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铁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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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铁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1.23
【实施日期】2000.0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1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辽宁省城市铁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业经1999年12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国光
2000年1月23日
辽宁省城市铁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铁路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铁路沿线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铁路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规划、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铁路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沈阳铁路局及所属铁路分局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铁路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铁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铁路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铁路沿线两侧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为铁路养护区、绿化隔离区和建设控制区。
(一)单线区段自两轨道中心线起,双线以上区段自最外侧线路的两轨道中心线起,两侧水平距离各10米的范围为铁路养护区;
(二)单线区段自两轨道中心线起,双线以上区段自最外侧线路的两轨道中心线起,两侧水平距离各10米至30米(建筑密集区为10米至15米)的范围为绿化隔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