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复压缩机工程技术规定正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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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TP-AR-L7492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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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复压缩机工程技术规

定正式样本

往复压缩机工程技术规定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 总则

1.1 范围

1.1.1 本工程技术规定仅涉及由电动机驱动的往复活塞式压缩机组,并在遵循合同规定的有关标准、规范及数据表等的前提下,对往复活塞式压缩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在涉及、制造、检验、试验、装运、供货范围、性能保证、卖方图纸和资料等方面提出主要补充、强调或限制性说明。

当使用本工程技术规定时,应结合工程项目对机组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或修改。

1.1.2 本工程技术规定不包括以下往复活塞式压

缩机:

(1) 组装式冷冻压缩机组;

(2) 移动式或者无十字头的单作用筒式压缩机组;

(3) 排气压力高于31.5MPa的往复活塞式压缩机。

1.2 基本要求

1.2.1 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的标准、规范、数据表及本工程技术规定对机组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对制造厂商应进行多元选择。在保证机组良好性能的前提下,应尽量降低机组的造价。

1.2.2 除本工程技术规定外,还应按照GB标准。

1.2.3 卖方对买方要求的标准、规范、数据表及本工程技术规定的任何偏离,均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买方澄清,并经买方认可后方能生效。

对有矛盾的条款应按照下列优先程序:

(1) 合同及其技术附件;

(2) 本工程技术规定;

(3) 采用的标准与规范;

(4) 卖方的报价书。

1.2.4 所有的参数应采用国际单位制(SI)。

1.2.5 卖方报价文件的语言种类应由买、卖双方商定。

1.2.6 买方将参加卖方供货机组的部分检验和试验,但不解除卖方的全部合同责任。

1.2.7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供审查的图纸和资料,但卖方应对其所采购的机组承担全部责任。

1.3 主要参考标准与规范(均应为最新版本)

(1) API618 一般炼油厂用往复式压缩机或与之等效的标准;

(2) ASMEⅧ钢制压力容器;

(3) GB150 钢制压力容器;

(4) GB151 钢制管壳式换热器;

(5) IEC 电气设计。

2.基本设计与制造

2.1 概述

2.1.1 卖方设计的压缩机组,包括压缩机、驱动机、辅助设备及其保证压缩机组长期正常操作系统(包括电、仪控制等)应完好齐备。

2.1.2 卖方应对整个机组(包括压缩机、驱动机、动力机构和有关的辅助系统等)进行协调并承担全部责任,这责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扭转分析,动静设备,动力传动部件的选择及其额定值,限制电动机电流脉动所需的惯性矩,控制有害脉动和振动声学

模拟,审查买方范围的配管、基础、电气、仪控设计。当买方动、静设备布置与买方的设施相干涉时,应由买、卖双方相互协商确定。

2.1.3 提供的压缩机组应具备结构合理(尽可能采用一列一缸的布置形式)、选用材料适当、动力平衡性能良好(对大、中型压缩机应优先采用对称平衡式压缩机)、振动小、噪声低、密封性能好及易损件寿命长等特点。

2.1.4 机组性能必须满足并能在规定的操作下连续安全运转。其使用寿命最少为20年且不间断连续操作最少为3年。

2.1.5 卖方应解答与设计有关的任何询问和问题。

2.1.6 压缩机组(含辅助设备)应便于安装布置、装配、拆卸、维护且提供足够的空间和通道。重要的

配合面处应带有配合标记。

2.1.7 除非另有规定,压缩机组应适合于户外,防冻和防尘的运行工况。

2.1.8 相同类型的压缩机的零部件应尽可能具有互换性。

2.1.9 按买方的工艺流程特点及指定的流量调节范围,应设计经济、可靠的气量调节装置并在报价时详细说明。

2.1.10 当买方要求气体无油时,应采用无油润滑压缩机。当买方提出气体中的油含量的限制值时,卖方应采取靠的除油措施并给以详细说明。

2.1.11 对无油润滑的压缩机,其活塞平均速度应适当降低(一般应小于4m/s),对有油润滑的压缩机,其活塞平均速度亦可根据成熟的使用经验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2.1.12 对压缩终了温度有限制的气体,必须设有超温报警和联锁,如对富氢介质,当介质分子量小于或等于12时,终了排出温度不应超过135 C 。当买方没有规定排出温度的限制值时,应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建议不超过149 C。

2.1.13 卖方应具有被验证的同类型压缩机的业绩。经买方认可后,方可使用样机。

2.1.14 买方应明确买、卖双方界区的工艺参数,卖方供货范围内的压力和流量的损失应由卖方考虑。

2.1.15 当压缩机轴功率大于150 kW 时,应提供手动盘车装置;当压缩机轴功率大于750 kW 时, 应提供电动或者气动盘车装置。

2.1.16 压缩机在任何规定的工况下,其活塞杆的最大许用连续负荷均应大于活塞杆的综合负荷。

2.1.17 至少以下螺纹应为辊制螺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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