指导专业部做好承办的市级技能竞赛工作。
(四)负责制定、修改学校关于学生技能竞赛的规章制度。
(五)负责学校技能竞赛工作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和信息发布。
(六)负责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的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各专业部在科研处的组织领导下,负责本专业部的各级技能竞赛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
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达到以赛促教、以赛促做、以赛促学、以赛促改的目的,从而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促进学风建设,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提高学校办学质量,扩大学校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是指由学校和市级及以上政府主管单位举办的针对某一领域的高职院校学生技能比赛活动(不包括群众性的文化类、文娱类、体育类比赛)。
学校鼓励提倡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各项竞赛,严格限制非政府组织的竞赛。
第二章竞赛级别及类型第三条技能竞赛级别分为校级技能竞赛、市级技能竞赛、国家级技能竞赛三个级别。
(一)校级技能竞赛是指各系(部)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各类全校性学生技能竞赛,一般在每年的9月底至次年的1月内进行。
(二)市级竞赛是由重庆市教委、市人社局和市级相关政府部门或全国性竞赛分赛区组织的面向全市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
(三)国家级技能竞赛是指由国家教育部、人社部等部委直接主办,面向全国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
第四条学校重点支持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市级及以上的技能竞赛项目,如重庆市教委组织的全市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等。
第五条各类企业、社会团体组织的技能竞赛由各系(部)向教务处申报审批。
第三章竞赛组织与管理第六条教务处负责校级及以上学生技能竞赛工作的审批和管理。
第七条承办竞赛的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选拔或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学校组织的校级及以上学生技能竞赛活动。
(二)受学校委托作为承办部门或作为组织部门负责制定校级及以上学生技能竞赛实施细则。
(三)受学校委托负责承办或组织校级学生技能竞赛活动。
(四)负责确定赛前集中培训的指导教师,督促和指导教师开展赛前培训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学生技能竞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第八条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教务处根据技能竞赛文件要求,按照学校专业分布情况,协商确定竞赛承办部门,并协助其选拔竞赛选手和制定竞赛培训实施细则。
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五大连池职教中心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我校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技能竞赛活动,促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规范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竞赛组织与管理第二条学校的专业技能竞赛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与管理,相关专业(部)负责竞赛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教务处的职责是做好各类竞赛的协调管理工作;收集、公布各类竞赛的信息;负责竞赛立项管理及相关表彰和奖励工作;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等工作。
第四条各专业的职责是做好竞赛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参赛学生队伍的选拔和培训工作;技能练习场地、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校级竞赛的各项承办工作;围绕技能竞赛开展的教学改革及课程建设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竞赛项目与级别第五条学生技能竞赛项目由校内和校外两部分组成。
校内技能竞赛项目主要依托学校每年举办的学生技能大赛(技能运动会)开展,要求专业覆盖面广,学生参与度高,积极贯彻“以赛促学、以赛促练、以赛促教”的宗旨,竞赛项目应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和单项技能的训练联系密切,同时为专业社团和校外技能竞赛项目选拔人才。
校外技能竞赛项目应关注针对性和影响力,通过优选参赛项目、指导教师和参赛选手,展现教学改革成果,提升学校品牌形象。
第六条校内技能竞赛分为重点和一般两个级别。
重点竞赛需符合以下标准:有效推进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专业辐射面广,参与学生多;有行(企)业专家共同参与;有专业社团具体承办;竞赛内容与职业资格(技术)标准对接或与校外高水平技能竞赛项目接轨。
第七条校内技能竞赛项目需设负责教师一名,并由承办各专业(部)组织,参赛选手直接对应具体的指导教师。
第八条校外技能竞赛分为国家、省、市三个级别,每级分为两类: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正式周期性竞赛,为一类竞赛;由各级教指委、学(协)会、行业等举办的为二类竞赛。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为努力实现我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为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和推荐优秀选手,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1、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2、凡我校在籍学生均可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二、竞赛项目级别1、校级职业技能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
2、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指市级政府及其各局、委,市级学会、团体举办的全市范围的职业技能竞赛。
3、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指省级政府及其各厅、局、委,省级学会、团体举办的全省范围的职业技能竞赛。
4、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指国家各部、办、委,国家级学会、团体等机构举办的全国范围的职业技能竞赛。
三、竞赛的组织机构1、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实训中心、学生处和各系部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指导委员会,负责我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领导。
2、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组织技能竞赛申报项目审核,整理归档竞赛相关资料等。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成员由教务处实训中心和学生处相关人员组成。
3、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立相应的竞赛组织委员会,具体负责相应竞赛筹备、组织和实施,制定相应的竞赛实施方案。
竞赛组织委员会由各系部负责人以及有关教师组成。
4、职业技能竞赛按职业技能归口的原则划分。
相关教学系部负责选定和指派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制定和实施培训辅导计划、组织和监控竞赛准备以及实施过程。
四、竞赛的管理1、技能竞赛的开展以立项的方式进行。
由各系部根据竞赛通知或拟立竞赛项目填写《学生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申报表》,报职业技能竞赛办公室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交教务处备案。
2、经审批立项的竞赛项目,立项部门应制定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参赛项目、组织机构、参赛人员及培训指导教师、培训辅导计划、经费预算等。
3、各立项部门要认真做好参赛人员的遴选工作,通过班级(专业)—系部—学校层层筛选和选拔,确保参赛学生和竞赛的质量,并组织好学生赛前培训。
高校参加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高校参加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一、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技能竞赛在高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高校参加技能竞赛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本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高校参加技能竞赛的行为,推动高校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第二章参赛资格一、参赛学校1.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2.其学生具备相应的技能竞赛参赛资格。
二、参赛人员1.参赛人员应为在册学生,且年龄在规定范围内;2.需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选拔。
第三章竞赛项目一、选择标准1.参赛项目应与学校专业设置和学科特色相符;2.参赛项目应为国家或地方承认的正式比赛项目。
二、组建团队1.每支参赛队伍需组建团队,明确各成员的分工;2.鼓励跨专业、跨年级的团队组建。
第四章竞赛准备一、培训1.参赛学校应组织相关培训,提高参赛队伍的技能水平;2.培训内容应围绕竞赛项目展开。
二、资金支持1.学校可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用于购买器材、资料等;2.学校可申请相关资助项目,支持参赛队伍的参赛活动。
第五章参赛流程一、报名1.参赛队伍需按照竞赛组织方的规定完成报名手续;2.学校相关部门应及时协调组织相关事宜。
二、比赛1.参赛队伍应按照比赛规则进行比赛;2.学校应派出指导老师或领队随队参赛。
第六章竞赛评价一、成绩评定1.参赛队伍的成绩应由竞赛组织方进行评定;2.学校可组织内部评审,对参赛队伍进行评价。
二、奖励1.根据参赛队伍的成绩,学校可进行奖励,如发放证书、奖金等;2.奖励应公平、公正。
第七章后续工作一、经验总结1.学校应及时总结参赛经验,形成经验教训;2.对参赛队伍进行反馈,促进技能的提高。
二、宣传推广1.学校可借助媒体资源,进行参赛成果的宣传;2.鼓励更多学生参与技能竞赛,提高整体水平。
第八章附则一、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所有;二、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关于高校参加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希望可以为高校参加技能竞赛提供一定的指导和规范。
昆明学院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昆明学院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学科竞赛是在紧密结合课堂教学的基础上,以竞赛激发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活动。
通过竞赛来增强学生的协作精神、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和课程改革,引导教师在教学改革中注重对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为进一步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竞争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规范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组织与管理,构建大学生实践创新平台,营造良好校园科技文化氛围,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指导原则第一条充分认识学科(技能)竞赛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重视学生创新能力及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性。
以学生专业技能训练为载体开展学科(技能)竞赛,把通过参加各级各类学科(技能)竞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视为学校走特色发展之路的重要途径。
各教学部门要高度重视学生的专业技能训练和学科竞赛工作,将提高学科(技能)竞赛成绩作为评价本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
第三章竞赛的分类第二条学科(技能)竞赛包括由国家行政部门(如教育部、团中央等)主办的常设性重大学科(技能)竞赛;国际竞赛;教育部有关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常设性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行业学会、协会等主办的有显著社会影响的且连续举办多届的各类竞赛;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如教育厅等)主办的各类学科(技能)竞赛。
第三条学校根据竞赛的专业性、影响力、参与面等,将学科竞赛(技能)竞赛项目分为重点竞赛项目和一般竞赛项目:1.重点竞赛项目是由教育部、教育部高教司主办的常设性重大学科竞赛或知名国际性赛事。
学校将在政策、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竞赛项目大力支持。
2.一般竞赛项目是指由教育部有关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常设性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全国各行业学会、协会等主办的有显著社会影响且连续举办多届的各类竞赛;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如教育厅等)主办的各类学科竞赛及技能竞赛。
各项竞赛的具体分类和名称见附件1。
第四章竞赛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科(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学校学科(技能)竞赛管理工作,办公室设于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学生学业技能竞赛管理制度
学生学业技能竞赛管理制度1. 简介学生学业技能竞赛是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有效管理这类竞赛,在学校中建立了学业技能竞赛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该制度的目的、组织方式、评分标准、奖励措施等内容。
2. 目的学校制定学业技能竞赛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学生积极参与、全面发展并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
通过竞赛活动,学生可以提高自己的学科知识和技能水平,培养自信心、团队意识和创新能力。
3. 组织方式学校学业技能竞赛一般分为学校层次、市级及以上层次。
在学校层次,学校组织各个班级之间的内部竞赛;在市级及以上层次,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学校会安排相应的老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参赛,并确保参赛学生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4. 参赛条件学校的学业技能竞赛管理制度规定了参赛学生的条件。
一般来说,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学习基础和能力,并且要符合参赛项目对学生的要求。
此外,学生还需要通过学校的初步选拔,获得参赛资格。
5. 训练和备战为了提高学生的参赛能力,学校在竞赛前通常会进行一段时间的训练和备战。
这包括理论知识的学习、技能的培养以及模拟比赛等,旨在让学生熟悉竞赛过程,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和应变能力。
6. 评分标准学校学业技能竞赛管理制度规定了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一般包括学科知识掌握情况、实际应用能力、创新思维等多个方面的考察。
这些标准旨在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并确保评分的客观公正。
7. 奖励措施学校学业技能竞赛管理制度规定了奖励措施。
优胜者将获得荣誉称号、奖杯、奖金等奖励,以及参赛证书和成绩单的认可。
这些奖励可以激励学生更好地参与竞赛,积极投入到学习中去。
8. 所带来的影响学校学业技能竞赛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学校和学生都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学校的教学质量得到了提升,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得到了提高;另一方面,学生的个人发展也受益于竞赛,他们的自信心、团队合作和创新能力得到了锻炼和提升。
9. 持续改进学生学业技能竞赛管理制度需要不断地进行改进和完善。
学院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为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学生职业技能培养,鼓励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落实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建的教学思想,为使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达到参与竞赛的目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竞赛级别:根据竞赛组织机构的性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以下六个级别:1、系级技能竞赛:指各系部组织的技能竞赛,包括为参加其它级别的比赛举行的选拔赛。
2、院级技能竞赛:指以学院名义组织的全院性技能竞赛。
3、市级技能竞赛:指市级政府部门、市级学术团体组织或由其组织并有企业冠名的市级或跨市技能竞赛。
4、省级技能竞赛:指由教育厅等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全省或跨省区的技能竞赛。
5、国家级技能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性技能竞赛。
6、国际级技能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组织参加的国际性的技能竞赛。
二、竞赛的组织与管理:1、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分管院长、教务科研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主任,各系部主任为成员的学生竞赛管理委员会,负责我院学生各类竞赛活动的整体规划和宏观领导。
2、积极鼓励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
各系部要认真做好参赛人员的遴选工作,通过班级(专业)――系(部)――学院逐层筛选确定名单,使得优秀的学生和作品脱颖而出。
3、参赛程序。
学生参加技能竞赛按专业技能归口的原则划分。
由系(部)根据接收到的参赛材料等有关信息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生技能竞赛申请表》等材料报送教科处,由教科处对竞赛的组织、培训及组队计划、经费预算等进行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4、培训要求。
各系(部)要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技能竞赛指导队伍(一个竞赛项目指导教师控制在1-2人以内),指定专人负责技能竞赛的相关事宜。
赛前集训时间:国家级竞赛项目不超过30天,省市级竞赛项目不超过20天,原则上尽量将培训安排在课余时间,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大学学生参加专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参加专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推进学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教育教学创新,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升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我院学生参加专业技能竞赛,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构建具有我院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正确引导学生参加专业技能竞赛活动,激励学生创新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
建设良好教风学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的创造思维、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的培育。
二、竞赛类别与范围专业技能竞赛是指由政府部门、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与教学关系紧密的大学生课外竞赛活动。
本办法所指专业技能竞赛包括:由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及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学院等组织的在校学生参加的常设性竞赛。
竞赛分A类、B类、C类赛事。
1.A类赛事:参照**省教育厅发布的“**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类项目列表A类赛事列表”中明确列出项目名称的赛事(以最新版为准);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两个及以上中央级政府部门联合举办的全国性专业技能竞赛。
2.B类赛事:参照**省教育厅发布的“**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类项目列表B类赛事列表”中明确列出项目名称的赛事(以最新版为准);**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等举办的全国性竞赛。
3.其他B类赛事:由国家行指委、教指委、**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厅、**省委教育工委等单位主办或协办的,赛项未被列入**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类、B类的竞赛。
4.C类赛事:主办单位由地市、各类学会、协会等单位或组织举办的,赛项未被列入**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类、B类的竞赛;学校主办的校级教师竞赛和学生竞赛。
如对赛项类别有争议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认定竞赛类别。
三、竞赛团队组建、集训与指导1.除竞赛规程有明确要求外,通过选拔学生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现场竞技类每个赛项一般不超过2队;寄交作品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件。
XX应用技术学院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XX应用技术学院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为促进课程教学改革,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合作精神,营造良好校园科技文化氛围,构建学生实践创新平台,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规范学生技能竞赛组织与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竞赛级别与项目学生技能竞赛分为校级技能竞赛、省级技能竞赛和国家级技能竞赛。
1.校级技能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全校性技能竞赛。
2.省级技能竞赛: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全国行业学会、协会组织的技能竞赛。
3.国家级学科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的全国性技能竞赛。
二、竞赛组织与管理技能竞赛由学院教务处统一组织和协调管理,各教学单位负责相关学科竞赛的组织与实施,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1.教务处教务处的职责有:(I)根据技能竞赛类别,确定竞赛的负责单位;(2)负责协调与竞赛相关的校内外单位的联系;(3)筹措竞赛所需经费;(4)协助制定竞赛规程、确定场地和做好竞赛的组织、宣传和通知的发布、竞赛结果公布等工作;(5)核实指导教师的辅导、培训工作量;(6)落实竞赛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励;(7)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8)做好竞赛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2.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承办或负责实施竞赛活动,应指定一位单位领导负责技能竞赛的总体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竞赛的组织、报名与参赛等工作。
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参赛队设1-2名,要以学生技能竞赛为契机,重视实践教学环节。
具体工作职责有:(1)教学单位负责技能竞赛项目的具体实施,制定训练计划;(2)拟定竞赛通知,做好竞赛的组织、宣传、动员、报名、培训、选拔工作,指定竞赛指导教师(教练),组织竞赛并按时收送竞赛试题和作品等;(3)制定校内竞赛章程,负责校内竞赛的命题、试卷的保密、阅卷工作,做好竞赛的评审与颁奖工作;提供竞赛必需的场地、材料、仪器、设备等;负责竞赛指导教师的选拔和指导,保证技能竞赛取得较好成绩;(6)做好竞赛总结与交流工作,赛后向教务处提供训练计划、竞赛结果和竞赛总结;3、做好竞赛的成绩及有关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为贯彻深化人才培养机制改革与创新,充分发挥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在人才培养中的引领作用,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的通知》和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强化产出导向,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建立良好的教风学风,保障学科与技能竞赛活动持续、健康、稳定、规范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与类别1. 本办法所指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包括:由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及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一级学科学会(或协会)、学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常设性竞赛,不包括职业技能考级。
竞赛形式分为团队赛和个人赛。
构建科学的学科与技能竞赛项目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级实施体系。
2.学科与技能竞赛分为以下两类:(1)A类赛事:教育部举办的国家级竞赛项目(教育部、财政部“质量工程”项目支持)、省教育厅认定和批准的其它国家级或国际重大赛事。
(2)B类赛事:A类赛事省级选拔赛,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一级学科学会(协会)等举办的全国性赛事、级政府部门(省科技厅、团省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举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与技能竞赛、以及省教育厅参与举办的其他重要省级赛事;其他未列出的赛事,根据教育厅相关文件或规定执行。
二、组织和管理1.学校成立学校学科与技能竞赛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2.学科与技能竞赛工作由委员会组织领导,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包括各学院、团委、工程训练中心等,简称“单位”)组织承办,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组建学科(专业)创新中心或创新实验室。
3.委员会职责(1)统一组织协调各类竞赛活动。
(2)负责竞赛项目与级别的认定。
(3)负责审核全校年度学科与技能竞赛经费的预算。
4.办公室职责(1)负责各类学科与技能竞赛工作方案(竞赛规程、竞赛规模和时间等)的审核。
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五大连池职教中心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我校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技能竞赛活动,促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规范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竞赛组织与管理第二条学校的专业技能竞赛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与管理,相关专业(部)负责竞赛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教务处的职责是做好各类竞赛的协调管理工作;收集、公布各类竞赛的信息;负责竞赛立项管理及相关表彰和奖励工作;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等工作。
第四条各专业的职责是做好竞赛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参赛学生队伍的选拔和培训工作;技能练习场地、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校级竞赛的各项承办工作;围绕技能竞赛开展的教学改革及课程建设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竞赛项目与级别第五条学生技能竞赛项目由校内和校外两部分组成。
校内技能竞赛项目主要依托学校每年举办的学生技能大赛(技能运动会)开展,要求专业覆盖面广,学生参与度高,积极贯彻“以赛促学、以赛促练、以赛促教"的宗旨,竞赛项目应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和单项技能的训练联系密切,同时为专业社团和校外技能竞赛项目选拔人才。
校外技能竞赛项目应关注针对性和影响力,通过优选参赛项目、指导教师和参赛选手,展现教学改革成果,提升学校品牌形象。
第六条校内技能竞赛分为重点和一般两个级别。
重点竞赛需符合以下标准:有效推进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专业辐射面广,参与学生多;有行(企)业专家共同参与;有专业社团具体承办;竞赛内容与职业资格(技术)标准对接或与校外高水平技能竞赛项目接轨.第七条校内技能竞赛项目需设负责教师一名,并由承办各专业(部)组织,参赛选手直接对应具体的指导教师.第八条校外技能竞赛分为国家、省、市三个级别,每级分为两类: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正式周期性竞赛,为一类竞赛;由各级教指委、学(协)会、行业等举办的为二类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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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职教中心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我校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技能竞赛活动,促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规范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学校的专业技能竞赛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与管理,相关专业(部)负责竞赛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教务处的职责是做好各类竞赛的协调管理工作;收集、公布各类竞赛的信息;负责竞赛立项管理及相关表彰和奖励工作;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等工作。
第四条各专业的职责是做好竞赛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参赛学生队伍的选拔和培训工作;技能练习场地、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校级竞赛的各项承办工作;围绕技能竞赛开展的教学改革及课程建设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竞赛项目与级别
第五条学生技能竞赛项目由校内和校外两部分组成。
校内技能竞赛项目主要依托学校每年举办的学生技能大赛(技能运动会)开展,要求
专业覆盖面广,学生参与度高,积极贯彻“以赛促学、以赛促练、以赛促教”的宗旨,竞赛项目应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和单项技能的训练联系密切,同时为专业社团和校外技能竞赛项目选拔人才。
校外技能竞赛项目应关注针对性和影响力,通过优选参赛项目、指导教师和参赛选手,展现教学改革成果,提升学校品牌形象。
第六条校内技能竞赛分为重点和一般两个级别。
重点竞赛需符合以下标准:有效推进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专业辐射面广,参与学生多;有行(企)业专家共同参与;有专业社团具体承办;竞赛内容与职业资格(技术)标准对接或与校外高水平技能竞赛项目接轨。
第七条校内技能竞赛项目需设负责教师一名,并由承办各专业(部)组织,参赛选手直接对应具体的指导教师。
第八条校外技能竞赛分为国家、省、市三个级别,每级分为两类: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正式周期性竞赛,为一类竞赛;由各级教指委、学(协)会、行业等举办的为二类竞赛。
上级竞赛的分赛区选拔赛按照分赛区实际行政区划定级。
教务处依据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比赛项目确定本年度一类竞赛名录。
第九条校外技能竞赛项目需设领队一名(可由指导教师兼任),负责比赛具体联络及组织参赛事宜;以个人形式参加竞赛项目的,设指导教师1名;以团体形式参加竞赛项目的,每支参赛队伍一般不超过2名学生,指导教师不超过2名;每项竞赛同一赛项的参赛队伍(作品)一般不超过2队(项)。
第四章竞赛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各类技能竞赛项目均应履行申报与审批程序,事先未经申报并批准立项的竞赛项目不予经费支持,不纳入竞赛奖励、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等各项统计范畴。
第十一条校内技能竞赛项目的申报工作应在每年秋季学期的第一个工作月内完成。
竞赛项目负责人(专业部负责人)需填写并提交《校内学生技能竞赛项目申请表》,校内重点竞赛的评审立项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完成,校内一般竞赛的评审立项工作由各专业部负责完成。
第十二条校外技能竞赛项目的申报工作应在每年秋季学期的第一个工作月内完成,竞赛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并提交《校外学生技能竞赛项目申请表》,一类竞赛项目由教务处进行审批,二类竞赛项目由专业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经审批立项的技能竞赛项目,各专业部应认真做好选拔、指导、组织实施及相关保障工作,并在竞赛活动结束后及时整理竞赛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竞赛经费使用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学生技能竞赛专项资金,用于各类竞赛的经费开支、师生奖励等,经费重点向校外一类竞赛和校内重点竞赛倾斜。
第十五条校内技能竞赛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一般包括调研学习费、专家费、宣传组织费、学生奖励费、校内评委费、参赛作品耗材费等。
经费使用标准具体如下:
表1 校内技能竞赛项目经费使用标准
类型
经费
重点竞赛一般竞赛备注
经费资助总额4000元500元
视年度预算下拨情况
适当浮动
调研学习费凭调研学习方
案按实报销
——
必须是指导老师带领学
生开展的针对性调研学
习
专家费(含校外评委费)视职务(称)情
况参照每天工
作量200元标
准酌情执行
——
邀请高水平校外专家担
任评委或开展针对性讲
座
耗材费2000元以内——仅限参赛作品耗材宣传组织费按实报销按实报销
学生奖励费参照本规定第十九条执行
校内评委费按相应课时计费重点竞赛必须分为预赛、决赛两场进行,每场校内评委一般为3-5人
第十六条校外技能竞赛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一般包括:参赛报名费、参赛差旅费、比赛期间教师指导津贴、比赛辅导所必须的图书资料费、参赛作品耗材费等。
经费使用标准具体如下:
表2 校外技能竞赛项目经费使用标准
类型
经费
一类竞赛二类竞赛备注报名费按照正式通知和报名表按实报销
差旅费遵照现行财务标准按实报销
比赛期间教师指
导津贴8课时费用/天*
人
6课时费用/天*
人
必须为指导教师,并按实际
指导天数为准
图书资料费50元/人——按实际参赛学生数为准耗材费2000元以内——仅限参赛作品耗材第十七条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竞赛项目设置或调整的原因,部分专
业可能存在某一年度没有对口一类竞赛的情况,专业团队可引导学生参
加同类专业的一类竞赛,也可在二类竞赛中择优选择一项作为本年度的
准一类竞赛。
准一类竞赛需报请教务处审核,申报时间参照本规定第十
二条要求
第十八条技能竞赛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高效原则,并严格按照学
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具体报销流程及要求由学校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六章竞赛获奖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学校对参加校内技能竞赛的获奖学生进行奖励,奖项设置标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数量分别约占参加决赛队伍(作品)总数的10%、20%、30%;优胜奖若干;奖励标准如下所示:
表3校内技能竞赛获奖学生奖励标准(单位:元)获奖等级
竞赛级别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重点竞赛团队10080050个人504020
一般竞赛
团队只发奖状、证书
个人只发奖状、证书
注:各竞赛项目可根据经费使用及参赛人数等实际情况对获奖人数和奖励标准进行适当浮动。
第二十条学校对我校教师指导在校学生参加校外一类竞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荣誉的项目进行奖励。
奖励标准如下所示:
表4校外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标准(单位:元)
获奖等级
竞赛级别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国家级一类竞赛
学生15000 10000 5000 指导教师15000 10000 5000
省级学生3000 1000 500
一类竞赛指导教师3000 1000 500
市级一类竞赛
学生100 50 - 指导教师100 50 -
注:奖励以获奖奖项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发放,不按人数进行累计;同一参赛队伍(作品)在同届竞赛的不同级别比赛中获取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得奖等次对应标准予以奖励;同一参赛队伍(作品)在同届竞赛中同时获取单项奖和团体总分奖的,按团体总分奖对应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大赛奖金由学校发放给获奖学生及指导教师所在各专业部,学生的奖励分配由指导教师决定并负责解释,教师的奖励分配由各专业部根据竞赛过程中指导教师及支持保障团队的具体表现决定并负责解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