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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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1

张某、李某、赵某3人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20万人民币,李某以价值20万元的房屋出资,赵某出资人民币10万元。后经营失败,公司欠甲100万元,公司资产价值30万元,甲知道张某具有偿还能力,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要求张某偿还公司所欠的债

问:若你是张某的法律顾问,对甲的要求如何回答?

参考答案

我当事人所投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债务只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公司资产价值30万元,多于我当事人所认缴出资额20万元。所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我当事人不需再偿还公司余下债务。

案例2

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欠B一大笔债务,为逃避债务,股东决定由A公司出资设立甲、乙两个全资子公司,将A公司主要财产分散到两个子公司。债权人B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 公司股东及甲、乙两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负责,理由是:甲、乙虽是A的全资子公司,但从人员构成、营业活动上看,A和甲乙两公司已完全一体化;从法律形式上看,甲、乙公司虽然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但实际上不过是A的一个部门已。现A公司财产不足以还债,请求法院判决A的股东和甲乙都要对A公司的债务负责。

问:1.A的股东是否要承担责任?

2.甲乙是否要对A公司的债务负责?

参考答案

1、若A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则其股东除了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外,还要承担连带责任;若A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其股东除了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外,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2、甲、乙公司应当依法解散,并由A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

作出上述判断的理由是:甲、乙公司的设立是A公司为了逃避债务,A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法律不承认甲、乙的法人资格。

案例3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王某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赵某、钱某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李某拟以他所持有的一家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王某拟以劳务出资。经一番周折,公司最终得以设立。赵某个人欠陈某人民币20万元,到期赵某无法偿还对陈某的欠款,于是赵某向陈某提出用自己的公司股权抵债。

问:1、李某能以股权出资吗?

2、王某以劳务出资合法吗?

3、赵某个人能决定以自己20万元的公司股权直接抵偿所欠陈某的债务吗?

4、如果赵某向钱某转让其股权,他个人能决定吗?如何转让?

5、如果赵某打算以其股权向陈某抵债,征求钱某、孙某、李某、王某的意见,钱某表示同意,孙某、李某、王某表示不同意,此时赵某能实现他的目的吗?

参考答案

1、李某能以股权出资。原因是股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2、王某以劳务出资不合法。原因是劳务虽可以估价,但不可以转让。

3、赵某个人不能决定以自己20万元的公司股权直接抵偿所欠陈某的债务。原因是赵某用

其在公司的股权抵偿给陈某属于股权的外部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4、赵某能个人决定向钱某转让其股权,原因是这属于股权的内部转让。赵某可以直接将股

权转让给钱某,而不需要经其他股东同意。

5、看情况而定。①如果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购买了赵某要转让的股权,则赵某不能实现他的

目的;

②如果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不购买赵某要转让的股权,则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没有股东主

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赵某能实现其目的;

③如果有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话,则赵某不能实现其目的。

案例4

刘某是某市“哈娃娃”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哈娃娃”公司以“哈娃娃”矿泉水在该市亨有盛誉。在2005年10月,刘某与赵某、李某合伙办起一饮料厂,生产“娃娃乐”矿泉水,两种品牌矿泉水基本类似。2006年3月底,“哈娃娃”公司发现了刘某的行为,股东会于是决定罢免刘某的经理职务,并要求刘某把其在“娃娃乐”公司收入上交公司。刘某辩称该笔收入是其个人合法劳动所得,应归个人所有。

问:1、“哈娃娃”公司罢免刘某经理职务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2、刘某的辩称合法吗?该笔收入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合法。原因是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罢免经理职务是董事会的职权。

2、刘某的辩称不合法,该笔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原因是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及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与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案例5

2005年2月,张民与其好友林敏及林敏的弟弟林名共同出资,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50万元,张民出资10万元,林敏出资20万元,林名出资20万元。公司运转一年后,张民与林敏、林名兄弟因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决策等方面发生分歧,林敏、林名兄弟利用控制股东的地位,作出决议,不分配公司利润,导致矛盾激化,张民想退出公司。张民想向第三人转让出资,但由于公司的内部矛盾严重,很难找到受让人,而林敏、林名也拒不购买其出资,无奈之下,张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敏、林名购买其股权。

问:1、张民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2、如果张民的请求被法院驳回,张民能否另行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返还他的出资,以退出公司?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张民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是股权转让遵循自愿原则,股东不能强迫其他股

东购买其股权。

2、不能。原因是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1

赵某、钱某、孙某等10人发起设立了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1998年1月4日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成立以后运营良好。1998年底,赵某因某种原因造成个人资金不足,欠他人货款人民币500万,于是赵某决定出卖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赵某采用背书形式将持有的股票转让给大地有限责任公司,双方钱物两清,但公司尚未将受让人的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1999年5月,由于股票行情下跌,天地公司不愿再购买赵某的股票,于是以赵某未办理股票过户登记为由,主张股票转让无效。

根据新<<公司法>>,请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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