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维权指南_第三章 大学生就业初期权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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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大学生就业初期劳动关系的法律解读

一、劳动关系概述

1劳动关系定义

劳动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我国劳动关系的种类很多,依据单位的性质,可以分为企业劳动关系、机关劳动关系、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社会团体劳动关系等;从所有制角度,可以分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集体企业劳动关系、三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个体劳动关系等。根据劳动部《劳动法意见》第二条的解释,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由于劳动关系具有的自身特征而与其他的社会关系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对于处于就业初期的大学生首先得了解它们的区别,才能从源头上保障自己在工作中的权益。

从图表中可以看出,广义的劳动关系包括与狭义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前者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的关系,后者指的是第三者和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建立的关系。首先,大学生通过求职应聘找到工作单位并签订劳动合同,即产生劳动关系。其次,从劳动合同生效之时起,双方进入劳动关系的存续阶段,都得履行劳动合同,具体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安全卫生、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和各种福利、按时足额地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则应当在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最后,随着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另外,由于劳动者就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处理等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所为,需要国家和社会和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建立各种关系,因而形成了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

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成果可以划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实物成果,另一种是与劳动过程伴随始终的活劳动形态,并以这种活劳动进入交换过程,后者就是劳务。劳务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A.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仅与劳动过程相联系,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劳务关系虽也与劳动过程相联系,但它更着眼于实现过程。劳务关系尽管也以劳动行为为内容,但它与劳动结果紧密相联。

B.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C.风险责任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责任,而用人单位拥有或掌握的生产资料往往成为其承担风险责任的物质基础;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自行承担风险。

D.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关系而

取得的劳动报酬,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3劳动关系分类

3. 1标准劳动有关系

标准劳动关系是最常见的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并适用全部的劳动基准。标准劳动关系可以分为定期合同和不定期合同。定期合同是指有一定期限的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A定期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合同都是属于定期合同,约定了合同到期时间,在期限届满时合同自然终止。区别只是在于一个以时间为期限,一个以工作完成为期限。《劳动合同法》对定期劳动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

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不同于委托、承揽两种全同.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旦出现了法定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也能够解除。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2非标准劳动关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进入了弹性劳动与经济不稳定、工作不稳定时代,而劳动关系出现弹性化趋势,多种灵活就业方式应运而生,如非全日制就业、短期就业、派遣就业、季节就业、待命就业、兼职就业、远程就业、承包就业、融立就业、。自营就业、家庭就业等,"非标准劳动关系"已成为当代劳动关系的主要发展趋势。《劳动合同法》规范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包括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两种形式,并且对这两种非标准劳动关系从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多方面做出规定。

4违反劳动法的责任

4. 1违反劳动法责任概念

违反劳动法的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劳动法的主体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劳动法的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保障劳动法得以贯彻和实施的前提。

4. 2违反劳动法的责任分类

违反劳动法的责任依据事由的危害性可分为三种责任形式: (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违法者所在单位予以追究的法律责任。行政处分,也称纪律处分,是行政管理部门或用人单位依法对违纪者的一种行政制裁。(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所应当承担的,通过一定的方式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法律责任。劳动法中的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一般有赔偿损失、经济补偿、支付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停止侵权、强制继续履行合同、提供安全卫生条件等形式。(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依刑法必须承受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凡违反劳动法并且情节和后果严重,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

1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因果关系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担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其所需的劳动;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保福利和劳动卫生安全保护。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根结底是债权债务关系,即互负给付义务。基于民法上债的一般原理,债的发生根据有合同和其他法律行为以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缔约过失等,而劳动关系中债权债务产生的根据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引起劳动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因此,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关系是一种因果关系,劳动合同是因,劳动关系是果。由于劳动合同的成立、变更和终止,而引起劳动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性质,应当自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即劳动关系亦自此时成立。合同成立以后何时生效,即当事人何时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则应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劳动合同订立的同时,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劳动合同成立时生效;劳动合同订立在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之前的,劳动合同自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时生效。

至于劳动合同订立在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之后的,劳动合同也应自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时生效。只不过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前,双方成立事实合同关系。

2劳动合同无效导致劳动关系消灭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法律效力。其中,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它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应予以消灭;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它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可依法存续,只是部分合同条款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条件: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同时,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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