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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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矿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矿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3.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4.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5.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

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8.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9.组织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10.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11.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制度

1.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2.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

3.对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正确使用。

4.要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资金的投入,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要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确保正常使用。

5.矿井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

费用和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6.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职业病危害防治奖惩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确保职业卫生工作落到实处,保护我矿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层次

1.有关职能部门参加,职业卫生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每月一次。

2.各单位负责人,对单位作业内范围职业卫生工作情况,每月检查一次。

二、检查内容

1.各单位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2.现场检查:生产场所的总体卫生状况,安全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工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落实隐患整改

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隐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各责任部门在收到通知单后应积极主动做好隐患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

四、奖惩措施

1.本制度按季度考核兑现,季度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按

照1号文件处理。

2.对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责任人,按性质轻重,进行100-300元的罚款。

3.对及时制止“三违”,消除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给予100-200元不等的奖励。

4.全年实现职业卫生目标,对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5.奖惩制度由安监处统一考核。

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作业规程》(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

2.作业规程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专业分管矿长、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技术、地测)、调度所、安监处、瓦斯办、通防部、产品销售部、机电科、运输区等部门会审,提出会审意见,并会签,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贯彻执行。

3.措施、补充措施由矿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煤矿安全规程》等上级规定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矿长)批准的专项(补充)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矿长)组织审批。

4.会审《作业规程》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会审措施时由技术负责人或编制人参加,否则不予审批。

5.会审单位应明确审批人员,若规定的审批人员有事外出时,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指定人员(指定人员必须具有助理工程师资格)代其审批。如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因事外出,可委托副总及以上领导代签生效。

6.会审《作业规程》(措施)时,会审人员提出问题和意见,并签字认可,生产技术部负责记录。

7.《作业规程》(措施)中生产工艺流程设计应先进合理,针对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所采取的措施应合理、有效,并符合现行劳动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和技术标准;所选用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的设备应是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是定点企业生产的定型产品;

8.会审人员对报批的《作业规程》(措施),应认真审阅,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修改意见。因审批把关不严而造成技术责任事故的,审批人员按其责任分工范围,同编写人员负同等技术责任。

9.《作业规程》(措施)经矿总(副总)工程师批准生效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若确实需要更改的,要求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及时编制复审意见书或措施,进行会审。

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将上级和行业的职业健康法规、指令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传达到位,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发展,特制定《任楼煤矿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1.煤矿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职业病防治工作。

2.学习贯彻上级有关职业卫生方针、政策、规定、指示。

3.会议由安全矿长主持,安全矿长不在可以由安全副总主持,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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