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铁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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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规划条例

辽宁省城市规划条例

辽宁省城市规划条例宁是中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是全国工业门类较为齐全的省份之一,是中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沿海省份之一,也是中国近代开埠最早的省份之一,辽宁省有着完整的经济类型,其实施的城市规划肯定有着其独特的地方,那么你知道辽宁省城市规划条例是什么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辽宁省城市规划条例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辽宁省城市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

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

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

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中心市区在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一)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辽宁省城镇体系规划文本

辽宁省城镇体系规划文本

辽宁省城镇体系规划文本(2003~2020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经济与城镇发展战略第三章城镇体系发展规划第四章城市群(带)发展规划第五章小城镇建设规划第六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七章资源开发规划第八章重大设施建设规划第九章防灾规划第十章与相邻省(区)的协调第十一章实施措施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辽宁省城镇体系健康发展,带动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和社会全面进步,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远景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制定《辽宁省城镇体系规划(2003~2020年)》(以下称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指导和调控辽宁省城镇化和城镇体系建设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内容涵盖全省城镇化和城镇体系发展战略、主要目标、总体布局、分区规划、配套政策措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跨地区城镇体系规划、重大区域性基础设施规划。

各市(县)城镇体系规划、各城镇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划。

第三条本规划范围为辽宁省行政区划范围。

第四条本规划基期为2000年,近期到2005年,中期到2010年,远期到2020年。

第二章社会经济与城镇发展战略第五条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实施科教兴省、对外开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持社会稳定,再造辽宁发展新优势。

近期,老工业基地改造取得基本成效。

2010年,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得到根本转变,国内生产总值在2000年的基础上翻一番。

第六条城镇发展战略:优先发展沈阳、大连和沈大高速公路沿线城镇,提升锦州、丹东的区域地位,构筑沈大鞍城市带、辽西城市群、辽东边境城镇群协调发展的城镇空间格局。

2010年沈阳、大连和部分沿海地区基本实现现代化,2020年沈大鞍城市带基本实现现代化。

第七条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不断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经济效益,努力缩小地区及城乡发展差距,改善人民生活,实现经济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

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

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9.20【实施日期】198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1986年9月20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运输的安全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级、省级、县级(市、区,下同)、乡级公路和专用公路。

第三条公路、公路构造物、公路留地及其附属生产、生活设施,均属公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部门为公路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全省各级公路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国家级公路:由省公路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划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省级公路:由省公路主管部门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市公路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级公路:由市公路主管部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公路主管部门备案,由市、县公路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级公路:由县公路主管部门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公路主管部门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自行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六条行政区之间的公路结合部,由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规划,明确修建、养护责任,不准留断头路。

城市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管辖范围,明确修建、养护和管理责任。

穿越县城、集镇的县级以上公路,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路基路面并组织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公路养护和修建地方道路实行义务建勤制度。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当地群众完成义务建勤民工和车工任务。

允许群众以多种方式完成建勤任务。

第八条公路养护、修建所需的计划分配物资,省、市计划部门要纳入物资供应计划,统筹安排。

第九条公路部门修建、养护公路所需石土料场,根据《土地管理法》按就地就近的原则划定。

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

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06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6-09-20【生效日期】1987-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1986年9月20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运输的安全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级、省级、县级(市、区,下同)、乡级公路和专用公路。

第三条第三条公路、公路构造物、公路留地及其附属生产、生活设施,均属公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部门为公路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第五条全省各级公路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国家级公路:由省公路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划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省级公路:由省公路主管部门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市公路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级公路:由市公路主管部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公路主管部门备案,由市、县公路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级公路:由县公路主管部门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公路主管部门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自行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行政区之间的公路结合部,由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规划,明确修建、养护责任,不准留断头路。

城市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管辖范围,明确修建、养护和管理责任。

穿越县城、集镇的县级以上公路,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路基路面并组织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公路养护和修建地方道路实行义务建勤制度。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当地群众完成义务建勤民工和车工任务。

允许群众以多种方式完成建勤任务。

第八条第八条公路养护、修建所需的计划分配物资,省、市计划部门要纳入物资供应计划,统筹安排。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1999年10月18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增强农村经济活力,加速乡村城市化进程,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现就加快小城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小城镇建设发展较快,在完善规划、加快建设、规范管理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但是,我省小城镇在建设和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小城镇规模过小,中心镇地位不突出,缺乏应有的吸引力、凝聚力和辐射力;乡镇企业过于分散,规划布局不尽合理,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小城镇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制约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村镇建设水平较低,环境质量较差,影响对外开放的步伐。

搞好小城镇特别是中心镇建设,能够有效地解决城乡“二元结构”,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区域经济合理布局,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搞活流通,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有利于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吸纳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减轻大中城市人口压力;有利于发挥小城镇联结城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改善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认识,抓住机遇,把小城镇特别是中心镇建设作为农村改革与发展的战略重点,抓紧制定政策措施,解决阻碍或影响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主要矛盾,推动我省小城镇建设发展。

二、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村镇居民生活质量为目的,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尽快形成一批在农村改革与发展中走在前列,能辐射带动一定区域经济发展的规模适中、交通便利、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经济繁荣、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小城镇。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G102京抚线瓜台子村至老城段绕城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G102京抚线瓜台子村至老城段绕城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G102京抚线瓜台子村至老城段绕城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9.19•【字号】辽环函〔2023〕114号•【施行日期】2023.09.19•【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G102京抚线瓜台子村至老城段绕城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开原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你单位报送的《G102京抚线瓜台子村至老城段绕城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本项目(项目代码:2102-210000-04-05-292842),线路起点位于G102公路K845 850处,终点与G102公路K858 991处对接,路线全长14.976千米,采用双向四车道(工三街路段为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20米(工三街路段路基宽35.5米),设计速度60千米/小时。

新建跨清河及铁路特大桥1座,桥长1656.5米;跨河中桥、小桥各3座;跨铁路中桥1座。

本项目建设符合《辽宁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已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辽发改交通〔2023〕125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

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你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自主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依法做好征占土地手续办理工作。

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

本项目不设弃渣场、弃土场和取土场,填方从第三方石料公司采购。

项目设置2处施工场地,应合理避让环境敏感区,施工前剥离表土堆放于临时堆场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优先用于本项目表土回覆,剩余部分综合利用。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交公水规〔2020〕5号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交公水规〔2020〕5号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交公水规〔2020〕5号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2019年第42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其他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法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切实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减少设计变更的发生。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安全性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辽宁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辽宁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辽宁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七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七号)《辽宁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5日辽宁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铁路安全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路地协作、企业负责、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省及铁路沿线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和社会公众应当依法共同维护铁路安全和秩序。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铁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行业管理工作。

省及铁路沿线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辽宁省(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辽阳)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辽宁省(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辽阳)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第五条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

按遮挡面宽度计算建筑间距时,以最大遮挡面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3的,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计算。

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

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非主采光面山墙设窗的除外。

第六条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

第七条按遮挡建筑高度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挡建筑面宽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最大遮挡面投影宽度的比值。

第八条遮挡建筑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下;高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上。

第九条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面宽不大于80米;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面宽不大于60米。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09•【字号】辽政发[2001]39号•【施行日期】200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1〕3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精神,高起点、高标准地建设全省绿色通道工程,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结合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绿色通道建设的必要性全省绿色通道工程是在全省主要干线公路、铁路、河流沿线两侧植树造林,建设绿化带。

全省现有公路总里程4.5万公里,铁路总里程3354.9公里,河流总里程1.5万公里。

近年来,全省绿色通道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发展还很不平衡,绿化的空间和潜力很大,绿化规模和水平亟待提高。

全省绿色通道建设工程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建设秀美山川的重大举措,也是我省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工程之一。

建设全省绿色通道对构建我省国土绿化新格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国土绿化水平,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实施绿色通道工程,不仅能够保护公路、铁路、河渠、堤坝,改善沿线生态环境,推进全省城乡绿化美化向纵深发展,而且能够促进沿线地区的农业结构调整,改善和优化沿线地区社会经济环境,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全省绿色通道工程建成后,将与农田林网、治沙林带、城镇村庄绿化连成一体,构成全省重要的绿色生态屏障,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及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战略部署为指针,以实现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和江河两岸全部绿化为目标,以改善沿线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充分调动全民、全社会的积极性,大力开展绿色通道建设,构建成国土绿化新格局。

试论借地建房的权利范围

试论借地建房的权利范围

试论借地建房的权利范围【摘要】近年来,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一直是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

征收城市私有房屋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但要严格区别划拔土地与出让土地的不同类别和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别评估后方可补偿。

在征收补偿程序方面必须坚持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国务院应对借地建房权利范围进行界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当尽快研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便今后对类似问题进行妥善处理。

【关键词】借地建房;权利范围;房屋所有权的界定【中图分类号】F293.35 【文献标识码】B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一直是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

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往往就房屋补偿的价格不易形成一致意见,特别是对于被征收房屋所占的土地的使用权,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个别情况如何补偿问题的认识有严重分歧。

在评估与补偿裁决中,对土地使用权应否进行补偿及补偿标准也有完全不同的做法和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对土地使用权不需要进行补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房屋征收补偿时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价格因素。

但在实践中,对土地价格怎样评定,被征收人应当享受多大程度的土地收益,尚无定论,由此而引发的许多征收与补偿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很难妥善处理。

本人在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中,遇到了一起比较典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一致的问题,觉得有必要提出自己的观点,与同行探讨。

有这样一个案例:李某父亲1990年为解决住房困难向铁路临时借地建设住宅。

1994年至1995年间李某在其父亲临时借用的铁路用地上翻建房屋用于商业经营,1997年,李某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要求提供抵押物,李某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在某市某区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

2011年政府扩建公路,需要动迁李某的房屋,李某持房屋产权证书要求政府按有照房屋给予货币补偿,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李某取得的房权证不合法,只能按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经协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政府注销了李某持有的房屋产权证书,强制拆除了李某的房屋。

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第四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章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各县(市)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建设生态城市。

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建设以改造旧区与开发新区相结合为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我市城市规划区具本范围是:(一)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和兰家镇一部分(兰唐公路以北7平方公里)共282平方公里;(二)弓长岭区总体规划界定47平方公里;(三)汤河水资源保护区54平方公里,汤河疗养区6平方公里。

其中,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和兰家镇的一部分为市中心城区。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管理制度)辽宁省国土规划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辽宁省国土规划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辽宁省国土规划管理办法辽宁省国土规划管理办法日期:2009-03-2309:41发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辽宁省国土规划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3月2日辽宁省第十壹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二○○九年三月十六日辽宁省国土规划管理办法第壹条为了加强国土规划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规划,是指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战略,以及规划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全省或者省内壹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和布局的总体安排。

国土规划分为综合国土规划、专项国土规划和特定区域国土规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土规划的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壹。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环境保护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规划管理的关联工作。

第六条政府鼓励、支持国土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和国土规划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国土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且公布的国土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国土规划的行为。

第八条综合国土规划是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规划于国土资源利用和国土空间布局等方面的基本依据。

综合国土规划应当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省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综合国土规划、专项国土规划和特定区域国土规划。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3.26
•【字号】辽政办发[2008]10号
•【施行日期】2008.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的
通知
(辽政办发〔2008〕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经过全面清理,确认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187件。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晓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的范围,依法履行职责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辽宁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辽宁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辽宁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范现场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工作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合理控制工程工期、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监理规范,结合我省交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包括监理人员)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养护等工程。

现场监理机构是指由监理单位委派,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第四条现场监理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负责对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管理;市级质监站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所属交通基本建设现场监理工作的管理。

省、市质监机构应随机对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规划、细则、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理人员的持证上岗、到岗率、监理资料与实体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管,并对所监督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根据监理合同加强对现场监理工作的管理,经常性的对现场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对现场监理机构或人员的违规行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予以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向省和有关市质量监督机构报备。

第六条交通基本建设现场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具体负责对现场监理机构工作的日常指导、检查和管理工作,对现场的监理工作负全责。

监理单位对总监及其办事机构工作质量负责。

第七条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严格履行监理服务合同,严格执行施工监理规范,主动接受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从业条件第八条从事我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且具有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外省进入我省监理市场的监理单位必须到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1.08【实施日期】201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月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月8日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城市、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

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法制定村庄规划。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省、市、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辽宁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24号令

辽宁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24号令

辽宁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辽宁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24号令1992年7月25日)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畅通,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铁路车站、列车、铁路与道路相交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严格执行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治安秩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协助铁路运输企业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公民必须严格遵守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爱护铁路运输设施,对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有权检举和制止。

人民政府对保护铁路运输安全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对铁路设施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铁路道口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其技术状态完好。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职工(以下简称为铁路职工)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尽职尽责,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七条旅客必须遵守铁路规章制度。

乘车应持有效车票。

进站、出站、候车、乘车应听从铁路职工的引导。

第八条铁路机车司机的列车运行中,特别是在雾天、雨天、夜间通过铁路道口及有鸣笛标志路段时,应加强了望,并鸣笛示警。

第九条车辆和行人通过有信号设施和值勤人员看守的铁路道口,遇到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报警、信号显示红灯或值勤人员示意列车即将通过时,严禁抢行,必须在停止线以外等候;没有停止线的,在距最外股钢轨五米以外等候。

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我省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在全省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五条本细则中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管理工作,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建设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我省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全省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监督管理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行为;(四)负责我省境内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申请的初审工作,对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埠外施工企业进行备案管理;(五)负责我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甲级、乙级资质的初审工作和丙级资质的审批工作,对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埠外监理企业进行备案管理;负责我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的培训、考试和资格管理工作;(六)负责我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甲级资格的初审和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负责我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试、资格管理工作;(七)负责我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年检和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执业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试验检测机构的业绩管理,以及相关执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八)负责我省公路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的准入、执业监督管理;(九)负责我省公路建设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负责组建专家库并负责评标专家管理;(十)负责发布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信息;(十一)指导和监督各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十二)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我省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辽宁省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辽宁省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辽宁省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16•【字号】辽政办传[1999]36号•【施行日期】199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辽宁省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辽政办传〔1999〕3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辽宁省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9年4月16日关于辽宁省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为彻底改变铁路沿线环境脏乱差的状况,树立城市新形象,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到2000年对全省铁路沿线环境进行综合治理的任务,特制定辽宁省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以全面治理铁路沿线环境脏乱差状况为内容,以铁路沿线城市段为重点,进行综合治理,进一步提高其净化、绿化、美化、安全化水平,使铁路沿线环境面貌得到彻底改观。

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整治工作要坚持专群结合,突击整治和日常管理相结合,治标和治本相结合,近期和远期相结合的原则。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1.治理环境卫生。

彻底清除越冬垃圾、基建残土和废弃塑料袋,消灭卫生死角。

2.整顿路容路貌。

铁路设施、市政公共设施及各类牌匾、广告和标志性设施等要设置得当、整治完好。

要清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挂、乱停乱放、乱摆乱卖等有碍路容观瞻的不良现象。

3.清理违章违法建筑和用地。

要拆除和清理铁路沿线两侧30米内的违章违法建筑和用地,搞好市政公用等配套设施建设。

4.完成铁路沿线棚户区改造任务。

5.搞好沿线绿化工作。

积极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增大绿地面积,对原有残缺不全的绿地进行补植,提高绿化、美化水平,形成铁路沿线的绿色通道。

铁路沿线居民建房的管理办法

铁路沿线居民建房的管理办法

涟源市铁路沿线居民建房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沿线居民建房的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居民建房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沿线居民建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铁路沿线居民建房应遵循安全、环保、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影响铁路运输安全和城镇乡村规划。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铁路沿线居民建房应当符合铁路沿线城乡规划,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五条铁路沿线居民建房应当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不得影响铁路桥梁、隧道、线路等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铁路沿线居民建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报送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铁路沿线居民建房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八条铁路沿线居民建房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铁路沿线居民建房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条铁路沿线居民建房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用地的规定,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十一条铁路沿线居民建房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质量安全的规定,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和抗震能力。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铁路沿线居民建房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铁路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铁路沿线居民建房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设置安全距离和警示标识,防止因建房行为对铁路运输安全造成影响。

第十四条铁路沿线居民建房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进行验收,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铁路沿线群众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湖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不得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飘浮物体;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升放无人机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高速铁路线路两侧的塑料大棚、彩钢棚、广告牌、防尘网等轻质建筑物、构筑物,其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加固防护措施,并对塑料薄膜、锡箔纸、彩钢瓦、铁皮等建造、构造材料以及生产生活用塑料薄膜、地膜、塑料袋等及时清理,防止大风天气条件下危害铁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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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铁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1.23
【实施日期】2000.0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1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辽宁省城市铁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业经1999年12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国光
2000年1月23日
辽宁省城市铁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铁路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铁路沿线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铁路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规划、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铁路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沈阳铁路局及所属铁路分局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铁路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铁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铁路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铁路沿线两侧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为铁路养护区、绿化隔离区和建设控制区。

(一)单线区段自两轨道中心线起,双线以上区段自最外侧线路的两轨道中心线起,两侧水平距离各10米的范围为铁路养护区;
(二)单线区段自两轨道中心线起,双线以上区段自最外侧线路的两轨道中心线起,两侧水平距离各10米至30米(建筑密集区为10米至15米)的范围为绿化隔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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