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银行关于印发国际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XX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国际结算业务的管理和操作,促进该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国际惯例和我行相关制度办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结算业务,是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通过我行办理的货币收付业务,以及我国境内不同地区(含保税区、自由贸易区等特殊区域内外)或相同地区不同银行间的外币及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涵盖的业务种类包括汇款业务、托收业务及信用证。
第四条总行国际业务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全行国际结算业务的管理,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指导与检查,对业务人员的培训,代理行关系的建立、维护,负责市场推动以及新业务开发。
外汇资金核算部门负责制定国际结算业务相关的会计核算规则,以及国际业务所涉及的外币及跨境人民币的资金清算;法律与合规审查部门负责国际结算相关法律文本的审查;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国际结算业务全流程风险管理;各经营单位负责- 1 -国际结算业务的受理、操作及市场营销。
第二节受理业务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认真审查客户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资格(一)了解客户和交易。
各经营单位受理业务前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及我行有关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等各项规定了解相关客户和交易,遇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总行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二)审查相关资质1.委托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应在我行开有账户并具有相应的业务资格。
对于公司客户,如为首次办理业务应核验其提交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开户时审查过的除外)、法人代表授权书(开户时审查过的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或备案表(如需)等文件;对于个人客户,应核验其有关个人证件。
2.办理货物贸易项下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应在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名录内。
我行在受理业务以及为客户办理收付汇时,应逐笔查询企业的名录状态以及分类状态,根据外汇政策的要求审核相应单证后办理。
银行业务收费标准
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基本结算业务收费标准人民币基本结算业务收费表(一)注:邮电部门规定的邮电费附加,由银行按附加标准向客户收取.人民币基本结算业务收费表(二)注:按照《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执行,银行另收取手续费0.50元.广东发展银行常见银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业务类别及名称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备注结算业务(一)人民币支付结算1、签发银行汇票按每笔1元收手续费或按当地人行规定执行。
收凭证工本费。
2、兑付银行汇票参照电子汇划费收取。
3、签发银行本票按每笔0.6元收手续费或按当地人行规定执行。
收凭证工本费。
4、支票按每笔0。
6元收手续费或按当地人行规定执行。
收凭证工本费。
5、电汇(含信汇)每笔收0。
5元手续费或按当地人行规定执行.电子汇划费。
6、汇出汇款(个人未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按汇款金额1%收取,最高不超过50元.7、退汇按每笔0。
5元收手续费或按当地人行规定执行.8、发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按每笔1元收手续费或按当地人行规定执行。
9、划回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参照电子汇划费收取。
10、符合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挂失按挂失金额的0.1%收取,最低不少于5元。
银行汇票挂失要求通知对方另收电子汇划费。
11、单位主动查询按每笔0.5元收手续费或按当地人行规定执行.12、电子汇划费1万元(含)以内,收5元;1万元—10万元(含),收10元;10万元—50万元(含),收15元;50万元—100万元(含),收20元;100万元以上,收汇划金额的0。
02‰,最高不超过200元。
13、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0.5‰收取,单笔最低不少于100元。
交足了保证金,期限最长六个月。
14、同城跨行汇款、转账业务按当地人行规定执行。
跨行业务。
(二)个人银行业务1、发行借记卡按5元/卡收工本费。
2、个人挂失业务按每次10元收取.卡、折、单、证和密码挂失.3、储蓄存折销户业务半年内销户收2元工本费.由电脑自动提示。
银行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结算种类 转账支票 现金支票 业务委托书 进账单 现金缴款单 1万元以下(含1万) 1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 汇兑 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 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 100万元以上 未在本行开户的 5000元以下 个人汇款 5000元以上(含5000元) 办理银行汇票 解付银行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本票 委托收款 0.5元/笔 0.5元/笔 0.5元/笔 0.5元/笔 0.5元/笔 5元/笔 10元/笔 15元/笔 20元/笔 票面金额的0.02 ‰ 1、汇兑收费最多不超过200 元;2、根据客户书面委托,保 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的加急实 时业务,以正常规定收费标准 为基数加收30%。 不足1角的收取1角 手续费 15元/本 15元/本 邮电费 工本费 5元/本 5元/本 5元/本 5元/本 5元/本 备注 0.8元/份 0.8元/份 0.2元/份 以本为单位 以本为单位
按票面金额1%收费 按大小额标准执行 50元/笔 1元/笔 1元/笔 票面金额的0.5‰ 0.6元/笔 1元/笔 22元/笔 0.2元/笔 11.7元/笔 按大小额标准执行
参照同业
人民银行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1、讷讷寡言者未必愚,喋喋利口者未必智。 2、勤奋丌是嘴上说说而已,而是要实际行劢。 3、灵感丌过是“顽强的劳劢而获得的奖赏”。 4、天 才就是 百分之 九十九 的汗水 加百分 之一的 灵感 。 5、勤奋和智慧是双胞胎,懒惰和愚蠢是亲兄弟。 6、学 问渊博 的人, 懂了还 要问; 学问浅 薄的人 ,丌 懂也丌 问。 7、人生在勤,丌索何获。 8、学问勤中得。学然后知丌足。 9、勤奋者废寝忘食,懒惰人总没有时间。 10、勤 奋的人 是时间 的主人 ,懒惰 的人是 时间的 奴隶 。 11、山丌厌高,水丌厌深。骄傲是跌跤的前奏。 12、艺术 的大道 上荆 棘丛生, 这也是 好事,常 人望而 却步, 只有意 志坚强 的人 例外。 13、成功=艰苦劳劢+正确斱法+少说空话。 14、骄 傲来自 浅薄, 狂妄出 亍无知 。骄傲 是失败 的开 头,自 满是智 慧的尽 头。 15、丌听指点,多绕弯弯。丌懂装懂,永世饭桶。 16、言 过其实 ,终无 大用。 知识愈 浅,自 信愈深 。 17、智慧源亍勤奋,伟大出自平凡。 18、你 想成为 并福的 人吗? 但愿你 首先学 会吃得 起苦 。 19、自 古以来 学有建 树的人 ,都离 丌开一 个“苦 ”字 。 20、天才绝丌应鄙视勤奋。 21、试 试幵非 受罪, 问问幵 丌吃亏 。善亍 发问的 人, 知识丰 富。
一、银行结算手续费标准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每笔由原来按票面金额的千分之 一降为千分之零点五收取;银行汇票、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手续费每笔均为 1 元;汇兑、单 位主动查询和退汇手续费每笔均为 0.5 元;本票、支票手续费每笔 0.6 元,其中,使用清分 机的地区手续费每笔为 1 元;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人汇款手续费:5000 元以下的,按汇款金额 的 1%收取,5000 元以上(含 5000 元)的,均按 50 元收取;挂失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千分 之一收取,不足 5 元的按 5 元收取。
农行公司收费管理制度
农行公司收费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农行公司收费活动,保障客户利益,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收费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农行公司的所有营业网点和相关部门。
3.本制度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4.本制度内容详细,包括收费项目、标准、程序、责任等方面。
二、收费项目1.农行公司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账户管理费:对存款账户、贷款账户等进行管理的费用。
(2)交易手续费:对客户进行资金交易、贵金属交易等的手续费。
(3)余额查询费:对客户进行账户余额查询的费用。
(4)账单打印费:对客户提供账单打印服务的费用。
(5)信用卡年费:对信用卡客户进行年费收取的费用。
(6)其他服务费:对其他服务项目收取的费用。
三、收费标准1.农行公司的收费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根据市场情况和竞争对手情况不定期调整。
2.收费标准应符合市场价格规律,不得低于成本,不得虚高。
3.如有优惠活动或特殊项目,应经总行批准后执行。
四、收费程序1.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时应按照收费标准预先告知客户收费情况。
2.收费凭据应真实有效,不得伪造或篡改。
3.客户有权要求收费明细,如有异议可向总行投诉。
4.拒绝缴费的客户可以选择取消业务办理,但不得影响其他客户的正常办理。
5.每笔收费应有专人负责核对、确认,确保收费准确。
五、责任规定1.营业网点和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保障客户权益。
2.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责任追究、停职处分等。
3.总行负责制定收费标准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4.客户对收费标准有异议,可向总行提出投诉,总行应尽快处理并回复。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总行统一管理。
2.农行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内部需求对本制度进行调整。
3.本制度解释权归农行总行所有。
以上就是农行公司收费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大家认真遵守,确保工作秩序和客户利益。
如有任何问题,欢迎向总行反馈,谢谢!。
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管理办法1、前言银行结算服务是银行的核心服务之一,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
为保障银行结算服务的正常运行和稳定收入,银行需要对相关业务进行合理的收费管理。
本文对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管理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旨在为银行结算服务提供规范的收费依据,保障其健康发展。
2、收费依据银行收费应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依据。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通过协商确定收费方式和金额。
银行收费标准要合理、公平、透明、易理解,确保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保持平衡。
3、收费对象银行结算服务收费的对象包括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
对于不同客户,应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方法和方式。
4、收费标准银行结算服务按照以下方式收取费用:(1)固定费用。
包括账户管理费、短信提醒费、交易查询费等,其收费标准应由银行与客户协商确定。
(2)按比例收费。
按照交易金额的比例收取服务费用,如电子汇票、商业汇票业务等。
(3)一次性费用。
如办理开户、申请代发工资等业务,银行一般会收取一定的办理费用。
银行应将收费标准公示在营业场所、官方网站等易于获取的地方,便于客户了解。
5、收费方式银行结算服务收费的方式包括现金、转账、扣除账户余额等多种方式。
不同的收费方式应由银行与客户协商确定。
6、收费管理银行结算服务收费管理除了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完善的收费制度,规范收费行为。
(2)杜绝乱收费、加价收费等违规行为。
(3)加强对客户的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4)建立客户投诉反馈机制,处理客户投诉。
(5)定期检查和审核银行结算服务的收费情况,确保收费质量和效率。
7、结论银行结算服务收费管理是银行业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银行应制定合理、公平、透明的收费标准,提高服务水平,增加客户满意度。
银行应始终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定期检查和审核收费情况,不断完善收费管理机制,保障银行结算服务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村镇银行计价管理制度
村镇银行计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村镇银行的计价管理,提高计价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计价对象本制度所称计价对象是指村镇银行开展经营活动中的各项产品及服务。
三、计价原则1、合理性原则。
计价制度必须具备合理性,计价标准应当符合市场行情,合理分摊各项成本。
2、公平性原则。
计价制度应当具备公平性,保障客户、员工等各方合法权益。
3、透明性原则。
计价制度应当具备透明性,客户可以清晰了解各项收费标准,避免因收费不明造成的争议。
四、计价标准1、存款计价标准。
村镇银行对储户进行存款业务时,应当按照存款类型和存款金额制定不同的计价标准。
2、贷款计价标准。
村镇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贷款业务时,应当按照贷款类型和贷款金额制定不同的计价标准。
3、服务计价标准。
村镇银行对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时,应当制定相应的服务计价标准,包括账户管理费、资金划转费等。
4、其他计价标准。
村镇银行开展其他业务时,应当制定相应的计价标准,例如理财产品的费用等。
五、计价管理1、计价文件管理。
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存档完备的计价文件,包括计价标准、收费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等。
2、收费凭证管理。
村镇银行制定的各项计价标准应当有相应的收费凭证,并建立准确完整的收费凭证管理制度。
3、计价收费预警。
村镇银行应当建立计价收费预警机制,定期对各项计价标准进行审查和调整,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4、价格监管。
村镇银行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监管规定,不得擅自调整计价标准,并及时向客户公布计价标准的调整信息。
六、计价审核1、计价审核程序。
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计价审核程序,对各项计价标准进行审核,包括制定、调整、实施等环节。
2、计价审核要求。
计价审核应当充分考虑市场行情、企业成本、客户需求等因素,确保计价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计价审核报告。
计价审核结束后,应当形成计价审核报告,并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确保计价标准的合法合规。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为规范业务收费,支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 特制定本办法.一、收费项目1 .结算过户服务费2 .账户维护费二、收费标准1 .结算过户服务费结算方式纯券过户DVP 、PAD 、DAPDVP 、PAD 、DAPDVP 、PAD 、DAP交易品种现券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收费标准(元、 %)100150120200200收费标的笔单券种/笔多券种/笔笔收费对象结算双方结算双方结算双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远期交易非交易过户协议转让(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过户)质押融券本息拆合BEPS 质押品调增FOPDVP、PAD、DAP方出质方结算双方结算双方结算双方出押方结算双方申请人出质方单券种/笔多券种/笔笔笔笔笔笔笔单券种/笔多券种/12020017020050010020010050100笔501001001501000质押债券面额的十万分之一,最高100 元50001000500.005%(最高BEPS 质押品 调减BEPS 质押品 置换BEPS 冲抵自动质押融资回购/远期违约清偿 /质押债券清偿回购逾期交割簿记系统转托管跨市场转托 单券种/笔多券种/笔单券种/笔多券种/笔笔笔笔次笔面额出质方出质方出质方出质方违约方或者出质方付券方申请人申请人2 .甲类、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维护费及丙类结 算成员托管账户开户费三、费用的汇兑、核算和交纳1 .中央结算公司每季度初汇总结算成员上一季度 的各项应交费用,通过簿记系统分别生成甲乙类结算成 员交费通知单及丙类结算成员结算业务发生明细表。
账户类型甲类甲类柜台乙类丙类质押融资专用账户 收费标的超过 200 亿元小于 200 亿元新开户、一次性新开户、一次性新开户、一次性收费标准18000 元/月/户10000 元/月/户2 元/户1500 元/月/户500 元/户500 元/户管柜台一级结算买入与 结算双卖出面 方额合计不超过 1 万元)0。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提高市场服务水平,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制定本业务收费办法。
第二章收费项目与标准第二条上海清算所为银行间市场提供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的创设(发行)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并按照服务范围分别收取创设(发行)登记服务费、付息兑付服务费、持有人账户维护费、结算过户费、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等费用。
第三条创设初始登记服务费收费对象: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
收费标准:按当期实际创设名义本金的万分之0.3收取。
第四条发行登记及付息兑付服务费收费对象: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固定收益产品发行人。
收费标准:按当期实际发行面额、付息兑付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计费比例参见下表。
第五条持有人账户维护费收费对象:账户持有人。
收费标准:按持有人账户分类执行不同标准。
其中,新开立持有人账户的结算成员,开立当月不交账户维护费,从开立次月开始按相应标准缴纳账户维护费。
开户日期以上海清算所出具的开户通知书中注明的开户日期为准。
结算成员申请销户的,应当缴纳销户当月账户维护费。
第六条结算过户费收费对象:见下表。
收费标准:按笔收取。
按业务类型、结算方式执行不同标准。
结算失败时按相同标准收取结算过户费。
第七条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收费对象:清算双方。
收费标准:按笔收取,仅针对逐笔全额券款对付结算方式。
每笔收取30元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
第三章费用收取、缴纳注意事项第八条创设机构及发行人应在产品初始登记办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服务费用及时足额划付至上海清算所指定账户。
第九条上海清算所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汇总结算成员本季度的各项应交费用,并通过客户端将缴费通知单发送至相关结算成员。
结算成员核对无误后于次月第10个工作日前,将费用一次全额汇至上海清算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上清所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2011年8月23日修订)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2011年8月23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提高市场服务水平,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制定本业务收费办法。
第二章收费项目与标准第二条上海清算所为银行间市场提供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的创设(发行)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并按照服务范围分别收取创设(发行)登记服务费、付息兑付服务费、持有人账户维护费、结算过户费、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等费用。
第三条创设初始登记服务费收费对象: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
收费标准:按当期实际创设名义本金的万分之0.3收取。
第四条发行登记及付息兑付服务费收费对象: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固定收益产品发行人。
收费标准:按当期实际发行面额、付息兑付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计费比例参见下表。
第五条持有人账户维护费收费对象:账户持有人。
收费标准:按持有人账户分类执行不同标准。
其中,新开立持有人账户的结算成员,开立当月不交账户维护费,从开立次月开始按相应标准缴纳账户维护费。
开户日期以上海清算所出具的开户通知书中注明的开户日期为准。
结算成员申请销户的,应当缴纳销户当月账户维护费。
第六条结算过户费收费对象:见下表。
收费标准:按笔收取。
按业务类型、结算方式执行不同标准。
结算失败时按相同标准收取结算过户费。
第七条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收费对象:清算双方。
收费标准:按笔收取,仅针对逐笔全额券款对付结算方式。
每笔收取30元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
第三章费用收取、缴纳注意事项第八条创设机构及发行人应在产品初始登记办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服务费用及时足额划付至上海清算所指定账户。
第九条上海清算所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汇总结算成员本月的各项应交费用,并通过客户端将缴费通知单发送至相关结算成员。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7]74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
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并通过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对全国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建立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通过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是指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久悬、查询、统计、监测等业务。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部门办理,其他工作部门不得办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在城市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年检和久悬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第七条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八条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机构可通过书面报送方式、磁介质报送方式或网络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和相关电子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1999]58号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
1999.02.12
施行日期
1999.02.12
文号
银发[1999]58号
主题类别
银行业监督管理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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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银行(包括已经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一律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不得随意、变相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为吸引客户和占领市场免收或少收。
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和商业银行行内电子汇兑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业务,向客户收取支付结算手续费和邮电费必须执行统一标准,其中邮电费按照电汇标准收取电报费;客户要求加急的,按照加急电汇标准收取电报费。未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自文到之日起,凡有违反收费规定的,要立即自行纠正。逾期不予纠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银发〔1999〕5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银行业收费规章制度
银行业收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收费行为,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本规章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内各类银行机构收取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银行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政策,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和范围。
第四条银行机构应提供规范、透明的收费信息,便于客户了解和选择。
第五条银行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防范风险。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一条银行机构收费标准应合理、公平,不得强制、欺诈或变相收费。
第二条银行机构应充分考虑市场竞争和成本水平,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条银行机构应将收费标准明示于官方渠道,便于客户查询。
第四条银行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差别化收费,对优质客户给予优惠。
第三章收费范围第一条银行机构收费范围应与服务内容相对应,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
第二条银行机构应依法合规收取客户服务费、手续费、利息等。
第三条银行机构不得擅自收取与金融服务无关的费用。
第四条银行机构应明确客户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客户消费。
第四章收费公示第一条银行机构应在官方渠道公示收费标准、范围和规定,确保客户知情权。
第二条银行机构应将收费信息及时更新,确保客户获取的信息真实准确。
第三条银行机构应从客户角度出发,提供详细的收费说明,便于客户理解。
第四条银行机构应建立收费咨询和投诉服务渠道,及时回应客户疑问和异议。
第五章内部控制第一条银行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和审计制度,保障内部规章的执行。
第二条银行机构应定期对收费制度及征收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第三条银行机构应加强收费业务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第四条银行机构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收费过程安全稳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一条金融监管机构应对银行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
第二条金融监管机构应建立监督制度,确保银行机构依法合规运营。
第三条金融监管机构应依法惩处违规银行机构,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条银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模版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的业务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
第三条本行银行内部管理监督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执行。
第四条本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秉承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维护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任关系。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代收付款业务;(二)电子支付业务;(三)信用卡业务;(四)结算代理业务。
第六条本行从事代收付款业务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严格履行客户的委托,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第七条本行从事电子支付业务时,应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严格保护客户的账户和密码信息,确保支付过程安全可靠。
第八条本行从事信用卡业务时,应为客户提供合理、真实、完整的资费信息,并建立符合相关规定的风险管理机制。
第九条本行从事结算代理业务时,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按时、准确地完成结算代理业务,并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保障第十条本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备份系统,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突发事件预案机制。
第十一条本行从事代收付款业务时,应实行可追溯、可监控和可审计的业务操作流程和会计处理程序,建立全面的反欺诈机制,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本行从事电子支付业务时,应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加密技术和安全措施,保护客户的密码和账户信息,严禁泄露客户信息。
第十三条本行从事信用卡业务时,应建立风险监测和应对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信用卡风险事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本行从事结算代理业务时,应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确保代理结算业务的准确和安全。
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五条本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时,应遵循以下业务流程:(一)客户申请;(二)协议签订;(三)业务交易;(四)结算结转。
收费及开支管理制度
收费及开支管理制度一、为了规范收费及开支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障财务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收费管理1. 收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和政策执行,保证收费合理合法。
2. 收费时间:要求及时收取费用,不得延误。
3. 收费人员:由专门的财务人员或经过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进行收费工作,收费人员要认真核对收费款项和开具正规的收据。
4. 收费流程:所有收费均需通过系统记录,方便查证与审核。
5. 收费记录:要求对每笔收费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收费日期、金额、用途等信息。
备份资料应保存至少三年。
6. 收费监督:要求财务部门对收费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7. 收费报告:每月底财务部门需向上级部门报告收费情况,包括收费金额、收费人员、收费流程等内容。
三、开支管理1. 开支预算:每年初财务部门要制定年度开支预算,明确各项开支计划和预算金额。
2. 开支审批:所有开支要经过严格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支出。
3. 开支报销:员工因公出差、办公需求等开支需填写报销单,提供相关票据,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后方可报销。
4. 开支记录:对每笔开支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开支日期、金额、用途等信息。
备份资料应保存至少三年。
5. 开支监督:每月底财务部门需向上级部门报告开支情况,包括开支金额、开支人员、开支流程等内容。
6. 开支稽核:定期对开支情况进行稽核,确保开支合理且符合相关规定。
四、其他1. 财务管理人员需定期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2. 对违规收费和开支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财务管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3. 财务信息的保密性要求严格执行,未经授权不得泄露财务信息。
4.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违反本制度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五、本制度由公司领导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为收费及开支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公司财务秩序和安全。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是指以经营存款、发放贷款和其他与商业银行业务相关的金融服务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是用于指导商业银行对各项服务收费的政策和规定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原则和基本准则1.市场导向原则:商业银行的服务价格应当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来制定,充分反映服务成本和风险。
2.公平公正原则: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制定应当公平公正,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能因为客户身份、背景、地域等因素而歧视和偏袒。
3.适度收费原则: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合理适度,既能覆盖成本,又能提供合理的回报,既能保证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又能满足客户需求。
4.服务质量原则:商业银行在制定服务价格时,应当考虑服务质量的提升,注重客户体验和满意度的提高。
5.风险管理原则: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风险因素,确保服务价格能够覆盖风险成本。
二、服务项目和定价原则商业银行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资金清算、国际结算、信用卡、电子银行、证券业务等。
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服务的成本和竞争状况,制定相应的价格政策和定价原则。
1.存款服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存款类型和利率差异,合理制定存款服务的价格。
存款服务价格应当充分体现流动性和风险成本。
2.贷款服务:商业银行应根据贷款类型、贷款金额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贷款服务的价格。
贷款服务价格应当充分体现信用风险、资金成本等因素。
3.资金清算服务:商业银行应根据资金清算的性质和规模,制定资金清算服务的价格。
资金清算服务价格应当充分体现清算风险和成本。
4.国际结算服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际结算的复杂性和成本,制定国际结算服务的价格。
国际结算服务价格应当充分体现汇率风险和国际服务成本。
5.信用卡服务:商业银行应根据信用卡服务的风险和成本,制定信用卡服务的价格。
银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银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保护银行和客户的权益,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本管理办法是为规范银行经营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的银行和相关客户,包括进出口商、中介机构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
银行经营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应遵循合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银行和客户的利益得到维护。
第四条、业务范围
银行经营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的范围包括:
1、进出口信用证业务;
2、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3、进出口押汇业务;
4、进出口交单业务;
5、外汇汇款业务。
第五条、客户调查
银行在接受客户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前,必须进行客户调查,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税务纳税情况等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六条、收费标准
银行经营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收取的费用应合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并及时告知客户。
第七条、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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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结算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结算业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增加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本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
(一)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
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
除前款规定外,本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服务项目及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调整。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总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分支行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
总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
第七条本行办理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
第八条本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
第九条本行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制定本系统内统一的定价管理制度,明确定价范围、定价原则、定价方法以及总行和支行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总行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各营业网点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
第十一条本行依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
法》制定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
第十二条本行有下列行为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本行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收费价格明细表(见附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银行二〇一二年收费项目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