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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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06•【字号】广府办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府办规〔202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广元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6日广元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道路、桥梁、港口、航道(含航运枢纽)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卫、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四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和失效的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和失效的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和失效的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1.16
•【字号】广府通[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和失效的市政府
(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广府通〔2010〕2号)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政府对建市以来至2008年5月1日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清理出的《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等5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3年(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清理出的《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残疾人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等54件规范性文件拟修改,按程序修改后将继续执行;清理出的《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全市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等28件规范性文件失效,特向社会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0件);
2、拟修改的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4件);
3、失效的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8件)。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1:。

应急转贷实施方案

应急转贷实施方案

应急转贷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给全球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冲击,许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面临着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

为了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财政政策,其中包括应急转贷实施方案。

二、政策内容。

1. 贷款对象。

应急转贷实施方案主要针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服务业、零售业等行业。

2. 贷款额度。

根据实际情况,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包括最多一年的宽限期。

4. 利率政策。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银行将根据政府指导利率执行,确保贷款利率不高于1年期LPR加50个基点。

5. 贷款用途。

贷款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人员工资、租金、税费等方面。

三、申请流程。

1. 资格审核。

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需向当地金融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申请表等。

2. 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将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进行评估,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切实需要的地方。

3. 签订合同。

经过审核通过后,申请人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额度、利率、还款期限等相关条款。

4. 发放贷款。

一旦合同签订完成,金融机构将按照约定的方式将贷款资金发放给申请人。

四、还款方式。

1. 还款期限。

根据合同约定,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需按时足额还款,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

2. 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灵活多样,可以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

3. 还款保障。

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还款宽限期或者减免利息的支持。

五、监督管理。

政府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用于切实需要的地方,防止出现挪用、套利等情况。

六、总结。

应急转贷实施方案的出台,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帮助他们渡过难关,稳定经营。

各级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将全力以赴,确保应急转贷政策的顺利实施,为经济复苏贡献力量。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清理整顿和风险防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清理整顿和风险防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清理整顿和风险防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18•【字号】广府办函〔2014〕106号•【施行日期】2014.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清理整顿和风险防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函〔2014〕1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现将《广元市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清理整顿和风险防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18日广元市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清理整顿和风险防范工作方案一、清理整顿对象全市范围内,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和各类民间投(融)资中介公司(分公司)。

二、清理整顿工作安排(一)主要内容1.超范围经营。

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超范围虚拟投(融)资项目,虚假抵押担保,虚假代理人进行资金归集等涉嫌违法行为。

2.误导宣传。

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宣传投资回报率,与银行利率对比月收益等进行误导宣传。

3.违法宣传。

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是否虚假宣传误导群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发放贷款等行为。

(二)时间和步骤清理整顿从2014年7月20日至9月30日止,为期三个月。

1.动员部署(2014年7月20日至7月31日)。

召开公司法人代表会议,提出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2.全面检查(2014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对辖区内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和各类民间投(融)资中介公司(分公司)进行一次全面执法检查。

3.限期整改(2014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分类进行处置。

(三)集中整改1.对已设立的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超范围经营,虚拟投(融)资项目,虚假抵押担保,虚假代理人等限期整改,超出“信息咨询”范围的按要求限期整改到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广府办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2〕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广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4月2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广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广府办发〔2017〕50号)同时废止。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3日附件广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1总则1.1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广元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2.1广元市减灾委员会广元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广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全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04•【字号】广府办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14〕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统一管理第四章租赁管理第五章资产安全管理第六章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第七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45号)等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其直属事业单位及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是指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国家拨款、灾后重建、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依据法规认定属于国家所有且具备经营性质的各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按照“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市场配置”的原则,坚持“对经营性资产实行统一登记、统一产权、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的原则。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工业经济工作的意见-广府办发〔2019〕30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工业经济工作的意见-广府办发〔2019〕30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工业经济工作的意见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工业经济工作的意见广府办发〔2019〕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为促进我市工业经济稳中提质,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2019年工业经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2019年,全市规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2%以上;完成工业投资220亿元、技术改造投资130亿元;新培育规上工业企业45户;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1%。

二、工作重点(一)发展先进制造,积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坚持把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摆在突出位置,围绕“6+2”工业产业体系,做强六大优势产业,做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军民融合产业,推动制造业与数字经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高效化、高端化。

1.重点发展六大优势产业。

突出产业延链发展,提升聚集能力。

食品饮料产业重点发展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和饮料制造,促进娃哈哈第二生产基地(一期)、中粮福临门小包装食用油等项目建成投产。

新材料产业以中孚实业、林丰铝电绿色水电铝材一体化项目为重点,推动铝产业链发展,打造铝产业集群和西南地区重要的铝产业基地。

加大锂电池材料、高分子复合材料等新材料研发和产业化力度。

清洁能源化工产业重点推进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综合利用和风电资源开发,加快推进九龙山气田二三叠系地面集输工程、中石油双鱼石区块剑阁天然气净化厂等重点项目建设,加大协调服务力度,确保中石化广元天然气净化有限公司、亭子口电站等重点企业稳定运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17〕13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17〕13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17〕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我市征收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划建筑总面积市(区)40元/m2、县35元/m2收取。

朝天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参照县的标准执行。

(二)政府性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45元/m2收取。

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一)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按《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告-广府通[2010]1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告-广府通[2010]1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告正文:----------------------------------------------------------------------------------------------------------------------------------------------------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告(广府通〔2010〕1号)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政府对建市以来至2008年5月1日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对清理出的《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4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特向社会予以公布。

附件:第二批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40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附件:第二批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40件)序号制发机关文件标题文号依据1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府发(1986)181号执行《消防法》2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居民身份证申领、使用、查验问题的通告广府发(1989)通字1号执行《居民身份证法》3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通告广府发(1989)通字第6号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4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广府发[1991]82号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5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广府发(1991)113号执行《工伤保险条例》6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城市邮件、报刊投递管理办法广府发(1992)6号通邮申请及期限等规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邮政法》规定7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钢材市场管理办法广府发(1992)15号已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8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办法广府发(1992)160号执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9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办法广府发(1992)85号执行《保险法》10广元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优质优价实施办法广府发(1992)93号已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11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兽药管理的通告广府发(1992)通字第3号执行《兽药管理条例》12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广府发(1993)122号执行广府发(2007)32号文件13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办法广府发(1993)123号执行广府发(2006)162号文件14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广府发(1993)147号执行《城乡规划法》15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法广府发(1993)54号执行中组部、人事部、总政治部于2007年10月颁布实施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16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办法广府发(1993)71号执行《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法》17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航道管理的通告广府发(1993)通字4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8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种畜种禽管理的通告广府发(1993)通字第1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9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元市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广府发(1993)通字第2号执行《广元市城区犬只管理办法》广府发(2003)44号文件20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广府发(1994)165号已执行《广元市城区犬只管理办法》广府发(2003)44号文件21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府发(1994)3号执行《招标投标法》22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广府发(1994)49号执行《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处罚细则》23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广府发(1994)4号执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4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府发(1994)52号已执行《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广府发【2003】)43号)25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通告广府发(1994)通字3号已执行《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广府发【2003】43号)26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的通告广府发(1994)通字5号内容已过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27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通告广府发(1994)通字第1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8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农村卫生三项建设管理办法广府函(1994)3号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29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广府函(1995)135号执行建设部(2004)129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30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工业和民用建筑预埋电信通信管线管理办法广府函(1995)24号执行《广元市城市管线工程管理暂行办法》31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广府发(1995)100号内容已明显过时32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白龙湖水上交通管理办法广府发(1995)115号执行《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33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广府发(1995)148号执行(2003)国防字第18号文件34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文化市场稽查办法广府发(1995)65号执行文化部第36号令《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35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规定广府发(1995)94号内容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36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查禁取缔非法经营药品活动的通告广府发(1995)通字10号与现行法律相抵触37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元市嘉陵江建设路大桥(皇泽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告广府发(1995)通字12号阶段性工作已结束38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饮食业卫生管理的通告广府发(1995)通字6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39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告广府发(1995)通字第4号内容已明显过时40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通告广府发(1995)通字第5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41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元嘉陵江公路大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告广府发(1995)通字第8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42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广府发通(1996)2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4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道212线红土垭至穿洞子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告广府发通(1996)3号执行广府发通[2001]8号文件4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通告广府发通(1996)5号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45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成人大中专招生“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告广府发通(1996)6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46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元市嘉陵江公路大桥收费站移亭的通告广府发通(1996)7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47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广府发(1996)102号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48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救灾救济款物管理暂行办法广府发(1996)129号执行广府发(2008)40号文件49广元市人民政府国道108线广元南段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补助办法广府发(1996)140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50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府发(1996)175号执行新的《广元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51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改制中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广府发(1996)115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52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广府发(1996)152号执行《广元市安居房屋管理暂行办法》广府发(2009)46号文件53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安居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广府发(1996)153号执行《广元市安居房屋管理暂行办法》广府发(2009)46号文件54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鼓励金融系统办理融资及票据业务办法广府发(1996)160号无实际意义55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广府发(1996)166号执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56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广府发(1996)170号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7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广告管理办法广府发(1996)30号执行《广告法》及其《实施细则》58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规定广府发(1996)50号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59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城镇天然气管理办法广府发(1996)65号已执行《四川省然气管理条例》60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鼓励销售地方食品工业产品实施细则广府发(1996)72号内容已过时61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法广府发(1996)79号部分内容已明显过时62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中心城区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广府发(1996)91号部分内容已明显过时63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广府发(1996)96号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64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广府发(1997)122号执行广府发(2004)1号文件65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府发(1997)124号主管部门变动,内容过时66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广府发(1997)168号适用期已过,阶段性工作已完成67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广府发(1997)169号执行《广元市城市供排水管理办法》(广府发【2002】63号文件)68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广府发(1997)171号财政管理方式变革,实施部门预算,已无资金来源渠道69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社会保险试行办法广府发(1997)26号执行广府发(2006)162号文件70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办法广府发(1997)62号执行《广元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广府发〔2009〕20号文件71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广府发(1997)141号《物权法》对房屋不动产的变更作了明确规定72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广府发(1997)6号执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73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测绘管理规定广府发(1997)76号执行《测绘法》7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上西火车站地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管理的通告广府发(1997)通字1号阶段性工作已结束75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白龙湖水上交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府办发(1997)13号执行《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76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广府发(1998)67号执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77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安全机关使用警官证侦查证和特别通行“标志”的通告广府发(1998)通字3号执行《人民警察法》78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元市中心城区垃圾袋装管理细则广府办发(1998)51号内容明显过时79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广府发(1998)157号调整对象已消失80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燃气管理规定广府发(1998)159号规定中主体、办理程序已变更81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广府发(1998)68号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兴办各类经营性实体,经营性资产将全部划入市投资平台,该文件已不适用。

广元支持工业经济稳增长促转型十五条措施

广元支持工业经济稳增长促转型十五条措施

广元市支持工业经济稳增长促转型十五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支持中小微实体经济企业加快发展和促进经济稳增长的系列政策措施,突出工业在全市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主体力量和主力作用,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稳增长促转型,特制订本措施。

一、设立工业发展基金。

市政府组建广元市工业发展基金,采取参股投资、跟进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优先扶持种子期、起步期等初创期中小企业,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用好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发挥好基金的最大效益。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二、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

市政府设立企业应急过桥转贷资金,用于短期帮助企业解决到期银行贷款转贷资金周转困难,有效缓解企业还贷资金压力,稳定企业生产经营。

该资金重点支持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市内,且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的工业企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三、支持企业上市和挂牌融资。

认真执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和挂牌融资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广府函〔2014〕121号)精神,并将相关优惠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切实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新三板”、“四板”挂牌融资。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广元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落实好中国银监会提出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三个不低于”的信贷措施,大力支持中小工业企业发展。

对已取得银行贷款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给予支持,原则上不抽贷、不降低贷款额度。

重点对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重点企业和大项目、好项目加大信贷资金注入。

创新抵押融资模式,扩大工业企业抵押融资范围,支持企业发行短期债券、中期票据等银行间市场直接债务融资工具。

加强对金融机构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考核,力争金融支持企业融资实现较大突破。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广府办发〔2019〕29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广府办发〔2019〕29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广府办发〔2019〕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金融机构:《广元市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1日广元市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5+1”产业金融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制造业的主动性,推动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用好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加大支小再贷款、扶贫再贷款资金的管理使用。

借款金融机构要将央行再贷款优惠政策有效传导至制造业企业,为企业提供较长期稳定的、低成本资金支持,切实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机构借用支小再贷款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要低于金融机构运用其他资金发放的同期同档次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

金融机构运用扶贫贷款资金发放的利率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

推进再贴现“央行小微票据通”业务,对票面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制造业企业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

办理再贴现票据的小微企业票据贴现利率应低于该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小微企业票据贴现加权平均利率。

(责任单位: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推动实施产业链金融服务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梳理、辅导和宣传力度,为企业算好经济账和社会效益账,使企业充分了解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的意义。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广府办发〔2022〕64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22〕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广元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9日广元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29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改革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区)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市与县(区)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不断提高我市应急救援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将研究制定全市应急救援领域政策制度、地方标准、技术规范,市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和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以及由市级部门(单位)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转贷资金许可制度范本

应急转贷资金许可制度范本

应急转贷资金许可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应急转贷资金的许可和使用,保障应急转贷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应急转贷资金的定义本制度所称应急转贷资金,是指由政府设立或政府支持的专门机构设立,用于帮助中小企业解决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为其提供短期融资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应急转贷资金的用途应急转贷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贷款到期还款困难,为其提供短期融资服务,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第四条应急转贷资金的许可条件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四)符合贷款发放条件,需要解决的贷款到期还款困难是由于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造成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应急转贷资金的许可程序应急转贷资金的许可程序分为申请、审核、批准、签订协议、放款五个阶段。

(一)申请:企业向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审核: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三)批准: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企业的申请;(四)签订协议:企业与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机构签订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放款: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向企业放款。

第六条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期限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具体使用期限由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机构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七条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费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手续费等,具体费用标准由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机构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八条应急转贷资金的还款企业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应急转贷资金及其相关费用全部偿还给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机构。

第九条监督管理应急转贷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应急转贷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广府办发[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08〕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广元市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广元市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灾救济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救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纳入灾区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分级负担。

市本级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以县(区)为主筹集救灾资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市级给予适当补助,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时,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并对受灾的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三)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

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和列支工作经费,不得向无灾地区和与灾害无关的项目拨款。

(四)公开、公平、公正。

对救灾资金(物资)发放,应由各级基层政府(社区、村、组)提出方案,先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决定或者批复救灾资金安排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安排下达资金,严格管理使用。

广元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元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元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管好用好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加快发展,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支持工业经济稳增长促转型十五条措施>的通知》(广府办发〔2015〕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元市工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工业发展基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工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坚持“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支持、严格把关,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来源及规模第四条工业发展基金初始规模为1亿元。

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市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市政府出资部分组成。

第五条工业发展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资金利息、— 1 —使用费等收入计入本金,滚存使用。

第三章支持对象和方式第六条工业发展基金支持对象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符合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管理科学规范、行业优势明显的工业企业、与市人民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银行及市政府出资建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

第七条工业发展基金支持方式:(一)增加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

定向增加广元市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进一步增强企业融资担保能力。

(二)支持工业企业应急转贷。

主要支持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未出现资不抵债的工业企业。

该资金仅限于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单个企业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借用期限不超过30天。

(三)对重点工业项目进行贷款贴息。

主要为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当年新增贷款进行贴息;单个工业项目贷款贴息额度不超过利息总额的50%,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银行不良贷款进行补偿。

根据《广元市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建立实施方案》(广府办发〔2014〕26号),广元市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市政府出资部分,主要用于中小微工业企业因贷款违约造成贷款损失而对相— 2 —关银行进行补偿。

广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元市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推进公益诉讼成本和利益归属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资金是指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调解确定的赔偿款或侵权人与有关组织和公益诉讼机关达成的和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款。

第三条公益诉讼资金的来源包括:(一)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调解确定的赔偿款;(二)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和公益诉讼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所获取的赔偿款;(三)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四)公益诉讼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

第四条公益诉讼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人民法院裁判或调解书、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公益诉讼机关与侵权人签订的和解协议确定的相关费用;(二)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和公益诉讼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所需支出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勘验、审计、验收、律师代理等办理案件产生的必要费用;(三)政府公共利益受到损失后的补偿、公共资源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后的修复等费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条公益诉讼资金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并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六条公益诉讼资金的具体申报程序为:人民法院裁判、调解书或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公益诉讼机关与侵权人签订的和解协议有确定主体和费用的,由判决书、调解书、和解协议确认的主体持相关法律文书、支出凭证和身份证明,向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由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是确定主体,则直接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并附规定的证明材料),市财政局将资金审核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资金。

对无特定对象的资金使用,由相关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审核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资金。

广元市中小企业应急周转投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广元市中小企业应急周转投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广元市中小企业应急周转投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应急周转投资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川办发〔〕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应急周转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投资基金”),是指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企业融资环境,向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的满足企业短期性、阶段性、流动性应急融资需求的基金。

应急周转投资基金由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以政府引导资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通过合伙或入股方式,委托基金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入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

第三条应急周转投资基金设立与运营遵循以下原则:(一)基金的市场化运作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三)基金的规范高效、安全运行原则,确保基金管理合法有效。

第四条本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由市财政、社会投资者及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市财政出资在每期基金中占比不超过,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投资集团”)作为劣后级合伙人注入本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投资者和基金管理机构出资完成。

市财政注入的资金不计投资收益。

第五条本基金以债权方式投向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正常、现金流量相对稳定的中小企业短期性、阶段性、流动性应急融资需求。

第二章基金管理和运作程序第六条本基金重点支持以下项目及企业:(一)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二)政府认可由社会资本参与主导的棚改项目投资人;(三)政府重点扶持的中小企业。

第七条应急周转投资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从事期货、商业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股票,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八条中小企业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基金管理机构对被投资项目或企业进行考察、论证,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4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4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4年全省减轻企业
负担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6.23
•【字号】广府办函〔2014〕86号
•【施行日期】2014.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4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工
作要点的通知
广府办函〔2014〕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减负办2014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函〔2014〕6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形成全市年度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情况报告报市政府和省减负办。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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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6.17
•【字号】广府办发〔2019〕37号
•【施行日期】2019.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9〕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模及来源
第三章支持对象、额度和期限
第四章管理和运行
第五章使用要求和条件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
广元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广元市工业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进一步规范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元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是指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工业企业,因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用于帮助其按时还贷后进行续贷所提供的临时性周转资金。

第三条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严格把关,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规模及来源
第四条应急转贷资金规模暂定为5000万元,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设立。

扩权县可按不低于500万元的规模注入市级应急转贷资金,申请对辖区内企业应急转贷支持。

第三章支持对象、额度和期限
第五条应急转贷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我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符合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财务会计制度完整规范、信用良好、企业行业优势明显,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业企业。

第六条单个企业支持额度原则上为500万元,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天。

第四章管理和运行
第七条广元市人民政府委托广元广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财公司)运营管理应急转贷资金。

第八条广财公司应当与合作银行就开展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

第九条应急转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有偿使用,由资金受托管理方采取差别化方式向使用企业收取使用费。

资金使用10天以内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收取使用费;资金使用超过10天的,以实际使用天数,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2-4倍收取使用费;资金使用超过20天的,强制收回资金。

第十条广财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管理使用应急转贷资金,对资金保值增值和转贷风险承担责任。

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间隙的利息收入以及使用企业的转贷使用费收入作为广财公司管理应急转贷资金的管理费。

因管理不善发生的资金风险损失,由广财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广财公司应以市政府应急转贷资金为依托,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吸收多渠道资金参与企业应急转贷,按不低于实际到位应急转贷资金的2倍放大资金规模。

第五章使用要求和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要事先征得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并取得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续期承诺书(见附件1)或贷审会决议。

第十三条符合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经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广财公司按市场化运作程序复审后按照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程序办理。

广财公司在复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金融机构续贷资金未落实的,应当拒绝发放应急转贷资金,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企业、金融机构以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申请应急转贷资金企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广元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三)金融机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续期承诺书或贷审会决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应急转贷资金后,如因贷款银行未兑现续贷承诺,市、县区人民政府取消该银行年度考核考评资格,并调剂减少地方政府在该银行的公共资源配置。

第十六条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企业三年内申请该资金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资金、追究企业有关人员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应急转贷资金支持的;
(二)超过借款期限10天,不及时归还应急转贷资金或挪作他用的;
(三)拒绝支付或拖延支付资金使用费的。

第十七条用款企业获得贷款银行续贷资金后,必须立即归还应急转贷资金。

使用超过期限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取使用费,并依法追回资金。

第十八条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和广元银保监分局负责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做好应急转贷资金和银行续贷资金划转衔接,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广财公司按本办法规定向符合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发放应急转贷资金,确保续贷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九条广财公司不得拒绝符合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使用应急转贷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广财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向市财政局报送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局每年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市财政局每年对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充分应用评价结果,完善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具体解释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广元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7〕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续期承诺书
2.广元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申请表
附件1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续期承诺书

(企业)在我行的贷款总额万元,于年月日到期,企业已于年月日开始办理该笔贷款续贷手续,经我行审核,该企业符合我行的转贷要求。

现就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一、该企业的上述贷款经我行及上级行审核,符合我行的续贷条件,我行承诺续贷该企业此笔贷款(即承诺按原方式续贷万元),并保证在年月日前发放贷款资金。

二、因我行审批等原因导致该笔贷款无法按时发放到企业,致使企业申请的应急转贷资金无法及时归还到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我行愿承担《广元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应责任。

贷款银行(市级)负责人贷款银行(市级)
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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