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14(武装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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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圣才出品】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1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概述 1.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国际关系中有关使用武力的法律规则可分为两部分:诉诸战争权法或使用武力法和武装 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概述 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 不分青红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陆战 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 战斗员、军舰和商船 海战 海军轰击 潜艇攻击 海战和空战的特殊规则 水雷和鱼雷 空战伤病员待遇保护战争受难者的范围和内容 战俘待遇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战时对平民的保护 武装冲突法中的新问题中立的概念 中立国的义务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交战国的义务中立 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与中立中立制度的变化 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与中立最严重国际罪行与个人刑事责任 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罪行及其 特设性国际刑事法庭个人刑事责任 国际刑事司法追诉机制 国际刑事法院 混合性刑事法庭 武装冲突法冲突法。

现代诉诸战争权法是指有关可以合法使用武力的国际法,武装冲突法是调整交战国或冲突各方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交战行为的国际法。

武装冲突法是由传统战争法发展演变而来的。

(1)19世纪后半期,战争法开始形成。

其标志性事件有三个:一是瑞士人亨利·杜南在1859年法国、意大利与奥匈帝国之间发生的沙斐利洛战役后创立在当今国际上极具影响力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ICRC);二是在美国内战期间,林肯总统于1863年颁布《美国军政府陆战训令》(即利伯法典);三是有关国家在1864年通过笫一个日内瓦公约(即《改善战地伤病员境遇公约》)和在1868年通过明确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某类武器的《圣彼得堡宣言》。

(2)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战争法的发展达到了第一个历史高潮,其标志是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制定了一系列战争法公约。

国际法译丛 武装冲突法

国际法译丛 武装冲突法

国际法译丛武装冲突法
武装冲突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部分,它确保个人和国家在进行冲突或战争时遵守特定的行为准则和法律。

此法实施了四大基本原则:平等权利、对待对方人身安全和尊严、尊重外交机构和国家主权、任何国家无权对他国采取暴力行动。

因此,它的实施有助于维护人类的基本尊严和权利,保护受到攻击的国家的个人和家庭,以及阻止危险行为的发生。

具体而言,武装冲突法是制定,并落实在武装冲突环境下的行动的框架,其主要目的是防止不必要的伤亡和财产损失,这是保护参与国家在冲突中的权利的重要一步。

根据联合国组织为国际法作出的规定,战争中所有参与国家必须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以保护无辜的人民免受战争中的残酷行为。

这包括禁止有故意地对非战斗人员造成伤害、毁坏和抢夺财产、剥夺一般民众机会获得生活必需品、以及强迫单方面的军事行动,如炸弹轰炸或围困城市。

此外,武装冲突法还确保参与国家遵守和尊重双方的外交机构,如通过不介入内部和外部政治事务,尊重他国的主权和行政管理权。

它禁止任何形式的不当的直接支持或资助战争双方,并保护受到侵犯的人类权力。

由此,武装冲突法为参与国家提供了一个框架,以保护他们的权力,在战争中捍卫他们的利益,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害和遗憾。

结论:
总之,武装冲突法是一类实施在武装冲突环境下的行为准则和法
律的重要部分。

它的实施保护参与国家的个人和社会权利,尊重双方的外交机构,尊重国家主权,以及阻止危险行动的发生,因此为维护人类的基本尊严和权利起到了积极作用。

由于它的重要性,国际社会应加强对武装冲突法的实践,以保障受攻击国家的个人和家庭不受侵害,抵御冲突中的危险行为,并实现全球和平。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3、缔结和平条约。 结束战争状态的最通 常的方式。和平条约 的缔结和生效,意味 着战争状态的结束, 从而一切作战行为不 再被允许,双方不得 再行攻击、征用或没 收等行为。
(三)关于战争与武装冲突的结束的新发展
停战协定原只是临 时性的安排,它仅有暂时 中止敌对行动的效力。现 代的趋势是全面停战不仅 表现为长时期的全面停止 新发展 敌对行动,而且是在事实 上结束战争或武装冲突, 最后由和约或类似和约的 国际法律文件予以确认。 最典型的例子,1953年《 朝鲜停战协定》和1990年 “对德和约”。
传统国际法
现代国际法
1、战争状态的出现意 味着战争的正式开始, 并不意味着有关国家 之间一定有武装冲突 行为。例如,二战期 间,一些拉丁美洲国 家与轴心国之间的关 系就是这样。
2、国家之间发生武装冲突 而不宣战和不承认战争状态 的存在。二战后,国际法禁 止战争;另外,不宣而战可 以在战争一开始就获得有利 的形势。
1977年日内瓦两个附加议定书
1977年6月8日签订的两个议定书:《1949年8月12 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 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 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 定书》(第二议定书),是对四公约的补充,并没有 使四公约失去效力,而是加强了四公约的原有规则并 引进了心的保护性条款对原有的公约加以补充。
二、战争与武装冲突开始的法律后果
处于敌国领土上 的交战国人民或 被允许在适当期 限内撤退,或被 扣押 凡敌国的国家财 产,除了使领馆 外,均可以没收 ,也可以使用, 3、对交战 但不得变卖 敌国的私人财产 国人民及其 ,原则上不得侵 财产的影响 犯,但可以加以 限制,禁止转移 、冻结和征用 对于军事性质的 财产,可以没收 或破坏 1、双方关闭在敌国的使领馆 ,人员返回派遣国。 2、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离境 前仍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敌国协助义务。 1、外交和领事 3、派遣国的委托权。 关系断绝。 有关战争和中立的条 约立即生效 双边的政治性条约因 2、条约 战争而废止,其他经 关系发生 济性条约可在战时暂 停实施 变化。 多边条约一般只是在 交战国之间暂停施行 永久性的双边条约, 均应继续有效。

第13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2014

第13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2014

三、前南庭和卢庭简述
• 前南庭是UN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和 第29条设立的司法性质的附属机构,由分 庭、检察官和书记官处三个部分组成。
• 卢庭与南庭都是对犯有战争罪的嫌疑人起 诉并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在卢庭被起诉 的人主要是在卢旺达国内武装冲突中犯有 战争罪行为的人。卢庭由审判分庭、上诉 分庭、检察官办公室和书记官处组成。
惩办战争罪犯的国际法原则
• 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辩护理由: • 1.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2.军事必要原则。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规定
在“一切场合”都必须遵守战争法规,军 事必要已经不能作为排除遵守国际法义务 的理由。 • 3.上级命令原则。4.国内法理由。 5.超过追 诉时效原则。
• 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
• 国际人道法对平民、交战者和战争受害者 给予什么保护?
• 战俘prisoner of war(POW):在战斗时期 落入敌国权力之下的交战国战斗员(交战 人员)。
• 关塔那摩监狱问题。日内瓦公约是否适用 于恐怖分子?“基地”组织被俘人员的地 位和身份问题 v. “非法战斗人员” ?
化。3)经济和贸易关系中断。4)交战国 人民及其财产带有敌性enemy character 。
战争开始、进行和结束的规则
• 3.战争状态如何结束?战争结束产生什 么法律后果?
• 缔结和约;战胜国单方面宣布战争结 束;双方发表联合声明,宣布战争结 束。
二、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 1. 限制原则。 2. 比例原则。 • 3.区分原则:把平民和武装部队中的战斗员
武装冲突的概念
• 国际性武装冲突,即国家之间的武力对抗, 适用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及其《第 一附加议定书》等其他的国际人道法规则。

武装冲突法

武装冲突法

国际人道法所欲达致的平衡:
军事必需
针对军事目标使用武力
人道考量
不得攻击平民和民用 目标
二者的平衡通过适当性原则的适用而达致 (附带伤亡) 附带伤亡)
四、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一)日内瓦公约体系 1949年四个《日内瓦公约》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 公约》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 遇之日内瓦公约》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PROTOCOL ON BLINDING LASERS, 1995
PROHIBITS THE USE OF LASER WEAPONS SPECIFICALLY DESIGNED TO CAUSE PERMANENT BLINDNESS, AND THE TRANSFER OF SUCH WEAPONS TO ANY STATE OR NON-STATE ENTITY
CONDITIONS TO BE FULFILLED 需满足条件
1. UNDER RESPONSIBLE COMMAND 有负责之统帅
DISTINCTIVE可识别的固定标志 2. SIGN FIXED DISTINCTIVE可识别的固定标志 3. CARRY ARMS OPENLY 公开携带武器 4. CONDUCT MILITARY OPER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IHL) 遵守战争法规及习惯法进行作战
(二)主要内容 1、伤病员待遇 应无区别地予以人道的待遇和照顾 落于敌手之伤、病者的战俘待遇 搜寻伤、病者 应尽速登记落于其手中的敌方伤、病、死者之身 份,并尽速转达上述人员之所属国 将死者分别埋葬和焚化之前,详细检查尸体,以 确定死亡 应准许居民或救济团体自动收集和照顾任何国籍 之伤者、病者

司法考试国际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复习指南

司法考试国际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复习指南

第⼀节概述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战争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使⽤武⼒引起的敌对和武装冲突及由此引起的法律状态。

1、战争⼀般以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为突出表现,但并⾮所有的武装冲突都是国际法上的战争,也不是所有国际法上的战争都必然以存在实际的武装冲突的事实为前提 2、确定国际法上战争状态的存在,交战各⽅是否存在“交战意思”是决定性因素 3、作为⼀种法律状态的战争,可能并没有实际的武装争⽃发⽣。

(⼆)战争法体系 是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国和其他⾮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战争中交战⽅⾏为的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战争法的⽬的和作⽤在于保护中⽴国、⾮交战国和交战国的合法权益,保护平民,并使交战⼈员和战争受难者免受不必要的和⾮法的伤害。

⼆、战争状态与战时中⽴ (⼀)战争的开始 1、可以以交战双⽅或⼀⽅的宣战为标志,也可因⼀⽅使⽤武⼒的⾏为被另⼀⽅、第三⽅和国际社会认为已构成战争⾏为的开始 2、宣战的⽅式通常有两种: (1)说明理由的宣战声明 (2)附有条件的最后通牒 3、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1)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 (2)条约关系发⽣变化,对仅以交战国为当事国的条约效⼒影响如下: ①凡以维持共同政治⾏动或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即废⽌ ②⼀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应停⽌效⼒ ③关于规定缔约国间固定或永久状态的条约,如边界条约、割让条约等⼀般应继续维持 (3)经贸往来的禁⽌ (4)对敌产和敌国公民的影响 ①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可予没收,但使馆财产除外 ②对占领区内属军事性的敌国动产可以征⽤;对不动产可以使⽤,但不得拥有、变卖或作其他改变物权所有者的处置 ③具有军事性的不动产,如桥梁、要塞等必要时可予以破坏 ④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转移、冻结或征⽤,但不得没收 ⑤对占领区内的敌国⼈民的私产不应以任何⽅式⼲涉或没收,但对可供军事需要的财产可征⽤ ⑥对海上遇到的敌国公、私船舶及货物,可予以拿捕没收,但对从事探险、科学、宗教或慈善等的船舶除外 ⑦对中⽴国商船上的敌国私产,除可⽤于战争⽬的的之外,⼀般不应拿捕没收 ⑧对敌国的公、私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均可拿捕没收 (5)敌性的确定 ①个⼈敌性的确定 国际实践中对于个⼈敌性的确定标准,有以下三种: A、住所制 B、国籍制 C、混合制 ②公司敌性的确定 A、设⽴登记制 B、营业地制 C、经理⼈制 ③船舶敌性的确定,均以其悬挂的旗帜来决定,不论其是公务船舶与否 ④敌货敌性的确定 A、凡在敌性船舶上的货物均推定为有敌性,属中⽴国⼈民的除外 B、货主具有敌性,其货物即具有敌性 (⼆)战争的结束(开始与结束都以战争和结束战争的意思表⽰为标志) 1、第⼀步——停⽌敌对⾏动,包括 A、停战 B、⽆条件投降 C、停⽕ D、休战 2、第⼆步——结束战争状态,包括 A、缔结和平条约 B、联合声明 C、单⽅⾯宣布结束战争 (三)战时中⽴ 战时中⽴,是指在战争时期,⾮交战国选择不参与战争、保持对交战双⽅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

武装冲突法_国际法学

武装冲突法_国际法学

武装冲突法_国际法学武装冲突法是一门涉及军事、政治、法律等多方面的国际法学科。

它主要研究有关武装冲突及其规则的法律问题。

武装冲突是指在国际或非国际冲突中,涉及双方或多方交战,以武力为手段进行的冲突。

武装冲突法分为国际武装冲突法和非国际武装冲突法两个部分。

国际武装冲突发生在国家之间。

国家在进行武装冲突时,必须依照国际法的规定执行军事行动,以保护军队及平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国际人道法规定了冲突中各方需遵守的规则和原则,以限制军事行动的导向,保护平民和战俘的权益,这些规则和原则包括以下方面:1.区分原则区分原则是指在冲突中,必须区分军事目标和非军事目标,只有军事目标可以被攻击。

军事目标包括军事设施、武器、物资等,而非军事目标包括文化遗产、医院、学校等。

2.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冲突中,必须确定攻击军事目标的攻击手段,以确保不会危及平民的生命和财产。

即必须采取适当的攻击手段,避免攻击目标对平民造成无谓的伤害。

3.禁止攻击平民根据国际人道法,平民不得直接参与冲突,他们必须免受攻击。

武装冲突中,各方必须采取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平民的生命和财产。

平民包括非作战员、妇女、儿童、老人以及伤残者等。

4.禁止酷刑及残忍、不人道待遇根据国际法,无论是非战俘还是战俘,都受到不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待遇的保护。

战俘必须免受侮辱,不得被迫进行反叛活动,他们必须允许被逐步放回各自的原籍。

5.禁止使用部分武器国际人道法禁止使用残酷的武器,这些武器包括放射性武器、紫外线或镭射武器、毒气武器等。

此外,在使用普通武器时,也必须遵循比例原则,避免造成平民伤亡。

非国际武装冲突是指在一个国家内发生的武装冲突。

非国际武装冲突法规则由国际法和国内法构成。

这些规则是指导冲突各方行为的标准和原则,以保护战争中的平民和战俘,确保对罪行者的惩处等。

目前,国际人道法禁止在任何情况下进行野蛮或不人道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对平民的攻击、非战俘的杀害、酷刑、致残、人质、强迫失踪和强迫迁移等。

武装冲突与国际人道法

武装冲突与国际人道法
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与国际人道法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念、内容与特征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的理解 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国家,使用武力引起的敌对或武装冲 突及由此引起的法律状态。
1、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进行的行为和状态, 也包括国际法其他主体之间所进行的武装冲 突和相为突出的 表现,但并非所有的武装冲突都是国际法上的 战争,也不是所有国际法上的战争都必然以存 在实际的武装冲突为前提。
第二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调整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状态
(一)开始
战争的开始意味着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从和平状 态进入敌对的战争状态。
战争的开始可通过交战双方或一方的宣战为标 志,也可因一方使用武力的行为被另一方、第三方 或国际社会认为已构成战争行为而开始。
宣战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说明理由的宣 战声明;另一种是附有条件的最后通牒,当对方在 限定期限没有接受通牒中的条件,即开始采取战争 手段。
四、战时中立 (一)概念
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时,非交战国选择不参 与战争、不支持任何一方的法律地位。
1、临时性:不同于“永久中立”,不同于政治意 义上中立和中立主义。
2、选择战时中立,可采取多种方式。
3、如果选择了中立地位,则产生相应的法律权利 和义务。
(二)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中立国的领土主权应得到交战国的尊重。
在二次大战后出现的国际武装冲突,大多 数都没有被宣布或被认为是法律上的战争状态, 但是基于减少残酷性和人道的考虑,国际实践 中已将许多的传统战争法规和规则也适用于这 种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为此,一些国际文件 和学者著作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武装冲突 法”一词,并一般倾向于将战争法扩展称为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国际法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

国际法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
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 概述
一、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 战争与和平法 → 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海牙公约 → 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 亨利·杜南, 红十字国际委员 会(ICRC)
二、武装冲突法的几个概念
→ 武装冲突法的适用范围 ♦ 国际性武装冲突:
♦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 反恐? ♦ 联合国维和行动 → 战争状态 ♦ 宣战 → 诉诸战争权与禁止使用武力 ♦ 合法基础 ♦ 自卫 ♦ 安理会集体行动
第八条 战争罪
“战争罪”是指:
1. 严重破坏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的行为,即对有 关的《日内瓦公约》规定保护的人或财产实施下列任何一
种行为:
故意杀害; 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学实验; 故意使身体或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 无军事上的必要,非法和恣意地广泛破坏和侵占财产; 强迫战俘或其他被保护人在敌国部队中服役;
二、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 中立国的义务 自我约束的义务
→ 交战国的义务
防止的义务 容忍的义务
三、中立制度的变化
→ 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与中立
会员国
→ 联合国安全体制与中立
→ 反恐与中立
非会员国
第六节 战争罪和严重违反国际人 道法等罪行及其责任
一、基本概念
→ 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
二、纽伦堡与东京审判及其意义
5. 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标只限于由于其性质、位置、 目的或用途对军事行动有实际贡献,而且在 当时情况下其全部或部分毁坏、缴获或失去 效用提供明确的军事利益的物体
♦ 民用目标 对于通常用于民用目的的物体,如
礼拜场所、房屋或其他住处或学校,在是否 用于对军事行动作出有效贡献的问题产生怀 疑时,该物体应推定为未被这样利用(第一 议定书第52条)

武装冲突法

武装冲突法

三.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一)伤病员待遇
(二)战俘待遇 1. 战俘 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落于敌方权利之下的合法 交战者及其他人员。 2. 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 3. 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 得迟延。
(三)战时对平民的保护 1. 战争或武装冲突发生时对交战国或武装冲突 国境内的敌国平民的保护; 2. 对占领区的平民的保护;
5. 国际刑事法院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1)成立
•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经过纽伦堡和东京法庭审判,联合 国大会在1948年首次认识到必须设立一个国际刑事法院,其 后一直在联合国讨论这个问题。但随后在前南斯拉夫和卢旺 达发生的各种令人发指的事件则进一步激发了国际社会的关 注,认为必须有一个常设机制,对杀人如麻的凶犯和战犯进 行起诉。
2.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1946年1月19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同 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 布在东京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主要审判日本 的战争罪犯。
美国、苏联、英国、法国、荷兰、中国、澳洲、新西兰、 加拿大、印度和菲律宾这些胜利的同盟国共同任命法官审 理案件。 审判于1946年5月3日开始进行,1948年11月12日 结束,历时两年半。这次审判共开庭818次,出庭证人达 419名,书面证人779名,受理证据在4300件以上,判决书 长达1212页。判决书对日本帝国主义策划、准备和发动对 中国和亚洲、太平洋战争的罪行进行了揭露,并宣判25名 被告有罪。
(2)国际刑事法院的组成
• 国际刑事法院由院长会议、法庭、检察官办公
室和书记官出等四个机关组成。
• 国际刑事法院共设有18位法官,1个检察官 办事处,1个预审庭,1个审判庭和1个上诉 庭。18位法官经选举产生,任期9年,不能 有两位法官来自同一个国家。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圣彼得堡 宣言》
海牙第二公约和 第四公约的附件 《陆战法规和惯 例章程》
《禁止或限制使用 某些可被认为具有 过分伤害力或滥杀 滥伤作用的常规武 器公约》
1868年
1899年和1907年
1980年10月10日 联合国
一、陆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和禁止
禁止或限制使用极度残酷的武器 禁止使用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 禁止使用核武器 禁止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禁止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缔结和平条约。 结束战争状态的最通 常的方式。和平条约 的缔结和生效,意味 着战争状态的结束, 从而一切作战行为不 再被允许,双方不得 再行攻击、征用或没 收等行为。
(三)关于战争与武装冲突的结束的新发展
停战协定原只是临 时性的安排,它仅有暂时 中止敌对行动的效力。现 代的趋势是全面停战不仅 表现为长时期的全面停止 新发展 敌对行动,而且是在事实 上结束战争或武装冲突, 最后由和约或类似和约的 国际法律文件予以确认。 最典型的例子,1953年《 朝鲜停战协定》和1990年 “对德和约”。
第四节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一、国际人道法特点
1、国际人道 法是战时法
(一)停止敌对行动,有停战和投降两种方式
停战(Suspension of Arms)。1907年《陆战法规 和惯例公约》附件《陆战法规 和惯例章程》T36规定,通过 相互协议而停止战争行动 ; T37 规定, 停战可以是全面的 或局部的 。停战可以是有期限, 也可以是不定期限。 • 停火与停战的关系?
3、国 际 人 道 法 规 范
1904年《关于战时医院船免税公约》;1929年《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 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929年日内瓦第一公约);《关于 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 财产的公约》;1974年《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儿童宣言 》;1974年《武装冲突中对人权的尊重》

国际法译丛 武装冲突法

国际法译丛 武装冲突法

国际法译丛武装冲突法国际法一直在探索和发展,以保护世界的和平、稳定和发展,在国际关系中维护和平的核心是国际法。

国际法是规范国际行为的法律规范,是当今国家之间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它主要以政府间协定和相互承认的国际准则为基础,是一种国际惯例和国际关系的规范。

其中,武装冲突法旨在保护参与武装冲突的人员免受不必要的痛苦,限制使用武力,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参加武装冲突的人员,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根据国际宪章第1章第2条规定,“各国必须维护国际和平、安全和友好关系,为此,他们必须遵守国际法,尊重国际民主,遵守来自他们的领域的其他国家的政治独立,并应尽力避免武力冲突。

”因此,应遵守武装冲突法以维护世界的和平。

武装冲突法的根本原则是应限制以武力解决纷争,规定双方只能在国际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武力。

据美国《国际法与国际关系》指出,武装冲突法的原则天然注定受到限制对武力的使用都属于不合理,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此限制只适用于那些被认定非法且不合理的行为,而不包括有正当理由的行为。

此外,武装冲突法也规定双方不得使用失去控制的武力。

根据美国《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规定,双方如果造成伤亡,那么就必须对其后果负责,因此,必须更加注意,以防双方发生失控的武力冲突。

国际法规第49条指出,即使使用武力也必须遵守武装冲突法,以保护参与冲突的人员免受痛苦,并将危害限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根据《柏林宪章》,参与武装冲突的各国都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参加冲突的人员的权利。

同时,武装冲突法也规定双方不得使用恐怖行为来影响冲突的进程,或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滥用冲突,破坏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稳定和平。

《柏林宪章》规定,参与武装冲突的国家都不得使用武力来实施政治、经济、宗教等其他目的。

总之,武装冲突法是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抑制武力的有效工具,并规定双方只能在国际法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武力,旨在保护参与武装冲突的人员免受不必要的痛苦。

因此,遵守武装冲突法是维护世界的和平的必要步骤,有必要将其作为遵守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参加武装冲突的人员,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国际法14(武装冲突法)

国际法14(武装冲突法)

1864年日内瓦公约,有三项主要内容:(1) 各签约国政府必须对所有伤员、包括敌 方交战国伤员给予同等的保护和救助。 (2)确立红十字为保护标志,凡带有此 标志的人员、车辆、医院等,均不得成 为军队攻击的目标;(3)各国不得以红 十字标志为军事目的服务。
由杜南发起的国际红十字运动目前已遍及 全世界。
在国际红十字大会的主持下,审议并通过 了许多有关人道主义性质的草案,经各 国政府接受后成为国际公约而纳入国际 法,其中最为著名的是日内瓦四个公约。
日内瓦规则体系的特点:
(1)适用不限于国际法传统意义上的战争, 而且包括其他武装冲突;
(2)适用不限于缔约国之间,也包括与非 缔约国的战争和武装冲突;
(3)可以对非缔约国适用,使其与缔约国 在武装冲突期间同等地受公约的约束;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 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第2公约);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第3公 约);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第4 公约)。
1977年5月18日两个附加议定书是: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 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1议定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 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2议定书)。
从传统战争法发展而来的,又与战争法有 着根本的区别。
武装冲突法的内容体系: 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①关于武力使用的法律规定。 ②关于作战行为的法律规定。一类是限制
作战手段和方法的规定;另一类是保护 武装冲突受难者的规定。 ③惩治战争犯罪的法律规定。
国际人道法
前面所述武装冲突法中的第二部分,被称 为国际人道法,包括限制作战手段和方 法的法律规则与保护武装冲突中受难者 的法律规则。

第十四章武装冲突法

第十四章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 概述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的含义 传统国际法由两个部分组成:和平法 与战争法。 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国家或国家集团同国家或国家 集团间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引起的武 装冲突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状态。
• 武装冲突是指国与国之间、政府与反政府 武装团体之间、或反政府武装团体相互之 间的武装斗争。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不限 于国家;它还包括民族解放、及非国际性 战争与武装冲突中的交战各方。
知识要点
战争合法性
战争与武装冲突 开始的法律后果
联合国集体安全法制 外交与领事关系的断绝 经贸关系的断绝 条约关系发生变化 对交战国人民及其财产的影响 停止敌对行动 战争状态结束
战争法规的内容
战争与武装冲突 结束的法律后果
作战手段和方法 限制
战 争 和 武 装 冲 突 法
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陆战 海战 空战
战争包含三个要素: ⑴战争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武装冲突; ⑵战争是敌对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一定 规模并持续一定期间的武装冲突; ⑶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
• 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区别 ⑴主体有所不同
战争的主体是国家,武装冲突的主体不限于国家
⑵是否形成某种法律状态
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武装冲突主要是武装敌对行为而产 生的事实
战争是使用武力的斗争或竞争。 ——西塞罗 从事战争就是为了保障和平。 ——格劳修斯
第一节 概述
在人类历史上,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人 类从野蛮到文明的过渡期称为“军事民主 制时期”或“英雄时代”,例如古希腊的 英雄时代,古印度雅利安人的吠陀时代, 古罗马的王政时代等。战争成为“经常的 职业”,是这个时期的一个重要特征。
• 据统计,到20世纪 80年代,在有文字记载 的 3500多年的时间里,世界上共发生过 14531次战争。

第十四章:武装冲突与国际人道法要点

第十四章:武装冲突与国际人道法要点

3、区分对象原则。 作战时,必须对不同性质的目标和人员 进行区分,并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分别给予不 同的对待。这种区分包括: 一是区分平民与军事人员; 二是区分武装部队中的战斗员与非战斗员; 三是区分有战斗能力的战斗员与丧失战斗能 力的战争受难者; 四是区分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以及区分民 用目标与军事目标等。
(三)战争的结束
从国际实践看,战争的结束一般分两步,停止 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敌对行动的停止不同于 战争状态的结束。前者只是一种临时的、为实现最 终和平所作出的过渡性安排;而后者则意味着交战 问题的最终解决和恢复彼此间的和平状态。 1、敌对行动的停止 (1)停战。
(2)无条件投降。 (3)停火与休战。
武装冲突是指未构成战争状态的武装对 立,其往往表现为局部的,有时是偶然发生的、 短暂时间的、未经宣布战争状态的武装斗争形 式。 在二次大战后出现的国际武装冲突,大多 数都没有被宣布或被认为是法律上的战争状态, 但是基于减少残酷性和人道的考虑,国际实践 中已将许多的传统战争法规和规则也适用于这 种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为此,一些国际文件 和学者著作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武装冲突 法”一词,并一般倾向于将战争法扩展称为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3)中立国与交战国关系中的某些特殊权利。 中立国有权与交战国的任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 和商务关系。对在不违背其中立义务的情况下, 与互为敌国的交战国任一方进行的交往,交战 国的另一方应予以尊重和容忍。
2、义务
(1)不作为义务,是指中立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 任何交战国提供军事支持或帮助。 (2) 防止的义务,指中立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 措施,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上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区 域从事战争,或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战争敌对行动 以及与战争相关的行动。

了解国际人道法了解武装冲突和战争犯罪的国际法律规定

了解国际人道法了解武装冲突和战争犯罪的国际法律规定

了解国际人道法了解武装冲突和战争犯罪的国际法律规定国际人道法是一套为保护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人们制定的法律规定,旨在减轻战争对平民的伤害。

了解国际人道法,对于识别和防止战争犯罪以及保护冲突地区的平民群众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武装冲突和战争犯罪的国际法律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国际人道法。

1. 什么是武装冲突?武装冲突是指武装团体之间的冲突,或武装团体与政府军之间的冲突。

武装冲突的标志之一是有组织的武装团体在一定领土内对抗政府军或其他武装团体。

国际人道法为武装冲突中的各方提供了一些基本规则,以确保平民不受不必要的伤害。

2. 国际人道法的主要原则国际人道法的主要原则包括区分军事目标和平民、禁止使用残酷、不人道或侮辱人格的手段、保护受到冲突影响的人员,尤其是妇女、儿童和弱势群体,以及允许和便利对战俘的善待。

这些原则旨在减少平民的伤亡和保护人的尊严,确保武装冲突尽量符合人道法的规定。

3. 战争犯罪的定义和类别战争犯罪是指在武装冲突中违反国际人道法规定的行为。

这些行为被认为是最严重的侵犯人道法的行为,包括:针对平民的袭击、使用禁止的武器(如化学武器和反人员地雷)、迫使平民参与敌对行动、对战俘进行虐待或杀害、强迫失踪人口或民众转移等。

这些犯罪行为都是严重侵犯人权和国际人道法的,需要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惩罚。

4. 国际法律对战争犯罪的规定国际人道法对战争犯罪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机制。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日内瓦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在国际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武装冲突中应遵守的基本规则。

此外,国际刑事法院和其他国际刑事法庭也负责追究战争犯罪的责任。

这些法律和机构一起构成了国际社会应对战争犯罪的体系。

5. 保护平民的挑战和措施尽管有国际人道法和相关机构的存在,但保护平民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当代冲突的特点之一是武装团体的非国家性质,他们不受国际法律的约束,容易逃避责任。

此外,错误的军事战略和缺乏意识也导致了平民的伤亡。

第十四章节武装冲突法

第十四章节武装冲突法
(5)禁止对平民施以体刑和酷刑 (6)禁止实行集体刑罚和扣为人质 (7)应给予平民以维持生活的机会 (8)非安全的绝对必要,不得拘禁 平民
(9)对妇女和儿童予以特殊保护
第五节 中 立
一、中立的概念
二、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 中立国的义务
自我约束的义务 防止的义务
→ 交战国的义务 容忍的义务
三、中立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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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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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 战争与和平法 → 两次海牙和平会议 → 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二、武装冲突法的几个概念
→ 武装冲突法的适用范围 → 战争状态 → 诉诸战争权 → 禁止使用武力
第二节 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 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与中立
→ 联合国安全体制与中立
1. 目的在于使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利 益保持平衡
2. 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但中立后则引起会相应法律问题
3. 一个国家选择中立地位的方式多 样
4. 战时中立不同于中立化 5. 战时中立不同于政治意义上的中 立、中立主义和不结盟
6. 是国家的地位,而不是个人或团 体的地位
3. 搜寻伤者、病者 4. 应尽速登记落于其手中的敌方伤、 病、死者之身份,并尽速转达上述人 员之所属国
5. 将死者分别埋葬和焚化之前,详细 检查尸体,以确定死亡
6. 应准许居民或救济团体自动收集和 照顾任何国籍之伤者、病者
1. 应将战俘拘留所设在比较安全的地带 2. 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禁止施以暴行、 恫吓、报复、人身残害或肢体残伤
3. 战俘应保有民事权利 4. 对战俘的衣、食、住要能维持其健康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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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14(武装冲突法)
武装冲突法是指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政府、武装集团或反对派组织之间使用武力的
情形下,规范冲突双方进行行为和实践的一套法律制度。

国际法第14卷中涵盖了与武装冲突相关的规则和准则。

该卷中的规则和准则旨在保护冲突中的平民和战争被迫害者,限制冲突中使用的武器
和方法,并确保捕获的战俘获得公正对待。

下面是该卷中一些重要规则的概述:
一、武装冲突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
规则1:本卷中的规则适用于国家间的战争、非国家间的冲突、国内冲突,以及整体、局部性冲突。

这些规则不适用于和平时期的情况。

二、区别对待原则
规则2:一切时候和所有的人,无视其地位和权力,都应受到如下待遇:区别对待、
尊重和保护。

战争期间的民众和战俘等享有国际人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三、武装冲突的暴力行为的规范
规则3:无论在战略上还是在策略上的决策,均应以最小化损害平民的原则为首要考虑。

在进行冲突行动时,必须尽一切可能减少对平民的威胁。

规则4:使用的武器必须限制在军事必需程度,并尽量避免平民伤亡。

使用任何超过
必需的武器和方法皆不被允许,特别是那些可能导致持久性和广泛性的影响的武器,例如
核武器和生物武器等。

规则6:无论何时,袭击平民、非作战人员、文化财产和宗教遗址均属于禁止性行为
并予以惩罚。

四、战俘的权利
规则8:所有俘虏必须平等地处理。

他们应受到适当条件下的安全、人道待遇、管教
和医疗保健。

规则9:所有俘虏均有公正审判的权利,且任何俘虏均不得受到酷刑、折磨或羞辱的
对待。

五、战地法庭
规则10: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双方有权成立独立的战地法庭,以审判所涉及的案件。

这些法庭须符合国际和国内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

六、人权保障
规则11:无论何时,平民和被捕者之间的强制移动均应得到尊重,尤其是当实施集体移民时。

所有移民必须使用公正、人道和非暴力的方法。

规则12:当遇到冲突时,所有人均应受到保护,无论他们的种族、国籍、信仰、政治意见、性别或地位如何。

总而言之,该卷的准则和规则提供了在武装冲突下行为规范和原则,强调了对平民、战俘、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时要求冲突各方必须在法律框架下面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这些规则的维持和应用必须得到各方的积极支持和遵守,以确保和平和国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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