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情况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4.07.12•【字号】厦住建工〔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情况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48号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和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单位:根据《厦门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厦住建工〔2024〕17号)、《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专题行动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23号)和《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2024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39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理念,推动建筑起重机械主体责任落实责任,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效,有效防控安全风险,市住房和建设局有序开展第二季度市管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总体情况第二季度,按照《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质安〔2023〕34号),采取站科两级“双随机”执法检查、科室巡查、专项巡查和监督检测等方式深入一线,按照“双随机执法检查与科室巡查对项目全覆盖,专项巡查和监督检测对企业全覆盖、抽查项目机械数与市占率正相关”的原则,落实差异化监管规定,加大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季度,共开展各类检查765台(次),其中,“双随机”执法检查150台(次)、科室巡查496台(次)、专项巡查63台(次)、专项监督检测56台(次)。
对各差异化监管对象开展监督检查86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设备28台。
此外,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20份,上半年共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36份(详见附件2)。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
第七条 城乡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 原则,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倡导海绵城市和绿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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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八条 “一书两证”上的用地分类和代码应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GB 50137-2011)的规定,至少规定至中类。
201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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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第二章 用地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混合用地的用地分类,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第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表 1《各类建设用 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 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 设施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定适建范围。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 年版)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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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 2016 年版《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实施范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6 年版《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拟于 2017 年 1 月 3 日起施行,有关受理条件界定如下: 一、凡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之后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6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若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与该《技术规定》的要求不一 致的,按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二、凡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之后申请办理的建设项目(公开出让项目除外),其《建 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6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 三、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 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审批,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若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与该《技术 规定》的要求不一致的,按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四、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 执行。 五、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仍满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 要求的,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下后滨至会展段)道路工程用海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下后滨至会展段)道路工程用海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闽政海域〔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5.12•【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下后滨至会展段)道路工程用海的批复厦门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你司关于“厦门市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下后滨至会展段)道路工程”用海的申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司使用厦门同安湾东部1.1116公顷海域,用海方式为填海造地(属于未批先填,已纳入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按照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用于建设厦门市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下后滨至会展段)道路工程(界址点坐标详见附件)。
用海类型一级类为交通运输用海,二级类为路桥用海。
用海期限为40年,自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请你司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三、请你司在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办理完毕后,按规定到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利证书,依法使用海域。
四、你司应在项目用海开工建设十五日前,将开工时间、施工计划等报厦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管理。
附件:厦门市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下后滨至会展段)道路工程宗海界址点坐标福建省人民政府2021年5月12日附件厦门市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下后滨至会展段)道路工程宗海界址点坐标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关闭附件下载。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X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X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5.17
•【字号】厦府〔2024〕113号
•【施行日期】2024.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X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府〔2024〕113号
市资源规划局:
你局《关于2024XP0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厦资源规划地〔2024〕35号)、《关于2024P07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厦资源规划地〔2024〕37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位于翔安区13-15东山片区金泉路与浦滨西二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编号:2024XP01)、湖里区湖边水库片区金湫路与金旺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编号:2024P0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拍卖方式出让。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报送的上述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二、上述地块的竞买人资格、拍卖起叫价及竞价事项、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
土地移交、出让年期、开竣工时间、项目配套等相关事项及要求按你局提出的方案办理。
三、上述地块出让工作由你局主持,市土地发展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出让全过程由市公证处进行公证。
接文后,请按规定程序开展上述地块出让的各项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7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建设(代建)单位履行首要责任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建设(代建)单位履行首要责任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厦住建工〔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建设(代建)单位履行首要责任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41号各相关建设(代建)单位:为进一步督促建设(代建)单位严格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强化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控,确保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全面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开展房建市政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厦建工〔2022〕13号),我局定于近期开展建设(代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情况专项检查。
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市管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代建)单位。
二、检查内容及方式(一)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思想认识、制度制定、制度执行(运行)及现场管理等四个方面内容,并延伸检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
(二)检查方式。
检查组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内业资料和抽查检查施工现场实体等方式。
三、检查工作安排(一)企业自查自纠。
即日起至6月15日,各相关建设(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建设(代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专项检查表》(详见附件)相关检查内容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分类归档整理和完善内业资料,并形成自查情况报告。
(二)开展专项检查。
6月15日至7月31日,我局采取“四不两直”“双随机”等检查方式,到受检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检查建设(代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落实情况。
四、其他事项(一)各相关建设(代建)单位应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建设(代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专项检查表》内容准备相关内业资料,并将企业和项目管理内业资料带到工程施工现场备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厦府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精神,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管理职责(一)明晰部门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资源规划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负责农村村民住宅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加强村庄建筑风貌管控和建设规划引导。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负责组织编制、推广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用于指导住宅建设单体设计,开展村镇建设业务骨干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住房部门负责农村村民申请家庭保障性住房(指公租房和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资格审核和配租、配售管理。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厦规[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规〔2010〕68号)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建立规划建设诚信体系,加强对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的监管,推动城乡规划不良信息管理工作的开展,营造诚实守信的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厦门市规划局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建立规划建设诚信体系,加强对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的监管,推动城乡规划不良信息管理工作的开展,营造诚实守信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是指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建设、设计和测绘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是指对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或与其有关的活动中产生的与诚实守信有关的信息记录,主要是对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记录。
第四条厦门市规划局负责收集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不良行为信息,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的证据和资料;将收集到的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范畴的不良行为及证据及时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汇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涉及规划管理范畴的处理结果;将各项不良行为整理形成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并对外发布。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2029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2029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厦思政办函〔2024〕93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2029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补齐厦门城中村建设短板的建议》(第20242029号)收悉。
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办理工作背景我区自收到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2029号提案后非常重视,针对提案内容,在充分分析我区城中村现代化治理项目建设情况基础上,逐条逐项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更好地完善相关举措,促进实现城中村居住更安全、生活更舒适。
二、措施与成效2023年以来,我区紧紧围绕实现城中村现代化治理的总体目标,根据《厦门市城中村现代化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我区详细摸排区域整体情况,制定《思明区城中村现代化治理工作方案,结合主题教育,以“两化三单”机制系统推动黄厝社区、东山东坪山社“宜居、宜业、智慧、和谐”社区建设。
相关举措和工作推进情况如下:(一)打造安全、舒适的人居环境1.兜牢自建房居住安全底线一是排查房屋安全隐患。
开展城中村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筑牢城中村自建房结构安全底线,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黄厝社区52处已鉴定危房,维修加固20处,翻改建8处,清人封房8处,拆除1处,另有C级危房15处待进一步处置;东山社东坪山社82处已鉴定危房,74处维修加固,7处清人封房,1处拆除。
二是开展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工作。
按照《厦门市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悬挂公示牌,其中滨海街道黄厝社区、塔头社区,莲前街道前埔社区、西林社区城中村共悬挂公示牌3979栋,并按要求开展年度专业巡检和月度日常巡检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7号市规划委:你单位报请审批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技术规定》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创造良好居住环境,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技术文件。
《技术规定》批准后,你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技术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按照“宽进、严管、重罚”的理念,建立《技术规定》执行情况的长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率先实现“精细化管理”。
三、坚持规划引领。
要加强规划领域的技术研究,密切关注新领域的发展趋势,善于学习借鉴其他城市成功经验,及时对《技术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适时进行修订提升和补充完善。
《技术规定》批复前已出让的用地执行技术规定的问题,由你单位依法明确界定。
你单位要认真抓好《技术规定》的组织实施,督促相关建设、设计单位严格遵守《技术规定》,严格规划管理,在实践中不断提升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特此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结束——。
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模式与法律合规要点
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模式与法律合规要点在“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的驱动下,大力发展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势在必行。
而相比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单体规模更小、建设快捷、便于区域整体推进。
在一系列利好政策推动下,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应用规模快速扩张,商业模式日渐成熟,正在成为推动我国光伏发电行业发展的重要一极。
然而,随着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发展的加快,各种法律问题逐渐浮现。
基于此,本文将结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和我们的实践经验,对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及其焦点法律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解读。
一、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开发建设模式根据国家能源局2022年8月31日公布的《户用光伏建设运行百问百答(2022年版)》(以下简称“《百问百答》”),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主要存在三种开发建设模式,即合作开发模式、光伏贷与融资租赁模式及全款购模式。
其中合作开发模式是新能源项目公司投资建设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通常采用的模式。
合作开发模式,即自然人用户提供合法持有的屋顶、企业提供电站开发所需的系统设备,双方合作建设电站。
该模式中用户不出资、不承担主观损毁外的其他责任,享有固定收益;企业提供系统设备并负责勘察设计、安装调试、运营维护等服务。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实操中合作开发模式又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资产供应模式在该模式下,新能源项目公司与自然人用户签署光伏电站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用户租用新能源项目公司光伏组件等产品在其屋顶建设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由用户向新能源项目公司支付租金,租金金额为光伏电站所取得的全部发电收入扣减用户应得的固定收益(还可能包含发电量分红收益)后的余额。
2、屋顶供应模式在该模式下,自然人用户作为屋顶提供方,与新能源项目公司签署户用光伏电站合作开发协议,约定新能源项目公司使用用户屋顶建设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由新能源项目公司与用户共享光伏电站发电收益,其中用户分享固定收益,按照单块光伏板固定收益金额*光伏板数量计算,剩余部分均为项目公司收益。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类项目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 1
居住用地 R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A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M
物流仓储用地 W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公 绿地与广场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2
B
S
用 用地 G
一 二 三行文教
医社 文
娱 公用 一 二 三
城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交 交设公防广
类 类 类 政 化 育 体 疗 会 物 外 宗 商 商 乐 设施 类 类 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市 城市 通 通 施 园 护 场 铁 公 港 机 管
201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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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第二章 用地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第三节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 第四节 城市绿地与用地竖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第三章 建筑管理与城市景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 第一节 建筑间距控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 第二节 建筑退让控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第三节 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 第四节 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 第五节 停车设施配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 第四章 交通规划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9 第一节 城市道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9 第二节 公共交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第三节 慢行交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第四节 公共停车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 第五章 市政工程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 第六章 地下空间开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9 第七章 附 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 附录一 标准用词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 附录二 名词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 附录三 计算规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4 附录四 附 表:结合地块建筑综合开发公交场站规划控制要求表 _________________ 47 附录五 附 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8 附图 1 特别控制区范围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8 附图 2 建筑布置形式示意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9 附图 3 建筑高度计算示意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0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曾厝垵西边社90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曾厝垵西边社90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思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厦思政征〔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曾厝垵西边社90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郑金豹、颜汝芬:一、项目背景情况2005年12月15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建设用地征地预先通告》(厦国土房〔2005〕448号)。
2021年1月13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厦思政征〔2021〕4号),并于2021年2月2日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充通告》(厦思政征〔2021〕6号),载明签约期限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28日,最后搬迁期限为2021年3月10日。
2021年1月20日,厦门市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
2021年5月14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土地征收的通告》(厦思政征〔2021〕51号)。
二、被征收房屋情况(一)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情况厦门市思明区滨海街道曾厝垵西边社90号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位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的征收范围内,房屋登记权属人为郑金豹,权属证书号:《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证号:许字第666号),宅基地面积149.8平方米,申请人口12人,无具体姓名,发证时间:1984年8月31日,层数:壹层。
经查1984年地形图比对,并未显示被征收房屋,被征收房屋经测绘(编号C20),建筑面积共计1886.57平方米(其中:框架、砖混结构1020.9平方米,其他结构865.67平方米)。
2022年-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2年-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48题)1、以下属于国家政治职能是( )。
A.保护公民生命安全B.宏观经济调控C.进行思想政治工作D.管理社会公益事业【答案】 A2、根据《立法法》,较大市是指()。
(2013年、2012年真题)A.直辖市B.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C.城市人口100万及100万以上市D.城市建成区面积超过100平方千米市【答案】 B3、()一经批准,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方能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指导作用。
A.城乡规划B.城镇体系规划C.城市总体规划D.城市详细规划【答案】 A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认不属于()。
A.具体行政行为B.依申请行政行为C.单方行政行为D.确认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答案】 C5、一般情况下,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8%~15%,对规划人口200万以上大城市,宜为( )。
A.10%~15%B.10%~18%C.2%~8%D.15%~20%【答案】 D6、下列关于“行政法制监督”说法中,正确是()。
(2009年真题)A.行政法制监督是我国一项重要法律制度B.国家权力机关是行政法制监督唯一主体C.社会团体和公民对公共行政有参与权,无行政法制监督权D.行政法制监督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监督检查【答案】 A7、以下关于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说法与《镇规划标准》不符是( )。
A.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B.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內建设用地面积除以总人口数量C.需要扩大用地规模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牧草地D.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范围相一致【答案】 B8、以下有关行政的生效规则描述不正确的是()。
A.随时生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有效力,相对方同意后随时生效B.受领生效,行政行为须被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C.告知生效,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对方知悉D.附条件生效,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一定的条件,在所附期限到来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生效【答案】 A9、下面四个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何厝下何社245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何厝下何社245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思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4•【字号】厦思政征〔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何厝下何社245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何厝下何社245号房屋相关权利人及应安置人口:一、项目背景情况2020年5月19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一期)土地征收启动的通告》(厦思政征〔2020〕6号);2020年6月22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厦思政征〔2020〕9号)(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2021年6月15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一期)土地征收的通告》(厦思政征〔2021〕53号)。
二、被征收房屋情况厦门市思明区何厝村下何社245号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位于项目的征收范围内,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为郑建利(已故),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分局调档,房屋权证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厦集建(96)字第0108号),具有合法批建手续建筑面积384.6平方米,该权证(证号:厦集建(96)字第0108号)是由用地执照6271号和用地执照000326号两本权证换证而来。
其中用地执照6271号(《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证号:许字第6271号))于1984年3月1日申请,具有合法批建手续建筑面积145.6平方米,申请人口7人,无具体姓名,申请用途为住宅;其中用地执照000326号于1979年11月15日申请,具有合法批建手续建筑面积239平方米(一层158平方米,二层81平方米),申请人口9人,无具体姓名,申请用途为住宅。
林保赞、郭春花、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局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保赞、郭春花、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局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5【案件字号】(2021)闽02行终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保赞;郭春花;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局【当事人】林保赞郭春花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局【当事人-个人】林保赞郭春花【当事人-公司】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林锦宗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高磊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锦宗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高磊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锦宗高磊【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林保赞;郭春花【被告】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局【本院观点】本案中,各方无异议的事实是,林保赞、郭春花于2016年开始,在杏林街道内林社区中宛路南侧(现邱厝里115号)新建案涉三层框架结构房屋,占地面积530.25平方米,该建筑无相关的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核审批手续。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查封勘验笔录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均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根据在案证据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各方无异议的事实是,林保赞、郭春花于2016年开始,在杏林街道内林社区中宛路南侧(现邱厝里115号)新建案涉三层框架结构房屋,占地面积530.25平方米,该建筑无相关的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核审批手续。
集美区城管局经责令停止建设通知、现场勘验、询问、立案、组织听证等程序,作出案涉《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并送达林保赞、郭春花,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2024年一季度建筑业发展突出企业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2024年一季度建筑业发
展突出企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4.06.06
•【字号】厦住建建筑〔2024〕33号
•【施行日期】2024.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2024年一季度建筑业发展突出
企业的通知
厦住建建筑〔2024〕33号
各建筑业有关企业:
为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做大做强,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2024年一季度建筑业发展突出企业记入信用评价的通知》(厦住建建筑〔2024〕17号)精神,现对2024年一季度建筑业发展突出企业予以公布,记入信用综合评价C类信用监管行为记录(建筑市场管理类别),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公布企业名单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6月6日附件
公布企业名单。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闽自然资函〔2024〕238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函〔2024〕238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维护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依据法定规划实施用途管制(一)及时开展详细规划编制或评估修改。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在“三区三线”划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加快推进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对有成片开发要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需求等的地区,应优先完成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对既有详细规划实施评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要求、适应目前发展需求的,可继续沿用;不符合的,应进行修改。
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落实上位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要求,不得违反上位总体规划的底线管控要求和强制性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实施统一用途管制。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开展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和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
不得以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概念性规划、工程设计方案、品质提升规划等替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
《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
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发表日期: 2013-04-11 (2012年12月21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建设现代化国际性港口风景旅游城市为目标,推进岛内外一体化,满足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发展要求,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需要。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承担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加强规划编制、规划展示和规划信息工作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及相关城乡规划信息,但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八条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闽建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村[2011]11号)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8月19日颁发实施,为贯彻落实《办法》,确保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相关制度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农村住宅建设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当前,我省农村住宅建设中存在不按规划建设、建设水平低、不集约节约用地等现象,亟待加强管理。
《办法》的颁发实施,是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村镇规划实施,加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有利于引导农民向社区集中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有利于提高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工作效率和透明度,转变工作作风,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市、县(区)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基层村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增强广大干部群众执行规划、依法用地、科学建房的意识,提高遵守和执行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严格按规划引导村民合理建房抓紧编制或完善规划。
各市、县规划建设与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尽快组织乡(镇)编制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两项规划之间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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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布日期】2019.08.29
•【字号】厦资源规划〔2019〕334号
•【施行日期】2019.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村镇建设
正文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文件精神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14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8月29日附件
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道班房、清洁楼、车场等)等改造提升项目。
2. 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临时性施工用房、施工工棚、施工围墙。
3.在已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里,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内部道路、小桥(涵)、儿童游乐设施等。
4.用于安装路灯、旗杆、户外配电箱、环网柜、燃气调压计量设施与安全防护装置等设施设备的基座。
5.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属于本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戏台、球场等公共设施和公益性项目。
6.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涉及改变外立面、建筑结构、房屋用途的建筑工程(包括内部装修、夜景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7.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用地范围内的基坑开挖。
8.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接入接出管、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
处理池等附属设施。
9.除重大市政管线(排水、输水、输气、输油及高压电力等干管)外、100米以下的管线工程。
10.原管位原管径的管线更新。
11.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工程。
12.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且不涉及市政道路的管线项目。
二、下列设施、设备等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应按《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建设:
1.商业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
包括商店、超市、网吧、餐饮、娱乐、影剧院、健身房、培训机构、金融保险服务、宠物医院、公共设施营业网点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私人诊所等。
2.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合建站项目在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增设储气罐、储油池、加油枪或油罐增减容、改变储存油品类型等加油加气设施改造项目。
3.既有住宅小区、旧商业、旧厂房、旧办公等不涉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不降低绿地率的更新项目,如新增或更新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新设体育锻炼器材和小区公共信息发布牌,更新停车棚、已建停车设施智能化更新等。
4. 道路、桥梁的维护整修工程。
5.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
6.堤岸的维修加固。
7.河道、管线清淤工程。
8.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道路维修及交通改善等工程,如增加调头区、二次过街、展宽段宽度变化等。
9.临时用水用电用气工程。
10.绿化工程。
11.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12.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13.公交车站(亭)、信报箱、自助售货柜、自助快递柜、自助式公用电话亭、24 小时自助图书馆、报刊亭、公共直饮水设施、临时移动公厕、停车计时计费器、充电桩、微型消防站及其消防器材柜等。
14.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非经营性高度低于2.2米的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位于充电桩上方、高度低于2.2米充电桩防雨设施。
15.路灯、路标、路牌、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及旗杆等设施。
16.河湖水环境整治。
17.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18.用于城市管理的监控设备。
19.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道闸系统。
20.在自有用地或现有地面停车位上建设的两层简易升降类、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施。
三、其他
本清单所列的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类型,我局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以上建设行为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以上通知自发布起执行。
《厦门市规划委关于公布第一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的通知》(厦规〔2018〕1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