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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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征求意见
鉴于我市目前对经营性项目加装电梯暂无相关文件支持.为此,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现征求社会大众意见,请于2020年3月6日之前反馈我局,谢谢。
附件:1.《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
2.《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2月5日
(电话(略))
附件1
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
【送审稿】
为进一步完善、优化经营性项目配套设施功能,提升城市品质,特制定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市已办理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整体自持的、不可分割销售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经营性项目,在已有建设用地内进行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
(二)建筑主体应保持建筑高度不变、功能不变、主体承重结构不变、建筑主体外轮廓基本不变。
(三)改扩建建筑须满足日照、消防、安全及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四)改扩建部分仅允许增加附属配套设施及消防设施,
以提升、优化、改造内部配套功能,如电梯、走廊等仅为作为交通的建筑空间,该部分需符合相关技术规定要求,或现场实际情况所需且不得增加经营性功能面积,不得把现有附
属配套设施调整为经营性功能而另行申请增加附属配套设施。
三、办理程序:
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项目业主向资源规划部门来文提出改扩建申请;
(二)由资源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在资源规划部门网站上公示10天。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建设单位向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资源规划部门做出准予核准规划条件决定书。新增建筑面积地价以市资源规划部门受理结缴地价申请时点的剩余年限土地市场价结算。资源规划部门和申请人签订宗地土地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土地出让年期截止时间与原土地出让合同一致。合同内容应明确改扩建部分与原办公项目作为一个整体登记产权,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
(五)申请人在签订宗地土地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后,后续按基建程序办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鉴于我市目前对经营性项目加装电梯暂无相关文件支持,且住建部、省政府对于出让类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均有严格规定,不得随意调整。为此,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制定依据
《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依据《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已取得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0]43号)第3点: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前)规划批准增容的项目,增容地价按以下规则计收:(2)属于上述情形三的,住宅用途增容地价按市场评估价的120%计收,商业、办公、酒店等经营性用途增容地价按市场评估价计收。
三、主要内容
《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立足我市实际情况,从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办理程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我市已办理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整体自持的、不可分割销售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经营性项目,在已有建设用地内进行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
(二)申请条件
本办法要求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建筑主体应保持建筑高度不变、功能不变、建筑主体外轮廓基本不变,且应满足日照、消防、安全及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改扩建部分仅允许增加附属配套设施及消防设施,以提升、优化、改造内部配套功能,如电梯、走廊等仅为作为交通的建筑空间,不得增加经营性功能面积,不得把现有附属配套设施调整为经营性功能而另行申请增加附属配套设施。
(三)办理程序
由项目业主向资源规划部门来文提出改扩建申请后,由资源规划部门将申请内容通过多规合一平台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在资源规划部门网站上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建设单位向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资源规划部门做出准予核准规划条件决定书。新增建筑面积地价以市资源规划部门受理结缴地价申请时点的剩余年限土地市场价结算。资源规划部门和申请人签订宗地土地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土地出让年期截止时间与原土地出让合同一致。合同内容应明确改扩建部分与原办公项目作为一个整体登记产权,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签订宗地土地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后,后续按基建程序办理。
(四)办理程序
该《办法》所涉及市直机关部门较少,建议由我局提请市政府确认后,再由我局发文。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