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讲义7国际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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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组织

《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组织

《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组织(一)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1.国际组织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一般是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它通过政府间协议成立,具有常设的机构。

通常被赋予国际法律人格。

具体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其组织章程中。

一般地,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缔约能力;(2)派遣与接受常驻或临时的外交使团(节);(3)作出国际承认或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4)构成国际法中继承或被继承的主体;(5)提出国际索赔和承担国际责任;(6)召集国际会议、组织和参加国际交往,进行国际合作、解决国际争端;(7)享有某些特权和豁免;(8)其他还包括登记与保存条约,拥有自己的旗帜标志等。

2.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

(1)成员。

国际组织的成员一般可分为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两种:①正式成员。

正式成员有时又被分为参与创建该组织的原始成员和在组织成立后的纳入成员。

正式成员通常参加组织的全部活动并拥有完全的权利。

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个别情况下,经特别约定,也可以是某些特定的非主权实体或其他的国际组织。

在这种特殊安排下,具有某个国际组织正式成员资格的参加者并不因此而获得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②非正式成员包括准成员和观察员。

准成员也被称为联系会员,是被接受参加组织的活动,但因某些条件或原因,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成员。

准成员通常在组织的主要机构中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没有表决权。

观察员是有条件地被邀请或接受出席有关会议或参加某些活动者。

其主要职能是了解和咨询,不享有正式成员享有的表决权等权利。

观察员有时也被称为咨询会员。

有些是常设性的,但多数是每次会议时临时邀请或接受的。

(2)机构。

国际组织的机构由其职能和成员国约定而设立。

通常包括三个主要机构:①权力和决策机构。

通常称为大会、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等,一般由所有成员代表参加。

有些组织的该种会议是由成员国元首、首脑或部长组成或参加。

②执行机构。

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法

第八章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的目的,通过协议形式而创设的常设机构。

国际组织既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包括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即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为谋求合作,以实现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形式而创建的常设性机构。

国际组织法:是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存在与活动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联合国大会:职权最广泛的审议和建议机构安全理事会: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

秘书处:联合国的行政部门联合国专门机构:根据政府间协定成立的,并与联合国发生关系的全球性专门国际组织。

它们是专门性的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同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签订有关协定。

区域性国际组织(regional organizations):是指在相同地域内的国家或者虽不在相同地域内但以维护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与集团。

区域性国际组织处依据其宗旨和职权范围,可以分为一般性区域组织和专门性区域组织。

雅尔塔方式:即“大国否决权”(是当时社会现状的产物)。

安理会通过程序性事项的决议应以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通过程序性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议,应以9个理事国的表决权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

即任意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以否决非程序性问题的决议。

但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再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常任理事国也可以行使否决权,从而形成“双重否决权”。

为了防止否决权的滥用,宪章规定:关于和平解决争端及区域性办法或区域性机关提交解决争端的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简答题1、试述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知识点归纳

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知识点归纳

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知识点归纳国际组织和国际法是国际社会中至关重要的两个概念。

它们为国家之间的互动提供了规则和框架,并在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合作以及解决争端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的知识点进行归纳,并简要介绍它们的背景和功能。

一、国际组织的概念和分类国际组织是由各个主权国家或地区主权单位相互结合而成的,以解决共同问题、追求共同利益为目标的合作机构。

根据其功能和成员组成,国际组织可以分为政治性组织、经济性组织和专门性组织等。

例如联合国、欧盟、世界贸易组织等都是重要的国际组织。

二、国际组织的背景和重要性国际组织的产生背景主要是为了维护和平、促进合作以及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国际组织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它们为各个国家提供了一个平台,让各国可以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进行合作和交流,推动全球问题的解决。

三、国际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是各国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国际私法则是多个国家个人或者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非干涉原则、国际责任原则等。

四、国际法的来源和适用国际法的来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和普通原则。

国际法的适用原则主要有实体适用原则和直接适用原则。

实体适用原则是指国际法适用于国际关系中的主体,即国家和国际组织。

而直接适用原则则指国际法在国家法院中可以直接适用。

五、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的关系国际组织和国际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国际组织作为国家之间的合作机构,其活动必须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进行。

国际法为国际组织提供了规则和指导,确保其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国际组织也可以通过制定国际法规范和加强国际合作来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

六、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的案例分析通过实际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的作用和影响。

例如,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实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世界贸易组织在全球贸易规则的制定和争端解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法

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是指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进行交往的行为规范;是在平等基础上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的法律形式;是确立国家及其他国际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基础。

国际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

②关于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一些制度,例如:国际法上的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国家的基本权力义务、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等。

③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例如: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领事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

二、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故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在某种范围或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和支配下的个人间以及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故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②制定方式不同。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是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的,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故国家订立国际条约表现了国家的明示协议;国家长期的交往实践中确立国际习惯法的原则及制度表现了国家的默示协议。

*国内法是由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

③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具有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通过国家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处于各国之上的强制实施国际法的机关,尽管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但它们并无管辖权。

*国内法的实施是依靠国家的强制机关(军队、监狱、警察和法院)来强制实施和执行的。

《国际法与国际组织》

《国际法与国际组织》

《国际法与国际组织》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一、国际法的含义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它主要涉及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关系中具有法律人格的其他实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主体的多样性、法律渊源的多样性、法律效力的国际性以及强制力的相对不足。

二、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它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收法等。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密切,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三、国际法的实践发展国际法的实践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争端的解决、国际法律责任的确定、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等。

在这些方面,国际法不断地适应国际关系的发展,逐步完善。

四、国际法的理论发展国际法的理论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早期的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到现代的功能主义、批判法学等。

这些理论对国际法的性质、效力、适用等方面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丰富了对国际法的认识。

五、国际关系理论视野中的国际法从国际关系理论的角度看,国际法是国家间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产物。

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建构主义等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性质、作用和发展提出了不同的解释,为我们理解国际法提供了多元的视角。

六、国际法的特点国际法具有以下特点:主体的多样性、法律渊源的多样性、法律效力的国际性、强制力的相对不足。

这些特点使得国际法在调整国际关系、维护国际秩序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七、国际法行为体的基本要素国际法行为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个人等。

这些行为体在国际法中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承担不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八、国际法行为体的分类国际法行为体可以按照性质、地位、职能等方面进行分类。

不同类别的行为体在国际法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发挥不同的作用。

九、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法

第九章国际组织法⏹概述⏹国际组织的主要制度⏹联合国⏹专门性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第一节国际组织概述⏹一、国际组织的概念⏹凡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均可称为国际组织。

⏹上述定义表明,国际组织可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国际组织,既包括若干国家或其政府所设立的国际机构(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IGO ,如联合国、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欧洲共同体等)。

一、国际组织的概念(续)◆广义上的国际组织还包括若干国家的民间团体及个人组成的机构(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如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等)。

◆狭义上的国际组织则仅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签署国际协议而设立的机构。

◆国际法所着重研究的是这种严格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即若干国家或若干政府间的常设机构。

⏹二、国际组织的特征⏹1、国际组织主要是国家之间的组织,国际组织不能凌驾于国家之上。

⏹2、国际组织是国家为了国际合作而建立的,有其特定的合作目的。

⏹3、国际组织依国家间协议而创立,该协议即国际组织的组织章程。

⏹4、国际组织设有常设性机构。

⏹5、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三、国际组织的类型⏹1.以国际组织组成成员的性质分,可将国际组织分为政府间组织和民间组织。

⏹2.以国际组织成员的资格条件分,可将国际组织分成开放性的国际组织和封闭性的国际组织。

⏹3.以国际组织成员的地域特点分,可将国际组织分为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4.以国际组织的宗旨、性质和职能范围分,可将国际组织分为一般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

⏹5.以国际组织的权力与其成员国主权的关系分,可以国际组织分为国家间组织和超国家组织。

四、国际组织法●(一)国际组织法的定义●随着国际组织数量的急剧增加和其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的不断扩大,调整有关国际组织各种关系的规范、制度也逐渐形成了现代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国际组织法。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关键信息项:1、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2、国际法的主体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5、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6、国际人权法7、国际海洋法8、国际空间法9、国际环境法10、国际争端解决机制11 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其范围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领土争端、外交关系、国际贸易、国际人权保护等方面。

111 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自愿性和约束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平等性体现为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自愿性表示国家自愿遵守国际法;约束性则指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112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等不同阶段。

在古代,已有一些关于国家间交往的规则和惯例。

近代国际法随着欧洲国家体系的形成而逐渐发展起来,现代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不断丰富和完善。

1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实体。

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独立的主权和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121 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要素,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122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依据其组织章程享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能够在国际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同类型的国际组织具有不同的职权和法律地位。

13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国际法讲义

国际法讲义
2、调整对象: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3、制定: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
关。
4、实施:在国际法实施方面,国际争端解决的形式是国家自愿选择解决方式。
(三)、性质: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
(二)、产生:近代国际法,从1500年前后到20世纪初。
(三)、发展:现代国际法,从20世纪初起,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直到目前这个时期的国
际法。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一)、国际条约:现阶段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条约分类:
1、以缔约方数量为标准分为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2、以条约内容为标准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即确立一般国际规范的公约)。
关于联合国力,但《联合国宪章》关于战争与和平的规定例外,《联 合国宪章》可以为非成员国创设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习惯法:最古老、最原始、历史上长期占首要地位。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一)、概念
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家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特征
1、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
织。
2、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现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
(2)、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工具。
3、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区分合法和非法解决国际争端,进行国际裁判的法律标准。

07第七章国际组织法(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07第七章国际组织法(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3、行政机构:多称为秘书处。主要从事联系、信息交
换、内部管理等日常性事务性工作。秘书处根据章程, 聘任各国公民组成。受聘人员作为国际公务员,不代表 任何国家,仅以个人中立身份接受该组织指示,完成交 16 办的工作,并获得报酬。
四、国际组织的议事规则(p192) (一)会议制度 (二)表决程序 1、全体一致同意,也称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制。

三、国际组织的机构及职能(p190) 1、权力和决策机构:通常称为大会、代表大会、全体

会议等,一般由所有成员代表参加。有些组织的该种会 议是由成员国元首、首脑或部长组成或参加

2、执行机构:通常称为理事会、执行局或执行委员会,
它由部分成员国的代表依该组织的章程组成,负责相关 事项的执行和处理。其职能范围与工作方式依其基本组 织文件而各有不同。
的关系等,用以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对外关系的条约的法律规 范,成为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国际组织法",它是现代国际法的 重要组成部分。

(二)政府间国际组织,一般都设有一个由所有 成员国组成的全体大会为其最高权力机关。关于联大
决议,有争议但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大会以多数或一致通过 的那些直接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代表了一种普遍的法律信念, 它作为国际习惯的有力证据,在不同程度上具有阐明、确认或 宣示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 (三)国际组织承担着编纂国际法的职能。

(三)成员资格的取得(p188) (一)一般来讲,取得原始成员资格的程序比较简单。 有关国家只要参加了组织的创建会议或在建立组织的基 本文件上签了字,并在某一特定日期之前批准、接受或 加入了该组织章程,即取得原始成员资格。国际组织的 正式成员原则上只能是国家。特殊情况下,如单独关税 区可以作为WTO的正式成員。 (二)纳入新成员主要有两个步骤: 1.有关提出申请 2.审议核准。 (四)成员资格的丧失 1.自愿退出 2.开除 15 3.中止权利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组织法)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组织法)

第十三章国际组织法13.1 复习笔记一、国际组织的性质和法律人格1.国际组织的概念和类型(1)国际组织的概念国际组织已是今日国际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调整国际组织各种事项及活动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已形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极重要的分支——国际组织法。

凡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均可称为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有广义、狭义之分。

①广义上的国际组织,既包括若干国家或其政府所设立的国际机构,也包括若干国家的民间团体及个人组成的机构。

②狭义上的国际组织则仅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签署国际协议而设立的机构。

国际法所着重研究的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即若干国家或若干政府间的常设机构。

③严格意义上的国际组织的具体含义阐释如下:a.国际组织是一种跨越国界的多国机构。

b.它是由不同国家或其政府,或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机构。

c.它具有较完整的结构体系,拥有一个常设机关和经常性的工作地点。

d.它根据其组成分子之间的协议而设立。

e.它具有特定的目的或使命。

f.它在国际社会中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④作为国际法所着重研究的政府间组织,在国际法上具有以下基本特点:a.政府间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或其政府。

b.政府间组织的权利是由成员国授予的。

c.成员国主权平等是国际组织最基本的原则。

d.国家间的协议(章程)是政府间组织赖以建立和存在的法律基础。

(2)国际组织的类型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国际组织有以下几种主要的分类:①根据国际组织成员的性质分类,可分为民间组织与政府间组织凡是由国家或其政府组成的国际常设机构,均为政府间组织;凡是由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跨越国界的非官方联合体,均为国际民间组织。

②根据国际组织成员的地域特点分类,可分为全球性组织与区域性组织全球性(亦称世界性)组织是旨在向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开放,不问其地理位置及其他因素,用组织的法律形式聚合在一起,并寻求解决涉及整个国际社会各种有关问题的机构。

国际组织法概述

国际组织法概述

国际组织法概述什么是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国际组织的设立、职权、组织状况、运作和终结等相关法律规定。

国际组织法的发展和形成源远流长,其内容涉及到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与其成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国际组织法的重要意义在于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和解决国际争端。

通过对国际组织的法律规范,可以使国际组织在履行职能时遵守国际法的规范,确保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国际组织的种类国际组织是由主权国家根据一定的协定自愿组成的,其目的是为了共同实现特定的国际目标和任务。

国际组织的种类繁多,包括国际政治组织、国际经济组织、国际军事组织、国际社会组织等。

国际政治组织主要由政府间组织和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组织构成,如联合国、欧洲联盟等。

政府间组织指的是由各国政府签订协定建立的组织,其成员为主权国家。

而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组织则是指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共同组建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可以是国家和非政府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主要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它们的目的在于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

国际军事组织主要由军事同盟组成,如北约等。

国际社会组织则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国际行业组织,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足球联合会等。

国际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组织法是建立在国际法的基础上的,因此它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

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国际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在组织内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没有任何成员国可以凌驾于其他成员国之上。

合法性原则国际组织的设立和运作必须符合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

这意味着国际组织的活动和决定必须基于适用的国际法条款和组织章程,不能超越其职权范围。

成员国义务原则国际组织的成员国有义务遵守其所加入的组织的规则和决定。

成员国应履行其在组织内所承担的义务,并在国际组织框架内合作解决争端和实现组织的目标。

国际公法 第十章 国际组织法

国际公法 第十章 国际组织法

一、成员
能够和愿意致力于某一 组织的工作,被邀请或 接纳参加该组织的工作 的成员 完全成员
成员一律平等,但并不 意味其权利和义务必须 完全平等
(一)成员的 种类
观察员
成员
部分成员
并非为一国际组织的完 全成员,但在其参与的 在国际组织中只享 机构中,享有完全的权 有部分权利,承担 部分义务的成员 联系成员 利和义务
2.执行机构(executive organs) 国际组织一般都设有一个执行机构,一般 称为执行局(executive board)或理事会,也 有称为委员会的。 这种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最高决策机构 的决定,处理本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提 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 3.行政管理机构(administrative organs) 绝大多数国际组织都设有行政管理机构, 叫做“秘书处”,它是一个以秘书长 (Secretary-General)或总干事(DirectorGeneral)为首的常设机构。
2.国际组织责任的基础 国际组织国际违法责任的基础,是国际 组织的国际法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国 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因为责任是国际 人格的必然结果,是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权 利和义务的结果。独立的人格隐含着对发 生的活动承担责任。 (二)国际组织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国家的国际责任原则适用于任何国际 法主体,包括国际组织。
第十章 国际组织法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Law
本章重点: 国际组织的基本特征与法律人格 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和决议的效 力 国际组织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 任 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及其职权 区域性国际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 非政府国际组织与联合国的法律 关系
2.多数同意制(required majority) (1)简单多数(simple majority) 指有超过半数成员的同意票即可获得通过。 这主要用于程序性事项或其他不很重要的决 议。 (2)特定多数(qualified majority) 指要求达到一定比例的多数时议案才能通过。 所谓“特定多数”,通常情况下要求三分之 二多数。这种表决制多适用于重要问题或特 定事项的决议。 (3)多数加特定成员通过 指除了要求特定数目的多数之外,还要求包 括特定成员的同意票方可通过。这种表决制 为个别国际组织或机构所采用。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渊源国际法,简单来说,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规范的总和。

它旨在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例如,众多国家签署的《联合国宪章》就是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是在国家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视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而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如善意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通常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有效的政府以及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特征,它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的权威,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

主权国家有权制定自己的政策、法律,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然而,主权并非绝对,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也需要遵循国际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承认在国际法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新国家的产生、新政府的成立等都可能需要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承认。

承认具有政治和法律双重意义。

从政治角度看,承认表明对新实体的态度;从法律角度看,承认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继承则涉及到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不同情况下的转移。

例如,国家领土变更时,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可能会发生相应的继承。

四、国家的责任当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的义务时,就需要承担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道歉、赔偿、恢复原状等。

确定国家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二是该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义务。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例如,国际人权法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

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相对于国家来说是较为有限的。

个人在国际刑事法庭中可能会因严重的国际罪行受到审判,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六、领土领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底土。

领陆是国家领土的基本部分。

国际法讲义

国际法讲义

国际法讲义主讲人:简基松—国际法院(45分钟)同学们!上一次课我们学习了联合国的决策机构大会和执行机构安理会,这一次课我们接着学习联合国的司法机构――国际法院,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下国际法院的所在地――荷兰海牙和平宫)本次课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5个问题:(1)国际法院的建立;(2)国际法院的法官;(3)国际法院的当事方;(4)国际法院的管辖权;(5)国际法院的判决和咨询意见。

其中国际法院的当事方、管辖权问题是本次课的难点也是本次课的重点。

一、国际法院的建立(1)远古时代的调停。

要探究国际法院建立过程,远一点甚至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的调停。

调停虽然与国际法院是两种不同的解决争端的方法,但他们的共同点都是通过第三方的介入来解决争端。

因而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说调停是国际法院思路的开端。

(2)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建立了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对于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法学家们认为其实它既非“常设”,因为其仲裁,也非“法院”,因为它实际上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仲裁机构。

虽然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和国际法院是两种不同的争端解决办法,但两者的共同点是显而易见的,都是将争端交给公正的第三方来裁决。

从这个角度来看,离国际法院的目标越来越近了。

(3)国际常设法院。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22年国际联盟建立了国际常设法院。

国际常设法院的建立标志着真正的国际法院制度的建立。

它为后来的国际法院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国际法院。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联合国于1946年建立了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在国际常设法院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而一方面,很多制度来源于国际常设法院,另一方面,国际法院与之相比较更加完善。

这一点在后面的讲解中,我们将会看得很清楚。

二、国际法院的法官既然是法院,当然应该有法官。

这一点国内的法院和国际法院没有差别。

(1)法官组成。

国际法院是由15名独立法官(independent judges)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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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讲义7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法参考资料: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饶戈平:《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一节概述一、国际组织的形成和发展1、学者理论:Willian Penn(1644-1718):主张欧洲国家联合起来,各国按比例委派代表组成“欧洲议会”,由议会和平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在程序上,议会以2/3多数作出决议,以圆桌会议形式处理席次问题。

2、民间交往——政府间国际会议:Congree of Westphalia临时性议事组织(19世纪——国际会议的世纪)3、“欧洲协作” (欧洲协调,the Concert of Europe,1815——一战)1815年维也纳会议、1856年巴黎会议特点:宗旨是调整封建君主间平时的国际关系;定期举行会议——大国;形成新的议事规则。

3、国际行政联盟(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ve Union)国际电报联盟(1862年)、邮政总联盟(1874年)国际度量衡组织(1875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1885年)国际保护文化艺术作品联盟(1886年)特点: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常设机构; 改进了各种程序规则4、国际联盟:第一个普遍性的世界性的组织5、联合国(20世纪——国际组织的世纪)国际社会组织化1、数量增长;2、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和职能日益扩大;3、国际组织间的协调加强;4、使国家主权的保留范围相对缩小5、NGO作用增强6、使国际法的约束力增强,对国际法的影响力加大,国际组织执行行动的约束力在增强。

四、国际组织法律性质主体资格来源于成员国授权,是特殊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权利、行为能力受一定限制。

1、谈判、缔约权2、对外交往权3、承认与被承认权4、国际索赔权与国际责任5、特权与豁免五、国际组织分类1、一般性/专门性国际组织: 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2、政府间/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欧洲联盟、国际红十字会3、全球性/区域性国际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美洲国家组织4、开放性/封闭性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六、国际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一)成员创始成员和纳入会员1、完全成员:2、部分成员:2002年之前,瑞士参加国际组织的部分机关工作的成员3、联系成员(准成员):纳米比亚曾经是世界卫生组织的联系成员。

只有有限权利、义务的特殊成员享有出席会议、参加讨论的权利,无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不能在主要机关任职。

观察员:被邀请参加的非正式成员无发言权、表决权前南斯拉夫1950年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观察员,1959年成为联系成员,1966年成为正式成员。

(二)组织结构: 国际海底管理局1、最高权力机关:(议事和决策机关)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大会、首脑会议、部长会议2、执行机关:主管机关由最高权力机关选举产生,负责具体处理本组织承担的专门性问题,3、行政机关:管理机关司法机构:专门负责审议和处理法律问题或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国际争端。

(三)表决制度1、投票2、协商一致(Consensus)全体一致多数通过:简单多数、特定多数、特定多数包括特定会员的通过加权表决(Weighted-voting system )根据特定国际组织成员国的责任、贡献、利害关系等标准赋予成员国不同表决权的表决制度为加权表决制。

《欧洲联盟条约》:总票数为87票,特定多数为62票,少数否决为26票;各国间的加权票数分配是:法德英意各10票,西班牙8票,比利时、希腊、荷兰、葡萄牙各5票,奥地利、瑞典各4票,丹麦、爱尔兰、芬兰各3票,卢森堡2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一定数额且平等的基本投票权+根据各国向组织缴纳的份额计算分配加权票,每认购一个份额就增加一个投票权,基本票与加权票之和为该国的总投票权七、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法:用以调整政府间国际组织内部及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法律渊源:条约、习惯、国际司法组织判例、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国内法(与东道国关系)、国际组织决议。

第二节联合国参考书目:赵理海著:《联合国宪章的修改问题》许光建主编:《联合国宪章诠释》李铁城主编:《联合国的历程》贾永兴编译:《联合国及维和行动》盛红生著:《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法律问题研究》刘恩照著:《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国网站: http:// /doc/bb13841336.html,一、建立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第一次United Nations1944年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常任理事国1945年雅尔塔会议——雅尔塔方案1945年旧金山会议——联合国宪章1945年10月24日,宪章生效,联合国成立。

——联合国日二、宗旨(宪章第1条)1、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3、促进国际间有关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合作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中心。

三、原则(宪章第2条)1、会员国主权平等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不得使用武力或威胁5、对联合国依宪章的规定而采取行动尽力予以协助6、保证非会员遵守上述原则7、不得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国内管辖事项四、会员国1、创始会员国:51个参加旧金山会议或者以前签署《联合国家宣言的国家,签署了宪章并依法予以批准的国家。

2、纳入会员国:193个。

加入的程序:向秘书长申请——安理会“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审查报告——安理会审议与推荐——大会审议作出决议(2/3多数表决)。

3、新会员国的条件:国家、接受宪章义务、爱好和平、愿意并能履行宪章义务获得安理会的推荐和多数会员国的准许4、会员国的开除屡次违反宪章原则的会员国,大会可依安理会的建议,以2/3多数表决将其开除出联合国。

5、会员国权利的中止经安理会对其采取防止或强制行动的会员国,大会可根据安理会的建议,以2/3多数,中止其会员国权利。

权利的恢复,可由安理会单独撤销(中止),无须经过大会决议。

拖欠经费摊款,数额达到其前两年应缴总数的,丧失其投票权。

6、会员国的退出:1965年印尼五、大会(一)会议制度:1、常会:9月第三个周二开幕2、特别联大:秘书长经安理会或过半数会员国请求,或者某一会员国提出请求后经半数以上会员国同意,15天内召开特别会议。

1947年4月第一次:巴勒斯坦问题3、紧急特别联大:(联合国大会紧急特别会议)根据1950联合国大会决议中“团结促进和平”的有关条款设立的。

当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就影响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经安理会9个理事国或过半数会员国请求,24小时内可召开紧急特别会议。

1956年11月第一次:英法侵略埃及(苏伊士运河危机)。

(二)表决制度:一国一票1、重要问题: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决定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议,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之选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对于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之准许,会员国权利及特权之停止,会员国之除名,关于施行托管制度之问题,以及预算问题。

2、一般问题:简单多数3、有时协商一致(三)组织机构1、主席1人、副主席21人七个委员会:(1)政治与安全(2)经济与财政(3)社会人道和文化(4)非殖民化(5)行政与预算(6)法律(7)特别政治两个程序委员会:总务委员会、全权证书委员会常设性委员会:行政与预算咨询委员会、会费委员会(四)职权:审议和提出建议的机关,广泛职权但决策权小。

涉及联合国内部管理问题,有决策权。

六、安理会(一)组成:15个理事国,主席任期一个月。

(二)表决程序:大国一致原则——雅尔塔公式弃权不妨碍通过双重否决权《宪章》27条:安理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

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52条第3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30条如有代表提出程序问题,主席应立即宣布他的裁决。

对其裁决如有异议,主席应将其裁决提交安全理事会立即作出决定。

裁决非经推翻(9个理事国),仍为有效。

否决权的限制:第6章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定,常任理事国如为当事国,不得参加投票。

(三)职权:1、和平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宪章》第6章对于任何争端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2、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宪章》第7章安理会是联合国维持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

第39条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41条及第42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七、联合国其他机关1、经社理事会2、托管理事会:随着联合国的最后一个托管领土帕劳于1994年10月1日取得独立,托管理事会于1994年11月1日停止运作。

理事会1994年5月25日通过决议,决定修改其议事规则,取消每年举行会议的规定,并同意视需要举行会议——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作出决定,或理事会多数成员或大会或安全理事会提出要求。

3、国际法院4、秘书处:秘书处由在联合国纽约总部和世界各地工作的全体国际工作人员组成,从事联合国各种日常工作。

秘书处为联合国其他主要机关服务,并执行这些机关制定的方案与政策。

八、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根据政府间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通过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协定,从而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1、政府间国际组织。

2、专门性。

3、通过与经社理事会协定与联合国建立法律联系。

4、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附属机构。

联合国其他相关问题:一、联合国的改革问题:第108条本宪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之表决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之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

第109条一、联合国会员国,为检讨本宪章,得以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之表决,经安全理事会任何九会员国之表决,确定日期及地点进行全体会议。

联合国每一会员国在全体会议中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表决所建议对于宪章之任何更改,应经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发生效力。

三、……二、集体安全制度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之集体办法(collective measures),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行为之破坏……集体安全保障(collective security):包括对立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相互承诺不使用武力,当一国违背其承诺侵略他国或破坏和平时,其他国家将共同对抗侵略国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制度。

—(日)松井芳郎1、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2、允许受到侵略的国家进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3、授权安理会对侵略行为采取强制执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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