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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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2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2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2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一日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容地价是指建设用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或建成后实测建筑面积超出缴交地价建筑面积,经批准补办增容手续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或配套费。

第三条思明区、湖里区辖区内用地项目涉及增容地价,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计收。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内用地项目涉及增容地价,由市国土房产局驻区分局负责计收,并按照土地出让收入市区财政分成体制分别缴入市、区金库。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项目增容地价的评估、计算,以市国土房产局办事窗口正式受理用地单位办理增容手续申请(相关规划审批文件或竣工实测资料应合法、有效、齐全)的日期作为估价基准日。

第四条建设用地增容建筑面积的认定(一)增容后地上建筑面积的确认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增容的,地上建筑面积以规划管理部门有效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划批准文件等)为准。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厦资源规划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局制定并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2月15日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中的工业及仓储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及前述功能的混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申请对原用地及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

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存量工业厂房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本市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存量工业用地保持原批准的工业用途不变、增资扩产提容增效的,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研究。

第三条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方式包括土地用途变更和建筑功能临时变更两种。

土地用途变更是指经批准变更土地用途,并按照新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进行使用的行为,原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变。

建筑功能临时变更是指在保持原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不变的前提下, 利用存量工业及仓储房产发展本办法规定的产业、行业的行为。

第四条工业及仓储用地不得改造为商品住宅项目,可按市政府明确的规划用途,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方式进行改造,鼓励改造为教育、医疗、养老托幼、体育4类补民生短板项目;位于市级(含)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软件研发、文创专业园区的,可以分别改造为软件研发、文创类项目;经认定为低效用地的,可按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进行再开发,改造为商业、办公、酒店等经营性项目,低效用地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厦资源规划规〔2021〕1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6号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各综合执法大队、局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农业农村局,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厦府办〔202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制定并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2月28日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坚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厦府办〔202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自然资源领域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含土地、地质矿产、测绘地理信息、海域海岛及有关林业保护方面的行政执法)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社会公众法治意识,通过督促整改、批评教育等方式,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秩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是指自然资源部门(含市资源规划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各分局、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各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各区农业农村局,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依法调查取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1月19日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相关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2号)《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未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被征收人可依法要求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职责。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征收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安置人口。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坐标系使用和弧线转折线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坐标系使用和弧线转折线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坐标系使用和弧线转折线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3.10.17•【字号】厦资源规划〔2023〕443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坐标系使用和弧线转折线有关工作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我市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时,投影变形严重超出城市测量技术规范的限值,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与厦门92坐标系并存使用是我市当前城市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

为解决我市规划领域相关项目成果及用地用海项目上报省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时,因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使用一定数量的弧线,导致申报成果进行坐标系转换和弧线转折线时存在的数据误差造成项目申报通过率不高问题,我局制定了《厦门市规划设计弧线转折线的技术规定》进行统一规范,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关于国家和地方坐标系的使用要求1.涉及向省级以上部门报送全市域性整体空间数据的,申报单位应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开展数据采集、图形编制、面积汇总等工作。

如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含村庄规划)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资源调查成果等。

2.涉及向省级以上部门报送增量性的空间数据的,申报单位继续采用原有的坐标系统,并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数据上报。

如用地、用海的报批数据,详细规划的零星修编成果等。

3.属于在本市域内使用空间数据的,各单位仍继续采用厦门92坐标系。

如:项目设计、测量放样、大比例尺测图(1:500、1:1000、1:2000)、不动产登记的宗地成果(坐标、长度、面积)等。

4.我局下发的各类用地用海文件(包括用地批文、土地招拍挂、土地出让合同、地价计收、土地征收、宗地图、宗海图等),内容涉及坐标、面积、长度等空间数据的,有关空间数据应备注所采用的坐标系统。

二、关于成果数据进行坐标系转换的要求为保证转换成果的一致性,凡涉及空间数据在厦门92坐标系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间进行转换的,由各提请转换单位报送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测绘信息中心”),由其提供无偿转换服务,具体要求如下:1.涉及非涉密空间数据转换的,各单位按要求把数据文件和必要的说明信息发送市测绘信息中心指定的目录(ftp://ftp.gtfcj.local/k测绘信息中心/转坐标);涉及涉密空间数据转换的,各单位需到市测绘信息中心基础测绘科办公现场办理。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1年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1年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1年废止及失效
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布日期】2021.11.17
•【字号】厦资源规划〔2021〕465号
•【施行日期】2021.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1年废止及失效的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新时代厦门市资源规划管理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需要,健全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机制。

经研究,决定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

现将我局2021年废止及期满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3件)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17日附件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2011]43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2011]43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2011〕4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法〔2011〕1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对现行有关征地拆迁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一、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利用征地拆迁抢种、抢养、抢建、强行承包工程、强卖地材的通告》(厦府〔1994〕通003号);(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府办〔2001〕250号);(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试行〈翔安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批复》(厦府〔2004〕82号);(四)《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的意见》(厦府〔2004〕145号);(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执行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5〕316号);(六)《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6〕147号);(七)《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0〕236号)。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厦资源规划〔2021〕394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1〕394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健全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特制定《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9月28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健全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我局依照法定职责作出的关系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全局、社会影响面广、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的事项;(二)制定全市自然资源重要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三)编制或修编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我局组织编制或修编的市级专项规划等;(四)制定全市自然资源测绘管理的重要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重大执法决定、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变更调整及重要国有资产处置;(六)其他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重大事项。

按有关程序应当上报审查、批准、决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原则。

第四条应当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临时建设批后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临时建设批后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临时建设批后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3.10.24•【字号】厦资源规划〔2023〕456号•【施行日期】202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临时建设批后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3〕456号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厦门市临时建设批后监管工作规程》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0月24日厦门市临时建设批后监管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三章监管要求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时建设工程实施、使用及到期拆除的全过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工作规程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类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使用及到期拆除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各资源规划分局负责对临时建设是否符合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批准内容进行审核,对按规建设的临时建设办理竣工报备;对临时建设是否按照批准内容和期限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对未按批准用途、规模使用及超过使用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置。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现场设立“临时建设工程公告牌”,对外公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土地用途及批准使用期限等,并在临时建设工程到期拆除前,保持公告牌及其内容的完整性。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测绘与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申请建筑物放样。

当建筑工程的基础施工达到设计标高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申请建筑物复测(±0.00复测),复测合格后方可继续建设。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厦规[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规〔2010〕68号)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建立规划建设诚信体系,加强对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的监管,推动城乡规划不良信息管理工作的开展,营造诚实守信的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厦门市规划局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建立规划建设诚信体系,加强对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的监管,推动城乡规划不良信息管理工作的开展,营造诚实守信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是指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建设、设计和测绘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是指对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或与其有关的活动中产生的与诚实守信有关的信息记录,主要是对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记录。

第四条厦门市规划局负责收集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不良行为信息,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的证据和资料;将收集到的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范畴的不良行为及证据及时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汇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涉及规划管理范畴的处理结果;将各项不良行为整理形成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并对外发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厦府[2007]454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07〕4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及区级以上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区级以上政府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区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内部事务的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二)各类应急预案,年检、注册、申报、参展、评奖等通知,转发上级文件但没有新增内容的,生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三)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不适用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厦规[2013]66号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厦规[2013]66号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正文:----------------------------------------------------------------------------------------------------------------------------------------------------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规〔2013〕66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监管,我局特制定《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规划局2013年6月4日厦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监管,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我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用地涉及容积率制定和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厦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大纲和图则组成,经营性用地的各项详细控制指标在图则阶段提出。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明确规划地块的用地面积、总建筑规模等强制性内容,作为确定地块容积率指标的依据。

第四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开发强度,按以下方式合理确定其容积率:(一)建设单位申报建筑规模,应当提供以下依据:1、有可参照的标准的,应提供可参照的国标、地方标准及其它可以参照的行业标准。

2、建设单位有上级条管部门的,应当提供其上级条管部门同意申报规模的文件,并经市政府确定。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3.11.07•【字号】厦资源规划〔2023〕485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3〕485号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区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已经局党组会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1月7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为规范我局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明确立案查处的范围、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查处水平和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厦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土地、地质矿产、测绘地理信息、海域海岛、林业领域(限资源规划部门职责)等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工作由执法监察处(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政策法规处、业务主管处室、分局、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综合执法大队”)和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以下执法职责划分实施:(一)执法监察处(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1.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六部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六部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六部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厦资源规划〔2023〕494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六部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闽自然资源发〔2022〕80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多测合一”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改革目标按照国家、省关于“统一市场开放、统一准入条件、统一窗口服务、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统一依法监管”和“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工作执行统一技术标准、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的改革目标,在我市2018年以来推行竣工综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多测合一”改革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采取分阶段整合测绘事项,实现建设项目全流程、分阶段“多测合一”,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二、改革范围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的测绘服务事项(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

三、改革内容根据我市当前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际,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原则,将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涉及内容相近的测绘事项或属于同一审批阶段的多个测绘业务进行整合,其中房屋建筑类分三个阶段整合为三个综合测绘业务事项,市政工程类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业务事项,具体如下:(一)房屋建筑类1.立项和用地规划许可阶段(1)改革内容:将本阶段涉及的土地勘测定界测量、拨地测量、首次登记宗地测量三个测绘业务整合为“立项用地综合测量”一个测绘事项,该事项可利用我市已有的基础测绘、历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等成果数据,由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下称“市测绘信息中心”)实行免费服务,测绘成果供各审批部门调用。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1月19日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的调查、认定工作,保障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的调查、认定,适用本办法。

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是指无审批材料、无权属证明材料、合法审批手续不完整或未完成审批流程的住宅房屋。

无权属证明材料的住宅房屋是指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住宅房屋;无审批材料的住宅房屋是指未办理用地审批及建设审批的住宅房屋。

合法审批手续不完整或未完成审批流程的住宅房屋是指取得用地审批未取得建设审批、取得建设审批未取得用地审批或用地审批与建设审批不一致的住宅房屋。

灭失的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无土地房屋权属争议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一)无审批材料、无权属证明材料的住宅房屋,房屋建造时间、区域在以下范围内的:1.思明区、湖里区:1982年2月13日前(《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在鹰厦铁路以西范围内建成,或于1984年5月16日前在鹰厦铁路以东范围内建成的住宅房屋。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9.18
•【字号】厦门国土房[2009]295号
•【施行日期】2009.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国土房[2009]295号)
局系统各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厦府办[2008]264号)的要求,我局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以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并报市法制局审查,现将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
2、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待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1件);
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件)。

二ΟΟ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附件2: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附件3: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厦府办[2012]130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1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厦门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厦门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有关法定图则的职责。

(二)将村镇建设规划审批的职责划给各区政府负责。

(三)增加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职责。

(四)增加城市规划项目的招商与推介职责。

(五)加强城乡景观和建筑风貌的编制与保护,加强城市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编制和实施。

(六)加强规划信息化管理与电子政务的建设和实施。

(七)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八)加强综合交通规划和交通政策研究。

(九)加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加强城市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和编制,参与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负责与城市联盟的衔接工作。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属单位:为适应新时代对普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推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要求,我局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5月24日附件: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普法工作计划为进一步推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要求,我局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2022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具体如下:一、普法宣传时间全年二、普法宣传主要内容(一)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自然资源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学习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不断提高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和推动工作的能力水平。

(二)突出宪法宣传学习。

深入持久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

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活动,增加宣传教育的生动性和参与性,形成全社会尊重宪法、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政策法规处牵头,各处室、分局、各自然资源所配合)(三)强化民法典宣传学习。

坚持将民法典宣传学习作为重点工作,大力宣传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广泛开展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推动民法典走进千家万户,营造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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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布日期】2021.09.28
•【字号】厦资源规划〔2021〕395号
•【施行日期】2021.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2021〕395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特制定《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28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178号令),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单独或者以我局为主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或者我局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就人事、财务、外事、保密、执法执纪考评、执纪监督检查、责任追究以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原则,不得违背上位法的规定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施行日期、注明有效期、实行单独统一编号。

除正常修订或者废止的情形外,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编号发布。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以下事项:
(一)增设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事项;
(二)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而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三)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而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职责;
(四)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规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或者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六)规定其他与上位法以及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
(七)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七条政策法规处是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牵头处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登记备案、组织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评估工作。

职能处室负责各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政策解读、清理、评估工作。

涉及两个以上职能处室的,由各职能处室协商确定牵头处室。

第八条起草处室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评估论证。

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不一致的,起草处室应对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整合修改意见。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制度调整、重大公共利益以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起草处室应当在起草阶段对有关政策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应对预案,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征求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技术性、标准性问题,起草处室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就此技术性、标准性问题进行审查或者召开有关专家论证会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外,起草处室可通过报纸、电视、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同步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起草处室形成草案送审稿后,应按相关程序前将下列材料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文件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三)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四)为审核所必须的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需配套操作指引、工作规程、流程图、配套文书格式样本等附件的,还需提交相关附件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二条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

起草处室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三条未经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上会研究、不得签署发布。

第十四条通过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处室按照公文办理程序报送局务会、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集体审议。

规范性文件的操作指引、流程图、工作规程、配套文书格式样本等附件应一并提交集体审议。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集体审议通过后,按照公文办理程序报局主要领导或者其委托的局领导签发,并通过局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及时公开发布。

集体审议未通过,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后重新征求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六条起草处室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报送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七条为促进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维护法制统一,规范性文件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清理。

评估、清理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处室负责具体落实。

起草处室应将评估、清理报告报送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八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不适应管理工作实际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后,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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