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审批办法-有关中药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规定

新药审批办法-有关中药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规定
新药审批办法-有关中药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规定

关于审批管理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规定

一、分类

第一类:

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新发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

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第二类:

中药注射剂;

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体内的制取物及其制剂。

第三类:

新的中药制剂;

以中药为主的中西药复方制剂;

从国外引种或引进养殖的习用进口药材及其制剂。

第四类: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

国内异地引种和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

第五类:

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

二、研究的内容

根据药材和制剂各自不同要求,新药研究的内容,药材应包括来源、生态环境、栽培(养殖)技术(包括加工炮制)、性状和组织特征;药材的理化性质、

农药残留量、重金属、砷盐及检验方法等。制剂应包括处方、剂型、生产工艺、理化性质、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剂量、稳定性等。新药研究都应对药理、毒理、临床研究、药品质量标准草案及所需对照品等提出研究资料。

三、质量标准

1.包括临床研究用药品的质量标准和生产用药品的质量标准。其所需资料和要求详见附件一、二、三、七、八、九、十。

2.不同单位研制同一药品,若质量标准不同,在申报生产或试行标准转正时,贯彻择优的原则,采用方法先进,水平较高者。

3.对第一、二类及易变质新药实行使用期限。研制单位须对申报的新药进行系统、全面的稳定性考察,根据试验结果提出使用期限。在该药试行标准转正的同时审定正式使用期限(不超过五年),并附有对该药稳定性考核资料及对使用期限的修订意见。如在使用期限内,经检验发现产品不合格,若与稳定性有关的,应由生产单位对使用期限重新提出申请,送药典会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4.药典委员会在审定标准中,可根据需要,另行组织有关药检等单位进行技术复核和协调。所需样品和费用由生产单位负责提供。

5.质量标准中所需要的对照品及有关资料,由研制单位起草和提供。在质量标准试行期间,对照品暂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负责审核并提供。

6.在试行标准转正的同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将对照品及其审核意见和有关资料转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复核标定。该新药的正式标准颁布执行后,对照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提供。

四、审批和再次转让

1.第三类新药根据情况也可批准为试生产。

2.国家药典收载的成药品种和卫生部批准的新药,凡只改变剂型而制法无质的改变者,例如散剂改为胶囊、片剂改为冲剂等,且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与原标准一致的属第四类新药管理,可免做临床验证,但在质量标准上要求有新的提高,增加理化检测指标等。此类新药经卫生厅初审后,径送药典会审核标准,报卫生部批准。(报送第四类药品要求的全部资料)。

3.国内异地引种和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由引种(家养)单位和生产主管部门一起申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核批准,抄报卫生部备案。

4.对确有保密价值的特殊品种,根据需要可由卫生部直接受理组织审批。

5.已经批准生产的新药,在标准未转为正式标准前,不得再次转让。

6.研制单位如需再次申请转让,应按有关规定申请“新药证书”副本。一个副本只能转让一次。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给批准文号的同时,应在副本上注明“该药已转让给×××生产单位”字样。

五、本规定修改及解释权属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其它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解释。

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药材申报资料项目

1、名称及命名依据(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拉丁名)。选题的目的与依据,文献古籍、经验或现代有关该品种研究等情况的综述。

2、中药材的来源及其鉴定依据,主要产地,药用部位。

3、生态环境、生长特征、栽培或培殖技术,产地加工和炮制方法等资料。

4、药材性状、组织特征、理化性质等研究资料(方法、数据、附图和结论)及文献资料。

5、根据中医药理论和经验提供的有关依据。

6、与功能主治有关的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7、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8、动物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9、动物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2、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3、临床研究用药材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14、药材的初步稳定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按质量标准有代表性三批样品及其检验报告书,并提供原动、植、矿物标本,引种(养)药材还需同时提供原产地的动、植、矿物标本,引种(养)药材还需同时提供原产地的动、植、矿物标本各二份(包括带花、果、种子等鉴定特征)。每批样品数量应为全检需要量的三倍。

16、拟进行临床研究计划及供临床医师参阅的临床前药理、毒理研究结论综述。

17、药材的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对照品及有关资料(留作初审单位审核用)。

18、药材的稳定性试验资料、结论和有关文献资料。

19、按质量标准有代表性样品至少三批及其检验报告书,并提供原动、植、矿物及引种(养)药材原产地的动、植、矿物标本各二份(包括带花、果、种子等鉴定特征)。每批样品数量至少应为全检需要量的三倍。

20、临床研究负责单位整理的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并附各临床研究单位的临床报告等资料。

21、药材包装材料的性能、规格的设计样稿和说明。包装上必须附有品名、贮藏、质量合格标志、产地、调出单位和日期等内容。

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和部位,以人工方法在体内的制取物等要求同《制剂申报资料项目》中的第21项。

药材申报资料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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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项目|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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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编号|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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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制剂申报资料项目

1、名称及命名依据(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

2、选题目的与处方依据,文献古藉、经验或现代有关该品种研究等情况的

综述。

3、处方组成和根据中医药理论及经验对处方的论述。

4、制备工艺及其研究资料。

5、与质量有关的理化性质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6、与功能主治有关的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7、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8、动物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9、动物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2、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3、临床研究用药的原料(药材)和成品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14、临床研究用药品的初步稳定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临床研究用样品及其质量检验和卫生标准检验报告书(样品数量至少应为全检需要量的三倍)。

16、拟进行临床研究(试验或验证)的计划及供临床医师参阅的临床前药理、毒理研究结论综述。

17、生产用药品原料(药材)和成品的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对照品及有关资料(留作初审单位审核用)。

18、药品的稳定性试验资料、结论和该药品使用期限的有关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19、连续生产的样品至少三批(中试产品),及其质量检验和卫生标准检验报告书(样品每批数量至少应为全检需要量的三倍)。

20、临床研究负责单位整理的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并附各临床研究单位的临床报告等资料。

21、药品包装材料的性能、规格及标签的设计样稿和说明。产品使用(试用)说明书样稿,包括药品名称、规格、主要组分(成分)、中医药理论或基础实验的阐述、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贮藏、使用期限、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特殊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志必须在包装及使用说明上明显表示。

制剂申报资料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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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项目|新药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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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编号|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

第五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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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分类申报资料的说明与注释

1、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系指根据该药材的特性和主要组份用人工方法制得而成的产品,如人工牛黄、人工麝香等。制成品的处方组成包括各组分的名称、配比和制成量,制备工艺包括各组份的制备、加工和成品配制全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并同时报送有关的试验方法、数据及所原药材对比的药理、毒理、理化、临床研究等资料。

2、新发现的中药材系指无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中药材。含从国外引种、引进非我国习用的药材、新的菌类药材(包括已有法定标准的菌类药材经人工发酵制得的菌丝体或菌丝体与发酵产物等的混合物)及国内外有文献记载的天然药物作中医用药者。

3、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份系指提取的单一化学成份,须按中医理论指导临床用药。该品及其制剂除按第一类要求申报资料外尚需补以下几个项目:

(1)确证其化学结构,提供其化学、物理全面研究资料(包括数据、图谱等)及有关文献资料。

(2)药代动力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3)生物利用度或溶出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4、中药注射剂的组份可以是有效成份或有效部位、单方或复方等。除复方中的药材可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外,其它组份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

准,并附上该组份(药材)的第1、17、18项资料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件(复印件),如组份未制订标准的,须按相关类别报送有关资料,并随制剂一起上报审定。注射剂的主要成分必须基本清楚。

5、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如果历代本草有记载,必须详细提供本草的年代、版本及有关记述。

6、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系指提取的非单一化学成份,如总黄酮、总生物碱、总提取物等。

7、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体内的制取物,如培植牛黄、引流熊胆等。

8、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体内的制取物和引种(养殖)药材,申报资料中的3、4、6、7、8、9、17、18项的研究应与原药材作对比试验。其临床试验要求,根据其对比试验而定。(从国外引种(养殖)的习用进口药材系指已有我国进口药品标准的药材)。

9、新的中药制剂,系指国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均未收载的制剂。其处方中的组份均应符合法定药品标准。复方制剂中若含有未制定药品标准的药材应先制定其省级质量标准,按照(药材申报资料项目)的第1、2、3、4、5、6、7、8、9、17、18、19项的要求报送资料,其资料随制剂一起上报;若处方中的药材已制定省级药品标准的,须附上该药材的第1、17、18项资料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件(复印件)。单方制剂中的药材若为省级药品标准的,必须补报相应资料,并同省级药品标准资料,按三类药材的要求整理后与制剂一并上报,如符合要求,该药材可作为国家药品标准认可。不论是单方或复方,除药材外的其它组份,如果未制定药品标准的,须按相应类别报送有关资料并随制剂一起上报审定。

10、传统古方、验方制剂属第三类新药管理。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免报申报资料6、9项,但在质量标准上要求有新的提高,增加理化检测指标。

(1)处方中不含毒性药材及无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2)处方(包括药味和剂量)必须与原处方完全相同,并全部药味为药典收载品种;

(3)生产工艺必须完全一致;

(4)若为古方(系含清代及清代前文献古籍所收载的方药)必须详细提供古代文献的年代、版本及有关记述的复印件。

若为验方(系清代后的方药)除具备以上(1)、(2)、(3)外还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1)验方提出者系具有三十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丰富,并在当地享有一定名望的中医大夫;

(2)该方药经多年临床应用,疗效确切,群众公认的好药;

(3)提供100例以上符合中医理论的临床用药资料。

(4)持有所在省卫生厅(局)对以上情况的证明。

11、以中药为主的中西药复方制剂,须遵照中医药理论指导临床用药。除按要求的申报资料外,尚需报送该组方中的中药、西药、制剂三者在药效、毒理、临床等方面的对比试验研究等资料及文献资料。

12、改变剂型的药品(如是其它剂型改为注射剂的,按注射剂的要求报送资料),除按规定报送资料外,还应提供原剂型的工艺、质量标准资料及新剂型与原剂型在制备工艺、剂型、质量标准、稳定性和临床对比试验的研究资料。并说明新剂型药品的优、特点。

13、改变剂型又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除应做新病证的药效学试验外,还应按本注释的第12条要求报送对比试验的研究资料。

14、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如果是外用药改为内服药的,按第三类要求申报资料。

15、中药材国内异地引种系指地道药材或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其申报资料中的第3、4、6、8、9、17、18项研究,应将原地与异地或野生与家养的药材进行对比。

如外观性状或内在质量标准有变化的,则按第三类要求申报资料,由卫生厅(局)初审后报卫生部审批。

16、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如临床用药剂量超过该药原剂量的,必须提供该药的急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临床用药时间超过原治疗时间的应报送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17、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或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其质量标准必须有新的提高和完善,增加理化检测指标等。

18、凡局部用药,除按所属类别报送相应资料外,尚须报送局部用药毒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凡对人体具有依赖性倾向的药品,须报送药物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初审单位对生产用药品的质量标准、稳定性、使用期限等进行审核后,必须提出审核前后的修改意见等有关资料。

21、凡菌类药材和引种(养殖)药材,在生产的同时须了解是否有变异退化等现象,应按申报资料项目的第3、4、17、18项要求进行三代监测,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质量。

22、新药用辅料系指除已应用的传统辅料外,在我国首次使用于中药制剂的赋行剂、附加剂等。

新辅料的申报资料和审批程序按照《新药审批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23、药材按(药材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资料;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有效部位及所有中药制剂均按《制剂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资料。药材(原料)与其制剂按要求分别报送资料;作为二个品种计。

24、有关新药的药理、毒理、临床试验或验证的技术要求可参阅附件四、五、六。

25、有关新药的质量标准、质量稳定性、对照品及命名的技术要求可参阅附件七、八、九、十。

26、报送资料项目中的“±”号表示须报送试验资料或详细文献资料。

27、第一类新药须报送资料项目10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如致突变试验结果为阳性者,还应报送11致癌试验资料。

28、第一类新药报送资料项目12生殖毒性试验中致畸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9、凡对申请临床研究时所报送的资料有改动者,在申请生产时均需重新补报,并说明原因。

30、计划生育药品包括避孕药、中止妊娠药及其它调节生育的药物。

附件四:药理研究的技术要求

中药新药的药理学研究包括主要药效学、一般药理学及药代动力学研究等。为申请临床研究提供科学依据。

中药新药的药理研究,应遵循中医药理论,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制定具有中医药的特点的试验计划,根据新药的功用主治,选用或建立与中医“证”或“病”相符或相近似的动物模型和试验方法,对新药的有效性做出科学的评价。

(一)基本要求

1、试验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医药卫生专业大专以上水平及资历,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与技术操作能力。确保试验设计合理,结果判断准确,总结资料可靠,并有课题负责人签字及单位盖章。

2、实验室条件、仪器设备、各种试剂及组织管理均应符合GLP要求。

3、实验动物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等级动物要求,必要时可选用特定年龄,性别的动物或特殊模型动物。

4、试验记录应详细准确,试验中出现的新问题或特殊现象均应详细写明情况。

5、试验结果应经统计学处理,尽可能以表格列出统计结果。

(二)主要药效研究

1、试验方法的选择

(1)试验设计应考虑中医药特点,根据新药的主治(病或证),参照其功能,选择两种或多种试验方法,进行主要药效研究。

(2)由于中药常具有多方面的药效或通过多种途径发挥作用等特点,应选择适当方法证实其药效。有时药效不够明显或仅见作用趋势,统计学处理无显著差异或量效关系不明显,也应如实上报结果作为参考。

(3)动物模型应首选符合中医病或证的模型,目前尚有困难的,可选用与其相近似的动物模型和方法进行试验,以整体动物体内试验为主,必要时配合体外试验,从不同层次证实其药效。

(4)新药第一、二、三类的主要药效研究,应能充分证实其主要治疗作用,以及较重要的其他治疗作用。第四类可只选用两项(或多项)主要药效试验或提供详细文献资料,第五类新药只做新增病证的主要药效试验。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新的药用部位、以人工方法在体内的制取物及引种药材的药效试验,均应与原药材作对比试验。

2、观测指标

观测指标应选用特异性强、敏感性高、重现性好、客观、定量或半定量的指标进行观测。

3、实验动物

根据各种试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动物,对其种属、性别、年龄、体重、健康状态、饲养条件及动物来源等,应有详细记录。

4、受试药物

(1)应是处方固定,生产工艺及质量基本稳定,并与临床研究用药基本相同的剂型及质量标准。

(2)在注射给药或离体试验时应注意药物中的杂质、不溶物质、无机离子及酸碱度等因素对试验的干扰。

5、给药剂量及途径

(1)各种试验至少应设两个剂量组,剂量选择应合理,其中一个剂量相当于临床剂量的2-5倍,大动物(猴、狗)或特殊情况下,可仅设1-2个剂量组。

(2)给药途径一般采用二种,其中一种应与临床相同,如确有困难,也可选用其他给药途径进行试验,并应说明原因。溶解性好的药物,可注射给药(要注意排除非特异性反应)。而粗制剂或溶解性差的药物,可仅用一种给药途径进行试验。

6、阳性对照药

主要药效研究应设对照组,包括空白对照(正常及模型动物对照组,必要时应设溶媒对照组)及阳性药物对照组。阳性对照药可选用药典收载或正式批准生产的中药或西药,选用的药物应力求与新药的主治相同,功能相似,剂型及给药途径相同者,根据需要可设一个或多个剂量组。

(三)一般药理研究

一般药理研究,观察主要药效以外的其他作用,主要观察以下三方面:

1、神经系统:观察给药后的活动情况和行为变化。

2、心血管系统:观察给药后对心电图及血压等影响。

3、呼吸系统:观测给药后对呼吸频率、节律及深度影响。

(四)药代动力学研究

研究新药在体内的吸收、分布及排泄。

中药材中提取的单一化学成分,可参照西药的药代动力学研究方法,测定并

计算各项参数。

附件五:毒理研究的技术要求

毒理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对新药的安全性做出评价,为临床试验用药提供科学依据,保证临床用药安全。

(一)急性毒性试验

1、半数致死量(LD50)测定:观察一次给药后动物的毒性反应并测定其半数致死量(LD50)。选用拟推荐临床试验的给药途径,水溶性好的药物应测定注射给药的LD50。给药后至少观察7天,记录动物毒性反应情况,动物死亡应及时进行肉眼尸检,当尸检发现病变时应对该组织进行镜检。

2、最大耐受量测定:

如因受试药物的浓度或体积限制,预计一次给药无法测出LD50时,可做一次或一日内最大耐受量试验。即选用拟推荐临床试验的给药途径,以动物能耐受的最大浓度、最大体积的药量一次或一日内连续2-3次给与动物(如用小白鼠、动物数不得少于20只,雌雄各半),连续观察7天,详细记录动物反应情况,计算出总给药量(g

kg,系折合生药量计算),并推算出相当于临床用药的倍数。

(二)长期毒性试验

长期毒性试验是观察动物因连续用药而产生的毒性反应和严重程度,以及停药后的发展和恢复情况,为拟定临床安全用药剂量提供参考。

1、动物:应用两种动物(啮齿类和非啮齿类),啮齿类常用大白鼠、每组至少20只;非啮齿类常用狗或猴等,每组至少4只,雌雄各半。

2、剂量:一般应设三个剂量,中剂量应高于药效学试验高剂量,高剂量组应部分动物出现毒性反应或死亡(死亡数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如急性毒性试验难以求出LD50,不能找到三个理想剂量组,长期毒性试验可设两个剂量组,高剂量组应高于药效学试验的高剂量和临床治疗量。

3、给药途径与方法:给药途径应与推荐临床试验的途径相一致。口服药应采用灌胃法,如将药物混在饲料、水中给与,要保证每只动物按规定量在一定时限内服入。

给药次数应每天一次,连续给药,如试验周期在30天以上者,可每周给药6天。

4、试验周期:第三、四类中药制剂,如处方中各味药材均符合法定标准,无毒性药材,无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又未经化学处理(水、乙醇粗提除外),难以测出LD50而给药量大于20g

kg,临床用药期为一至三天者可免做长期毒性试验;若临床用药周期在1周以内者长毒试验应为2周;2周以内者,应为四周;四周以上者,长期毒性试验的给药期应为临床试验用药期的两倍以上。如大白鼠长期毒性试验结果无明显毒性、可免做狗等的长期毒性试验。

(三)外用药治疗局部疾患的,方中不含毒性药材或有毒成分的,可不做长期毒性试验。但需做局部刺激试验、过敏试验,必要时需做吸收试验。

如外用药治疗全身疾患的,还应做长期毒性试验。

(四)保胎药与影响胎儿及子代发育的药物,除按一般毒理学要求进行试验外,还应增做生殖毒性试验。

(五)资料的整理与要求:

1、实验报告应写明实验负责人的姓名、职称,课题负责人应在报告上签名,单位盖章。

2、完整的实验总结资料,应包括动物、材料、方法、检测指标的数据、图表、统计学处理及摘要、小结等。

3、毒理实验与临床试验所用的药物,其标准规格应完全一致,特殊毒理试验中用的阳性对照药、试剂等均应注明生产厂家、批号等。

4、实验所用动物均应注明种系、性别、年龄、体重及供应单位,如有生产合格证者,应写明合格证号码。

5、对新药的实验结果,应做出科学解释;对新药的安全性应做出综合评价。附件六: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

新药的临床研究包括临床试验与临床验证。第一、二、三类新药进行临床试验,第四、五类新药进行临床验证,临床试验一般分为三期进行,临床验证不分期。临床试验

(一)Ⅰ期临床试验

1、目的

主要是研究人体对新药的反应和耐受性,探索安全有效的剂量,提出合理的给药方案和注意事项。

2、适应范围

对于一、二类和三类中含有毒性成分,或有配伍禁忌(如十八反、十九畏)的新药,必须进行Ⅰ期临床试验。

3、试验设计

必须由有经验的高级职称的医师负责组织相应职称的药理、药学人员,根据中医药理论,结合临床实际进行设计。

(1)受试对象

选择正常人(健康志愿者),特殊病证可选择患者。

年龄:一般以18-50岁为宜。

健康状况:必须经过健康检查,除一般体格检查外,并进行血、尿、粪便常规化验和心、肝、肾功能检查,均属正常者。并注意排除有药物、食物过敏史者。女性妊娠期、月经期及嗜烟、嗜酒者亦应除外。

受试例数:10-30例。

(2)剂量确定

剂量确定应当慎重,以保证用药安全为原则。应当结合中医药特点区别对待。对于传统的用法应按习惯用量或临床常用剂量作为主要依据,一般可参考动物试验剂量,制定出预测剂量。然后其1

5量作为初试剂量;对于动物实验有毒性反应或注射剂的剂量,可取预测量的1

10-1

5量作为初试剂量。

4、观察和记录

按照试验计划,给药后必须仔细观察临床反应和必要的检测指标,并详细记录。对于自觉症状的描述应当客观,切勿诱导或暗示。对于所规定的客观指标,应当采取与试验前等同条件下进行复查,若有异常应当重复检测后才予以肯定。

5、不良反应的判断与处理

一般可根据药物与出现不良反应的时间关系;停药后不良反应是否有所缓

新药临床申请审批流程图

现在有三种申报方法 一.申报1.1类药进口(进口药) (1)方法:a.等药品在国外上市后,不在国内生产。申请分包进口(类似于代理)。 b.等药品在国外上市后,完善国内厂房技术,在国内生产。 (2)费用:临床实验37.6万,生产59.39万。 (3)难点:a.需要等药物在国外上市后才可以进行,延长周期。 b.如果在国内生产,需要完善国内厂房技术,延长周期、增加费用。 c.如果国外生产,分包进入国内时可以申请免除临床实验,但是不能确定可以申请成 功。 d.需要所有的临床资料,包括所有的实验数据。 二.申报1.1类新药临床试验(国产药) (1)方法:直接在国内申报1类新药,相关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由国外进行,提供相关证明,然后工艺研究、质量研究跟稳定性研究在国内进行,等国内药厂达到生产要求后,将药品在国内生产,按照国内药来报。 (2).费用:申请临床实验19.2万,申请生产43.2万。 (3)难点:a.需要等国内工厂具备相关生产条件后才可以进行申报。 b.无法申请避免临床。 三.申报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 (1)基本流程+费用+时间:主要临床基地伦理委员会审(费用...,时间...)+临床审批(费用37.6万,时间205天)+药品清关(费用...+时间...)(时间相对较短) (2)方法:申报程序与国内1.1类化学新药临床试验申报大致相同,但是需要更多的临床资料和

证明性文件。 (3)申请地点:国家药监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一层(总局办公大楼 西侧),邮编100053 (4)流程图: 注:斜线前为一般审批时限,斜线后为特殊审批时限,均为工作日。 (5)申报资料列表: (一)概要部分

中药新药临床研究一般原则

附件1 中药新药临床研究一般原则 一、概述 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为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研究规律,继承传统,鼓励创新,进一步提高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的水平与质量,推动中药新药的研究与发展,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就是为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与评价提供一般性方法学指导。 本指导原则就是在2002年《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试行)》的基础上,基于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现状,结合近年来中医药学、现代医学、临床流行病学、医学统计学等的新进展,参考国内外相关指导原则而制定。 本指导原则强调中药新药的临床试验需符合伦理学原则,充分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强调中药新药临床试验就是以研究药物的临床价值为目标;强调在启动临床试验时,根据药物的潜在临床作用制定整体临床试验计划的重要性;强调临床试验过程应具有逻辑性,应重视早期探索性研究,不同阶段的各项临床试验应具有明确、具体的试验目的;强调临床试验过程中应重视获取的阶段性研究数据,不断地进行风险/受益评估,及时调整下一步研究计划,

以降低研发风险。 本指导原则强调客观地评价中药新药的临床疗效及其特点,确证性临床试验有效性应以临床结局指标或公认的替代指标进行评价。强调重视中药新药的安全性研究,修订了心、肝、肾重要脏器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要求,对于长期治疗不危及生命疾病的药物需延长疗程进行安全性研究。明确了中药新药开展风险/受益评估的要求、风险/受益评估的原则以及临床价值在风险/受益评估中的重要性。 本指导原则强调临床试验设计与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列出了需要关注的影响临床试验质量的常见因素,提出了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用安慰剂研制的要求。 需要说明的就是,本指导原则旨在提供一般性方法学指导,不排斥其她科学方法的合理应用。申请人如果能够以充分的证据说明本指导原则以外的方法具备科学性与合理性,同样可以获得认可。申请人还应关注疾病诊断、治疗方法的不断进步,药品注册相关法规的修订完善,在临床试验设计与实施过程中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伦理学及受试者的保护 尊重、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安全与健康就是临床试验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的设计与实施应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等

新药的开发流程及周期

正好这几天在研究国内的新药研发申请审批流程,一般来说,一种新药(创新药)其大致的流程可以用下图概括: .1

具体来看,各个阶段其耗时也是有差异的:立项(4个月)→临床前研究(9-24个月)→CDE待批临床(大于1年)→临床试验(3-5年)→CDE待批生产(1年-n年)→批文生产转移(约6个月),尤其是重磅新药其从立项到最后获得生产批准文号,直到通过GMP认证上市销售起码要8-10年。拿金赛药业的重磅创新药聚乙二醇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液为例,从2005年获批临床,到今年1月获生产 这份流程图和这篇文章给出了药物研发的成功率以及每个步骤所花费的时间。总体来看,每5种进入临床的药物中只有1种能进行所有的试验和批准过程。 新药开发阶段如下: 临床前试验:由制药公司进行的实验室和动物研究,以观察化合物针对目标疾病的生物活性,同时对化合物进行安全性评估。这些试验大概需要3.5年的时间。 研发中新药申请(Investigational New Application, IND):在临床前试验完成后,公司要向FDA提请一份IND,之后才能开始进行药物的人体试验。如果30天内FDA没有发出不予批准的申明,此IND即为有效。提出的IND需包括以下内容:先期的试验结果,后续研究的方式、地点以及研究对象;化合物的化学结构;在体内的作用机制;动物研究中发现的任何毒副作用以及化合物的生产工艺。另外,IND必须得到制度审核部门(the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的审核和批准。同时,后续的临床研究需至少每年向FDA提交一份进展报告并得到准许。 .2

临床试验,Ⅰ期:此阶段大概需要1年时间,由20~80例正常健康志愿者参加。这些试验研究了药物的安全性方面,包括安全剂量范围。此阶段的研究同时确定了药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及药物的作用持续时间等项目。 临床试验,Ⅱ期:此阶段需要约100到300名志愿患者参与进行一些控制研究,以评价药物的疗效。这个阶段大约需要2年时间。 临床研究,Ⅲ期:此阶段持续约3年时间,通常需要诊所和医院的1000~300名患者参与。医师通过对病患的监测以确定疗效和不良反应。 新药申请(New Drug Application, NDA):通过三个阶段的临床试验,公司将分析所有的试验数据。如果数据能够成功证明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公司将向FDA提出新药申请。新药申请必须包括公司所掌握的一切相关科学信息。典型的新药申请有10万页甚至更多。根据法律,FDA审核一份NDA的时限应该为6个月。但是几乎所有案例中的新药申请从首次提交到最终获得FDA 批准的过程都超过了这个时限;在1992年对于新分子实体的新药申请平均审核时间为29.9个月。 批准:一旦FDA批准了一份新药申请,此种新药就可以被医师用于处方。公司必须继续向FDA提交阶段性报告,包括所有的不良反应报告和一些质量控制记录。FDA还可能对一些药物要求做进一步的研究(Ⅳ期),以评价药物的长期疗效。 .3

新药审批办法-有关中药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规定

关于审批管理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规定 一、分类 第一类: 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新发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 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第二类: 中药注射剂; 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体内的制取物及其制剂。 第三类: 新的中药制剂; 以中药为主的中西药复方制剂; 从国外引种或引进养殖的习用进口药材及其制剂。 第四类: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 国内异地引种和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 第五类: 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 二、研究的内容 根据药材和制剂各自不同要求,新药研究的内容,药材应包括来源、生态环境、栽培(养殖)技术(包括加工炮制)、性状和组织特征;药材的理化性质、

农药残留量、重金属、砷盐及检验方法等。制剂应包括处方、剂型、生产工艺、理化性质、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剂量、稳定性等。新药研究都应对药理、毒理、临床研究、药品质量标准草案及所需对照品等提出研究资料。 三、质量标准 1.包括临床研究用药品的质量标准和生产用药品的质量标准。其所需资料和要求详见附件一、二、三、七、八、九、十。 2.不同单位研制同一药品,若质量标准不同,在申报生产或试行标准转正时,贯彻择优的原则,采用方法先进,水平较高者。 3.对第一、二类及易变质新药实行使用期限。研制单位须对申报的新药进行系统、全面的稳定性考察,根据试验结果提出使用期限。在该药试行标准转正的同时审定正式使用期限(不超过五年),并附有对该药稳定性考核资料及对使用期限的修订意见。如在使用期限内,经检验发现产品不合格,若与稳定性有关的,应由生产单位对使用期限重新提出申请,送药典会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4.药典委员会在审定标准中,可根据需要,另行组织有关药检等单位进行技术复核和协调。所需样品和费用由生产单位负责提供。 5.质量标准中所需要的对照品及有关资料,由研制单位起草和提供。在质量标准试行期间,对照品暂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负责审核并提供。 6.在试行标准转正的同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将对照品及其审核意见和有关资料转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复核标定。该新药的正式标准颁布执行后,对照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提供。 四、审批和再次转让 1.第三类新药根据情况也可批准为试生产。 2.国家药典收载的成药品种和卫生部批准的新药,凡只改变剂型而制法无质的改变者,例如散剂改为胶囊、片剂改为冲剂等,且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与原标准一致的属第四类新药管理,可免做临床验证,但在质量标准上要求有新的提高,增加理化检测指标等。此类新药经卫生厅初审后,径送药典会审核标准,报卫生部批准。(报送第四类药品要求的全部资料)。 3.国内异地引种和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由引种(家养)单位和生产主管部门一起申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核批准,抄报卫生部备案。 4.对确有保密价值的特殊品种,根据需要可由卫生部直接受理组织审批。

医院新药采用审批程序

医院新药采用审批程序 1. 申请 1.1 新药申请需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者负责填写《医院新药采用申请表》,科室的正主任签字同意。专科用药需相应的专科申请,中成药一般应有中医科提出申请,西医科室申请中成药须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中医药专业委员就方解、功能主治等签署意见。 1.2申请表内容包括:药品基本信息、申购理由等。 1.3申请表交药学部药品供应室主任。 1.4药品供应室主任确认表格填写无误、内容完整之后,在表格上标注申请编号和受理日期。2形式审查 2.1药品采购员凭《医院新药采用申请表》对已受理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2.2药品采购员按《医院新药采用申请表》上记录的药品申请商和销售商的联系方式与其联系,索取资料。 2.2.1一般化学药品应采取下列资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经营执照,药品生产批文或试生产批件,新药证书、注册商品批件,物价批文、GMP证书、法定质量标准、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药品的药学(药学、药理、毒理)资料和临床(临床、不良反应)资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GSP证书、《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情况调查表》。 2.2.2进口药品还应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中文说明书、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2.2.3进口生物制品还应索取生物制品进口批件或生物制品进口批签发证。 2.2.4麻醉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放射性药品应按有关规章制度索取资料。 2.2.5中药成药设计保护品种的还应索取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2.2.6无知识产权纠纷的保证书。 2.2.7以上文件可为复印件,所有文件均须加盖该企业的原印章。 2.3形式审查应关注以下方面 2.3.1证书、批件应注意颁发机关、编号和有效期。 2.3.2国家定价品种应有发改委文件,企业自定价品种应有所在地的物价备案文件。 2.3.3GMP证书应注意其批准内容(全厂认证或生产线认证)。 2.3.4质量标准为国家标准或地标升国标。 2.3.5检验报告书是否与拟进行临床验证的药品同批号。 2.3.6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2.3.7药学和临床资料是否齐全。 2.3.8GSP证书应注意其批准内容。 2.3.9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应注意其结论。 2.3.10管制药品的文件是否齐全。 2.3.11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所注类别及保护期限。 2.4资料不全的应督促相关单位补齐资料。 2.5形式审查内容 2.5.1根据新药证书、生产批件和试生产批件、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批件、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或报备文件判断是否合法药品,所属药品类别。 2.5.2查询医院信息系统(HIS),判断是否新药。 2.5.3根据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GMP证书、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GSP证书,判断生产商和销售商是否合法经营。 2.5.4药品的药学、药理、毒理、临床、不良反应等方面的资料是否齐全且有明确结论。

中药新药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1: 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本附件中的中药是指在我国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本附件中的天然药物是指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天然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一、注册分类及说明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 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 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 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 9.仿制药。 (二)说明 注册分类1~6的品种为新药,注册分类7、8按新药申请程序申报。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得到的天然的单一成份及其制剂,其单一成份的含量应当占总提取物的90%以上。 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是指未被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规范(统称“法定标准”)收载的药材及其制剂。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是指替代国家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药材的未被法定标准收载的药用物质。 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具有法定标准药材的原动、植物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一类或数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其有效部位含量应占提取物的50%以上。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包括: 6.1中药复方制剂; 6.2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6.3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 中药复方制剂应在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主要包括: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主治为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主治为病证结合的中药复方制剂等。 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应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其适应症用现代医学术语表述。 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包括中药和化学药品,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以及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三者组成的复方制剂。 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是指不同给药途径或吸收部位之间相互改变的制剂。

新药准入审批制度流程

新药准入审批制度 一、新药审批会议制度 1、药事管理委员会每年度召开1--2次会议,审批新药申请和老药淘汰,参加会议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一半以上。 2、药剂科将初选合格的申请表整理汇总,编制"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药品目录",标明每个品种的商品名、化学名、剂型、规格、报销属性、申请科室、主要用途、生产厂家、参考价格、批准文号、现有同类产品等属性。 3、参会人员每人1份目录,听取申请科室委员对药品有关内容介绍,经提出讨论意见后,在目录上无记名投票。 4、得票超过参会人数半数者为批准购入和淘汰药品,但原则上应控制每次增加和淘汰品种超过30﹪个。 5、药事管理委员会可根据申请情况确定是否请申请人到会答辩。 二、新药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临床科室申请 1、凡申请购入医院从未使用过,或因各种原因停用半年以上的药品,均应由科室申请,新药还包括不同剂型或不同规格的品种。 2、专科用药须由相应的专科申请,一般情况下西药由西医科室申请,中药由中医科室申请,专科用药由专科科室申请。 3、申请医师须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申请购入的药品须经全科讨论,科主任签字后附有关资料交药剂科。所附资料包括由生产厂家提供的新药证书、药品说明书、GMP证书、药检报告、药价批单、临床研究报告以及其他用以证明该药优势的文件资料等。

4、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剂型、类别栏目中应注明是否为何地医保药品及国产、进口、合资等属性。 5、科室主任应对所申请药品用量负责,购入后造成积压浪费由申请科室承担责任,药剂科定期报告用药情况。 (二)医务部审核并签署意见 1、医务部审核申请表及所附资料,内容不全的申请无效。 2、符合下列条件的品种方可提交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 (1)本院尚未购入使用的新成分的药品。 (2)注射剂必须是GMP产品。 (3)已有同成分进口产品,因价格因素可申请一种国产药并存(国产药品价格须便宜30%以上)。 (4)现有品种为自费药品时,可申请同种医保用药品种(例如:注射剂自费-口服剂型医保;进口药自费-国产药医保)。 (5)同成分品种,可在质量相同的情况下,以价格低取代价格高的品种。 (6)不同科室申请由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成分药品时,医务部和药剂科共同只认可一份申请。 3、按上述条件初审合格后,医务部主任签署意见。 (三)药剂科审查资料并编制"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药品目录" 1、药剂科和监审科对新药证书、药检报告、药价批单、药品说明书、GMP证书等资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如有疑义可退回申请。 2、按照申请科室汇总,编制"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药品目录",内容包括每个申请品种的商品名、化学名、剂型、规格、报销属性、申请科室、主要用途、生产厂家、参考价格、批准文号、现有同类产品等属性、。

新药申报与审批程序

按照《新药审批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新药的申报与审批分为临床研究和生产上市两个阶段。初审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现结合图1新药申报与审批基本程序示意图介绍该程 1.申报单位填写新药临床研究(或生产)申请表,连同申报的技术资料和样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即对新药的各项原始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同时,派员对试制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填写考察报告表。对已报齐所有应报资料的,正式通知申报单位收审;同时将样品和技术资料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审核。对应报资料不全的,予以退审,将申请表和资料退回申报单位并提出退审理由。 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按新药审批各项技术要求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查和样品的检验。 药检所的审核系指对新药的药学(包括药理、毒理)研究资料进行审查和对样品进行实验检验;不包括为申报单位进行新的检测方法的研究。药检所审核完毕后,提出质量标准和对药学(包括药理、毒理)方面的综合审查意见,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同意上报的,在新药临床研究(或生产)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报的技术资料一式5份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进行形式审查。 3’.新生物制品和按《新药审批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新药,由申报单位填写申请表,连同申报的技术资料一式五份直接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复核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向申报单位发出收取审评费的通知。同时交药品审评中心安排技术审查、审评委员会审评及必要的复核等工作。 4.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审。 5.技术审评通过后,将建议批准的或退审的审评报告及意见,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最新北京医院新药采用审批程序资料

北京医院新药采用审批程序 1.申请: 1)新药申请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者负责填写《北京医院新药采用申请表》,科室的正主任签字同意。专科用药须由相应的专科申请,中成药一般应由中医科提出申请,西医科室申请中成药须由中医专家就方解、功能主治等签署意见。 2)申请表内容包括:药品基本信息、申购理由等。 3)申请表交药学部药品供应室主任。 4)药品供应室主任确认表格填写无误、内容完整后,在表格上标注申请编号和受理日期。 2.形式审查: 1)药品采购员凭《北京医院新药采用申请表》对已受理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2)药品采购员按《北京医院新药采用申请表》上记录的药品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联系方式与其联系,索取资料。 (1)一般化学药品应索取下列资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药品生产批文或试生产批件、新药证书、注册商标批件、物价批文、GMP证书、法定质量标准、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药品的药学(药学、药理、毒理)资料和临床(临床、不良反应)资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GSP证书、《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情况调查表》。 (2)进口药品还应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中文说明书、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3)进口生物制品还应索取生物制品进口批件或生物制品进口批签发证。 (4)麻醉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放射性药品应按药学部的有关规章制度索取资料。 (5)中药成药涉及保护品种的还应索取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6)以上文件可为复印件,所有文件均须加盖该企业的原印章。 3)形式审查应关注以下方面: (1)证书、批件应注意颁发机关、编号和有效期至; (2)国家定价品种应有商务部文件,企业自定价品种应有北京市的物价备案文件; (3)GMP证书应注意其批准内容(全厂认证或生产线认证); (4)质量标准为国家标准或地标升国标; (5)检验报告书是否与拟进行临床验证的药品同批号; (6)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为FSDA批准; (7)药学和临床资料是否齐全; (8)GSP证书应注意其批准内容; (9)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应注意其结论; (10)管制药品的文件是否齐全; (11)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所注类别和保护期限。 4)资料不全的应督促相关单位补齐资料。 5)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 (1)根据新药证书、生产批件或试生产批件、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批件、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或报备文件判断是否合法药品,所属药品类别; (2)查询北京医院HIS系统,判断是否新药; (3)根据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GMP证书、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GSP证书,判断生产商和销售商是否合法经营;

中药新药治疗流行性感冒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 中药新药治疗流行性感冒临床研究 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流行性感冒(Influenza)简称流感,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发病率高,传染性强,容易引起暴发流行或大流行。临床特点是起病急,表现为发热、乏力、全身肌肉酸痛,可有鼻塞、流涕和喷嚏等症状。 流感病毒可分为甲(A)、乙(B)、丙(C)三型,其中甲型流感病毒容易发生变异,为人类流感的主要病原,常引起大流行和中小流行。乙型流感病毒变异较少,可引起暴发或小流行。丙型流感病毒较稳定,常引起散发病例。流感具有一定的季节性,我国北方地区流行高峰一般发生在冬春季;而南方地区可全年流行,以冬春季和夏季为流行高发季节。本指导原则主要针对季节性甲型流感、乙型流感为主的药物研发和试验设计,对丙型流感也可参照实施。 根据流行性感冒的发病特点和临床表现,与中医学医籍中记载的“时行感冒”“风温”“时疫”等近似,病因以时邪疫毒为主,常挟有时令六淫之邪“合邪”为患;病机为邪袭卫表,肺失宣降。临 —1—

床上常见的证候类型有风热犯卫证、风寒束表证、表寒里热证、湿热壅滞证等。 本指导原则是用于指导中药新药治疗流感的临床试验设计、实施和总结中的一般性原则,不能代替研究者的临床实践。由于不同年份或地域流行的流感病毒类型可能不同,流感病毒也可能出现变异,临床表现、证候类型、治则治法等各有不同。因此,临床试验应根据法规与技术要求,结合研究药物的临床背景情况、处方来源、立题依据、组方特点、临床定位以及非临床研究结果,确定临床试验目的,并在非临床研究结果基础上,结合学科进展以及临床实际,遵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以科学的精神、严谨的态度,合理制定临床试验方案,以确保能够评价试验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指导原则中所指流感仅包括自然情况下发生的,病因未明确者不列入本指导原则范围。同时,研究者要提供证明研究期间属地发生流感流行的依据,如辖区地(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提供的能证实本地发生流感流行的证明性材料,材料应载明研究期间属地流感流行的强度与流感毒株类型构成,以说明受试者属地流感流行的真实性。 本指导原则所提出的要求,只是药品监管部门目前较为一致的看法和认识,具有阶段性的特点;除了药品监管法规和技术要求中所规定的,不要求必须强制执行。采用本指导原则以外的方 —2—

中药新药研究的技术要求内容

中药新药研究的技术要求 中药新药制备工艺研究的技术要求 制备工艺是中药新药研究的一个重要环节。中药制备工艺研究应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对方剂中药物进行方药分析,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进行剂型选择、工艺路线设计、工艺技术条件筛选和中试等系列研究,并对研究资料进行整理和总结,使制备工艺做到科学、合理、先进、可行,使研制的新药达到安全、有效、可控和稳定。制备工艺研究应尽可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辅料、新设备,以提高中药制剂研究水平。 一、剂型选择 剂型是药物使用的必备形式。中药剂型的选择应根据临床需要、药物性质、用药对象与剂量等为依据,通过文献研究和预试验予以确定。应充分发挥各类剂型的特点,尽可能选用新剂型,以达到疗效高、剂量小、毒副作用小,储运、携带、使用方便的目的。 二、提取工艺研究 由于中药新药的研制一般以中药材为起始原料,为了达到疗效高、剂量小的要求,除少数情况可直接使用药材粉末外,一般药材都需要经过提取。针对影响提取效果的多种因素,可从三方面进行提取工艺研究。 (一)药材的鉴定与前处理 中药材的鉴定与前处理是保障制剂质量的基础,投料前原药材必须经过鉴定,符合有关规定与处方要求者方能使用。此外,还应根据方剂对药性的要求,药材质地、特性和不同提取方法的需要,对药材进行净制、切制、炮炙、粉碎等

加工处理。凡需特殊炮制的药材,应说明炮制目的,提供方法依据。 (二)提取工艺路线的设计 中药成分复杂、药效各异,组成复方并非药物简单相加,因此对复方中药一般应复方提取。在工艺设计前应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通过文献资料的查阅,分析每味中药的有效成分与药理作用;结合临床要求与新药类别、所含有效成分或有效部位及其理化性质;再根据提取原理与预试验结果,选择适宜的提取方法,设计合理的工艺路线,并应提供设计依据。 (三)提取工艺技术条件的研究 在提取工艺路线初步确定后,应充分考虑可能影响提取效果的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试验设计,采用准确、简便、具代表性、可量化的综合性评价指标与方法,优选合理的提取工艺技术条件。在有成熟的相同技术条件可借鉴时,也可通过提供相关文献资料,作为制订合理的工艺技术条件的依据。合理的提取工艺,应达到同类研究先进水平(提供相应文献资料)。 三、分离、纯化、浓缩与干燥工艺研究 (一)分离与纯化工艺研究 分离与纯化工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应根据粗提取物的性质,选择相应的分离方法与条件,以得到药用提取物质。二是将无效和有害组分除去,尽量保留有效成分或有效部位,可采用各种净化、纯化、精制的方法,以为不同类别新药和剂型提供合格的原料或半成品。方法的选择应根据新药类别、剂型、给药途径、处方量及与质量有关的提取成分的理化性质等方面的不同而异。应设计有针对性的试验,考察纯化精制方法各步骤的合理性及所测成分的保留率,提供纯化物含量指标及制订依据。对于新建立的方法,还应进行方法的可行性、可靠性、安全

中药新药研发申报流程及相关材料说明

中药新药研发申报流程及相关申报材料说明 一、中药新药的注册分类及说明 1.1注册分类 中药新药注册按审批管理的要求分以下几类: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 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 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 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 9.仿制药。 1.2说明 注册分类1-6的品种为新药,注册分类7、8按新药申请程序申报,注册分类9的品种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 二、中药新药的研发及申报流程 中药新药的研发申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选题立项——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申报审批——正式生产,其中,新药临床前及临床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注意事项分别列举如下: 2.1 新药的临床前研究 (一)主要内容: 新药的临床前研究主要包括制备工艺(中药制剂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理化性质、纯度、检验方法、处方筛选、剂型、稳定性、质量标准、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等研究。新发现中药材还应包括来源、生态环境、栽培(养殖)技术、采收处理、加工炮制等研究。 (二)注意事项: 从事新药安全性研究的实验室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的相应要求,实验动物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以保证各项实验的科学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2.2 新药的临床研究 (一)主要内容:

新药的临床研究包括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 新药的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 Ⅰ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物代谢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Ⅱ期临床试验: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对新药有效性及安全性作出初步评价,推荐临床给药剂量。 Ⅲ期临床试验:扩大的多中心临床试验。应遵循随机对照原则,进一步评价有效性、安全性。 Ⅳ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监测。在广泛使用条件下考察疗效和不良反应(注意罕见不良反应)。 (二)注意事项: 1. 新药临床研究的病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各类新药视类别不同进行Ⅰ、Ⅱ、Ⅲ、Ⅳ期临床试验。某些类别的新药可仅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 2. 研制单位和临床研究单位进行新药临床研究,均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的有关规定。 3. 研制单位在报送申报资料的同时,须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临床研究基地中选择临床研究负责和承担单位(Ⅳ期临床除外),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如需增加承担单位或因特殊需要在药品临床研究基地以外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研究,须按程序另行申请并获得批准。 4. 新药临床研究的申请批准后,研制单位要与被确定的临床研究单位签定临床研究合同,免费提供Ⅰ、Ⅱ、Ⅲ期临床试验药品,包括对照用药品,承担临床研究所需费用。 5. 被确定的临床研究单位应了解和熟悉试验用药的性质、作用、疗效和安全性,与研制单位按GCP要求一同签署临床研究方案,并严格按照临床研究方案进行。 6. 新药研制单位应指定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遵循GCP的有关要求,监督临床研究的进行,以求保证按照方案执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负责对临床研究进行监督检查。 7. 临床研究期间若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承担临床研究的单位须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受试者安全,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8. 临床研究完成后,临床研究单位须写出总结报告,由负责单位汇总,交研制单位。 三、新药申报的资料项目及说明 3.1申报资料项目

新药申报流程

新药申报流程 (一)、报临床 1号资料(药品名称):表述药品名称,阐明名称命名理由或来源,新剂型、新命名、应附上药典委员会命名的复函。 2号资料(证明性文件): 1、申报人的资质:生产厂的“三证”(注意名称地址的一致和有效期);除生产企业外的合作研究方同时申请新药证书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研究单位的法人证书及其变更登记证明 2、专利查询报告、不侵权保证书(加盖所有申请人的红章) 3、属特殊药品的须有SFDA安监司的立项批件 4、制剂用原料药的合法来源(上省批件或进口注册证、原料厂家的三证、供货协议、购买发票、质量标准、出厂报告书及自检报告书),向经销单位购买的,还需提供经销商与原料厂的供货协议 5、申请人同时申报原料与制剂的则不提供“4”的资料,若同时申请原料和制剂的厂家不是同一家,则须提供原料厂与制剂厂之间的供货协议或合作开发协议以及原料药受理单。(相同制剂,原料药只能和一个申请人合作申报)。 6、拟申请商品名的提供商标查询单或商标注册证 7、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的供应商资质、包材注册证、报告书、质量标准 8、委托试验:应提供委托合同,并附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必要的

资质证明。 3号资料(立题目的与依据):参考药审中心的指导原则要求 4号资料(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参考药审中心的指导原则要求 1 / 11 5号资料(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格式符合24号令要求,附参考的文献资料6号资料(包装、标签设计样稿):报临床不提供 7号资料(药学研究资料综述):参考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 8号资料(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参考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 9号资料(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参考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报告书及图谱上盖章) 10号资料(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参考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 11号资料(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起草说明所依据的试验数据至少应加上中试三批样品的结果及临床用样品的结果,或者应加上做验证的多批样品的数据。 12号资料(样品的检验报告书):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书(1~3批),13号资料(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 原料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一套(同2号资料中的原料资质)辅料的来源

中药新药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

中药新药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 来源:SFDA 中药新药的临床研究包括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临床研究须符合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的有关规定。 中药新药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 中药新药的临床研究包括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临床研究须符合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的有关规定。 一、临床试验 (一)I期临床试验 1.目的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在具有技术可行性时需进行药物代谢动力学研究,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2.适应范围对于一、二类及《新药审批办法》规定的某些三、四、五类新药,应进行Ⅰ期临床试验。 3.试验设计试验方案由申办者和研究者共同商定。必须由有经验的合格的医师及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中医药理论,结合临床实际进行设计。 (1)临床研究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具有Ⅰ期临床试验条件的药品临床研究基地。 (2)受试对象选择健康志愿者,特殊病证可选择志愿轻型患者。 年龄:一般以18-50岁为宜。性别:一般男女例数最好相等。健康状况:必须经过健康检查,除一般体格检查外,并经血、尿、粪便常规化验和心、肝、肾功能检查,均属正常者。并注意排除有药物、食物过敏史者。妊娠期、哺乳期、月经期,及嗜烟、嗜酒者亦应除外。注意排除可能影响试验结果和试验对象健康的隐性传染病等。受试例数:20-30例。 (3)给药方案剂量确定应当慎重,以保证受试者安全为原则。应当充分考虑中医药特点将临床常用剂量或习惯用量作为主要依据。亦可参考动物试验剂量,制定出预测剂量。然后用其1/5量作为初试剂量;对动物有毒性反应的药物或注射剂的剂量,可取预测量的1/10~1/5量作为初试剂量。试验应事先规定最大剂量,可参照临床应用该类药物单次最大剂量设定。从初试起始量至最大量之间视药物的安全范围大小,应根据需要确定几个剂量级别,试验从低剂量至高剂量逐个剂量依次进行。如在剂量递增过程中出现了不良反应,虽未达到规定的最大剂量,亦应终止试验。在达到最大剂量时,虽无不良反应亦应终止试验。一个受试者只能接受一个剂量的试验。首先进行单次给药安全性考察,是否需要多次给药及给 药次数应依据该药特性和疗程等因素确定。 4.不良反应的判断与处理确定不良事件与药物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

新药申报审批(药品注册流程)之总结版

新药申报审批一般程序图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新药的研制,加强新药的审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药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的适应症或制成新的复方制剂,亦按新药管理。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新药审批工作。新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研究或生产上市。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新药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及审

批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 新药的分类 第六条新药按审批管理的要求分以下几类: 一、中药 第一类: 1. 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2. 新发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 3. 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4. 复方中提取的有效成分。 第二类: 1. 中药注射剂。 2. 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3. 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4. 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动物体内的制取物及其制剂。 5. 复方中提取的有效部位群。 第三类: 1. 新的中药复方制剂。 2. 以中药疗效为主的中药和化学药品的复方制剂。 3. 从国外引种或引进养殖的习用进口药材及其制剂。 第四类: 1.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 国内异地引种或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 第五类: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 二、化学药品 第一类:首创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1. 通过合成或半合成的方法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 天然物质中提取的或通过发酵提取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 国外已有药用研究报道,尚未获一国药品管理当局批准上市的化合物。 第二类: 1. 已在国外获准生产上市,但未载入药典,我国也未进口的药品。 2. 用拆分、合成的方法首次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3. 国外尚未上市的由口服、外用或其他途径改变为注射途径给药者,或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者(如口服、吸入等制剂)。 第三类: 1. 由化学药品新组成的复方制剂。 2. 由化学药品与中药新组成的复方制剂并以化学药品发挥主要作用者。 3. 由已上市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分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4. 由动物或其组织、器官提取的新的多组分生化药品。 第四类: 1. 国外药典收载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 我国已进口的原料药和/或制剂(已有进口原料药制成的制剂,如国内研制其原料 药及制剂,亦在此列)。 3. 用拆分或合成方法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国外已获准上市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 改变已知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此种改变 应不改变其药理作用,仅改变其理化性质(如溶解度、稳定性等),以适应贮存、制剂制造 或临床用药的需要。 5. 国外已上市的复方制剂及改变剂型的药品。 6. 用进口原料药制成的制剂。 7. 改变剂型的药品。 8. 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不包括第二类新药之3)。 第五类:已上市药品增加新的适应症者。 1. 需延长用药周期和/或增加剂量者。 2. 未改变或减少用药周期和/或降低剂量者。

药品审批制度之路

药品审批制度之路

药品审批制度之路 医药观察家报总第363期精策划 即便是拥有巨大数量的制药企业,但小、散、乱的特点还是使得中国医药产业在国际上的角色相当尴尬,被称为“拾人牙慧者”——97%的产品都是仿制的,很少有自主研发的新药。作为决定药品是否够资格进入市场的关键,药品审批制度从“诞生”之日起便与国内市场的这一特点宿命般结合在一起:新药概念模糊,侧重仿制药,审批制度不够规范,体系不够健全等。这也因此导致中国医药产业市场乱象愈演愈烈。 然而,为了适应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医药产业开始向着规范化和创新性转变,这也促使药品审批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经过近五十年的演变,中国药品审批制度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渐规范,从毫无体系到渐成体系,大大提高了国内药品进入市场的门槛,规范了医药产业,且逐渐开始往鼓励创新方向倾斜,不仅为中国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也为医药企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尽管如此,相比在药品审批制度方面拥有全球最丰富经验和最完善体制的欧美国家,我国药品审批制度在体系的完整性、系统性、运作的灵活性以及技术体系的丰富性和全面性等方面依然存在较大的差距。而这种体制上的差距反射出的最显著特点便是“慢”,这似乎也已成为业内人士“吐槽”的焦点,但值得关注的是,针对此,相关部门已开始寻求解决方法,比如将部分审批权下放地方,从而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简政放权,充分利用有限的药品审评资源,而这也被称为药品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 在此探寻中,比较典型的实例便是去年11月国家药监局授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区域内的新药技术转让、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和部分跨省药品委托生产业务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而一旦此种方式在全国铺开,必将对中国医药产业和药企的发展带来巨大影响,这其中的种种利弊、优劣也因此成为业内探讨的热点。 基于药品审批与企业的密切关系,追溯我国药品审批制度的历史从而明晰国家审批思路的变革方向;同时,通过对比中国和欧美国家的审批制度,找到国内

最新新药生产的申报与审批流程图说课讲解

项目名称:新药生产的申报与审批 许可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申报资料: 1、提交〈药品注册申请表〉纸质原件一式四份及电子版一份 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的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四套,包括原件二套,复印件一套及综述资料复印件一套。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省局药品注册处提出注册申请,按要求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及申报资料;省局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省局对受理的注册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抽取3批样品注册检验并进行初步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上报国家局药审中心进行技术审评;经审评符合要求的,由药审中心通知国家局药品认证中心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并抽取1批样品(生物制品抽取3批)进行检验。均符合要求的,国家局发给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生产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办理时限:205(175)日,其中: 省局受理、现场核查及资料初审:35日 国家局技术审评:15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120日 国家局审批:20日 收费标准:3500元

新药生产的申报与审批流程图 “说普通话,写规范汉字,做文明人”倡议书 亲爱的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现在普通话和汉字在国际上占有越来越显著的地位------它成了联合国六种工作语言之一,成了香港,澳门同胞以及外国人争相学习的热门语言和文字。 同学们,我们作为使用汉语的小主人,每天都在抑扬顿挫的语音中享受汉语的魅力,每天都在横平竖直的书法中得到书法艺术的熏陶。规范地使用普通话,写好汉字不仅可以提高同学之间、师生之间的交流效果、提高大家的文明意识、美化校园育人环境,更可以维护母语的尊严,培养同学们的爱国之情。因此,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汉字,是我们每一位少先队员的责任,为此校大队部向全体少先队员发出以下倡议: 1、以说普通话,写规范汉字为荣。 2、坚持使用普通话与老师、同学交流,并能达到准确流利,养成说普通话的习惯。 3、在社会生活中尽量坚持使用普通话,成为说普通话的楷模。 4、学习各种语言文字规范,确保我们的作业、试卷、班级板报等注音、用字和标点符号规范无误。 5、以校园为基点,在自己讲好普通话,写好规范汉字的同时,小手牵大手,走出校园、走出社区,积极参与社区各种语言文字活动。 6、开展“规范社会用字,树立城市形象”啄木鸟行动,对校园内外公示性用字进行地毯式检查,帮助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整改,使全社会都能强化用语用字的规范化意识。 众人划桨开大船,众人拾柴火焰高。同学们,让我们齐心协力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汉字,在校园中营造一片浓浓的文化氛围,为“构建和谐语言生活,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而努力吧! 关于开展“书写规范汉字、传承中华文化”活动的倡议书 全体同学、老师们: 汉字作为文化和信息的载体,她记录了我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自觉书写规范汉字,学习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职责。 汉字是世界上使用人口最多,使用时间最长的一种文字,已经有三千四百多年的历史了,具有形体优美,表义性强的特点。准确、工整、清晰、美观地书写汉文字,不仅可以令人耳目一新,引起精神上的愉悦,更可以给人带来美的享受,引发人们积极进取的精神,写一手好字将在学习、生活、工作中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规范学生的汉字书写,其根本宗旨就在于提高学生的写字质量,同时发挥写字教学的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从而提高教育对象的整体素质。写字是行为规范的养成工程,对一个人的行为规范是很好的熏陶。 为引导广大同学们重视规范汉字书写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增强对汉字书写艺术、祖国语言文字和中华传统文化的热爱之情,努力创建广东省规范汉字书写教育特色学校,特向全体同学、老师们发出开展以“书写规范汉字、传承中华文化”为主题的倡议活动: 1、养成正确的写字姿势和习惯,重视书写态度,培养正确的坐姿、握笔的姿势以及按正确的笔顺、笔画、结构书写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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