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及证据能力
审计证据的种类和特征是怎样的
审计证据的种类和特征是怎样的按表现形式分:实物证据——以物品外部形态某种客观事实为表现形式的证据;书面证据——以文件记录形态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言词证据——以陈述表现形式的证据;环境证据——各种环境事实证据。
证据的作用相信大家都知道是什么,审计证据也是一样,都是用来说明事实情况的。
审计证据的种类有很多种。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审计证据的种类和特征,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审计证据的种类:(一)按表现形式分:实物证据——以物品外部形态某种客观事实为表现形式的证据;书面证据——以文件记录形态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言词证据——以陈述表现形式的证据;环境证据——各种环境事实证据。
(二)按证据来源分:内部证据——来自被审单位的证据;外部证据——来自被审单位以外的证据;亲历证据——来自审计人员检查测试的证据。
(三)按取证方式分:检查证据——检查中所取得的证据;调查证据——通过调查所取得的证据鉴定证据——鉴定部门所提供的证据;其他证据——来源于举报等方面的证据。
▲二、审计证据的特征(一) 证据力和证明力证据力(可靠性价值):潜在证据力——可能的证实能力现实证据力——确认的证实能力证明力(实质性价值):众多审计证据的综合性价值(二)审计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客观事实的反映,不以人的意志转移,它不同于判断推理 (运用逻辑思维,分析客观事物的性质、数量、演变趋势等作出的判断,是思维的基本形成)可靠性——正确可靠合法性——具有法律上效力时间性——证据效力受时间限制重要性——证据的有用性相关性——指证据与审计目的、具体目标及证据间的相关充分性——证据数量足以能证实问题,足以能消除人们头脑中的合理怀疑(三)判断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应考虑的因素1.审计风险:项目性质、控制强弱、业务性质、管理当局可信赖程度、财务状况、外审变动等;2.项目重要程度3.审计人员经验4.错弊发现5.证据类型与取证途径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审计证据的种类和特征的知识,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论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文档
论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关于我国“认证”的认识证据 ,在诉讼中不可或缺 , 在诉讼证、质证、认证是四个环环相扣的环节 ,缺一不可 ,其中认证是最关键的环节。
虽然对于“认证”的人士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议 , 但 是在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环节后 ,他的主张是否被支持 , 承担了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已经履行了举证责任等都需要法院对当 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 , 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的证明力的大小予以认定。
在这里 ,证据资格 ,又称证据能力。
可见, “认证”主要是关于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
证据的证据能力解决的是证据的门槛问题 , 证明力解决 的是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的强弱程度问题。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 着密切的联系 ,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和基础 , 证据没有证据 能力,证据不合法 , 就丧失了作为诉讼证据的依据 ,从而也就谈不上什么证明力的问题。
证明力是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基础 , 没有 证明力证据能力也就丧失了现实的诉讼意义。
[1] 因此, 只有当证 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同时存在是 ,证据才有诉讼意义 , 因此在 诉讼中 , 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的“认证”环节也更 显重要。
、证据能力及其认证规则(一)关于证据能力的认识。
在西方国家 , 将证据匚=f , 证据既是法律事实 , 有时客观事实。
在诉讼进程中 , 取证、举资格称为证据能力,或证据容许性或可采性。
在我国, 证据资格被称为证据的 合法性。
特定的证据材料必须有证据能力 , 法律允许其作为证据 ,他才能有法律上的证明力。
在我国 , 关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学理上一般认为客观性、 关联性、合法性是证据的属性。
客观性指 也 有学者主张以“真实性”取代“客观性” , 认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必须是经过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
[2] 我国《行政诉讼证 据若干问题规定》 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 关联 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认定。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证据在诉讼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法官合理还原案情的手段,是正确判决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诉讼活动是围绕证据展开的,庭审成败的关键之处也在于证据。
证据规则中主要涉及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实践中两个概念极其容易混淆,影响到法官的工作。
我国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大小在诉讼法上有规定,法官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证明材料是否可作证据,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但是对事实问题做出如此的规定,不利于法官的自由心证。
但是我们常讲法官应保持中立,依靠自己的逻辑与经验,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来做出最终的裁决。
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概述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
在其自然属性及法律属性均有要求,即证据材料内容与客观事实存在必然联系;证据材料本身的产生或者存在是客观的、合法的,具有可采性。
我国法律对此也有一定的规定,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时限规则等。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实情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事实有证明作用。
我国法律将不同证据的证明力作了规定,例如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等。
二、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每一份证据材料要成为定案根据,必须具有真实性、相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能力的正确认定是案件得以正确解决的前提,证据证明力是证据规则运用的最终归宿。
二者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与联系:(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第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性质不同。
证据能力是一个法律问题,属于可能性范畴,需要法律的专门规定,解决的是证据“适格性”问题,即该证据材料有无法律上的资格在庭上出示让事实的认定者看见和听见的问题。
某一事实材料能否具有证据的资格,通常是由法律来规定,只有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法官才能对其加以审判,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而证明力是一个事实问题,属于现实性范畴,指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及强弱,该证据是否有证明力,证明价值是多少,可信度有多大,证据的载体、反映的信息是否可信,證明力属于经验与逻辑问题,一般人都能做到。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 民事证据5.13 第十三章 民事证据
(4)我国民事证据证明力规则:
①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②补强证据规则 ③最佳证据规则 ④优势证据规则
–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 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 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 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 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 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作出裁判。”
一定的联系。
3.合法性 ①含义: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
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②内容 第一,证据主体合法; 第二,证据形式合法; 第三,证据取得方法合法; 第四,证据程序合法
(三)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1、证据能力 (1)概: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
案例
76.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 实的证据?
A.当事人李某的妻子袁某向法院作出的有 利于李某的证言
B.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的其采用偷录方法 录下的用以证明被告刘某欠其5000元人民币 的录音带,该录音带部分关键词的录音听不 清楚
C.由未成年人所作出的各类证言
D.原告提出的字迹清晰的合同文书复印件, 但该合同文书的原件已丢失,且被告不承认 其与原告存在有该合同文书复印件所表述的
第十三章 民事证据
主讲人:熊云辉
一、民事证据概述
(一)民事证据的概念 1.区分说:将民事证据与民事证据材料区别
开来 ①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
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 据。 ②证据材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 供的或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 各种材料。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
现代法律规范认为,证据必须具备证明力,才能有效地佐证庭审中对证据提出的主张。
因此,什么是证明力?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有什么区别?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具有的基本能力,即能够表明或佐证合法权益,才能具有证据能力。
若果证据不具备该基本能力,即使经过严密审查也无法认定,则这些证据在法律上也是无
效的。
证明力则是指一些按法律认定的标准佐证有效性。
即使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但也必须
具备法律认可的证明标准,如可认定准确性、真实性、合理性、客观性和充分性等,才能
被认定为有效的证据。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在于: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本身的客观主观特征,即证据拥有
佐证权益的基本能力;而证明力则是指证据本身的法律认定标准佐证有效性。
如果没有完
全遵守司法机关认定的标准,即使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也无法被司法机关承认和认可,在
法律上也就无效。
证据的种类与分类
一、物证
2.证明力 ▪ 特点 客观性 直观性 ▪ 具体把握 把握外部特征 把握材料属性
二、书证
1.概念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 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2.特征 ▪ 多样性 ▪ 关联性 ▪ 可知性
二、书证
3.书证与物证 ▪ 区别 证明方式不同:书证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 物证则以其外部特征、材料属性来证明案情 ▪ 联系 书证是广义的物证(实物证据) 证明力具有共同特点,即客观真实性强 有些证据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六、当事人陈述
2 .当事人承认 ▪ 含义 当事人作出的认同对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意思 表示 当事人承认有别于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 法律效力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 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 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六、当事人陈述
▪ 构成要素 承 认 的 时 间 : 诉 讼 上 的 承 认 , 不 包 括 诉 讼 外的承认 承认的对象:由当事人向审理该案的审判 人员做出 承 认 的 方 式 : 明 确 的 意 思 表 示 为 原 则 , 默 示为例外
▪ 证明力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它是证据本身固有的内在的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能力。证明力与 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密切相关,是证据所必须 具备的内容要件。
➢ 证据力与证明力
合法性 客观性 关联性
证据力 证明力
形式要件 内容要件
证据的种类
➢ 把握各种证据的概念、特点,准确识别各种证据 ➢ 理解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 各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BCDE
三、证人证言
➢ 某伤害行为发生时,除当事人外,还有下列4个 人在场,其中( )不能作证人。 A.张某是盲人 B.王某是聋哑人 C.李某是一年级小学生,聪明伶俐,学习成绩好 D.赵某患精神分裂症,前不久重伤他人,但法院 判决其不负刑事责任
证据能力规则有哪些
证据能力规则有哪些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这个要点是作证时。
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庭审过程中,证据能力规则不仅对证据的判断有重大影响,而且对侦查、取证行为产生巨大影响。
可见,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那么,证据能力规则有哪些呢?小面365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概念刑事诉讼证据与其他证据一样有其自身固有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证据能力是大陆法系证据理论的概念,相当于英美法系证据理论的"可采性",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
某一材料是否在严格的证明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需要由事实的裁判者加以判断的事实,完全由充当证据的证据能力来决定。
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证据能力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一是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二是证据必须经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和提取;三是证据的内容和来源必须合法。
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就是对证据能力的判断,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
证据的证明力则是与证据能力完全不同的概念。
它表现证据的价值,是证据在认定事实上发挥作用的力量,是证据对于待证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有多大的表现。
证明力包含证据的可信性和狭义的证明力两个方面。
可信性是撇开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来判断证据本身是否值得相信;狭义证明力则是指证据在同待证事实的关系上,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
▲二、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相互关系包含于证据本身之内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其必然的联系和区别。
它们之间的联系表现在,一个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最终都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一个明显没有证明力的证据,在诉讼中不会产生证据能力的问题;同样,依法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也必然没有证明力。
民事诉讼证据
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是否需要专业知识 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 能否申请回避 能否更换 向法庭提供的信息
(七)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对争议的现场和物 品等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实况纪录。 民诉中对当事人争执的大型财物,被损坏 的不动产等,法院必须进行勘验,所作记 录可以作为证据。 在民诉中,常常会感到与案件有关的现场 和物证。不便或根本不可能拿到法庭,为 了查明案情,弄清事实真相,就要求审判 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勘察。
Z28: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 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 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z25: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 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 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 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 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当事人陈述
勘验笔录、现场笔 勘验笔录 录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 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 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 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 商标图案等等。 常见的书证有各种文书形式的合同、遗嘱、帐簿、 存单、以及文件、提单、汇票、电报、工作证、 书信、商标图案等。
刑诉 民诉 (1)物证、书证 (1)书证 (2)证人证言 (2)物证 (3)被害人陈述 (3)视听资料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证人证言 (5)鉴定结论 (5)当事人陈述 (6)勘验、检查笔录 (6)鉴定结论 (7) 视听资料 (7)勘验笔录
证据三性和证据能力,证明力分别是什么?
证据三性和证据能力,证明力分别是什么?证据三性:(一)合法性,(二)关联性,(三)客观性。
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
在人们参与诉讼活动举证的过程中,法院会遵循证据三性、证据能力、证明力这三大要点来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可见证据在法院庭审中的重要意义。
那么,证据三性和证据能力,证明力分别是什么?下文是关于证据三性和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一、证据三性(一)合法性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
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
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5、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
6、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二)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要求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相关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这说明证据必须与本案事实相关,否则对本案无实际意义,应予摒弃。
换言之,原则上一切无关联性的证据都应排除,这就是关联性规则。
证据的关联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二是证明事实对案件事实有正面或反面的证明作用。
”(三)客观性1、证据形式的客观性,指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种方式为人们所感知。
2、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反映。
3、指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是客观的。
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详细解读
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详细解读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证据作为法律上进行判定的依据,十分重要,不是随便的任何材料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对于证据的要求,法律规定得十分细致,必须满足这些规定,证据才合法。
可是很多人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深入总是容易误解,引起很多问题。
因此下文将详细介绍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
证据的三性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通常,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心态对抗的一种法律形式,而民事证据在诉讼中起着推动或制约诉讼发展的作用,它既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还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元素。
或者可以说,民事诉讼实质是双方证据的对抗过程,可见,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固而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裁判的基础和依据,也是保障民事案件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的“生命线”。
笔者结合自己在审判实践中的体会,略谈对民事诉讼证据“三性”的理解,以期望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证据的真实性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二、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证据论专业知识讲座
我国证据能力旳规则
(1)证人资格。 (2)禁止以非法手段搜集证据。 (3)调解或者和解中旳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 (4)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讯问、质证。
证据旳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旳能力。
判断证据证明力旳(各国)立法模式: (1)法律预先明文要求证据证明力旳大小以及对它们旳取舍和利用:此谓之
▪ 其二,看取证行为本身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要求。例如采用抢劫、 盗窃、抢夺、侵犯别人住宅等暴力方式所取得旳证据,采用非法限 制别人旳人身自由、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等等措施所搜集旳证据, 另外还有违反国家保密法、违反公序良俗、采用有伤风化旳方式所 搜集旳证据,
▪ 几种取证正当性争议:
▪ 一、“陷阱取证” “陷阱取证”是指采用诱惑别人侵权或以犯罪旳方式搜集证据。
▪ 首先,合证据法.证据旳体现形式必须符合证据法律制度所要求 旳证据旳一般体现形式,也即民诉法所要求旳八种证据,这是证据 形式旳一般正当性。
▪ 其次,合实体法.证据旳体现形式必须符合实体法律规范所要求 旳证据旳特殊体现形式,如书面证据、公证证据、登记证据等等。 这种正当性为合实体法。
▪ 最终,合程序法。一是合程序法旳原则要求,任何证据旳搜集都 必须符正当定程序;另外,提供程序、证据质证程序、证据旳认定 具有正当性。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旳若干要求》2023年4月1日起 施行。
▪
一、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据材料
(一)证据概念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旳多种事实,也是法院 认定有争议旳案件事实旳根据。
(二)证据材料概念 证据材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旳或法院依职 权搜集旳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旳多种材料。
证明能力 证明力
第四节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一、证据能力(一)证据能力的概念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性,它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
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二)我国证据能力的规则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有:1.证人资格。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按照这一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
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
为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4.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讯问、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证明力(一)证明力的概念和分类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
要明确证明力概念,必须分清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
这里以书证为例说明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的关系。
书证要具有证明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书证本身是真实的,为当事人主张的文书的制作者所作的,而不是伪造的;二是书证表达的内容是书证制作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书证所记载的内容真实可靠,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浅论刑事诉讼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浅论刑事诉讼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可采性的判断,不仅对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之前对控诉证据的衡量与判断有重大影响,而且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行为产生巨大影响。
因为,如果违反了证据可采性的判断要求,侦查取证活动和公诉人的公诉活动就无法达到最终追诉犯罪、惩罚犯罪的目的。
可见,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笔者拟从证据能力和证据证明力两个层面对此问题作粗浅探究。
一、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概念刑事诉讼证据与其他证据一样有其自身固有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证据能力是大陆法系证据理论的概念,相当于英美法系证据理论的”可采性”,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
某一材料是否在严格的证明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需要由事实的裁判者加以判断的事实,完全由充当证据的证据能力来决定。
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证据能力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一是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二是证据必须经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和提取;三是证据的内容和来源必须合法。
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就是对证据能力的判断,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
证据的证明力则是与证据能力完全不同的概念。
它表现证据的价值,是证据在认定事实上发挥作用的力量,是证据对于待证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有多大的表现。
证明力包含证据的可信性和狭义的证明力两个方面。
可信性是撇开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来判断证据本身是否值得相信;狭义证明力则是指证据在同待证事实的关系上,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
二、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相互关系包含于证据本身之内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其必然的和区别。
它们之间的表现在,一个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最终都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一个明显没有证明力的证据,在诉讼中不会产生证据能力的问题;同样,依法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也必然没有证明力。
证据能力从形式上解决证据资格问题,证明力则从实质上解决证据有无价值以及有多大价值的问题。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概念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概念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法律领域中常用的两个概念。
证据能力指的是一方在争议案件中所能提供的证据的数量、类型和质量,以及这些证据所具备的说服力和可信度。
证明力则是指证据所能达到的证明效果,即在法庭上对事实问题进行证明时所产生的说服力和效果。
证据能力是指在庭审中,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所能提供的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证据能力的高低取决于证据的种类、数量、真实性、充分性、可信度和重要性等因素。
在我国的诉讼制度中,原则上,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负有证明责任,因此能够提供的证据越多越全面、越具可信度,就越有可能说服法庭认可其提出的事实主张。
证据能力通常可从两个方面来衡量。
一是数量和类型,即当事人能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包括来自各个方面的证明材料,如书证、供证、人证、物证等。
如果一方能够提供更多更全面的证据,就能在法庭上更好地支持其主张,增加取得胜诉的可能性。
二是质量和可信度,即证据所包含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质量高的证据,如有确凿的书证、有力的供证或可信度高的人证等,能够更有效地证明争议事实,从而增加对自己利益的保护。
证据能力的提高需要一方具备相应的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能力,同时也需要更好地运用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力,借助专业人员进行专业调查取证。
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提高证据能力,如通过调查取证、律师协助、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等方式,以达到对争议事实充分证明的目的。
而证明力则更多地强调证据对法庭的说服力。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达到其要求的证明效果,从而说服法庭对自己的主张予以认可。
证明力的高低不仅取决于证据本身的质量和可信度,还取决于当事人的辩证能力和争论的逻辑合理性。
一方面,证据应当能够充分、清楚地证明争议事实的真实性。
同时,当事人还需要通过对证据的解释和辩论,引导法庭对证据进行正确的理解和评估,从而达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常常相互影响。
审查证据的“三性”应掌握哪些方法和技巧
审查证据的“三性”,应掌握哪些方法和技巧?审查证据“三性”的方法和技巧按照学界通说,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简称为证据“三性”。
审查证据“三性”是公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可或少的重要一环,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
我们知道,某个证据材料要被用来作为定案的根据,就必须是合法可采、客观和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三个特性缺一不可。
如果收集来的证据材料是不合法的、非客观的或者与本案无关联的,就不得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下面,我们结合司法实践,对如何审查证据材料的“三性”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证据“三性”的要求证据“三性”要求包括合法性要求、关联性要求和客观性要求。
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分析并不是局限于在法庭上由法官来进行。
实际上,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内的公安司法机关以及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都要对自己或他人收集来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
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必须对自己收集来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确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合法、相关、客观真实,并在此基础上,确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才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同样,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自行补充侦查所收集的证据材料经过审查分析,认为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单个证据和全案证据达到了法定的要求,才能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判阶段,法官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同样存在一个审查分析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才能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决。
辩护律师对证据也同样需要进行审查分析,一方面用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另一方面质疑控方的证据和反驳控方的主张。
(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
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及证据能力
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及证据能力实质证明力: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指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其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间接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个阶段。
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而且由于间接证据关联方式的间接性,决定了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经过推理过程。
一、证据能力(一)证据能力的概念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性,它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
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二)我国证据能力的规则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有:1.证人资格。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按照这一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
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
为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4.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讯问、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广东海洋大学法学证据学名词解释
证据学名词解释1.神判证据制度:以神明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折并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制度。
2.法定证据制度:法律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意义,法官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来衡量证据的可靠程度,并作出判断结论,而不能按照自己的认识来分析和判断证据的制度3.自由心证制度: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知、理性自由判断,以形成内心确信。
4.证据相关性规则:是指证据必须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有联系。
5.证据可采性规则:亦称许容性,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可以用于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
6.证人拒证特权规则:享有特权者可以拒绝提供证言。
7.证明责任规则:按照法律要求的证明程度和标准证明待证事实或争议的义务。
8.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9.证明: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10.证明主体:在诉讼活动中,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并有义务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即只有提出诉讼主张才须承担证明责任而只有承担证明责任才是证明主体。
11.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12.证明目的:是指司法证明主体追求的目标,是司法证明活动的标准,在具体案件中,每个证明主体的具体目的并不完全相同,有人进行证明是为了让他人明确案件事实;有人进行证明是为了让自己明确案件事实。
13.证明对象:又称为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法律要件事实。
14.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就是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15.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16.证明责任倒置:是指提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而作消极否定性主张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17.推定:依照法律或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政诉讼中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与证明效力
政诉讼中的证据能⼒、证明⼒与证明效⼒证据能⼒是证据材料依法可成为诉讼证据的资格,涉及到证据的可采性问题。
⼀般⽽⾔,某⼀证据可否被采纳,主要判断标准是该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在我国⽴法中关于证据能⼒的规定主要体现为: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证据的收集和取得、证据的形式等均应合法。
只有符合有关要件时,证据材料才有可能被采纳⽽进⼊诉讼程序。
证明⼒则是具有证据能⼒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或证明程度,主要判断标准是该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与关联性。
证据能⼒与证明⼒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证据能⼒是证明⼒的基础,某⼀证据材料只有进⼊诉讼程序后,才能有助于法官以其为基础对待证事实予以认定。
⽽证明⼒则是对具有证据能⼒的证据之证明作⽤及作⽤⼤⼩的量化,也体现了具有证据能⼒的证据之价值。
hhtoqwosr3g环猎法律国际调查服务机构 在⾏政诉讼证据规定中,并没有使⽤证据能⼒和证明⼒之类的概念,⽽使⽤了“证明效⼒”⼀词,但其含义与证明⼒并⽆实质性的区别。
⽽且,对该规定中的“证明效⼒”,也应按照其语境确定它的确切含义,如:“当事⼈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证明效⼒以及证明效⼒的⼤⼩,进⾏质证。
其中,前⼀个“证明效⼒”可理解为证据能⼒,后⼀个“证明效⼒”可理解为证明⼒。
⼀般说来,在具备真实性与合法性要件后,证据的证明效⼒主要与其关联性相关:它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愈紧密,证明效⼒愈强,反之亦然。
法官进⾏⾏政审判时,应注意把握好相关概念之间的界限与关系,以避免混淆⽽对待证事实的认定产⽣不利影响。
依据指引:①《_最⾼⼈民法院关于⾏政诉讼证据若⼲问题的规定》(2002年7⽉24⽇)第三⼗九条当事⼈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证明效⼒以及证明效⼒⼤⼩,进⾏质证。
经法庭准许,当事⼈及其代理⼈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鉴定⼈或者勘验⼈发问。
当事⼈及其代理⼈相互发问,或者向证⼈、鉴定⼈、勘验⼈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引诱、威胁、侮辱等语⾔或者⽅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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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及证据能力
实质证明力: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指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其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间接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个阶段。
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而且由于间接证据关联方式的间接性,决定了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经过推理过程。
一、证据能力
(一)证据能力的概念
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性,它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
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二)我国证据能力的规则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有:
1.证人资格。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
2.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按照这一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
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
为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7条规
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
4.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讯问、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二、证明力
(一)证明力的概念和分类
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
要明确证明力概念,必须分清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
这里以书证为例说明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的关系。
书证要具有证明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书证本身是真实的,为当事人主张的文书的制作者所作的,而不是伪造的;二是书证表达的内容是书证制作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书证所记载的内容真实可靠,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前一个条件得到满足,该书证就具有形式上的证明力;后一个条件得到满足,该书证就具有实质上的证明力。
形式证明力是实质证明力的前提,有形式证明力,才可能有实质证明力,无形式证明力就不可能有实质证明力。
但有形式证明力,不一定有实质证明力。
书证记载的内容不真实或是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时,就不具有实质证明力。
作为法院认定待证事实根据的书证,必须既有形式证明力又有实质证明力。
从证明的过程看,形式证明力问题先于实质证明力而发生,因此书证有无形式证明力是诉讼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了简化对书证形式证明力问题的证明,德、日等国民事诉讼法中设有公文书为真实的推定,即从文书的形式和内容上可以看出该文书确系国家公务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所作的,法官应当推定文书本身是真实的。
对于私文书,如果对方否认其形式的证明力,则要求提供文书者对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
形式上的证明力被确认后,法院还要进一步对实质上的证明力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允许当事人提供证据对证明文书所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全面提出异议,进行质证。
书证实质证明力的大小,由法院依据书证内容和其他具体情形作出判断。
在获得形式证明力的情况下,证据才有实质证明力,才有证明力大小之说。
(二)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立法模式
近现代史上,有两种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立法模式:一是法律预先明文规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而不允许法官自由加以判断和取舍的制度,此谓之“法定证据制度”;一是法律不预先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法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此即“自由心证制度”。
一般认为,西方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都以自由心证制度代替了法定证据制度,但是英美法系国家则更多保留着法定证据制度的某些痕迹。
(三)确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在我国,为了限制法官滥用裁量权,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包括证明力的规则和有关证据证明力的等
级。
1.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
此外,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1条、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应当确认完全证明力的证据还有:第一,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为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第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第三,自认。
2.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才能证明某一待证事实。
有关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证据规则称为补强证据规则,即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上述规则,属于补强证据规则,有关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补强。
3.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判断的证据
由于证人证言的复杂性,其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判断。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
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
4.最佳证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这是在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都有证明力的情况下,其证明力大小的规定。
这一规则也相当于英美法上的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是,某一特定的有关案件的事实,只能采用能够寻找到的最为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服力的有关最佳证据方式予以证明;后来英美法将其适用范围局限于书证,即以文字材料的内容证明案情时,书证内容的真实性的最佳证据方式是出示原件,抄本等是次一位的证据。
我国最佳证据规则,则不限于书证。
总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证据能力一般不做具体规定,更接近大陆法系。
但是,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却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方式,规定了许多关于证明力的规则。
立法者、司法者都在竭力编织一张判断证明力规则的“网”,试图确立证据的判断和事实认定方面的全面规范,证明力规则由此成为我国证据制度的焦点、重心。
确认证据证明力所遵循的原则
(1)物证、历史档案材料、真实有效的公文、鉴定结论、勘验现场笔录、公证文书、登记文件、其证明力一般高地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评价所作的对该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3)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官和当事人提问,该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证言的证明力一般高于未能出庭的作证鉴定人、勘验人、证人所作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证言。
(4)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高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
(5)数个证人证言不一致的,应当根据证人的智力、品行、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其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