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与计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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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与计量支付

一、合同主要条款

1、本工程使用项目管理系统进行项目网络化管理,要求承包商驻地必须具备宽带上网条件,并为负责计量支付的工作人员配备性能良好的电脑(保证专人使用),以保证工程计量支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2、投标文件中所列人员应保证到场和常驻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业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更换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必须满足资格预审的相应条件要求),中途更换、退出施工现场或不能常驻现场,视为承包商违约,按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在全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成立项目经理部,派出原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并保证每月至少有21天在工地现场,业主、监理工程师将对其实行考勤制度。如需外出,须向业主、监理工程师请假,并经业主、监理工程师同意方可外出。未事先征得业主、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但业主、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

3、施工机械(含施工、试验检验测量设备)应按进度计划需要配备到位,并处于良好状态,若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和业主批准,每少进场或中途调离施工现场一台,视承包人违约,按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相关规定执行。同时业主、监理工程师有权视工程实际情况,要求承包商随时适当调整、增加施工、试验检测测量等设备,以满足工程需要,但业主不对此增加费用。

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每发生严重责任生产、安全、质量事故一次的,以及因此被相关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业主有权扣除10万元作为违约金。

5、本项目实行零号变更制度,合同签订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对合同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进行核对,四方签字后的清单数量与合同清单工程量有差异时,将对合同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正,此项工作为零号变更制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实际计量完成数量与修正后的清单数量有差异时,必须严格按《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履行变更审批

手续。

6、变更工程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金额,应首先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总额价为依据。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则采用工程量清单中监理工程师认为适合的单价作为估价的依据。如果不合适,若监理工程师认为其他合同段有合适的单价,也可以作为估价的依据。如果仍然不合适,则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以采用定额及其编制方法测算所得单价为基础,结合中标价格水平和市场行情,协议一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上述变更工程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金额必须报业主批准后方可生效。

7、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三方,都有预防索赔发生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做好索赔预防工作,尽可能减少和杜绝索赔的发生,不符合索赔程序和不真实的索赔资料业主有权拒绝索赔,逾期送达的索赔业主将不予受理。

8、招标文件及其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计量和支付是以得到业主认可的监理工程师验收、确认合格工程的数量为准,进行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总额计算支付金额。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细目之中,未列细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不再单独另行计量和支付;但这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按照施工图纸、规范履行合同的责任。

9、合同中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列入的工程细目,其费用将被认为其已分摊在本合同有关的其他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业主将不予计量和另行支付。

10、对于单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计量结果,业主可以暂时认为正确;但如果业主(含业主委托的具备资质的单位)对已完工或部分完工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进行重新量测或计算,其结果与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计量结果不同,而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提不出合理的分析或解释,则以业主对

工程量所进行的重新量测或计算结果作为最终的工程量计量支付依据。同时如果发现承包人有蓄意弄虚作假,多报或重复计量工程完成量,以达到骗取工程款目的的情况,业主有权从计量款中加倍扣回多支付的工程款,作为对业主的违约补偿金。

11、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月结账单后21天内签发中期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他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款额并报业主审批。如果该月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则该月监理工程师可不核签支付,上述款额将按月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中期支付证书的最低金额以上(含200万元人民币)监理工程师予以核签支付证书。

12、保留金的扣留,按每月(期)中期支付金额(包括清单以内、以外的工程款)的10%,直至保留金额达到计量结算总价的5%为止。

13、在承包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和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担保14天内,监理工程师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金额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并报业主审批。

开工预付款的担保金额应等于开工预付款额,提供这种担保的银行须与合同专用条款的要求相同,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银行保函的正本由业主保存,该保函在业主将开工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将随开工预付款的扣回逐次减少。

开工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业主在收到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且施工单位承包人驻地建设、试验室完成,进驻现场后21天内经检查合格、核批后,第一次支付预付款总额的40%;第二次在下达开工令之后的14天内,并且标书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的30%,第三次支付在提交了可行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其他监理要求的文件资料,并经监理和业主审批同意后支付剩余的30%。

14、施工中如发现设计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需变更或增加的,应由承包人、监理、设计、业主四方洽商,同意后予以变更并计量。

15、承包商应在施工前认真审核图纸,如发现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应在3日内上报监理和业主,经洽商同意后方能进行施工,并在施工验收合格的3个月内依据变更令做变更计量,对于验收合格3个月后承包商上报的变更计量和未经监理、业主批准而擅自施工的项目业主有权不予审核支付。

16、若业主认为监理人员超出或不足时,需减少或增加监理人员,业主将按照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17、为了保证本工程资金的专款专用,要求各中标单位需在业主指定银行为该项目开设建设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业主、开户行签订《银行账户三方共管协议》,各承包人对每次计量支付的工程款,必须在业主的监督下使用,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建设资金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各项支出。

未经业主同意,各承包人下属的项目经理部不得上缴上级单位管理费及其它费用。各承包人下属的项目经理部所需上缴上级单位的管理费、利润和折旧费等资金,上缴比例为不超过两次上缴期间的业主支付所有款项总额的4%;经业主同意后,分两次于每年的七月和下一年的一月向其上级单位上缴;其中开工第一年内,不得上缴上级单位的管理费、利润和折旧费等资金。

承包人应及时偿付各种债务、人员工资和劳务费用,不得因拖欠这些债务而停工、延期或导致阻工、上访等事件发生。

业主项目部有权采用资金监管的方式对承包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或违反本资金管理规定的承包人,业主将严肃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在未纠正前,将停止拨付任何工程资金。

18、业主将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劳动竞赛活动,对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等进行检查、评比,各施工单位应积极地参加活动。

19、承包人应如实填报各种报表,在计量支付中,如发现多报、虚报、质检不合格的工程瞒报等与实际不符的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按5000元/次予以处罚,性质恶劣的,业主有权对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支付,并按照多报金额的10%做为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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