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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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关于我国“认证”的认识证据 ,在诉讼中不可或缺 , 在诉讼
证、质证、认证是四个环环相扣的环节 ,缺一不可 ,其中认证是最
关键的环节。虽然对于“认证”的人士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议 , 但 是在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环节后 ,他的主张是否被支持 , 承担了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已经履行了举证责任等都需要法院对当 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 , 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的证明力的大小予以认定。在这里 ,证据资格 ,又称证据能力。 可见, “认证”主要是关于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
明力
的判断。证据的证据能力解决的是证据的门槛问题 , 证明力解决 的是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的强弱程度问题。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 着密切的联系 ,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和基础 , 证据没有证据 能力,证据不合法 , 就丧失了作为诉讼证据的依据 ,从而也就谈不
上什么证明力的问题。证明力是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基础 , 没有 证明力证据能力也就丧失了现实的诉讼意义。 [1] 因此, 只有当证 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同时存在是 ,证据才有诉讼意义 , 因此在 诉讼中 , 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的“认证”环节也更 显重要。
、证据能力及其认证规则
(一)关于证据能力的认识。在西方国家 , 将证据匚
=f , 证据既是法律事实 , 有时客观事实。在诉讼进程中 , 取证、举
资格称为证
据能力,或证据容许性或可采性。 在我国, 证据资格被称为证据的 合法性。特定的证据材料必须有证据能力 , 法律允许其作为证据 ,
他才能有法律上的证明力。 在我国 , 关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学理
上一般认为客观性、 关联性、合法性是证据的属性。 客观性指 也 有学者主张以“真实性”取代“客观性” , 认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必须是经过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 [2] 我国《行政诉讼证 据若干问题规定》 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 关联 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认定。
(二) 证据能力的认证规则。 比较外国证据能力的认定标准和 我国的认证标准 , 在国外关于证据能力的认证规则主要有相关性 规则、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
证据规则等。 [3] 这些规则中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
联性标准相对应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我国的合法性标准相对
应。与西方国家相比 , 我国对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规 于简单抽象 ,缺乏可操作性 , 而英美法系国家为了保证证据能力 发展出一整套证据规则 , 如为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他们发展出了传 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 , 在这里传闻证据、 最佳证据、意见证据均不具有可采性 , 不能做定案证据使用 , 以传 闻证据规则为例 , 所谓传闻证据“最为广义的普通法中传闻证据 的定义是 : 在审判中或者询问时作为证见证据规则与我国的真实性标准相对应 ; 相关证据规则与我国关
据的证人以外的所有的人 所表达或者做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含的事实是否是 真实的 , 一种口头的或者书面的意思表示或者有意无意的带有某 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由于它具有误传的危险性 , 因此被 排除在诉讼之外。
同样, 英美法系中的相关证据规则与我国的关联性相对 应, “简单地说如果所出示的证据具有证明作用 , 那么这一证据 就具有相关性。 ”“所谓证据有证明力就是支部违反排除证据规 则。”[4] 相关性规则是有关相关性的一个规则 , 是指只与本案有 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 “英美法理论认为 , 作为证据 必须既有相关性 , 又具可采性。有相关性的证据能否采纳 , 首先看 他是否与被传闻证据规则 , 最佳证据规则 , 和特权规则等予以排 除, 如果被这些规则排除的话 ,就不可采。即使未被排除 ,也可能
不被采纳。 ”[5] “法官可以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排除相关证据。
此外 ,相关性证据还可以因公共政策原因被排除。 ”[6] 非法证据 排除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玉非法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 称。非法证据除非法律特别规定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二、证明力及其认证规则
(一) 证明力及其判断标准概述。 证据的证明理由于解决的是 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 , 证明强弱问题 ,带有极强的主观性 ,
定虽然可与以上所列英美的证据规则相对应 , 但是我国的规定过
在证明力的认定上 , 法官可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英美法 系国家,事实问题有陪审团决定 , 陪审团如何认定证据案件待证 事实的证明程度完全是陪审团的职权 , 法律并不加以限制。大陆
法系,由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采用自由心证原则 , 证据的证明力
般有法官加以判断。 我国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认定均由法官进 行,法官实际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同时, 由于规定的原则性 太强,抽象性太强 , 也是造成法官过大自由裁量的原因之一。 我国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和《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 规定》已经建立起了一写系列的证明力认定规则 , 约束法官的自 由裁量权。
在国外 , 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规则主要有仅凭口供不能定案
规则,非原始证据证明力受限规则 , 补强证据规则。” 法上看 , 证据的证据能力的有无主
要根据证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的诉讼程序加以判断 , 他所反映的是诉讼程序与诉讼证据之间的 关系。而证据的证明力的规定往往是证明规则在起作用 , 与诉讼 程序无关。” [1] 证据的证明力是有证据资格的证据所固有的 而不是法律硬性规定的 , 证明力往往要法官凭借证据规则去“发
现”。“证明力主要通过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标准去来判断。
其中关联性标准是中心 , 实质, 是基础。根据证据的关联性标准所 判断的证据内容是否对待正事实起作用而确[3] “从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