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资产减值测试及预计负债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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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信贷资产减值测试及预计负债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银行信贷资产减值测试及预计负债工作,准确反映信贷资产价值及经营绩效,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根据《x银行资产减值确认与计量办法》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各级经营机构办理的全部贷款(含贴现、银行卡透支及其他表内信贷资产)均需按规定进行减值测试,表外不良信贷资产需进行预计负债。

第三条法人客户不良贷款减值测试及表外不良信贷资产预计负债适用现金流折现模型;法人客户正常、关注类贷款及个人客户贷款(不含银行卡透支贷款)减值测试适用迁移模型;银行卡透支贷款减值测试适用滚动率模型。

第四条信贷资产减值测试及预计负债按月进行,以每月21日为测试基准日,测试结果当月在核算管理行(各县级支行)进账反映。

第五条信贷资产减值测试及预计负债由客户部门、风险管理部门、银行卡管理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及科技部门等分工配合,共同完成,各级行、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章现金流折现模型测试

第六条现金流折现模型(以下简称DCF测试)是基于对未来现金流入的预测确定单笔贷款减值结果或表外不良信贷资产预计负债的方法。

第七条对五级分类形态发生变动(正常与关注之间的变动和贷款风险分类批处理程序自动进行的形态调整除外)的法人客户贷款,

以及测试基准日的全部法人客户不良信贷资产,各行应按规定进行DCF测试相关工作。

第八条因贷款形态发生变动而进行的DCF测试,通过总行下发的DCF测试模版完成,客户经理需录入预计的未来各期现金流并确定折现率。

第九条对测试基准日法人客户不良信贷资产进行的DCF测试,有关工作应在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MS)中完成。客户经理在系统中需录入客户、保证人和担保物(包括抵质押物和查封物)信息,填列未来各期现金流并确定折现率。

第十条对单笔贷款进行DCF测试时,应在测试时点预计与该笔贷款相关的未来各期现金流入,并按照一定的折现率折现后加总,获得贷款未来现金流入的现值,贷款账面余额与现值之间的差额,即为该笔贷款应计提的减值准备。

对表外不良信贷资产预计负债时,先将扣除保证金后的金额确定为预计垫款金额,再进行现金流预计。预计垫款金额与未来现金流现值的差额即为应计提的预计负债。

第十一条预计未来现金流时,应综合考虑本金及利息收回情况,并按预计回收时间分期填列。填列时回收期最多不超过5年,如确实认为第5年之后仍有回收的,应先将之后的预计现金流折现到第5年,再与第5年合并填列。

第十二条预计未来现金流应有客观依据,充分考虑处置变现等不利因素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确保减值测试结果与贷款风险状况相匹配。在预测借款人及保证人未来现金流入时,应充分考虑其负债和对外担保总额,对存在其他债权人的,应考虑其他债权人的影响,尤其要关注优于我行或与我行贷款具有同等偿还次序的其他债务。

第十三条预计借款人自身产生的现金流入时,应以其历史经营现金流入情况、还款记录等为基础,审慎评估其未来经营状况,充分考虑还款意愿的影响。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的,应根据贷款本金占比分解填报。

(一)对与借款人订立还款计划的,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按照还款计划作为现金流入预计结果:

1、借款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稳定,且能够覆盖必要的投资活动支出;过去1年里,支付利息后,能够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

2、借款人主营业务稳定,发展趋势向好,即使受到宏观调控政策、原材料价格上涨等不利因素影响,也已采取了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并取得良好效果。

(二)对未与借款人订立还款计划的,仅在借款人还款意愿良好的情况下,可基于借款人过去几年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或息税前利润+折旧与摊销)的平均数,并综合考虑借款人对外负债规模,预测未来现金流入。

(三)其他情况,原则上不予考虑。

第十四条预计保证人产生的现金流入时,应以保证人历史经营现金流入情况、代偿记录为基础,审慎评估其未来经营状况,充分考虑代偿意愿的影响。同一借款人多笔贷款对应同一个保证人的,应根据贷款本金占比分解填报。预测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证担保的法律有效性,对存在法律瑕疵的,原则上不予考虑。

(二)保证人的经营、财务及有效资产状况。对保证人存在贷款本息逾期,或无法获取保证人财务信息的,原则上不予考虑。

(三)代偿意愿,主要包括保证人是否具有较强的信誉和代偿意愿,是否故意逃避代偿责任,是否失踪,我行是否对其失去有效控制等。对保证人无代偿意愿的,应审慎考虑甚至不考虑其未来现金流量。

(四)追偿所需时间。

第十五条预计抵质押物产生的现金流入时,应在判断抵质押物是否真实有效的基础上,审慎估计抵质押物价值,并考虑处置难度,运用折扣恰当调整。多笔贷款对应同一抵质押物的,按贷款本金占比将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分解;一笔贷款对应多个抵质押物的,按所有抵质押物的汇总价值填报;多笔贷款对应多个抵质押物且无法在贷款与

抵质押物之间建立对应关系的,应先汇总全部抵质押物价值,再根据贷款本金占比对总值进行分解。

预计抵质押物产生的现金流入时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第一步,判断抵质押物是否合格,包括是否在管理部门合法登记,权属证明有无瑕疵等。

对我行持有权属证明但未登记的抵质押物,现金流预测时应更为审慎,充分考虑处置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据此判定可否引起现金流入及流入金额。

对法院查封的资产,只有资产以我行名义查封且我行对未来处置该资产无较大争议时,方可作为现金流入的考虑因素。相应的法院查封、冻结和判决文件,可以作为预测未来现金流的依据。

(二)第二步,合理估计抵质押物价值。

抵押物的估值应尽量采取我行的内部评估价值,不同类别抵质押物及查封物的估值方法可参考《各类抵质押物及查封资产的估值方法》(附件2)。

对未采用我行内部评估价值的,可采用近三年的外部评估价值。客户部门应对外部评估价值进行合理性认定,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在逐笔审核中,各级行风险管理部门也应对其合理性进行认定,必要时应提出调整建议。

对进入执行阶段的抵质押物或查封物,可采取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的中介机构评估价值。

对按规定处置时需缴纳各种税费的,应充分考虑税费缴纳对现金回收的影响。

对存在法律、政策障碍而无法处置的资产,以及抵质押物启动处置后超过三年未有实质性进展的资产,原则上不予考虑。

(三)第三步,合理运用折扣率。

处置抵质押物回收贷款时,可实现的价值通常是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由于处置时间的限制,快速变现价值一般小于资产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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