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再融资审核财务知识问答(附详细答案)
再融资审核财务知识问答目录问题1、关于财务性投资的监管要求 (1)问题2、关于现金分红指标的计算口径 (2)问题3、关于现金分红的监管要求。
(2)问题4、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后申报再融资的有关要求 (3)问题5、关于累计债券余额的计算口径 (4)问题7、关于募集资金投向的总体监管要求 (5)问题8、关于募投项目预计效益的披露要求 (7)问题9、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审核要点 (8)问题10、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管要求 (9)问题11、关于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的监管要求 (10)问题12、关于最近一期业绩大幅下滑的审核要点 (11)问题13、关于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审核要点 (12)问题14、关于资产评估的审核要点 (14)问题15、关于大额商誉减值的计提 (16)问题16、关于类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 (17)问题17、关于非公开发行方案构成以国拨资金转增股本的监管要求 (17)问题1、2017年2月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明确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请问如何把握。
答:(1)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或投资各类产业基金、并购基金;购买非保本保息的金融产品;投资与主业不相关的类金融业务等。
对于非金融企业,此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曰前六个月内投资金融类企业的,亦视为财务性投资。
申请人应结合发展战略、现有主业、投资目的、投资期限等论述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2)公司再融资董事会决议日时,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例如已经公告未来要做的财务性投资)财务性投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量。
在满足前述条件下,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
(3)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主要是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者虽然投资期限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使用。
IPO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规定
文章一、IPO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规定1、主板【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三十九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四十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2、CDR《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11号)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若创新企业确实无法事先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保荐人应对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进行调查,分析募集资金数量是否与创新企业规模、主营业务、实际资金需求、资金运用能力及业务发展目标相匹配,分析募集资金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再融资1、主板【第163号令】《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2)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4)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5)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报告 股东大会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报告股东大会
尊敬的股东们:
感谢各位股东对我们公司的支持和关注。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将在下个月举行股东大会,届时将向各位股东详细汇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我们公司于去年成功完成了一轮募集资金的活动,共计筹集了XXX 万元。
这笔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研发投入:我们将XXX万元用于研发新产品和改进现有产品。
这一部分资金主要用于人员招聘、设备购置以及研发费用等方面,旨在提高我们的技术竞争力和产品质量。
2. 市场推广:XXX万元被用于市场推广活动,包括广告宣传、展会参展、渠道拓展等。
这有助于提升我们的品牌知名度,扩大市场份额。
3. 运营支出:XXX万元用于公司的日常运营支出,包括员工薪酬、办公设施租赁、物流配送等。
这有助于公司的正常运转和业务的顺利进行。
在使用资金的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守了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了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障。
我们也对使用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和监督,以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规。
在此次股东大会上,我们将向各位股东展示详细的资金使用报告,包括具体的支出明细和效果评估。
我们欢迎各位股东提出任何问题和建议,以便我们更好地改进和完善资金的使用。
再次感谢各位股东的支持和信任。
我们将继续努力,为公司的发展创造更好的业绩和价值。
谢谢!
公司董事会。
再融资审核财务知识问答(附详细答案)
再融资审核财务知识问答目录问题1、关于财务性投资的监管要求 (1)问题2、关于现金分红指标的计算口径 (2)问题3、关于现金分红的监管要求。
(2)问题4、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后申报再融资的有关要求 (3)问题5、关于累计债券余额的计算口径 (4)问题7、关于募集资金投向的总体监管要求 (5)问题8、关于募投项目预计效益的披露要求 (7)问题9、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审核要点 (8)问题10、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管要求 (9)问题11、关于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的监管要求 (10)问题12、关于最近一期业绩大幅下滑的审核要点 (11)问题13、关于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审核要点 (12)问题14、关于资产评估的审核要点 (14)问题15、关于大额商誉减值的计提 (16)问题16、关于类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 (17)问题17、关于非公开发行方案构成以国拨资金转增股本的监管要求 (17)问题1、2017年2月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明确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请问如何把握。
答:(1)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或投资各类产业基金、并购基金;购买非保本保息的金融产品;投资与主业不相关的类金融业务等。
对于非金融企业,此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曰前六个月内投资金融类企业的,亦视为财务性投资。
申请人应结合发展战略、现有主业、投资目的、投资期限等论述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2)公司再融资董事会决议日时,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例如已经公告未来要做的财务性投资)财务性投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量。
在满足前述条件下,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
(3)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主要是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者虽然投资期限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使用。
再融资财务审核关注重点及主要问题 80分
一、单项选择题1.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a)批准不得改变。
A. 股东大会B. 董事C. 高管D. 监事2.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相关要求,超过本次募集金额(d )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A. 20%B. 15%C. 25%D. 10%二、多项选择题3. 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好利润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主要包括(abcd )。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披露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及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B. 披露公司是否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如有,应当进一步披露计划的具体内容、制定的依据和可行性C. 披露公司章程(草案)中利润分配相关内容D. 披露董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情况以及相应的规划安排理由等信息4.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包括(acd)。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B. 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C. 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D. 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5.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的描述,正确的是(acd)。
对前次募集资金是否基本使用完毕的理解
对前次募集资金是否基本使用完毕的理解理解前次募集资金是否基本使用完毕通常涉及审查相关财务报表和财务信息。
以下是一般步骤:
查阅财务报表:阅读公司的财务报表,特别是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这些报表提供了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详细信息。
关注资金流动:关注现金流量表,特别是投资和运营活动的部分。
这能帮助了解公司是如何运用资金的,以及是否有大额支出或投资。
审查财务陈述:阅读管理层对财务状况的陈述。
公司的管理层通常在财务报告中提供对公司业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评论。
分析资产负债表:观察资产负债表,特别是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
如果公司有足够的流动资产来支付短期负债,可能表明前次资金还未用尽。
关注重大事件:寻找与公司相关的任何重大事件或公告,例如新项目、合并收购、资产购置等。
这些事件可能会对资金的使用产生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般性的方法,具体情况可能因公司而异。
如果有特定公司或行业的信息,可以提供更详细的分析。
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模板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模板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尊敬的各位投资人:感谢您们对我们公司的支持和信任。
我们在此向您们汇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总额我们公司在上一次募集中共获得资金100万元。
二、资金使用情况1. 研发费用我们公司将50万元用于研发费用,主要用于新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升级。
我们的研发团队在过去的一年中取得了显著的进展,我们已经成功开发出了一款新产品,并且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反响。
同时,我们也对现有产品进行了技术升级,提高了产品的性能和竞争力。
2. 生产设备更新我们公司将20万元用于生产设备更新,主要用于购买新的生产设备和维修旧设备。
这些设备的更新和维修,使我们的生产效率得到了提高,同时也提高了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
3. 市场推广费用我们公司将20万元用于市场推广费用,主要用于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
我们的市场推广活动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好评,我们的产品销量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
4. 其他费用我们公司将10万元用于其他费用,主要用于办公设备和人员培训等方面。
这些费用的支出,使我们的办公环境更加舒适和高效,同时也提高了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三、资金使用效果通过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我们公司取得了以下的效果:1. 新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升级,使我们的产品线更加丰富和完善,同时也提高了产品的性能和竞争力。
2. 生产设备的更新和维修,使我们的生产效率得到了提高,同时也提高了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
3. 市场推广活动的开展,使我们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得到了提高,同时也提高了产品的销量和市场份额。
4. 办公设备和人员培训的支出,使我们的办公环境更加舒适和高效,同时也提高了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四、未来计划我们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推出新产品和技术,提高产品的性能和竞争力。
同时,我们也将继续加强生产设备的更新和维修,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我们还将继续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公司在进行募集资金的过程中,必须定期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提交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这一举措旨在确保募集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同时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监督性。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报告内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包括详细的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包括资金投入的项目、使用金额及具体用途等。
此外,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以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报告形式: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通常以书面形式提交,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报告的格式可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
同时,公司还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报告,以提高效率和便捷性。
3.提交时间: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提交时间通常由公司自行确定,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
一般来说,公司应在募集资金使用完成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交报告,以便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及时了解资金使用情况。
具体的提交时间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但必须在合理且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4.报告审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通常需要经过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
这样可以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保证投资者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有一个客观的评估。
审计过程中,审计机构将对公司的账目和相关证据进行检查和核实,并出具审计报告。
5.报告披露: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向所有投资者和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披露。
这样可以让投资者及时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并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监管机构也可以通过报告的披露来对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总之,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对于维护募集资金的合规性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编制报告,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及时性。
只有这样,才能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感,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管理水平。
川大智胜: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2011-03-01
证券代码:002253 证券简称:川大智胜公告编号:2011-009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本公司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说明如下: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51号文核准,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6月11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1,3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4.75元。
截至2008年6月16日止,公司共募集资金19,17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71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17,465.00万元。
截止2008年6月16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以“川华信验(2008)3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2008年7月14日,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成都人民中路支行、中国银行成都双流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在上述两家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财务收益,公司在上述两家银行开设了定期存款专用账户;公司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存款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以较低者为准),银行应当以电子邮件和邮寄方式知会保荐代表人,同时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300246宝莱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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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详见附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未变更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1,500.02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出具了“大华核字[2020]008280 号”《广东宝莱 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公司监事会、独立董 事及保荐机构均出具了明确同意意见。上述先期投入资金 1,500.02 万元已于 2020 年 11 月置换完毕。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不存在将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 让的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的对照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 情况不存在差异。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
2 补充流动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
59,020,000.00 59,020,000.00 59,022,410.44 59,020,000.00 59,020,000.00 59,022,410.44
2,410.44 不适用
合计 ---
---
212,677,452.82 212,677,452.82 84,008,097.04 212,677,452.82 212,677,452.82 84,008,097.04 -128,669,355.78
招商证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一、编制基础本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编制的。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到账时间和存放情况经本公司2015年6月11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735号《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核准,截至2016年10月7日止,本公司已完成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的工作,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港币12.00元,共发行891,273,800股,收到募集资金合计总额为港币10,695,285,600.00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合计折合人民币260,880,864.89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折合人民币8,947,439,178.14元,其中新增实收资本(股本)折合人民币891,273,800.00元,新增资本公积折合人民币8,056,165,378.14 元。
上述H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报告号为"XYZH/2017BJA90300"的验资报告。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在H 股募集资金净额的基础上取得利息收入折合人民币85,085,188.54元(包括利息收入港币29,058,681.34元、人民币59,059,200.31元,扣除银行手续费港币4,239.14元、人民币400.00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按实际结汇情况和使用情况,本公司累计使用H股募集资金合计折合人民币9,002,855,700.00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H股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余额分别为港币15,881,896.27元和人民币94,823,920.31元,按当日港币兑换人民币中间价汇率折算,上述H股募集资金银行账户合计余额折合为人民币109,050,605.34元,其中包括上述H股募集资金银行账户利息收入折合人民币85,085,188.54元。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pdf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410229号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园林”)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本鉴证报告仅供棕榈园林申请发行证劵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棕榈园林申请发行证劵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文件一起上报。
二、董事会的责任棕榈园林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编制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棕榈园林董事会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
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棕榈园林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棕榈园林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姜干中国注册会计师:刘薇中国·上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本公司将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和资金到账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0】650号”文核准,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0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发行价格为45.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3.50亿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78,655,227.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271,344,773.00元。
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
证监发行字[2007] 500号关于发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通知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为规范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我会制定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2001年4月10日证监公司字[2001]4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1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保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前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相关规定出具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第四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以及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至少应当— 2 —包括初始存放金额、截止日余额)。
第五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通过与前次募集说明书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披露内容进行逐项对照,以对照表的方式对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项目中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或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分(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分(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并应立即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七条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集中管理,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
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但开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尊敬的董事会:本报告是对贵公司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一、鉴证目的本报告的目的是对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进行鉴证,以确保该报告呈现的信息真实、准确,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鉴证范围本报告的鉴证范围包括:1. 对贵公司在前次募集资金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2. 对贵公司在前次募集资金中的收入、支出等财务信息进行审查。
三、鉴证方法及程序本报告使用的鉴证方法主要包括:1. 核实收入和支出的准确性:本报告使用抽样检查的方法,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所有支出进行检查,并通过检查数据,检验资金支出的准确性。
2. 检查资金流转情况:本报告详细审查了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流转情况,包括资金进出、支付和收入等情况,并核实了这些信息的准确性。
3. 检查资金使用的合规程度:本报告检查了贵公司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中的合规性,包括资金使用的流程、程序和资金用途的审批过程。
本报告的鉴证程序如下:1. 审阅相关资料,包括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支出支付凭证等。
2. 进行实地检查,了解资金使用情况的具体情况。
3. 根据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并鉴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4. 根据鉴证结果,编写鉴证报告。
四、鉴证结论在对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鉴证的过程中,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1. 贵公司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方面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使资金的使用合规有效。
2. 我们审查了所有支出支付凭证,并结合实地检查数据,确认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资金流向都符合财务报告所述。
3. 我们注意到,贵公司的财务报告准确、清晰,符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规要求。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得出结论:贵公司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方面,财务报告可作为真实、准确反映贵公司当时资金状况情况的依据,无需任何调整或更改。
五、鉴证结论保留本报告仅基于我们在鉴证过程中所审查的数据,和我们的专业判断所得到的结论。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明确监管要求如下: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三、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四、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六、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规则汇编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规则汇编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包括:《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二者分别适用不同的情形。
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规则要求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注意事项:要点1:审议要求各有不同上交所明确《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则未作明确规定,通常由董事会审议即可;实务中,沪深两市均有部分上市公司会选择将《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次募集资金报告》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要点2:鉴证报告均需出具,具体要求存在差异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前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前次募集资金报告》的鉴证报告需由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相关规定出具,出具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均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要点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需要关注具体要求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报告》的核查意见除深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外;规则层面未对其作出进一步规定;实务中,沪深两市均有部分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对《前次募集资金报告》发表核查意见。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募集资金使
大众交通大众交通((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三)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第五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
关于发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为规范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我会制定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2001年4月10日证监公司字[2001]42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doc关于发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通知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为规范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我会制定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2001年4月10日证监公司字[2001]4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保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前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相关规定出具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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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发行字[2007] 500号
关于发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规定》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我会制定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2001年4月10日证监公司字[2001]4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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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保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前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相关规定出具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第四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以及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至少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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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初始存放金额、截止日余额)。
第五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通过与前次募集说明书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披露内容进行逐项对照,以对照表的方式对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项目中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或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单独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涉及金额及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变更原因、变更程序、批准机构及相关披露情况;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存在差异的,应说明差异内容和原因。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单独说明在对外转让或置换前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投资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置换进入资产的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权属变更情况、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效益贡献情况)。
临时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单独说明使用闲置资金金额、用途、使用时间、批准机构、批准程序以及收回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的,应说明未使用金额及占前次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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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总额的比例、未使用完毕的原因以及剩余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
第六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通过与前次募集说明书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预测的相关披露内容进行逐项对照,以对照表的方式对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最近3年实现效益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项目、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投资项目承诺效益、最近3年实际效益、截止日累计实现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并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明确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应说明原因,并就该投资项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作定性分析。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的收益低于承诺的累计收益20%(含20%)以上的,应对差异原因进行详细说明。
第七条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对该资产运行情况予以详细说明。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权属变更情况、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以及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第八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将募集资金实际使用— 4 —
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做逐项对照,并说明实际情况与披露内容是否存在差异。
如有差异,应详细说明差异内容和原因。
第九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均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2001年4月10日证监公司字[200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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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参考格式)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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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参考格式)
单位:
注1:投资项目承诺效益各年度不同的,应分年度披露。
注2: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是指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
至截止日期间,投资项目的实际产量与设计产能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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