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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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地方债务
【发文字号】辽府发[2010]43号
【发布部门】辽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4
【实施日期】2010.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府发〔2010〕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8日市政府六届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辽源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性债务的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181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为支持我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由政府举借、财政担保、转贷或承诺,到期由政府偿还本息或负有连带偿还责任的债务。

主要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政策性挂账、财政欠拨、应由政府偿还或管理的企事业财务挂账、在特殊情况下由政府兑付或管理的企业债券及其他需由政府偿还、兑付或管理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务单位,是指借入或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负债原则
第六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适度从紧、防范风险、量力而行、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的原则。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一)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急需的项目;
(三)用于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四)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政府性债务。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一)偿债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的;
(二)举借债务用于国家和省明令禁止项目的;
(三)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的。

第九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提供担保,切实防止将经营性债务风险转嫁到政府。

第三章审批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举借政府性债务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
(二)项目单位资本实力强,有还款能力,企业信誉好,并能够提供抵押、质押等担
保措施;
(三)项目管理者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财务制度完善,会计核算规范;
(四)资产负债率合理,资金使用效率高,有足够现金流量,各项财务指标较好;
(五)有足够的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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