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戏剧发展公益补贴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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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戏剧发展公益补贴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首都戏剧文化城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东政发〔2009〕15号)精神,设立东城区戏剧发展公益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公益资金)。为规范和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东城区开展戏剧活动及实施戏剧项目的团体、剧场、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公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监管、定向使用,公益扶持、市场运作,专家参与、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到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专款专用、讲求效益,并接受区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公益资金来源:五年内,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用于推动戏剧事业发展。

第五条公益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戏剧品牌活动打造。开展城市之间戏剧展示互动,鼓励国际戏剧演出交流,参与举办国内、国际戏剧高峰论坛,

支持戏剧评比表彰,逐步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戏剧品牌活动。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二)宣传推介和氛围营造。围绕主要戏剧活动,组织策划户外公益宣传广告,营造城市戏剧环境;利用新闻宣传媒介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戏剧东城品牌形象;通过设定标识、制作宣传品等方式,广泛深入推广戏剧东城理念。每年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举办公益性戏剧普及活动。举办戏剧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等公益戏剧活动,对于深入社区、学校和驻区单位开展交流、辅导和演出活动的戏剧团体和个人,根据受益人次给予一定数量的补贴;举办校园戏剧展演活动,推动校园戏剧文化的繁荣;支持以青年湖话剧主题公园、地坛八区奥运文化广场为阵地,举办戏剧大舞台等公益戏剧演出;奖励举办公益演出,根据观众人次给予相应补贴。每年不超过30万元。

(四)提高现有剧场的利用率。根据剧场当年演出剧目数量、质量和场次与上年相比的增长情况,经综合评审认定,对表现突出的区域内剧场按10%-15%的比例每年给予

5-10万元奖励性补贴,鼓励现有剧场提高使用效果。每年不超过40万元。

(五)奖励优秀剧目。获奖剧目要坚持正确导向,努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

合,能为广大观众带来美好精神享受。对于具有较高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剧目,经过东城区戏剧艺术专业指导委员会评审,东城区戏剧建设促进委员会批准,对在东城区域内首演且年度在东城区演出达20场以上(含)的优秀新创剧目,给予每部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在东城区域内年度演出达40场以上(含)的经典剧目,给予每部不超过8万元的奖励;对于驻区院团出品的剧目,在东城区域内年度演出20场(含)以上,获得国家级重要奖项的,特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重要奖项的,特别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不超过70万元。

(六)吸引戏剧名人工作室入驻东城区。对于到东城区创业发展的戏剧名人购置或租用工作室,给予贷款贴息或15%的租金补贴。每年不超过30万元。

(七)用于东城区戏剧建设促进委员会为项目的申报、遴选、评审论证工作所发生的管理经费,原则上不突破公益资金的3%。

(八)用于其他有利于首都戏剧文化城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六条上级有关部门拨付的公益资金,按照有关项目要求规范使用。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项目申报时间:每年1月5日至31日和7月5日至31日。其中,1月5日至31日,项目单位集中申报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额度以及本年度上半年需要安排的项目资金额度;7月5日至31日,项目单位集中申报本年度下半年需要安排的项目资金额度。临时性项目经东城区戏剧建设促进委员会办公室确认,主管领导批准后申报。

第八条项目申报方式:项目单位从东城区文化委员会网站下载项目申报书,在规定日期前填写并将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提交东城区戏剧建设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项目申报书填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具体内容应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支出预算明细、项目采购方式、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相关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东城区戏剧建设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对项目申报书进行整理、审核、汇总,于每年2月、8月分两次组织东城区戏剧艺术专业指导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补助项目和资金额度的意见建议,报东城区戏剧建设促进委员会认定,经东城区戏剧建设促进委员会主管领导批准后,东城区戏剧建设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制公益资金用款计划并报东城区财政局执行。

第四章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条公益资金原则上在项目取得相应进展或成效后拨付。东城区财政局根据东城区戏剧建设促进委员会确定项目的评价意见和资金补助额度,按照东城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本年度需要安排的项目资金额度,经东城区戏剧建设促进委员会同意,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拨付。具体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对于不符合财政直接支付条件的项目,由东城区财政局采取授权拨付的方式,拨付至东城区戏剧建设促进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转拨至项目单位。

(二)对于符合财政直接支付条件的项目,由东城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按合同规定直接将资金拨付到供应商。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公益资金执行情况信息反馈制度。东城区戏剧建设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控。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东城区戏剧建设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项目或项目单位同时符合东城区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从优选择一个优惠政策支持,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有效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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