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文档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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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证据在诉讼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法官合理还原案情的手段,是正确判决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诉讼活动是围绕证据展开的,庭审成败的关键之处也在于证据。
证据规则中主要涉及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实践中两个概念极其容易混淆,影响到法官的工作。
我国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大小在诉讼法上有规定,法官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证明材料是否可作证据,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但是对事实问题做出如此的规定,不利于法官的自由心证。
但是我们常讲法官应保持中立,依靠自己的逻辑与经验,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来做出最终的裁决。
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概述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
在其自然属性及法律属性均有要求,即证据材料内容与客观事实存在必然联系;证据材料本身的产生或者存在是客观的、合法的,具有可采性。
我国法律对此也有一定的规定,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时限规则等。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实情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事实有证明作用。
我国法律将不同证据的证明力作了规定,例如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等。
二、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每一份证据材料要成为定案根据,必须具有真实性、相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能力的正确认定是案件得以正确解决的前提,证据证明力是证据规则运用的最终归宿。
二者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与联系:(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第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性质不同。
证据能力是一个法律问题,属于可能性范畴,需要法律的专门规定,解决的是证据“适格性”问题,即该证据材料有无法律上的资格在庭上出示让事实的认定者看见和听见的问题。
某一事实材料能否具有证据的资格,通常是由法律来规定,只有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法官才能对其加以审判,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而证明力是一个事实问题,属于现实性范畴,指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及强弱,该证据是否有证明力,证明价值是多少,可信度有多大,证据的载体、反映的信息是否可信,證明力属于经验与逻辑问题,一般人都能做到。
浅论刑事诉讼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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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诉讼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可采性的判断,不仅对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之前对控诉证据的衡量与判断有重大影响,而且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行为产生巨大影响。
因为,如果违反了证据可采性的判断要求,侦查取证活动和公诉人的公诉活动就无法达到最终追诉犯罪、惩罚犯罪的目的。
可见,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笔者拟从证据能力和证据证明力两个层面对此问题作粗浅探究。
一、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概念刑事诉讼证据与其他证据一样有其自身固有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证据能力是大陆法系证据理论的概念,相当于英美法系证据理论的”可采性”,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
某一材料是否在严格的证明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需要由事实的裁判者加以判断的事实,完全由充当证据的证据能力来决定。
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证据能力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一是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二是证据必须经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和提取;三是证据的内容和来源必须合法。
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就是对证据能力的判断,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
证据的证明力则是与证据能力完全不同的概念。
它表现证据的价值,是证据在认定事实上发挥作用的力量,是证据对于待证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有多大的表现。
证明力包含证据的可信性和狭义的证明力两个方面。
可信性是撇开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来判断证据本身是否值得相信;狭义证明力则是指证据在同待证事实的关系上,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
二、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相互关系包含于证据本身之内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其必然的和区别。
它们之间的表现在,一个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最终都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一个明显没有证明力的证据,在诉讼中不会产生证据能力的问题;同样,依法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也必然没有证明力。
证据能力从形式上解决证据资格问题,证明力则从实质上解决证据有无价值以及有多大价值的问题。
证据证明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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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证明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2011-01-28 09:19:17)标签: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证明力证据效力一、证据能力(一)证据能力的概念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性,它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
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二)我国证据能力的规则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有:1.证人资格。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按照这一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
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
为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4.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讯问、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证明力(一)证明力的概念和分类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
要明确证明力概念,必须分清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
这里以书证为例说明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的关系。
书证要具有证明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书证本身是真实的,为当事人主张的文书的制作者所作的,而不是伪造的;二是书证表达的内容是书证制作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书证所记载的内容真实可靠,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第五章--证明力与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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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采取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分离的模式 可采性规则未被采用的原因在于: 第一,没有陪审团制度 第二,一直没有放弃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 第三,更重视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 “重证明力、轻证据能力” 对证据能力的审查,更多地侧重于那些不合法证据对证据真实性的影响
五、中国法中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 原则上,一个证据要转化为法院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必须同时具备双
证据能力:既强调某一不合法的证据不得进入法庭,也要求法官、陪审员 在法庭审理中不得将其作为“制作判决的依据”主要在法庭审理中得以适用 (2)内涵有区别 可采性既包含法律政策的要求,也包含限制证据相关性的 规则
证据能力属于单纯的法律问题,主要是证据在取证手段、证据形式以及证据 .
调查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资格
例如,被告人供述的采信规则;证人证言的印证规则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考虑到在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庭审方式下,法官没有机 会接触证人、鉴定人、无法听取控辩双方对他们的当庭询问,更无法直接察言 观色,以判断真伪虚实。法官不得不主要通过审查书面笔录,来对证明力作出 审查和取舍。
一是法庭准入资格的审查
二是定案根据资格的审查:集中在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的最后环节,也就是 对某一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的问题作出最终的认定
定案根据资格的审查,不需要由法庭作出专门的排除证据的裁决,法庭可以 在判决书中通过裁判理由的说明,对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进行综合性评判。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还设立了若干限制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二是实质性:证据所要证明的某一事实主张与实体法之间具有直接的 联系
.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 :“‘相关证据’是指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 决定某项在诉讼中待确认的争议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者 更没有可能”。
浅析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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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系作者:甘艳李艳霞任志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5期摘要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证据法学中紧密联系而又有着明显区别的两个概念,二者的关系则是证据法学的基本问题。
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系的正确处理有利于公平高效的裁判,同时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
在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冲突问题,突出表现为对非法证据的处理,应原则上绝对排除,例外中相对排除。
关键词证据能力证明力非法证据作者简介:甘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李艳霞,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任志锋,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49-02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是诉讼中两个重要的概念,是证据演绎推理的大前提。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是证据法学中一对容易混淆的范畴,前者是指证据材料在诉讼中作为证据的资格,后者是指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其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证据能力是证据材料作为证据的形式要件,而证明力是证据材料成为证据的实质要件。
一、关系(一)二者的关系诉讼中的证据能力和证据证明力的关系问题是证据法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证据能力的正确认定是案件得以正确解决的前提,证据证明力是证据规则运用的最终归宿。
其二者有以下几方面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笔者认为二者没有绝对先后的问题,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因某证据材料具有证明力而收集它;在审查起诉阶段,审查人员将审查该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而决定是否作为诉讼证据;在审判阶段,审判人员也将审查起诉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最后认定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定案证据,该证据则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因此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属性。
不具备证明力的证据材料对案件没有证明作用,其存在与否对案件没有意义,将其作为证据材料进入诉讼程序只会白做工。
而有证明力无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尽管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还本案一个真相,而其因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丧失了作为证据的资格,从而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证据三性和证据能力,证明力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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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三性和证据能力,证明力分别是什么?证据三性:(一)合法性,(二)关联性,(三)客观性。
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
在人们参与诉讼活动举证的过程中,法院会遵循证据三性、证据能力、证明力这三大要点来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可见证据在法院庭审中的重要意义。
那么,▲证据三性和证据能力,证明力分别是什么?下文是关于证据三性和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一、证据三性▲(一)合法性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
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
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5、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
6、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二)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要求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相关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这说明证据必须与本案事实相关,否则对本案无实际意义,应予摒弃。
换言之,原则上一切无关联性的证据都应排除,这就是关联性规则。
证据的关联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二是证明事实对案件事实有正面或反面的证明作用。
”▲(三)客观性1、证据形式的客观性,指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种方式为人们所感知。
2、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反映。
3、指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是客观的。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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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
现代法律规范认为,证据必须具备证明力,才能有效地佐证庭审中对证据提出的主张。
因此,什么是证明力?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有什么区别?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具有的基本能力,即能够表明或佐证合法权益,才能具有证据能力。
若果证据不具备该基本能力,即使经过严密审查也无法认定,则这些证据在法律上也是无
效的。
证明力则是指一些按法律认定的标准佐证有效性。
即使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但也必须
具备法律认可的证明标准,如可认定准确性、真实性、合理性、客观性和充分性等,才能
被认定为有效的证据。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在于: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本身的客观主观特征,即证据拥有
佐证权益的基本能力;而证明力则是指证据本身的法律认定标准佐证有效性。
如果没有完
全遵守司法机关认定的标准,即使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也无法被司法机关承认和认可,在
法律上也就无效。
《行政诉讼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关系研究》
![《行政诉讼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关系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31632c3c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fe.png)
《行政诉讼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关系研究》一、引言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裁决争议的重要依据。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是证据的两个核心要素,它们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之间的关系,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概念证据能力,即证据的资格或有效性,是指证据在法律上被承认和接纳的资格。
而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和价值。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必须具备相应的证据能力,才能被法庭采纳为定案依据;同时,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裁决结果的公正性。
三、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1. 相互依存关系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无法被法庭采纳,更无法发挥其证明作用。
而证明力则是证据能力的延伸和体现,只有具备一定证明力的证据才能在案件审理中发挥作用。
因此,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
2. 影响关系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大小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证据具备较高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那么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将起到重要作用;反之,如果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较低,那么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影响将较小。
四、提升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措施1. 完善证据收集和保全制度完善证据收集和保全制度是提升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键措施。
应当建立健全的证据收集和保全机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同时,应当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核实,防止虚假证据的出现。
2. 强化法庭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在行政诉讼中,法庭应当对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认定,确保其具备较高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对于不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于具备一定证明力的证据,应当根据其证明力的强弱进行合理的采信和认定。
3. 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水平当事人是行政诉讼中的主要参与方,其举证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
因此,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举证指导和培训,提高其举证能力和水平,使其能够提供具备较高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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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是指能否在审判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必须由审判人员加以判断的事实,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在英美证据法上,又称为证据的可采性。
明确证据能力的意义在于:(1)没有证据能力的材料,不得在法庭审理的证据调查阶段提出来进行调查,不仅控辩双方不能请求进行调查,法官也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2)控方或辩方对于相对方请求在法庭上调查的某一材料的证据能力存有异议的,原则上应当在法庭审理以前申请排除,由法官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3)经过法庭调查后判明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法庭应当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的异议声明予以排除;(4)审判人员不得把没有证据能为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有违反,因此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上诉。
证据能力属于法律问题,可以由法律加以限制,如规定违法方法获得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等。
一般来说,英美法系国家基于陪审团审判和当事人举证原则,对于证据能力限制较严,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实体真实主义和职积调查原则,对于证据能力的限制较少。
当然,法律上的限制主要是涉及到当事人利益的一些证据,并不是说法律上没有限制的材料,就一定都有证据能力。
某些材料由于其本身的性质或者由于违反程序禁止的规定,也不应该有证据能力,比如反映制作人主张的有关诉讼文书(起诉书、辩护词等)、推测、明显缺乏关联性的材料以及调查程序无效的证据(未经鉴定人签名的鉴定结论等)。
证明力又被称为证据价值,它是指证据在认定事实上发生作用的力量,即证据对于事实的裁判者形成心证的影响力,包括证据的可信性和狭义的证明力两个方面。
前者指撇开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而言,证据本身是否值得相信;后者指同待证事实的关系上,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不同证据各不相同,如果法律预先规定,不利于发现实体真实,因此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证明力原则上由审判人员自由判断。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在于:证据能力是从形式上解决证据资格问题,证明力则是从实质上解决证据有无价值以及有多大价值的问题。
《行政诉讼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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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关系研究》一、引言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确定责任的关键依据。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证据的两个重要属性,它们在行政诉讼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之间的关系,以便更好地理解两者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及其相互影响。
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是指证据能够被法律所认可并进入诉讼程序,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主要取决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1. 真实性:证据必须客观存在,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2. 合法性: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3. 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对案件的认定具有实质性影响。
三、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力证明力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和程度。
在行政诉讼中,证明力的大小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裁判结果。
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的种类、数量、质量和可信度等因素。
四、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在行政诉讼中是相辅相成的。
一方面,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证据能力,该证据就无法被法庭所采纳;另一方面,证明力则是衡量证据价值的重要标准,是认定事实、确定责任的关键依据。
具体而言,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是保证其具有证据能力的基础,而关联性和可信度则决定了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在行政诉讼中,法庭需要对每份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和评估,既要确认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也要判断其证明力的大小。
五、提高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措施为了提高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加强证据收集和保全工作,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 完善证据审查和认定机制,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关联性;3. 推广电子化、信息化手段,提高证据的保存和传输效率;4. 加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义务,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度;5. 强化法庭对证据的审查和评估工作,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浅论刑事诉讼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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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诉讼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可采性的判断,不仅对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之前对控诉证据的衡量与判断有重大影响,而且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行为产生巨大影响。
因为,如果违反了证据可采性的判断要求,侦查取证活动和公诉人的公诉活动就无法达到最终追诉犯罪、惩罚犯罪的目的。
可见,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笔者拟从证据能力和证据证明力两个层面对此问题作粗浅探究。
一、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概念刑事诉讼证据与其他证据一样有其自身固有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证据能力是大陆法系证据理论的概念,相当于英美法系证据理论的”可采性”,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
某一材料是否在严格的证明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需要由事实的裁判者加以判断的事实,完全由充当证据的证据能力来决定。
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证据能力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一是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二是证据必须经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和提取;三是证据的内容和来源必须合法。
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就是对证据能力的判断,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
证据的证明力则是与证据能力完全不同的概念。
它表现证据的价值,是证据在认定事实上发挥作用的力量,是证据对于待证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有多大的表现。
证明力包含证据的可信性和狭义的证明力两个方面。
可信性是撇开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来判断证据本身是否值得相信;狭义证明力则是指证据在同待证事实的关系上,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
二、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相互关系包含于证据本身之内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其必然的和区别。
它们之间的表现在,一个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最终都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一个明显没有证明力的证据,在诉讼中不会产生证据能力的问题;同样,依法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也必然没有证明力。
证据能力从形式上解决证据资格问题,证明力则从实质上解决证据有无价值以及有多大价值的问题。
《行政诉讼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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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关系研究》一、引言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认定和运用对案件的裁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其中,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证据能力主要关注的是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采信性,而证明力则涉及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之间的关系,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的概念与认定(一)概念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被承认其作为证据的资格。
在行政诉讼中,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可以被法庭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认定证据能力的认定主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
具体而言,证据必须是由法定机关或法定人员收集和提供的,且收集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况;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实际意义。
三、行政诉讼中证明力的概念与评判(一)概念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
在行政诉讼中,证明力强的证据更能说服法官认定案件事实。
(二)评判证明力的评判主要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可靠性等方面。
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充分性是指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可靠性是指证据来源是否可靠,是否存在其他因素影响其可信度。
四、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一)相互依存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在行政诉讼中是相互依存的。
一方面,只有具备一定证据能力的证据才能进入法庭,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另一方面,具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更能说服法官认定案件事实。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既要关注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采信性,也要关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
(二)相互影响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之间还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关系。
一方面,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过程可能影响其证据能力,进而影响其证明力;另一方面,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会综合考虑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从而影响对案件的裁决。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全面、客观地认定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第五章 证明力与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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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证据所包含的证据信息量的多少
二是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对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或者相关性强弱的审查,主要有法官根 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进行自由判断
七、证据能力
证据能够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法律资格
例如 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甲以受贿罪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 其辩护人对公诉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以下质疑:一份证人证言笔录是由一名 侦查人员单独进行询问后作出的,这违背了刑事诉讼法有关询问的规定;一份 勘验、检查笔录既没有记录时间、地点,也没有见证人的签名;一份被告人供 述是侦查人员通过三天三夜的连续审讯,并使用严刑拷问获得的。对于公诉方 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法庭经过审查后,认为被告方没有提出充分的证据支持本 方的观点,因此公诉方的上述证据在证据能力上没有问题。法庭最终判定检察 院的指控是成立的。在取得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辩护律师对该判决据以认定 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逐一进行了核对,发现有三份证据是公诉方没有当庭举证的, 辩护方也没有机会对其加以质证。被告人据此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以“一 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为由,作出了撤销原判,发 回重审的裁定。 (一)取证主体的合法性 负责对控方证据进行调查取证的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资格 (二)证据表现形式的合法性 证据载体在记录证据收集过程和证据有关情况方面符合法定的要求
从刑事诉讼的动态过程上看,任何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都要经受两个缓解 的审查:
一是法庭准入资格的审查
二是定案根据资格的审查:集中在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的最后环节,也就是 对某一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的问题作出最终的认定
定案根据资格的审查,不需要由法庭作出专门的排除证据的裁决,法庭可以 在判决书中通过裁判理由的说明,对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进行综合性评判。
《行政诉讼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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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关系研究》一、引言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判定事实、解决争议的关键。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两个关键概念,二者构成了证据的基本要素。
本文将重点研究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系,分析其内涵、特点及相互影响,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证据能力的内涵与特点证据能力,即证据的适格性,指证据在法律上被认可并具备进入诉讼程序的能力。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证据的收集、保全和提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无法被法庭采纳。
2. 真实性:证据必须客观存在,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3. 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关联,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
证据能力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强制性,即符合证据能力的要求是证据进入诉讼程序的必要条件。
只有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才能在行政诉讼中被采纳为定案依据。
三、证明力的内涵与特点证明力,即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是衡量证据价值的重要标准。
在行政诉讼中,证明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明价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和可信度。
2. 证明强度:不同种类的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时的说服力有所不同。
3. 证明范围:证据能够覆盖的案件事实范围。
证明力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主观性,即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法官对证据的判断和认定。
同时,证明力还具有动态性,即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证明力可能会因新的证据出现而发生变化。
四、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只有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才能进入诉讼程序并被法官审查其证明力。
2. 证明力影响证据的采纳:虽然符合证据能力的要求,但如果证据的证明力较弱,可能无法被法官采纳为定案依据。
3. 二者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在行政诉讼中,法官需要综合考虑证据的能力和证明力,以全面、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
同时,二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和补充,如某些间接证据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转化为直接证据并增强其证明力。
论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最新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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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白驹过隙,一转眼,我们已迎来了大学的第一个暑假,这也就意味着再等到新学期开始我们可就是学长学姐了,让我不得不再次感慨时间飞逝,是啊,去年的这个时候我们还是一个刚刚毕业的高中生而已,准备用整个暑假的时间把高中三年的压抑释放出来,而现在已然是一名大学生一年有余了(当然,如果按开学时间来算自然是不大到一年),弄不清是什么时候褪去的“新生”的外衣,但是这会儿却颇有一种“老生”的滋味。
仿佛一切都在一夜之间变老,让人猝不及防。
来不及多多回忆大一的生活,暑假伊始我就投入到另一种生活当中去了,说是辛劳却也充实,说是疲惫却也会觉得那是一种享受,是啊,付出劳动后并有所得,心总
大学生论坛大学生交友
是会感到些许欣慰吧!不再多言,且说这个暑假我是如何度过的吧!
坦白说,本打算在暑假里到工厂找一份临时工作的,遗憾的是并没有找到,附近的工厂里都没有熟人,厂子里似乎也不缺人,远的工厂里就更不可能找到活干了(也许是不够远,后来听说许多同学都在外地打工,而没有回家,由此不免感到有些惭愧)。
倒是在一开始找了一份在饭店端盘子什么的工作,不过离家较远加之还要上夜班,所以必须得住在那儿,后来让我给推辞掉了,因为那样一来几乎天天不能在家了,而我想多陪陪母亲。
就这样一连十多天都闷在家里,没有找到任何工作。
一天接到高中同学打来的电话,说是次日七八个同学小聚一下,心想也是,毕竟一旦开学而同学又不在同一个城市,连见面都不太可能,更别说弄一个小小的聚会了,遂决定参加聚会。
事实证明,我的决定是非常正确的,聚会那天中午一起吃饭喝酒的时候,大家无话不说,最让我受益匪浅的是,有两个同学大。
证据证明证据证明力之剖析的应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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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证明证据证明力之剖析的应用5篇第一篇:证据证明证据证明力之剖析的应用证据证明力之剖析覃祖文提要: 诉讼证明过程是裁判者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一个思维过程,证明力应该是裁判者对证据证明功能的审查判断后所体现的能够满足其证明需要的一种证明价值。
在具体案件中,由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的特殊性所决定,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证据审查过程是证明力得以实现的载体,因此,证据的证明力在证明活动中,应通过证据审查的整个过程来体现。
一、证明力的界定对何为证据的证明力,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大体可分为两种意见:一是认为证明力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功能;二是认为证明力是证据事实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价值。
把证据看作是一种证明功能,实质上是侧重于证据的自然效力,是从证据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出发去考察而得出的结论,因为证明功能是客观的,因此,该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是证据客观性。
而认为证明力是证据对待证事实所具有的证明价值,更侧重于证明主体发挥自己的主观认识性运用客观存在的证据去证明待证事实,其中隐含着证据不仅具有客观性,而且具有主观性。
因此,对证明力的本质之争,也隐含着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属性之争。
有学者认为:“诉讼外的证据不具有主观性,诉讼中的证据必具有主观性。
前者为客观证据,后者为诉讼证据。
诉讼证据的初级阶段为证据材料,主观性处在矛盾的主导地位;诉讼证据的高级阶段为定案证据,客观性处在矛盾的主导地位。
但是,只有主观性和客观性完全统一的证据,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证据。
”[1]笔者认为,这一观点较符合具体案件证据的认识规律。
自然意义上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从其本身来说是纯客观的,这是勿容置疑的,这是从应然层面上考察证据所得出的结论,但是,从实然的层面上看,作为司法裁判中的证据,还需要人的主观认识判断。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一个动态过程,证据的客观性和主观性存在于证据证明这一统一体中,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内部矛盾的不断运动,证明力最终得以完全实现。
《2024年证据证明力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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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证明力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律、科研、以及各类纠纷解决过程中,证据的证明力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证据证明力研究,即是对证据在特定情境下的可信度、有效性和说服力的探究。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证据证明力的概念、分类、评估方法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相关领域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证据证明力的概念与分类证据证明力,指的是证据在证明某一事实或观点时所具有的说服力和可信度。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证据证明力可划分为多种类型。
1.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直接指向待证事实,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而间接证据则需要通过推理、分析等方式,间接地支持待证事实。
2. 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如物证、痕迹等,具有客观性和直观性,其证明力较强;而言词证据如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证明力相对较弱。
3. 科学证据与非科学证据:科学证据如鉴定意见、实验数据等,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可信度;非科学证据如习惯、传统等,其证明力则相对较低。
三、证据证明力的评估方法评估证据的证明力,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以下是几种常用的评估方法:1. 证据的来源:可靠的来源往往能提供较高的证明力。
如官方文件、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2. 证据的客观性:客观证据如物证、书证等,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而主观性较强的言词证据,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3.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直接影响其证明力。
关联性越强,证明力越高。
4. 证据的完整性:完整的证据链能提供更全面的信息,从而提高证明力。
5. 法律、法规及惯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惯例,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判断。
四、证据证明力在实践中的应用证据证明力在法律、科研、纠纷解决等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
1. 法律领域:在法庭审判中,法官需根据证据的证明力,结合案件其他情况,对事实进行认定。
证据的证明力是判决的重要依据。
2. 科研领域:在科研过程中,研究人员需收集、分析各种证据,以支持或反驳研究假设。
《行政诉讼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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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关系研究》一、引言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裁决是非的基石。
而证据的能力与证明力,则是评价证据价值和作用的重要指标。
证据能力是证据可以被法院接受,并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资格;证明力则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效力。
正确理解并把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进行具有重要价值。
二、行政诉讼证据能力的含义及特点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能力,指的是证据能够被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在审判中采纳并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资格。
它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合法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如收集、保全、质证等环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靠,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
3. 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关联,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三、行政诉讼证明力的含义及特点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效力。
它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强度性:不同证据的证明力有所不同,有的证据可以独立证明案件事实,有的则需要其他证据辅助。
2. 充分性:证明力要求证据必须足够充分,能够使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
3. 公正性:证明力的评价应公正、客观,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四、行政诉讼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
一方面,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不一定具有强的证明力,反之亦然;另一方面,证据的证明力往往需要通过其具备的证据能力来体现。
具体而言:1. 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只有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才有可能被法院采纳并用于认定案件事实。
因此,证据能力是证明力存在的前提。
2. 证明力影响证据能力的评价: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在评价证据能力时,会考虑证据的证明力。
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往往更容易被法院采纳。
3. 两者相互补充、相互印证:在行政诉讼中,往往需要多个具有不同证据能力的证据相互补充、相互印证,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增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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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关于我国“认证”的认识证据 ,在诉讼中不可或缺 , 在诉讼
证、质证、认证是四个环环相扣的环节 ,缺一不可 ,其中认证是最
关键的环节。
虽然对于“认证”的人士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议 , 但 是在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环节后 ,他的主张是否被支持 , 承担了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已经履行了举证责任等都需要法院对当 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 , 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的证明力的大小予以认定。
在这里 ,证据资格 ,又称证据能力。
可见, “认证”主要是关于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
明力
的判断。
证据的证据能力解决的是证据的门槛问题 , 证明力解决 的是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的强弱程度问题。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 着密切的联系 ,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和基础 , 证据没有证据 能力,证据不合法 , 就丧失了作为诉讼证据的依据 ,从而也就谈不
上什么证明力的问题。
证明力是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基础 , 没有 证明力证据能力也就丧失了现实的诉讼意义。
[1] 因此, 只有当证 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同时存在是 ,证据才有诉讼意义 , 因此在 诉讼中 , 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的“认证”环节也更 显重要。
、证据能力及其认证规则
(一)关于证据能力的认识。
在西方国家 , 将证据匚
=f , 证据既是法律事实 , 有时客观事实。
在诉讼进程中 , 取证、举
资格称为证
据能力,或证据容许性或可采性。
在我国, 证据资格被称为证据的 合法性。
特定的证据材料必须有证据能力 , 法律允许其作为证据 ,
他才能有法律上的证明力。
在我国 , 关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学理
上一般认为客观性、 关联性、合法性是证据的属性。
客观性指 也 有学者主张以“真实性”取代“客观性” , 认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必须是经过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
[2] 我国《行政诉讼证 据若干问题规定》 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 关联 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认定。
(二) 证据能力的认证规则。
比较外国证据能力的认定标准和 我国的认证标准 , 在国外关于证据能力的认证规则主要有相关性 规则、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
证据规则等。
[3] 这些规则中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
联性标准相对应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我国的合法性标准相对
应。
与西方国家相比 , 我国对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规 于简单抽象 ,缺乏可操作性 , 而英美法系国家为了保证证据能力 发展出一整套证据规则 , 如为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他们发展出了传 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 , 在这里传闻证据、 最佳证据、意见证据均不具有可采性 , 不能做定案证据使用 , 以传 闻证据规则为例 , 所谓传闻证据“最为广义的普通法中传闻证据 的定义是 : 在审判中或者询问时作为证见证据规则与我国的真实性标准相对应 ; 相关证据规则与我国关
据的证人以外的所有的人 所表达或者做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含的事实是否是 真实的 , 一种口头的或者书面的意思表示或者有意无意的带有某 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
”由于它具有误传的危险性 , 因此被 排除在诉讼之外。
同样, 英美法系中的相关证据规则与我国的关联性相对 应, “简单地说如果所出示的证据具有证明作用 , 那么这一证据 就具有相关性。
”“所谓证据有证明力就是支部违反排除证据规 则。
”[4] 相关性规则是有关相关性的一个规则 , 是指只与本案有 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 “英美法理论认为 , 作为证据 必须既有相关性 , 又具可采性。
有相关性的证据能否采纳 , 首先看 他是否与被传闻证据规则 , 最佳证据规则 , 和特权规则等予以排 除, 如果被这些规则排除的话 ,就不可采。
即使未被排除 ,也可能
不被采纳。
”[5] “法官可以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排除相关证据。
此外 ,相关性证据还可以因公共政策原因被排除。
”[6] 非法证据 排除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玉非法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 称。
非法证据除非法律特别规定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二、证明力及其认证规则
(一) 证明力及其判断标准概述。
证据的证明理由于解决的是 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 , 证明强弱问题 ,带有极强的主观性 ,
定虽然可与以上所列英美的证据规则相对应 , 但是我国的规定过
在证明力的认定上 , 法官可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在英美法 系国家,事实问题有陪审团决定 , 陪审团如何认定证据案件待证 事实的证明程度完全是陪审团的职权 , 法律并不加以限制。
大陆
法系,由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采用自由心证原则 , 证据的证明力
般有法官加以判断。
我国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认定均由法官进 行,法官实际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同时, 由于规定的原则性 太强,抽象性太强 , 也是造成法官过大自由裁量的原因之一。
我国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和《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 规定》已经建立起了一写系列的证明力认定规则 , 约束法官的自 由裁量权。
在国外 , 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规则主要有仅凭口供不能定案
规则,非原始证据证明力受限规则 , 补强证据规则。
” 法上看 , 证据的证据能力的有无主
要根据证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的诉讼程序加以判断 , 他所反映的是诉讼程序与诉讼证据之间的 关系。
而证据的证明力的规定往往是证明规则在起作用 , 与诉讼 程序无关。
” [1] 证据的证明力是有证据资格的证据所固有的 而不是法律硬性规定的 , 证明力往往要法官凭借证据规则去“发
现”。
“证明力主要通过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标准去来判断。
其中关联性标准是中心 , 实质, 是基础。
根据证据的关联性标准所 判断的证据内容是否对待正事实起作用而确[3] “从立 ”[1]
定的证明力为实质上的证明力; 而以真实性为标准则反映的是形式上的证明力。
证明力反映了证据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