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相关市场”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4•【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正确适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和准确理解今天发布的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保障反垄断法正确实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5起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反垄断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涵盖内容较为全面,涵盖了垄断协议纠纷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两大垄断纠纷案由。
二是涉及问题较为广泛,涉及一般横向垄断协议及轴辐垄断协议的认定及效力、有关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认定、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力及损害赔偿认定等问题。
三是案件影响较大,有关案例都受到业内广泛关注,有关涉外案例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如下司法导向:第一,严格规制垄断协议,切实维护市场竞争活力。
在“工业润滑油”轴辐协议案中,明确轴辐协议的认定标准,对于品牌供应商组织和主导下游销售商达成轴辐协议,限制品牌内竞争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在“交通信号控制机”横向垄断协议案中,确认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以将对方排除出市场为核心目的和基本内容的协议全部无效,明确了违反反垄断法时合同无效的范围。
第二,依法确定正当行使知识产权和滥用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界限,实现鼓励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平衡。
在涉“稀土永磁材料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明确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技术市场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认定拒绝许可生产稀土永磁材料的非必需专利不构成垄断行为。
在涉“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明确了涉及专利权行使时限定交易、超高定价的分析方法,并特别强调依法正当行使特定专利权的必然结果并非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于垄断高价的分析必须考虑市场竞争状况和创新风险,保证专利权人依法获得合理回报,维护创新动力。
相关市场界定
相关市场界定*综述相关市场界定是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图谋垄断、垄断协议等所有竞争政策问题的基础性概念之一。
相关市场界定为确定特定行为或交易是否会导致反竞争效果提供了一种分析框架。
本次论坛从法学、经济学角度讨论了相关市场界定,还讨论了合并模拟、“补偿性边际成本降低法”(CMCR)以及“定价压力指数”(PPI)等新方法。
讨论焦点主要集中于相关市场界定法律方面的问题,该概念的制度“嵌入性”,以及那些相关市场界定无法对市场力量进行精确评估的环境下,针对特定环境而提出的替代性分析工具,比如针对价格竞争环境下的差异性产品合并而设计的“定价压力指数”。
内容提要一、市场界定是检验与评估一个企业面临的竞争约束以及其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的最为重要的工具之一。
市场界定是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检验与评估竞争关注的分析框架。
界定相关市场应该是将一个企业面临的竞争约束(即需求与供给方面的替代性)尽量精确地划定。
相关市场一般通过假定垄断者测试法(SSNIP)进行界定,依据该方法,被界定的市场(包括产品范围与地域范围)中,一个假定的利润最大化垄断者可以有利可图地实施一项小而明显的非临时性涨价。
在确定一个市场的竞争范围方面,市场界定服务于多个目标。
市场界定的主要目标是评估市场力量的存在、产生或加强,而市场力量是指企业长期将价格维系于竞争水平之上的能力。
相关企业的市场份额为市场力量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指示器。
市场界定也有利于识别相关的竞争对手,这对于评估并购中的潜在协同效应会非常有帮助。
此外,确定竞争的范围也可以使得其他相关的竞争问题得以检验,比如潜在的市场进入障碍。
即使假定垄断者测试所需的数据无法获取,这种测试也提供了一个界定相关市场的一致性概念化框架。
市场界定的重要性也超出其在分析竞争关注中的角色:这个概念成为计算罚款额以及评估对欧盟成员国之间贸易影响的基础,并成为其他司法辖区的一种流程模式。
*本文是对经合组织2012年召开的“相关市场界定”(Market Definition)竞争政策圆桌论坛会议报告(DAF/COMP(2012)19)的“综述”(Overview)与“内容提要”(Executive Summary)的翻译。
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界定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方法
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界定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方法一、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随着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领域已经成为全球经济中的重要一环。
互联网领域的相关市场包括搜索引擎市场、电子商务市场、社交媒体市场、在线娱乐市场等。
这些市场的特点是高度竞争,但是市场份额的分配与利润的获取往往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竞争者往往会使用各种手段争夺市场份额并获得更高的收益。
在这种竞争环境下,行业监管机构需要通过行业界定来保护消费者福利和市场的竞争公平性。
搜索引擎市场搜索引擎是互联网用户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搜索引擎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整个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搜索引擎市场是一个相对专业化的市场,它的主要功能是向用户提供准确、全面和及时的搜索结果。
在搜索引擎市场中,百度、Google 和必应等搜索引擎巨头掌握了市场的主导地位,其他小型搜索引擎也在竞争中寻求自己的发展机会。
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市场是以互联网为平台的商品和服务交易市场。
2019年中国电子商务零售额达到10.6万亿元,电子商务市场的规模已经不可小觑。
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主要是在产品品质、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展开,拥有强大供应链体系和优质用户体验的电商巨头,如淘宝、京东和天猫等,依然掌握了市场的主导地位。
社交媒体市场社交媒体市场是一个广泛的市场,包括微信、微博、QQ、抖音等社交媒体平台。
社交媒体市场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文字、图片、短视频等,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社交的重要一环。
在这个高度集中化和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腾讯旗下的微信和QQ依然是主导者,而抖音则在短视频市场中崭露头角。
在线娱乐市场在线娱乐市场是以互联网为平台的游戏、音乐、电影、电视等娱乐内容的传播市场。
在线娱乐市场竞争激烈,其主要竞争模式是内容的质量和种类的丰富程度。
腾讯的游戏帝国、爱奇艺、优酷和网易云音乐等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依靠自己的研发实力和优质内容,吸引了大量的用户,从而掌握了市场的主导地位。
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相关市场界定《反垄断法》第十二条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分析:相关市场界定需要充分、综合地考虑1.定性分析1)需求替代(主要分析法)2)供给替代(补充分析法)例如,从供应商的角度看,乘用车生产商和商用车生产生容易转化,因此乘用车和商用车可能会构成同一相关市场。
2.定量分析——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方法:一个被假定的垄断者,在持续一段时间适度提高价格(小幅5-10%),结果消费者转向了其他替代品,那么替代品与诉争产品则属于同一市场,有竞争关系;反之,则不属于。
评价:来源于经济学,现实中应用受限。
因为随着价格提升到垄断的最高限,最终可能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彻底丧失信心,转向其他商品。
二、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状态,经营者不顾竞争对手和交易相对人的反应从事经营行为。
1.支配地位的推定《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分析:单个2/1;两个2/3;三个3/4(单独不足1/10不符合推定)2.综合考虑因素《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
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作者:孙凌云来源:《经济师》2008年第12期摘要:相关市场的界定是有效实施反垄断法的基本前提。
相关市场主要应从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两个方面加以界定。
在我国《反垄断法》已经通过并实施之际,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制定相关市场界定的具体规则。
关键词:反垄断法相关市场市场界定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08)12-099-02相关市场(Relevant Market)的界定是反垄断法各主要制度的基础,是反垄断法实施的关键。
2007年8月30日,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指出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然而条文并没有对界定相关市场的标准和程序做出规定。
这使得在实践中对相关市场的范围的理解很容易产生歧义,影响反垄断法实施的效果。
本文对相关市场的界定进行初步的分析。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的法律意义相关市场,又称关联市场,是当事人开展竞争的场所,通常包括三个维度: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
但在各国的反垄断执法过程中,一般只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因为在实际生活中,诉讼或审查的时间往往比大多数产品的相关市场的存续时间要短的多,所以时间因素对于没有明显季节性、时尚性的大多数产品来说意义不大。
所以,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包括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两个方面。
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反垄断法中任何竞争分析的出发点。
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除少数自身违法的情况外,对于绝大多数的行为都要通过具体分析其是否具有反竞争的危害来确定其违法性的,而这种分析的展开是以竞争的场所——相关市场的界定为前提的。
如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过程中,首先要确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与否直接取决于该企业是在什么市场、多大市场上进行竞争的,这就涉及到了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南的目的和依据为了给相关市场界定提供指导,提高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
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
在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第三条相关市场的含义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
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
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在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可能还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
第二章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第四条替代性分析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解读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1期NO.01,2010140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解读□杨荣王哲博(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摘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正当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并实质性地排斥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明文规定了七种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仍然存在滥用行为主体界定不甚合理,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情况,必须加以规制与完善。
关键词:市场支配滥用强制交易搭售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我国法律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或者几个经营者在特定市场内拥有控制价格或者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
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①在特定市场内独家经营的;②在特定市场内居于优势(压倒性)地位,其他经营者难以进入的;③在特定市场内虽然存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但他们之间无实质竞争的。
其中的特定市场也就是特定的相关市场,具体包括:产品市场、地区市场和时间市场。
其中前两个是最基本的,确定产品市场的基本原则是,只有相似的产品才属于相关的市场,是指产品对于消费者的交叉可替代性。
确定地区市场范围的方法以企业的销售范围为主要依据。
时间市场是指某些产品有季节性、时尚性或过多为技术发展所左右,其相关市场只是暂时存在。
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简而言之,就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正当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并实质性地排斥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①二、我国法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七种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体体现在:(一)、垄断价格,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支配地位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定在超出竞争状态下的市场价格水平之上进行销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
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依靠其特殊的市场地位,对商品的价格进行操控,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简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19年第04期作者简介:伍海挺(1994-),男,浙江台州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收稿日期:2018年12月16日。
1我国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在介绍相关内容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欧共体委员会对此的定义是:“一个企业如果有能力独立地进行经济决策,即在决策时不用考虑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情况,那么它就是一个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同时如果一个企业通过技术秘密、取得原材料和资金的渠道以及其他重大的优势如商标权等,能够决定相关市场大部分的价格,或控制生产和销售,这个企业就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1]美国反托拉斯法原则上不使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词,而是使用垄断势力或者市场势力[2]。
而根据我国《反垄断法》17条第二款的内容,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由此可见,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市场经营者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对交易条件和市场进入的控制和影响能力[3]。
2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不足2.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及不足我们已经知道,市场支配地位它并不是一个所谓地位的概念,它其实是一种能力的概念。
而在介绍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认定标准之前,我们同样必须树立一个正确的意识,即:如果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本身并没有任何违法性,但是滥用了这一地位的行为就具备了违法性。
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了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例如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等,但该条规定的认定标准是十分抽象的,在实践操作中会受到强烈的主观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而在19条中给出了更加具体的认定标准。
根据19条的内容,一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达1/2,两个达2/3,三个达3/4的就可以认定,其中后两者如果有满足不足1/10的,可以不认定。
同样的,如果有经营者被推定,但其有足够、令人确信的反证能推翻该认定的,也不会被认定。
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滥⽤市场⽀配地位企业经营者占有市场⽀配地位本⾝并不具有违法性质,但我国《发垄断法》明确规定,禁⽌⽀配地位滥⽤的⾏为,意思是指具有⽀配地位企业不能利⽤⾃⾝优势条件实⾏垄断⾏为。
那么,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滥⽤市场⽀配地位?店铺⼩编为你讲解。
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滥⽤市场⽀配地位(1)企业已取得市场⽀配(或优势)地位。
这是企业实施⽀配地位滥⽤⾏为的前提条件,也是⽀配地位滥⽤⾏为的主体要件。
(2)具有⽀配地位的企业必须实施了⽀配地位滥⽤的⾏为。
这是⽀配地位滥⽤⾏为的客观⽅⾯。
如果以合法竞争的⽅式或以国家或政府授权的⽅式取得市场⽀配地位,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产、销售其产品或提供其服务的⾏为,不仅不为法律所禁⽌,⽽且还为法律所保护。
只有当具有市场⽀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市场⾏为限制了有效的、⾃由的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时,反垄断法才对之予以禁⽌和规制。
(3)具有市场⽀配地位的企业实施的市场⾏为破坏了⾃由的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竞争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则该市场⾏为即被认定为⽀配地位滥⽤⾏为。
这是⽀配地位滥⽤⾏为的客体要件。
由此可知,⽀配地位滥⽤⾏为的客体(对象)为⾃由的竞争秩序、其他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
如果该类企业实施的市场⾏为没有对以上客体造成任何损害后果,那么该类企业的市场⾏为就不能认定为⽀配地位滥⽤⾏为⽽为反垄断法所禁⽌和规制。
(4)具有市场⽀配地位的企业利⽤其⽀配地位的优势,在与交易相对⼈为市场交易⾏为时,出于限制、阻⽌、遏制竞争之⽬的,故意采取低价倾销、搭售以及附加不合理条件、诋毁竞争对⼿等⼿段以造成将竞争者排挤出该相关市场的结果,从⽽实现其攫取⾼额利润的愿望。
这是⽀配地位滥⽤⾏为的主观⽅⾯要件。
以上四个要件同时具备,该类企业的⾏为才能构成⽀配地位滥⽤⾏为。
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店铺进⾏法律咨询,我们将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进⾏⼀对⼀咨询服务。
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
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摘要】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法中的基本概念。
相关市场的界定是特定市场行为竞争分析的基础。
相关市场包括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相关时间市场。
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方法包括需求价格交叉弹性方法、合理可替代性以及SSNIP (假定的垄断者测试)检验方法。
相关市场界定中缺乏界定相关市场的证据制度、缺乏界定相关市场的案例指导制度、缺少界定相关市场的专业执法机构。
故提出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确立相关市场界定的具体依据、设立独立和专业的执法机构和实行相关市场界定的案例指导制度。
【关键词】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竞争2008年闹的沸沸扬扬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引起了我们对于外资并购的关注。
外资并购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对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涉及控制市场具有重要作用。
但界定我国反垄断法相关市场机制尚有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相关市场及其界定(一)相关市场的内涵及影响因素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①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品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②这揭示了相关市场涵盖了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区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
相关区域市场,是针对被考察产品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其密切替代性产品进行竞争的地理区域。
界定相关区域市场需要考察的因素有:运输成本及服务成本、法律,关税等其他贸易障碍、产品特性、消费者选择、消费者的便利程度、消费者的偏好以及消费者人口密集度都是界定区域市场的重要因素。
相关时间市场指的是相同产品或其密切替代品在同一区域内相互竞争的时间范围。
在确定相关时间市场时也要求竞争条件的一致性,在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区域市场给定的情况下,只要时间因素使得产品竞争条件一致,那么我们就认为这些产品属于同一个相关时间市场。
界定相关时间市场的因素:产品使用的期限、产品的季节性、法律因素以及产品的生产周期。
3Q大战反垄断终审判决中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问题
3Q大战反垄断终审判决中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问题黄 伟 韩桂珍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终审判决中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及二者的关系问题进行了精辟的论述。
我们将从该案二审亲历者的角度出发,结合国内外相关判例,对该判决中关于相关市场界定中的责任分配、假定垄断者测试在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地位、替代性分析应遵循的多数且重要原则,以及从动态竞争的角度正确看待市场份额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作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综合分析方法等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必要的归纳。
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审理思路和认定结论无疑将对后续的反垄断诉讼、行政调查及企业的合规必然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相关市场界定;假定垄断者测试;多数且重要原则;市场份额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945(2015)01-0190-20作者简介:黄 伟(197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
韩桂珍(1986-),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
190黄 伟 韩桂珍3Q大战反垄断终审判决中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问题目 次一、引言192二、相关市场界定相关问题192(一)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而凭借排除或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系特殊情况,不可通常以待之1921.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作用的质疑1932. 3Q大战反垄断终审判决关于相关市场界定分析194(二)相关市场界定主体为原告 195(三)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方法仍应坚持替代性分析,假定垄断者测试仅应为必要补充 197(四)替代性分析应坚持多数且重要原则1991. 需求替代分析须以多数用户的需求为出发点1992. 相关商品分析应基于多数用户对商品特性、功能的偏好和选择2003. 以商品的关键、重要特性为核心判断商品是否具有紧密替代性200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相关问题201(一)在高度动态竞争的互联网领域不应仅凭市场份额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201(二)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坚持综合分析2041. 互联网平台竞争所形成竞争约束2052. “客户粘性”是否显著增强了用户对腾讯的依赖程度2053. 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的市场进入问题分析206四、结语208191科技与法律2015年第1期一、引言“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一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反垄断二审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庭审时间最长(超过28小时)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长达113页、约74,000字的堪称“教科书式”的判决书(以下简称“3Q大战终审判决书”)。
相关市场界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南的目的和依据为了给相关市场界定提供指导,提高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
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
在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第三条相关市场的含义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
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
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在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可能还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
第二章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第四条替代性分析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
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徐书青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钱翠华要点提示:对不具有竞争关系的、因垄断行为而受到损失所引起的诉讼,可从“需求是否具有可替代性”来界定市场支配地位。
若需求具有不可替代性,则认定具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若需求具有可替代性,则认定不具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
案例索引: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粤03民初182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938号。
一、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书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
原告徐书青系“问问”表情包作品的著作权人。
原告向两被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开设的微信表情商店平台投稿,两被告未予审核通过,理由是“你的表情违反了微信表情开放平台表情审核标准,作品内容不允许含有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标识、产品包装、吉祥物及相关信息或推广目的。
表情为‘问律师网站’推广形象”。
原告为推广“问律师”互联网线上及线下法律咨询服务,已在包括手机应用商品平台如苹果APP、豌豆荚应用中心和应用宝APP,微博、搜索引擎服务平台如baidu百科、互联网社交平台如微信公众号,以及原告自办网站等互联网线上实现商业推广,且原告在互联网线下也实际推出“问问”卡通形象实物。
原告认为,问问表情包的作者、版权所有人是原告,并非“问律师”网所有,“问律师”网使用问问表情包的行为跟原告无涉,两被告不能以此拒绝原告创作的表情通过审核。
两被告未审核通过其投稿行为,是拒绝、限制交易,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垄断行为,故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审核通过原告投稿表情包。
两被告辩称:原告旨在推广“问律师”互联网线上及线下法律咨询服务,两被告根据原告同意的《服务协议》《制作指引》《审核标准》的约定,对原告投稿表情不予审核通过,有合同依据和正当理由,不属于拒绝交易行为和限定交易行为,即使原告对两被告的审核标准存在异议,双方之间的主要争议也体现为合同争议,而非反垄断法项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2019年文档
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 3 条的规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种形式,并且“一切竞争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之内。
而所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亦需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展开”①,因此认定垄断首先需要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
只有界定了相关市场的范围,才能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有害竞争的行为,“才能判断某一具体行为有益于还是有害于竞争,从而才能评价该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②因此,对相关市场的界定进行法理上的分析,是反垄断法适用与发展的基础与前提。
一、相关市场的概念和意义我国《反垄断法》第 12 条第 2 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我国《反垄断法》对相关市场只进行了最基本的界定,与欧美不同的是,其中并未涉及相关市场界定时需考虑的因素或方法。
但从中仍然可以看出,相关市场界定最为核心的要素是产品经营者的有效竞争或称之为产品的可替代性,并且构成相关市场的基本要素是产品和地域范围。
从欧盟与美国上述的两种并购控制实体标准的确立过程及内容中可以看出:市场份额、市场支配地位及市场集中行为都是判断是否限制或损害竞争的重要因素,而计算市场份额及判断市场支配地位和市场集中行为的起点和关键指标正是界定相关市场的范围。
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也是判断是否存在限制或损害竞争行为的前提和起点,相关市场界定的前提性和基础性在反垄断法上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在相关市场的界定中,如果将相关市场的范围界定的过于宽泛,就会将该市场范围内有意义的竞争程度放大,而真正在市场上占有支配地位,从事着限制或损害竞争行为的企业就很可能逃脱掉在相关市场的界定中,如果将相关市场的范围界定的过于宽泛,就会将该市场范围内有意义的竞争程度放大,而真正在市场上占有支配地位,从事着限制或损害竞争行为的企业就很可能逃脱掉。
百度公司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之评析
百度公司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之评析来源:作者:戴健民日期:10-05-222009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原告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人人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公司”)垄断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人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文将根据我国目前相关的反垄断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评析。
相关事实原告人人公司是一家从事医药信息咨询服务的公司,其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百度公司即对其所经营的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
而百度公司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其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其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
为此,人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百度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其确实对原告人人公司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人人公司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
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人人公司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其竞价排名的结果。
其次,原告人人公司称百度公司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
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
因此,被告百度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人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分析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就北京书生诉盛大旗下起点中文网所作出的判决相比,本案的判决对以下方面提供了更为详尽的解读与分析:(1) 相关市场的界定;(2)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及其正当性之认定。
(1) 相关市场的界定法院认为“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是本案中《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理由如下:(a) 相关产品市场:法院认为,由于“搜索引擎服务所具有的快速查找、定位并在短时间内使网络用户获取海量信息的服务特点,是其他类型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所无法取代的,即作为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于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等其他互联网服务并不存在构成一个相关市场所必需的紧密的需求替代关系。
滥用市场地位的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实施了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控制交易对象、制定垄断价格等行为,这些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损害。
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认定的关键因素。
市场支配
地位通常通过市场份额、竞争状况、竞争对手情况等因素来衡量。
2.行为合法性: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是认定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企业的
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对竞争的损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通常会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这
种损害可能是对竞争对手的排挤、对市场进入的限制、对消费者选择权的剥夺等。
4.行为的后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后果可能会对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
序造成负面影响,这种后果可能是经济上的损失、社会福利的降低等。
在实践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相关证据来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也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来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
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田铭 上传时间:2010-4-13 浏览次数:242 字体大小:大 中 小关键词: 支配地位 滥用行为 反垄断法内容提要: 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都作了相关界定。
判断企业是否滥用其优势地位,应当把优势地位的构成和支配地位企业滥用行为的内在性质及表现统一起来,从而保证市场竞争公平有序进行。
反垄断法以保护竞争机制和促进市场竞争为其重要任务和价值目标,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被誉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其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
随着中国经济的转型以及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确立和发展,国内外客观环境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进企业生产经营效率和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增长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这些都依赖于市场竞争的增强。
国际经验表明,为了维护和保证公平竞争、保持市场活力,有效的竞争政策是前提条件。
而反垄断法对于各种破坏市场公平有序竞争行为的规制是各国竞争政策的重要内容。
其中,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斥对手竞争,进而损害消费者福利的行为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应当是反垄断法实体制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文从探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出发,分析其滥用行为,并联系我国不久前颁布的《反垄断法》中有关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定,对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所谓的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企业的一种状态,一般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质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
[1]西方欧美国家在对支配地位的界定上有相似的规定。
例如在United Brands 一案中,欧洲法院将支配地位界定为:“企业享有一种经济力量。
它能使其在相关市场上阻止有效竞争,而不受竞争对手、客户和最终消费者的影响。
” [2]这种界定在此后欧洲的众多判例中被相继使用。
我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论文
我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的简析【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引起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我国反垄断法的第二大支柱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是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限制竞争、排挤竞争的行为。
本文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若干条款作简要的分析,为下一步《反垄断法》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发展路向做铺垫。
【关键词】相关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责任一、相关市场的界定我国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我们从该条文分析出相关市场要考虑的三要素:相关产品;相关地域;相关时间。
相关产品市场是根据产品(服务)的特性、价格和用途。
消费者认为具有相互可替代性的所有产品,不仅考虑需求替代,还要考虑市场上潜在的竞争力。
相关地域市场指具有可替代性的相关产品所活动的地理范围,即在同一地理范围相关产品的竞争条件是相同的。
因此可以区别不同竞争条件的其他地域市场。
从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案件,可以把一个地方性市场视为相关地域市场,也可以将整个国内市场视为相关地域市场。
在微软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就是将世界市场视为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时间市场是指某一产品与其同类产品或替代产品在一定相关地域市场进行竞争的时间,可见相关时间市场要求产品具有可替代性并不受地理区域的隔离等条件。
二、市场与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能够控制商品的价格、数量、或者其他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一种能力。
该条文说明,在实践中人们主要以市场结构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可以不考虑其他竞争者而自由定价或作出相关经营决策。
反垄断法低18条也列举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因素: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和相关市场竞争的状况;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优势;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其他经营者在对该经营者交易上的依赖性;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度;其他相关因素。
论国贸中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界定问题
论国贸中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界定问题引言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是一个在国际贸易和竞争法领域经常被讨论的话题。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规则和法律越来越重要,以确保公平竞争和保护市场中的小型企业。
然而,对于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界定问题存在争议。
本文将探讨该问题并提供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公司在特定市场上拥有相对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影响力。
这种地位使得公司能够对市场价格和竞争条件进行控制,从而对其他参与者施加压力。
然而,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是问题,问题在于滥用这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形式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价格歧视:在不同的市场上以不同的价格销售同一产品,以排除竞争对手。
2. 垄断定价:通过操纵价格来限制竞争和保持市场份额。
3. 限制交易条件:通过强制授权或捆绑销售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4. 独家交易协议:与特定供应商或分销商签订排他性合同,以排除其他竞争对手。
5. 不合理的技术限制:通过技术限制或专利侵权的方式限制其他公司的发展和竞争力。
国贸中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界定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界定问题是一个复杂且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尽管在国内贸易中对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有一定的共识和法律框架,但在国际贸易中该问题不同。
以下是一些导致界定问题的原因:1. 国际贸易法律的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贸易法律存在显著的差异,这导致了对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不同理解和界定。
由于缺乏全球统一的法律框架,对于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定义存在着国家间的差异。
2. 市场的复杂性市场的复杂性也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界定问题。
在全球化和数字化时代,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涉及到多种因素,如价格、技术、知识产权等。
对于这些复杂的关系如何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存在不同的观点。
3. 市场力量平衡的考量对于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界定问题,还需要考虑市场力量平衡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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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市场的概念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 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 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相关市场 = 时间市场 + 地域市场 + 产品市场
1956年美国政府诉杜邦公司案
背景介绍:1956年,杜邦公司在美国独家生 产和销售玻璃纸,并垄断高价,美国政府起诉 要求认定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难点:相关市场的确定
美国政府:1956年美国玻璃纸市场: 杜邦公司独家生产和销售玻璃纸(100%)
占有支配地位
杜邦公司:1956年美国包装材料市场 杜邦公司占有18%份额
不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
产品市场 = ?
产品市场确定的具体办法: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
界定的指南》:假定测试相关市场法
可口可乐公司 2013年中国_____________市场
可乐+果汁
可乐+果汁
+
牛奶
实验结束
可乐+果汁+牛奶
可乐+果汁+牛奶
价格上涨 销售数量减少
销售数量下降较小, 有利可图
可乐++果果汁汁++牛牛奶奶
实验结束
可口可乐公司
2013年中国_____________市场
Thank you!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 “相关市场”的确定
xx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 xx (法学专业 讲师)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一步
经营者是否在相关市场上占有支配地位
可口可乐公司是否在相关市场占有支配地位?
2003-2013年国际市场上生产饮料的企业 ——可第口二可步公司不占有支经配营地者位是否有滥用行为 2013年中国市场上生产碳酸饮料的企业 ——可口可乐公司占有支配地位
4元/瓶——4.3元/瓶
可乐
销售数量减少
假
定
测
试
销售数量下降较小,相Fra bibliotek有利可图关
市
场
法
图
可乐
解
销售数量急剧下降,转向购买果汁, 无利可图
可乐
+
果汁
实验结束
可乐+果汁
可乐+果汁
4元/瓶——4.3元/瓶 7元/瓶——7.3元/瓶
销售数量减少
销售数量下降较小, 有利可图
销售数量急剧下降,转向购买牛奶, 无利可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